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
(《揭陽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已經2022年12月12日七屆揭陽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大風、龍捲風、暴雨、高溫、乾旱、雷電、大霧、灰霾、寒冷、道路結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考核,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氣象災害防禦經費投入。
園區管理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落實氣象災害防禦措施。
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海事、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榕城區、揭東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安排有關人員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屬地氣象主管機構為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會確定氣象信息員,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氣象信息員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民政等部門開展本區域氣象災害防禦、氣象科普宣傳、氣象預警信息傳播、應急聯絡、應急處置、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科普宣傳聯動機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共同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利用世界氣象日、全國防災減災日和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在學校、社區、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等地點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氣象災害防禦的意識和能力;定期組織開放氣象台站,免費供中、小學生參觀並提供氣象災害防禦科普資料。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村民、社區志願者等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制定應對惡劣天氣停課安排的應急預案,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學生和家長的氣象災害防禦科普宣傳,通過課程學習、課外培訓、應急演練等方式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危險化學品行業、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單位等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和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並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崗前安全培訓課程。
氣象主管機構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上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等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向社會公布,並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大型油氣儲存基地等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結合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建立氣象災害風險管控長效機制,配套建設雷電預警系統等軟硬體保障設施,對氣象安全風險點、危險源落實分級管控。
第九條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以及市級以上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立項,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氣候變化的影響。
涉及安全的重大規劃、重點工程氣候可行性論證強制性評估目錄中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一併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負責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的部門在編制規劃和審批、核准建設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並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作為審查內容。
第十條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
(二)各類體育場館、醫院、學校、影劇院、大型城市綜合體、賓館、機場、汽車站、火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
第十一條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由區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尚未成立管理機構的,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負責。
實行區域評估的片區,且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再對項目單獨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災害性天氣風險預判通報制度。當颱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可能對本市產生較大影響,但尚未達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標準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風險預判信息提前向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提前採取氣象災害防禦措施,做好應急預案啟動準備。
第十三條相關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根據防風需要,應當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有關管理單位、業主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排查,及時採取加固或者拆除、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等安全防範措施;
(二)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有關權屬單位或者個人加強對樹木、設施的排查,及時加固或者清除存在安全隱患的樹木、設施等;
(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在建工地的施工企業開展防風避險工作,保障人員安全;在建工地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防護,及時加固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設施;
(四)居民應當關緊門窗,妥善安置室外擱置物和懸掛物,切勿在樹下、電桿下、塔吊下躲避,遠離戶外廣告牌、棚架、鐵皮屋、板房等易被大風吹動的搭建物,儘量避免外出,留在有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場所暫避。
第十四條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根據防禦暴雨氣象災害的需要,應當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水利、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在建工地、危舊房屋、垃圾填埋場、低洼地帶、地下空間、城市交通幹道、橋樑、涵洞等災害易發場所的監督檢查,及時疏通排水管網,確保排水暢通;
(二)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防範因暴雨引發的崩塌、滑坡、土石流等災害,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三)水利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水庫、河道、堤防、涵閘、泵站等管理單位加強巡查,重點監視堤圍險段、病險水庫等重要部位,及時組織開展除險加固;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物業管理單位更新提示、加強巡查、落實地下停車場等低洼易澇區域的排澇措施;低洼易澇區域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排澇設施的完善和維護,根據暴雨等級採取相應措施疏散民眾。
第十五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開展區域、行業雷電災害普查統計並建立資料庫,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水利等有關部門建立防雷聯合監管機制,根據區域雷電災害普查數據情況,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投入使用後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粉塵涉爆、燃氣站場、閥室、燃氣管道及其調壓裝置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範和管理規定,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應當合法、公正、真實、準確,並通過省氣象主管機構檢測信息化監管平台獲取身份識別碼及對應的檢測標識。
檢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組織領導,建立統一協調標準的指揮和作業體系,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能力建設;在乾旱、森林火災多發區域、大中型水庫庫區和城市供水、工農業用水緊缺地區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區,建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完善配套基礎設施;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實際需要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服務工農業生產、助力生態保護、強化應急保障,防禦或減輕氣象災害影響。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農業農村、飛行管制等主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共同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十九條鼓勵建立農業政策性氣象指數保險、雷電災害保險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保險制度,建立氣象災害風險轉移和分擔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風險防禦能力。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氣象災害保險產品。
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農業政策性氣象指數保險,減少氣象災害對農業造成的損失。
因氣象災害造成財產損失的組織和個人因保險理賠需要出具氣象災害證明的,災害發生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服務部門應當及時免費為其出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加強氣象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加強對氣象災害的風險研判,及時將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信號統一向社會發布。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更新或者解除時,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單位。
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預警信息,可以由有關監測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聯合發布。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名稱、圖示、含義和防禦指引,依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學校、醫院、機場、車站、碼頭、交通幹線、易燃易爆場所、危險化學品倉庫、工(農)業園區、生態林區、旅遊景區、大型商場、廣場、城市易澇點等區域或者場所,以及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預警信息接收設施,確保設施正常運行;並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在其管轄區域內傳播。
鼓勵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通過微信、微博等信息傳播方式,以轉發的形式準確傳播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信號。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牽頭部門備案,並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電力、通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在部門應急預案中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門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處置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報送市政府備案的預案,徑送市應急管理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信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和程式,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向社會公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在應急回響啟動後,及時採取相應的聯動措施,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調、推動大型石化企業等相關重點企業之間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發生氣象災害時,相關重點企業應當按照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開展應急回響行動。必要時,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部門間應急聯動機制進行協調處置,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除依照《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規定》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決定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
(二)組織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三)依法臨時徵用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和場地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供電主管部門及單位應當做好災區電力調度和供電設備搶修工作,保障防災搶險設施和民生用電需要;做好供電設備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時消除因高溫影響導致發生電氣火災和設備爆炸以及洪澇災害引發觸電等安全隱患。
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巡查維護通信線路,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保障氣象災害應急、搶險救援的通信暢通。
第二十六條教育、託管、培訓等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關注颱風、暴雨等氣象災害的最新訊息和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防禦颱風、暴雨通知,並加強監督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特殊教育學校、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高等院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按照工作指引落實停課工作。
當發布颱風黃色以上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工作指引落實停課,並將停課信息告知家長或者學生。未啟程上學的學生不必到校上課;在校學生(含校車上、寄宿)應當服從學校安排,學校應當保障在校學生的安全;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主動採取安全避險措施,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
當發布颱風橙色以上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根據颱風或者暴雨影響範圍和程度,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危險區域內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停課;高等院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停課,保障在校學生的安全。
交通運輸、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部門實際需求做好停課交通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條當發布颱風黃色以上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災害嚴重地區的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工作指引在職責範圍之內採取停工、停產、停運、停業措施:
(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在建工地視情況暫停高空、露天作業或者戶外施工;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室內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
(二)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危險區域內的各類工業園區、生產基地、工廠、作坊等停止生產活動;
(三)交通運輸、公安、海事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公交、貨運、客運、軌道交通、機場、港口等運營管理單位適時調整或者取消車次、航班,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公眾,並妥善安置滯留旅客;及時維護交通秩序,組織修復受災中斷的公路和交通設施;
(四)受影響區域的景區、公園、遊樂場、濱海浴場、地下營業場所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發出警示信息,適時採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颱風預警信號生效時,港務、海事、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海水養殖、海上作業人員以及船舶避險撤離,並做好防禦措施。
暴雨、雷雨大風、大霧、灰霾、道路結冰等預警信號生效時,交通運輸、公安、海事、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交通疏導工作,加強車輛、船舶運行的科學調度和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交通管制、停運、停航等措施。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機場、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碼頭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調度指揮,保障交通安全;駕駛人員應當控制行駛速度,必要時儘快尋找安全停放區域停靠。
第二十九條寒冷、冰雹預警信號生效時,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畜牧業、漁業和林業等行業適時採取防範措施,做好農作物、畜禽、水生動物和古樹名木的防寒防凍工作。養殖、種植戶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動植物的安全。
第三十條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時,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適時減少或者停止戶外作業,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採取限時輪崗措施。
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生效時,森林防火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巡山護林和野外用火的監管工作,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動態,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森林消防隊伍應當嚴陣以待,做好撲火救災的充分準備工作。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