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龍坪鄉氣象災害應急防禦預案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鄉範圍內暴雨(雪)、寒潮、大風、大霧、雷電、冰雹、霜凍、高溫、乾旱、低溫(冰凍)等氣象災害事件的防範和應對。

因氣象因素引發洪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險等其他災害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二、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全面加強應對氣象災害的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二)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實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結合,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三)依法規範、協調有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的防範應對工作。加強各村、各部門的信息溝通,做到資源共享,並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範有序、運轉協調。
(四)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根據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對氣象災害實施分級管理。鄉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全鄉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三、組織指揮體系
(一)成立指揮部
總 指 揮:鄉人民政府鄉長
副總指揮:副鄉長(分管領導)
成    員:鄉直各部門負責人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鄉農業服務中心,中心主任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鄉指揮部職責
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全鄉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
1、啟動和終止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為鄉政府提供防災減災決策依據和建議;
2、負責氣象災害應急體系與設施建設,組織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預報、預警,並及時提供氣象服務信息;
3、負責調集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裝備等資源,協調解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有關問題;
4、指導和督促各村、單位開展相應工作;
5、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三)成員單位職責
按照分工,各成員單位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氣象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並確定應急工作聯絡員,及時向鄉指揮部上報應急處置工作動態和災情信息。
1、黨政辦:參與鄉政府氣象防災減災決策,發布氣象災害預案預報信息,開展氣象防災減災服務,承擔鄉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2、農辦:協調各村、企業防禦和抗擊氣象災害工作;負責農業防禦氣象災害和災後農業救災恢復生產技術指導;負責鄉級抗災種子儲備和區域性應急調用安排;做好抗災救災柴油安排;負責農業災情調查核實。
3、水利水產管理站:組織搶修被氣象災害損壞的自來水管道設施,保障自來水供應;負責對全鄉水利設施進行有效的監管,儘可能將損害降到最低程度。
4、村鎮辦:指導受災地區做好災後房屋和基礎設施的修復等工作。
5、民政辦:統一審核發布氣象災害災情和救助工作;組織、協調全鄉氣象災害的救助、救濟和救災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工作;指導災區做好災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綜治辦:協助做好氣象災害的搶險救援工作;協助轉移危險地區的民眾,參加重要設施和重大險情的搶險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
7、派出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盜竊、哄搶防禦氣象災害物資和破壞防災救災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氣象災害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負責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防禦氣象災害緊急期間,協助組織民眾撤離和轉移;協助提供部分道路實景信息。
8、財政所:負責防禦氣象災害和救災資金的籌集,及時下撥並監督使用。
9、國土資源所:負責提供氣象災害發生時的地質實況和地質災害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並對氣象災害造成的地質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實施必要的應急防治工作,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10、供電所:負責保障應急重點部門用電的供應;及時組織電力受損線路的搶修,保障電網的安全正常運行,保障電力供應。
11、衛生院:負責災區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醫療救護工作;及時提供氣象災區疫情和防治意見,組織醫療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病工作;預防、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12、中心國小及民族中學:負責全鄉各類學校防禦氣象災害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學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教育,提高師生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能力。
13、廣播文化管理站:根據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的氣象災害情況,及時向公眾發布氣象、災情信息,做好防禦氣象工作的宣傳報導。
(四)日常辦事機構
鄉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鄉農辦,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機構。
主要職責:
1、承擔鄉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鄉氣象災害防禦的日常工作;
2、組織編制全鄉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3、負責傳達鄉指揮部工作指令,及時掌握氣象災害及應急工作動態,編印相關應急簡報;
4、組織、協調各村、單位共同做好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5、負責氣象災害信息收集、分析、評估、鑑定、審核和上報工作;
6、鄉指揮部要求的其他保障事項。
四、應急處置
(一)信息報告
鄉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防禦以及損失等情況,在2小時內向鄉指揮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突發事件信息,鄉政府向縣政府、州政府或省政府報告。
(二)回響啟動
按氣象災害程度和範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啟動回響。
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分別發布不同預警級別時,按照較高預警級別災種啟動應急回響。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沒有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三)分級回響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分級回響”的原則,根據氣象災害的種類、級別和危害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程式。
(1)一般氣象災害應急回響(Ⅳ級)
發生一般氣象災害,鄉指揮部迅速啟動本預案,組織、指揮、協調全鄉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2)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氣象災害應急回響(Ⅰ級、Ⅱ級、Ⅲ級)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氣象災害,鄉指揮部迅速啟動本預案,組織、指揮、協調全鄉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向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支援請求。
(四)分部門回響
當氣象災害發生時,根據災害所造成的影響和災害類別,相關部門牽頭實施相應的應急回響行動。
(五)分災種回響
當啟動應急回響後,各村和單位要加強值班,密切監視災情,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採取應急回響措施和行動。
(1)暴雨
落實鄉鎮值班制度,氣象信息服務站及時接收、報告、轉發暴雨預警信息,並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禦應急準備。
農辦負責做好農業生產監測預警、落實防禦措施,組織抗災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
民政辦負責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並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水利服務中心負責組織開展洪水調度和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的修復工作
中心國小和中學根據防禦指引、提示,通知幼稚園和中國小做好停課準備。
供電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除危險、排查故障。
派出所對積水地區實行交通引導或管制。
施工單位必要時暫停在空曠地方的戶外作業。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災害發生後,民政、住建、農業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情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工作。
(2)暴雪、低溫、冰凍、寒潮
落實鄉鎮值班制度,氣象信息服務站及時接收、報告、轉發暴雪、低溫、冰凍、寒潮預警信息,並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禦應急準備。
民政辦採取防寒救助措施,開放避寒場所;實施應急防寒保障,特別對貧困戶、流浪人員等應採取緊急防寒防凍應對措施。
住建、農業等部門對樹木、花卉等採取防寒措施。
農業中心指導果農、菜農和畜牧水產養殖戶採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風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動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衛生院採取措施,加強低溫寒潮相關疾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3)高溫
落實鄉鎮值班制度,氣象信息服務站及時接收、報告、轉發高溫預警信息,並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禦應急準備。
供電所注意高溫期間的電力調配及相關措施落實,保證居民和重要電力用戶用電,根據高溫期間電力安全生產情況和電力供需情況,制訂有序用電方案,必要時依據方案執行拉閘限電措施;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電力故障。
水利中心等部門做好用水安排,協調上游水源,保證民眾生活生產用水。
建築、戶外施工單位做好戶外和高溫作業人員的防暑工作,必要時調整作息時間,或採取停止作業措施。
派出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車輛減速,防止因高溫產生爆胎等事故。
衛生院採取積極應對措施,應對可能出現的高溫中暑事件。
農業中心指導緊急預防高溫對農、林、畜牧、水產養殖業的影響。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4)乾旱
落實鄉鎮值班制度,氣象信息服務站及時接收、報告、轉發乾旱預警信息,並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禦應急準備;鄉鎮適時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輕乾旱影響。
農業中心指導農牧戶、林業生產單位採取管理和技術措施,減輕乾旱影響;加強監控 ,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準備工作。
水利中心加強旱情、墒情監測分析,合理調度水源,組織指導各地開展抗旱減災等方面的工作。
衛生院採取措施,防範和應對旱災導致的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安全問題所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民政辦採取應急措施,做好救災人員和物資準備,並負責因旱缺水缺糧民眾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5)雷電、冰雹
落實鄉鎮值班制度,氣象信息服務站及時接收、報告、轉發雷電、冰雹預警信息,並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禦應急準備。雷擊災害發生後,鄉鎮及時聯繫縣防雷技術人員趕赴現場,做好雷擊災情調查、分析評估、技術指導工作。
住建辦提醒、督促施工單位必要時暫停戶外作業。
供電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除危險、排查故障。
農業中心針對農業生產做好監測預警、落實防禦措施,組織抗災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針對水上漁業船舶做好雷雨大風、冰雹的預警措施。
各單位加強本責任範圍內檢查,停止集體露天活動;居民委員會、村、小區、物業等部門提醒居民儘量減少戶外活動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減少使用電器。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6)大霧
落實鄉鎮值班制度,氣象信息服務站及時接收、報告、轉發大霧預警信息,並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禦應急準備。
供電所加強電網運營監控,採取措施儘量避免發生設備污閃故障,及時消除和減輕因設備污閃造成的影響。
派出所加強對車輛的指揮和疏導,維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六)現場處置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指揮部統一組織,各部門依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並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七)社會動員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時,各村應根據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後,各村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開展自救和互救。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使用情況接受審計和監督。
(八)信息公布
氣象災害的信息公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信息公布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
(九)應急終止
氣象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後,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氣象辦發布災害預警降低或解除信息,鄉指揮部視情況宣布終止應急回響。
五、後期處置
(一)調查評估
災害結束後,鄉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情核定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開展。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應報送上級人民政府。特別重大災害的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應逐級上報。
(二)徵用補償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歸還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應依法給予補償或做其他處理。
(三)保險理賠
鼓勵通過保險形式提高氣象災害防禦和災後自救能力。氣象部門應無償為保險理賠等活動提供氣象證明材料或者組織有關專家對氣象災害進行調查鑑定,提供氣象災害調查鑑定報告。保險部門應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四)恢復重建
鄉指揮部制訂恢復重建計畫,儘快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及交通、水利、供電、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使受災地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六、應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及時採取措施恢復遭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施,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二)交通運輸保障
派出所會同有關單位保障人員轉移以及救災人員、物資運輸和車輛調配。
(三)資金保障
財政所負責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和抗災救災的資金保障。
(四)物資保障
各村、有關單位,特別是水利、民政、農業、衛生等部門要加強並督促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和搶險救災的專用物料、器材、裝備、工具等的儲備,加強生活、醫藥、防護用品類救災的儲備,加強農業救災物資、生產資料的儲備。
(五)治安保障
派出所加強災區和社會治安管理,做好重點部位的警衛和人員聚集場所秩序維護,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穩定。
(六)避災場所保障
民政等有關部門確定本鄉各地的避災(避險)場所,設立標誌,確保防災避災的人員轉移安置需要。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學校及社會公共場所,用於人員轉移安置。
(七)電力保障
供電所負責落實抗災救災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七、監督管理
(一)宣傳、培訓和演練
(1)各村、有關單位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對社會公眾開展氣象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氣象防災減災能力。
(2)各村及有關單位要把氣象災害、預警知識、應急處置知識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員上崗和其他常規性培訓工作,納入總體防災、減災、應急處置的培訓內容,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各方面的培訓,提高相關應急人員的素質。
(二)獎懲
對在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處置不力,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等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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