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氣象安全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湖南省司法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立法目的、依據及適用範圍】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氣象安全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確定、氣象災害防禦和監督檢查等氣象安全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氣象災害時,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引發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二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合檢查結果通報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氣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相關部門做好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部門職責】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制度、技術標準和規則。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會同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對重點單位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情況進行聯合檢查或者抽查。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機構或者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健康、廣播電視、體育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本領域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對重點單位預案編制、應急演練、人員培訓、隱患排查等予以指導,提高重點單位避險、避災、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條【確定重點單位的因素】 確定重點單位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單位所處區域的氣象災害風險等級;
(二)單位的位置及其所處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
(三)單位的生產特性及其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單位遭受氣象災害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第五條【重點單位範圍】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通信、電力、燃氣、廣電、公共運輸以及水生產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單位;
(二)學校(含幼稚園)、醫療衛生單位、商場、旅遊景區、大型娛(游)樂場所(館)、體育場館、會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從事大型生產、大型製造業等勞動密集型的單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
(四)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單位;
(五)大中型水庫、礦山、尾礦庫、大型林場、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地、大型農場等經營管理單位;
(六)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收藏單位;
(七)其他因氣象災害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引發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單位。
前款所列單位曾經發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應當列入重點單位名錄。
第六條【重點單位名錄確定程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擬定重點單位名錄;相關單位認為符合重點單位條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納入重點單位名錄的建議。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相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向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重點單位名錄。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定的重點單位進行評估,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加油(氣)站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物品、產品的生產單位,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列入重點單位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後公布。
第七條【名錄管理】 重點單位名錄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實際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實行動態管理,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
列入名錄的重點單位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重點單位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相關部門核實後,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將其移出重點單位名錄。
第八條【重點單位主體責任】 重點單位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禦主體責任,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職責,確定必要數量的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建設和維護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等必需的氣象災害防禦設施、設備,主動及時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在氣象災害發生後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災情及處置情況。
第九條【氣象災害防禦第一責任人、應急管理人職責】 重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制度,落實氣象安全管理責任;
(二)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定期巡查、災情報告、設施維護、宣傳培訓等工作,建立氣象安全管理檔案;
(三)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及時指揮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禦職責。
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協助氣象災害防禦責任人組織開展氣象防災減災工作,具體負責與單位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聯繫。
第十條【災害監測】 重點單位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求設定氣象監測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氣象行業標準,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監測數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指導。
第十一條【應急回響及措施】 重點單位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及時通過有效途徑在內部傳播,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標準規範或者防禦指南,及時採取防禦措施。
下列類別的重點單位應當採取以下重點防禦措施:
(一)通信、電力、燃氣、廣電、公共運輸以及水生產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冰凍、大風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做好排澇、防寒、防凍和防雪災準備;
(二)人員密集場所、勞動密集型的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冰凍、大風、雷電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對各類建(構)築物特別是大跨度框架結構建築物、棚屋進行巡查排查,並向因天氣原因滯留的人員提供臨時安全避險場所或者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易燃易爆類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及雷電預警信號時,應當採取停止戶外作業、切斷危險電源等防禦措施,並及時調整生產作業;接收到高溫預警信號時,應當對生產、充裝、儲存設施和運輸工具採取隔熱降溫措施,必要時停止戶外作業;
(四)在建工程類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雷電等預警信號時,應當採取加固措施,加強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防護;接收到大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時,受影響較大的區域應當停止高空作業和戶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雪)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切斷低洼地帶有危險的室外電源,及時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採取加設臨時排水措施,對地下工程施工要嚴密監視地質變化和施工支撐體系變化;接收到暴雨(雪)紅色預警信號時,應當暫停戶外作業;
(五)大中型水庫、礦山、尾礦庫、大型林場、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地、大型農場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冰凍、大風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做好排澇、防寒、防凍和防雪災準備;在接收到連晴、乾旱、高溫、大風等預報預警信息時,應當及時做好森林火災應急準備;
(六)旅遊景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冰凍、大風、雷電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及時向遊客發出警示,適時採取停運觀光纜車、關閉景區景點和設施、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七)在水域作業的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紅色預警信號、大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大霧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及時組織船舶和相關人員採取停止作業、回港避風等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八)體育賽事、會展活動類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大風、雷電等預警信號時,應當按照體育賽事、會展活動安全工作方案,落實保障措施,必要時變更或者取消活動。
第十二條【定期巡查】 重點單位應當開展定期巡查。巡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改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三)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傳播情況;
(四)氣象災害防禦裝置、器材、設施的檢測及日常維護情況;
(五)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重點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巡查信息,記錄內容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和部位、巡查結果及處置情況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十三條【檔案管理】 氣象安全管理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氣象災害防禦重點部位;
(二)氣象災害防禦第一責任人、應急管理人的相關資料;
(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制度,包括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巡查辦法等制度檔案;
(四)氣象災害防禦應急演練、知識培訓等開展情況記錄;
(五)氣象災害防禦應急物資儲備情況;
(六)氣象災害發生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對重點單位開展指導和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制度建設和責任落實情況;
(二)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預報預警信息傳播情況;
(三)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演練、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開展情況;
(四)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巡查和隱患排查、整改情況;
(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和維護保養情況;
(六)災害性天氣應急處置以及災情上報情況;
(七)氣象安全管理檔案建立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監督檢查結果應當依法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能力評價】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建立重點單位評價機制。
鼓勵重點單位參加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評價。
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將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評價結果作為信貸業務、承保理賠、保險費率的核定因素或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一】 重點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未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二】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提升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和治理水平,強化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以下稱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迫切需要出台《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要部署的需要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保障能力。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強調“防災減災救災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是衡量執政黨領導力、檢驗政府執行力、評判國家動員力、體現民族凝聚力的一個重要方面”。制定《辦法》旨在將重點單位防禦氣象災害的制度具體化,著力補齊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大力提升災害防禦應對能力,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重要舉措,是黨和政府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具體體現,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實踐。
(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雙重預防機制的需要
自然災害防禦重在未雨綢繆,要防範於未然,不斷推動風險治理向事前預防轉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要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國務院公布的《河南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調查報告》中指出“基層基礎尤為薄弱,還難以做到科學高效回響、分層分級處置”。由於不同單位遭受氣象災害風險性以及應急管理脆弱性的差異,對重點單位進行分類分級管控,通過立法確定、指導和監督重點單位履行氣象災害防禦法定職責,提升氣象災害防禦能力,有利於“以點帶面”提高社會綜合防災減災能力,最大程度減輕災害帶來的各類損失。
(三)貫徹落實上位法的需要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持續推進,氣象災害防禦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不斷施行和修訂。2022年出台的《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確立了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制度,但對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的規定過於原則。在實際工作中,對重點單位的監管還存在部門職責不清、主體責任不明、防災意識不強、防禦措施不實、應急回響處置能力不足等問題。急需明確部門職責,建立抓重點、抓關鍵、抓薄弱環節的工作機制,明確重點單位權利義務等,從而提高社會綜合避災救災能力,最大限度減輕災害帶來的各項損失,為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四)立法具有可行性
我省由於受季風氣候、地形差異的影響,是全國受旱、澇、風、雷電等氣象災害影響較為嚴重的省份之一。近年來,我省在雷電災害防禦領域進行了重點單位管理試點,全省目前共確立5320家雷電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全部納入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台進行信息化管理。2023年,全省氣象部門對該領域重點單位開展雙隨機檢查85次,發現隱患並整改879個。確立雷電災害防禦領域重點單位管理制度以來該領域未因雷電災害發生較大安全事故,風險防控取得實效。這些實踐中取得的先進經驗和做法應該通過立法加以固化。截至2023年12月,廣東省、河南省、江西省和青海省出台了規範重點單位的政府規章,浙江省、安徽省出台了相關規範性檔案。重慶、福建、海南、新疆等省份建立了重點單位、敏感單位制度。這些省份的立法和實踐經驗可為我省立法提供良好借鑑。
二、本辦法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辦法》草案送審稿共18條,包括重點單位的確定、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責任、重點單位服務與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重點解決以下問題。
(一)關於確定重點單位問題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十三條雖然確立了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名錄製度,但是沒有確定重點單位範圍或標準,需要通過《辦法》規定重點單位的範圍、產生程式以及管理等內容。為科學劃定重點單位,《辦法》遵循國家標準《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保障規範》(GB/T 36742—2018),參照《雷電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界定規範》(QX/T623—2021)的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根據各領域單位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可能性、嚴重性及單位的重要性,明確了確定重點單位的因素(第四條)、重點單位的範圍(第五條)、重點單位名錄確定程式(第六條)以及重點單位名錄管理(第七條)。
(二)關於明確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職權分工的問題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規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要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進行指導和監督,但是對於各部門的具體指導監督職責沒有明確,需要通過立法來明確各主管部門的監督責任和指導內容。《辦法》以《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為依據,縱向上,明確省級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主要職責;橫向上,確立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聯合檢查或者抽查等監管合作機制,明確了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的行業監管職責,並確立其對重點單位的預案編制、應急演練、人員培訓、隱患排查等的指導義務;強化了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對重點單位的專項檢查和抽查的監管方式(第三條)。
(三)關於強化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問題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強化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具體監督管理的內容,明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制度、氣象災害預報預警、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巡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和維護保養、災害性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檔案等內容開展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四)關於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責任體系不完善的問題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重點單位的主體責任進行了規定,但是沒有確立管理制度,沒有建立重點單位責任體系,不利於重點單位具體履行主體義務。為加強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重點單位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禦主體責任,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和維護必需的氣象災害防禦設施、設備等(第八條)。《辦法》規定重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禦第一責任人,明確了主要負責人、應急管理人職責(第九條)。《辦法》還規定部分重點單位應當採取的重點防禦措施(第十一條),以及重點單位應當開展定期巡查(第十二條),建立氣象災害防禦檔案(第十三條)等措施,明確了法律責任,提高了重點單位防災減災、自救互救的能力。
(五)關於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能力不足的問題
為促進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禦能力提升,《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服務指導(第二條、第三條)。重點單位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求設定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氣象行業標準,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監測數據(第十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建立重點單位評價機制,重點單位參加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評價。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將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評價結果作為信貸業務、承保理賠、保險費率的核定因素或參考依據(第十五條)。提升重點單位防禦氣象災害風險水平,完善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
三、前期調研起草工作情況
推進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監管工作是貫徹落實《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重要舉措。省氣象局黨組高度重視此項工作,一是成立了法治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推進立法項目進程,並將推進立法納入年度重點工作;二是按照立法程式要求,省氣象局就重點單位的管理制度開展了省內外調研;三是與第三方機構就《辦法》草案進行了多次論證、研究和修改;四是書面徵求了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等16個相關省直部門的意見,並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逐條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了《辦法(草案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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