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福建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強化福建省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能力,加強氣象災害風險科學防控,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聯動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保障,制定的預案。

2024年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建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4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4年1月14日,《福建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發布。
2024年2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福建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正式實施新聞發布會。

內容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強化我省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能力,加強氣象災害風險科學防控,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聯動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福建省氣象條例》《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福建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辦法》《福建省防汛抗旱防颱風應急預案(簡本)》《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簡本)》《福建省氣象災害防禦辦法》《福建省低溫天氣應急預案(暫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範圍內颱風、暴雨、強對流天氣(雷電、冰雹、雷雨大風、龍捲風)、海上大風、低溫(雪、寒潮、霜凍、冰凍)、乾旱、高溫、大霧等氣象災害事件的防範和應對。
因氣象因素引發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道路結冰等其他災害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穩定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全面加強應對氣象災害的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實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結合,提高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能力和防禦標準。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依法規範、協調有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的防範應對工作。加強地區、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做到資源共享,並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範有序、運轉協調。
軍地協同、信息共享。完善氣象災害信息軍地共享機制,雙方及時相互通報重大氣象災害信息,確保軍地雙方及時掌握氣象災害預測預警、防災避險等方面重要信息。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根據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對氣象災害應對工作實施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本地區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體系
2.1 省級應急指揮機制
發生(或將發生)跨市級行政區域大範圍的氣象災害,並造成較大危害時,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相應的省級應急指揮機制,統一領導和指揮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有關部門、單位要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聯動機制,健全聯合會商、聯合部署、聯合防禦機制,及時啟動或調整應急回響,部署相關防禦工作。
——颱風、暴雨、乾旱引發江河洪水、山洪災害、颱風災害、乾旱災害等水旱災害,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雪、寒潮、霜凍、冰凍等低溫天氣災害,由省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防範應對工作。
——氣象災害引發重大以上地質災害,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應對工作。
——海上大風災害的防範和救助工作由省交通運輸廳、省海洋漁業局、福建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以及其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負責。
——氣象災害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工作,按照《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2.2 市、縣(區)應急指揮機制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參照本預案,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聯動機制。對上述各種災害,要先期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機制或建立應急指揮機制,及時啟動或調整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組織做好應對工作。省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市、縣(區)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強對流天氣(雷電、冰雹、雷雨大風、龍捲風)、高溫、大霧等災害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機制或建立應急指揮機制負責處置工作。省級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市、縣(區)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2.3 氣象災害應急聯絡員制度
省委宣傳部、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省衛健委、省應急廳、省林業局、省海洋漁業局、省廣電局、省糧儲局、省氣象局、福建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福建能源監管辦、民航福建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省軍區、武警福建省總隊、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省廣播影視集團、福建廣電網路集團、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華電集團福建分公司、福州市人民政府等為氣象災害應急聯絡成員單位。
氣象災害應急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確定,省氣象局負責聯絡員的日常聯絡。不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通報氣象災害應急服務工作情況,聽取各成員單位對氣象災害預警預報服務的需求、氣象災害影響評估和氣象服務經濟效益評估,研討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編髮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簡報。
根據實際需要從氣象災害應急聯絡成員單位中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應急專家組,為應急管理和處置提供決策建議。
各市、縣(區)參照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聯絡員制度。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預報
3.1.1 綜合監測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天氣雷達與氣象移動觀測系統、水文監測預報等建設,最佳化完善氣象、水文、海洋監測系統,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
3.1.2 預報預測
氣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體系,加強對災害性天氣事件的會商分析,加強與毗鄰省份氣象部門的天氣聯防,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天氣的預報和趨勢預測,提高重大氣象災害天氣預報預警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3.1.3 信息共享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並與教育、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旅、衛健、應急、林業、海洋漁業、海事、通信管理、供電、民航、鐵路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相應的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以及與當地駐軍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以專報等多種形式將氣象災害信息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實現相關預警、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1.4 災害普查
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下,建立以社區、村鎮為基礎的氣象災害調查收集網路,氣象部門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普查、風險評估和風險區劃工作,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為政府和有關部門防災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2 預警信息發布
3.2.1 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原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部門負責製作並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製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3.2.2 發布內容
氣象部門根據對各類氣象災害的發展態勢,綜合評估分析確定預警等級。預警等級最多設為四個級別,分為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I級為最高級別。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則。省氣象局將根據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並向有關方面公布。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3 發布途徑
依託福建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立和完善公共媒體、應急廣播、中國氣象頻道等多種手段互補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大喇叭等傳播手段,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涉及可能引發次生、衍生災害的預警信息,氣象部門要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和向社會發布。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學校、機場、港口、車站、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高速公路、國道、省道、航道、鐵路等重要交通線路和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橋樑、隧道、急彎、陡坡等重點路段,以及山區、海洋和重點林區、礦區、漁區、農作物主產區等建立起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氣象部門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根據具體情況提前發布作業公告。
3.3 預警預防準備
3.3.1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要認真研究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災害發展趨勢,積極採取措施防禦,避免或減少氣象災害造成損失。
3.3.2 各相關部門收到氣象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時,應按照各自職責,啟動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防禦、救援、保障等行動,有關責任人員應立即上崗到位,分析、評估氣象災害可能對本地區、本部門造成的影響和危害,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落實搶險隊伍和物資,做好應對準備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有關部門按職責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發生、發展以及損失與防禦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地區和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4.2 回響啟動
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等級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Ⅰ級為最高級別。
氣象災害預警等級是研判啟動應急回響的重要依據之一,具體應急回響等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和部門在氣象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等級的基礎上,針對氣象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範圍,及其引發的或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在綜合評估基礎上按照職責和預案及時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
4.3 分災種回響
當啟動應急回響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應急值守,密切監視災情,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採取應急回響措施和行動。新聞媒體按要求隨時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應急處置相關措施,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3.1 颱風、暴雨、乾旱
由颱風、暴雨、乾旱等氣象災害事件引發的水旱災害應對工作,按照《福建省防汛抗旱防颱風應急預案(簡本)》執行。
4.3.2 強對流天氣(雷電、冰雹、雷雨大風、龍捲風)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雷電、冰雹、雷雨大風、龍捲風預警及相關防禦指引,適時加大氣象短時臨近預報時段密度,根據需求組織人工防雹作業。雷電災害發生後,有關專家及時趕赴現場,做好調查評估和成因鑑定,並為處置災害提供技術指導。冰雹、雷雨大風、龍捲風災害發生後,按有關部門的需求,及時提供氣象應急保障服務。
住建部門採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督促有關單位加固門窗、圍板、棚架、臨時建築物等,必要時可強行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露天廣告牌等設施。提醒、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在建項目防風準備,必要時暫停戶外作業。
民航部門做好重要設施設備防護、加固,保障運行安全,做好運行計畫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採取措施,加強內河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監管,提醒水上作業船舶、設施和人員做好防禦工作,必要時採取停止作業措施,安排人員到安全避風場所避風。
農業農村、林業、海洋漁業部門指導有關經營主體做好災害緊急預防,災害發生後,組織力量指導災後恢復生產。
文旅部門及時發布旅遊安全提示和出遊預警信息,指導旅遊企業做好旅遊安全工作;配合景區主管部門,指導A級旅遊景區做好遊客疏散和防災避險救災工作,必要時督促其關閉。
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指導電力企業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運行監控,及時排除故障和險情。
4.3.3 海上大風
氣象部門負責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海上大風預警及相關防禦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
海洋漁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沿海地區做好海上漁船防風避浪轉移、漁船返港就近到港避風、漁排和進港漁船人員撤離及漁排加固、漁船錨固等工作。海洋預報部門密切關注管轄海域風浪變化動態,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海事部門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海上大風對海上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停航、限速或者劃定交通管制區等交通管制措施;負責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督促指導港口、碼頭加固有關設施,督促運營單位暫停運營、妥善安置滯留旅客。
4.3.4 低溫(雪、寒潮、霜凍、冰凍)
低溫(雪、寒潮、霜凍、冰凍)等氣象災害,由各成員單位按照《福建省低溫天氣應急預案(暫行)》開展防範應對工作。
4.3.5 高溫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高溫預警及相關防禦指引,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提出高溫影響的防禦建議。
供電部門加強高溫期間電力供應平衡相關措施落實,保證居民和重要電力用戶用電,根據高溫期間電力安全生產情況和電力供需情況,必要時依據預案執行負荷管理等措施,加強電力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電力故障。
住建部門做好建築施工現場和環衛等高溫作業人員的防暑工作,必要時調整作息時間。
住建、水利部門做好用水安排,協調上游水源,保證民眾生活生產用水。
公安部門做好交通安全提示,針對性開展車輛爆胎、自燃等風險提示,引導民眾提高交通安全防範意識。
衛健部門組織做好高溫中暑事件傷員醫療救治工作。
農業農村、林業、海洋漁業等部門指導有關經營主體,採取措施預防或減輕高溫對農業、林業、水產養殖業的影響。
4.3.6 大霧
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大霧預警及相關防禦指引,適時加大預報時段密度,根據大霧影響程度,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
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的指揮和疏導,維持道路交通秩序。遇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交通運輸部門組織開展交通滯留的加密監測,及時發布道路交通運輸信息,加強內河船舶航行安全監管。
海事部門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霾和沙塵發生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監測。
供電部門加強電網運行監控,採取措施儘量避免發生設備污閃故障,及時消除和減輕因設備污閃造成的影響。
民航、鐵路部門分別做好民航、鐵路運行安全保障、運行計畫調整和旅客安撫安置工作。
4.3.7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以上氣象災害種類及影響程度,按照各自職責採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
4.4 現場處置
4.4.1 應急回響啟動後,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加強24小時值班值守,保證通信暢通,有關人員及時到達預定崗位,分析研判災害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針對性地採取防禦措施。重大或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各級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全面落實好各項防禦措施,全力組織做好本轄區、本部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必要時,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視情動員全社會共同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在確保基本公共服務及必要的應急力量前提下,採取停工(業)、停產、停課、休市等措施。
4.4.2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各相關部門依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全力防止事態擴大,盡力減輕氣象災害損失。包括有序疏散人員、組織搜尋營救、自救互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並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和隱患,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進行保護。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4.5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5.1 氣象災害事發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氣象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4.5.2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後,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鄰近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4.6 信息公布
4.6.1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6.2 按照屬地為主、分級負責、歸口發布的方式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6.3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根據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準確、及時、無償地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對颱風、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等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要建立快速通道,應當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以及插播、簡訊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時播發。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學校、醫院、社區、工礦企業、建築工地等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建立“縣—鄉—村—戶”直通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渠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收到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機場、客運碼頭、車站、捷運、景區、學校、醫院、高速公路、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館)、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應急防禦指南。
4.7 應急回響解除與終止
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經評估,氣象災害影響短期內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或已結束,發布預警信息部門應及時發布災害預警降低或解除災害預警信息;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或部門應及時降低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
5 恢復與重建
5.1 制定規劃和組織實施
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應急回響行動結束後,應當根據實際災情和需要,繼續保持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鞏固應急處置工作的成果,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要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制定恢復重建目標、政策、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採取行動與措施,儘快修復被破壞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及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迅速開展醫療救治、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進行現場消殺處理,及時調撥救災資金和物資,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使受災地區的生產、工作、生活和社會秩序儘快恢復到正常狀態,維護社會安定穩定。
發生特別重大災害,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恢復重建能力的,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省人民政府制定恢復重建規劃,出台相關扶持優惠政策,省財政給予支持。同時,依據支援方經濟能力和受援方災害程度,建立地區之間對口支援機制,為受災地區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各種形式的支援。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5.2 調查評估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情核定由各級應急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結束後,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將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上級人民政府,重大、特別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應逐級報至省人民政府。
5.3 徵用補償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歸還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應按有關規定採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
5.4 災害保險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參加氣象災害事故保險和政策性保險。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6 應急保障
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規定,切實做好應對氣象災害的各項應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網為主體,跨部門、跨地區,有線和無線,地面和衛星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氣象災害應急通信保障系統。通信、廣播電視部門應及時採取措施恢復遭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施,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6.2 供電保障
供電部門要優先保障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及相關重要用戶的工作用電。
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雙迴路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的建設,各氣象監測站點要建立應急備用電源保障系統。
6.3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部門要實行聯勤聯動,聯合指揮疏導交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災區民眾、救災物資運輸,民航部門協調做好應急救援力量的航空投送保障工作,鐵路部門及時組織搶修受損鐵路設施,妥善安置鐵路車站因災滯留旅客,確保人員和物資的運輸暢通。
6.4 人力保障
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發生的氣象災害事件影響程度,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5 醫療衛生保障
衛健部門負責組織災區受災民眾及有關人員的醫療救護、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對災區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施應急處置,預防控制傳染病的傳播、蔓延。
6.6 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以及重要應急物資的採購、儲備、調撥、配送和監管體系。屬於氣象災害易發、多發地區的,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6.7 基本生活保障
省糧儲局負責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倉儲管理,並按省應急廳的採購計畫和調撥指令,積極做好省本級年度救災物資的採購和調運工作,保障好受影響民眾的基本生活。
6.8 農業生產保障
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調運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農業救災物資、生產資料的儲備、調劑和調運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防災減災救災部門應按規範儲備重大氣象災害搶險物資,並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
6.9 經費保障
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提供經費保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6.10 技術儲備
各級氣象部門應當開展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綜合防災減災的技術研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6.11 預警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避險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氣象部門應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等,不定期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應急知識宣傳。
7 獎勵與責任追究
7.1 獎勵
對在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氣象災害應急工作致病、致殘、犧牲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評定烈士。
7.2 責任追究
在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並負責解釋。
預案實施後,隨著應急處置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工作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情況,由省氣象局、應急廳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 附則
9.1 氣象災害預警標準
9.1.1 颱風預警
Ⅳ級預警:預計未來72小時內熱帶氣旋將影響我省,陸地或近岸海域將出現8級及以上平均風;或預計未來72小時內熱帶氣旋將影響我省漁場,閩外漁場、閩東漁場、閩中漁場、閩南漁場、台灣淺灘漁場或釣魚島海域將出現8級及以上平均風;或近海出現熱帶低壓,預計24小時內可能登入或影響我省。
Ⅲ級預警:預計未來48小時內熱帶氣旋將影響我省,陸地或近岸海域將出現10級及以上平均風。
Ⅱ級預警:預計未來24小時內熱帶氣旋將影響我省,十級風圈將覆蓋陸地。
I級預警:預計未來24小時內熱帶氣旋將影響我省,十二級風圈將覆蓋陸地。
9.1.2 暴雨預警
Ⅳ級預警:預計未來24小時有10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50毫米及以上降雨,或者3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100毫米及以上降雨;且過程中1小時最大雨量將超過30毫米。
Ⅲ級預警:預計48小時內有10個及以上縣(市、區)實況雨量加預報雨量將超過100毫米,過程仍將持續,且1小時最大雨量將超過30毫米。
Ⅱ級預警:預計72小時內有10個及以上縣(市、區)實況雨量加預報雨量將超過200毫米,過程仍將持續,且1小時最大雨量將超過50毫米。
I級預警:預計72小時內有10個及以上縣(市、區)實況雨量加預報雨量將超過300毫米,過程仍將持續,且1小時最大雨量將超過80毫米。
9.1.3 強對流天氣(雷電、冰雹、雷雨大風、龍捲風)預警
Ⅳ級預警:預計未來24小時有8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冰雹,或30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8級陣風及以上雷雨大風,或者已經出現並可能持續。
Ⅲ級預警:預計未來24小時有15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冰雹,或40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8級陣風及以上雷雨大風,或1個及以上縣(市、區)將出現陣風風速大於38米/秒的龍捲風,或者已經出現並可能持續。
9.1.4 海上大風(除颱風外)預警
Ⅳ級預警:預計未來48小時福建近岸海域將出現8級及以上平均風。
Ⅲ級預警:預計未來48小時福建近岸海域將出現9級及以上平均風。
9.1.5 低溫(雪、寒潮、霜凍、冰凍)預警
Ⅳ級預警:預計有300個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下降到0℃以下,同時有50個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低於0℃且出現降雨(雪)。
Ⅲ級預警:預計有300個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下降到0℃以下,並將持續3天以上,同時有50個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低於0℃且出現降雨(雪)持續3天以上。
Ⅱ級預警:預計有500個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下降到0℃以下,並將持續7天以上;或有100個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低於0℃且出現降雨(雪)持續7天以上。
I級預警:預計有500個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下降到0℃以下,並將持續10天以上;或有100個以上鄉鎮最低氣溫低於0℃且出現降雨(雪)持續10天以上。
9.1.6 高溫預警
Ⅳ級預警:預計未來3天及以上均有20個及以上縣(市、區)最高氣溫將超過37℃。
Ⅲ級預警:預計未來3天及以上均有20個及以上縣(市、區)最高氣溫將超過37℃,且至少1天有1個及以上縣(市、區)最高氣溫將超過40℃。
Ⅱ級預警:預計未來3天及以上均有20個及以上縣(市、區)最高氣溫將超過37℃,且至少1天有5個及以上縣(市、區)最高氣溫將超過40℃。
9.1.7 大霧預警
Ⅳ級預警:預計未來3天一半以上的福建近岸海域或8個及以上縣(市、區)的陸地均出現能見度小於500米的霧。
Ⅲ級預警:預計未來3天一半以上的福建近岸海域或8個及以上縣(市、區)的陸地均出現能見度小於200米的霧。
9.2 名詞術語
颱風是指生成於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熱帶氣旋(含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颱風、強颱風、超強颱風),其帶來的大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常引發洪澇、風暴潮、滑坡、土石流等災害。
暴雨是指24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時內累積降水量達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會引發洪澇、滑坡、土石流等災害。
雷電是指發展旺盛的積雨雲中伴有閃電和雷鳴的放電現象,會對人身安全、建築、電力和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組成的固態降水,會對農業、林業、人身安全、室外設施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風指伴隨雷電、冰雹、短時強降水出現的短時8級及以上大風,會對施工作業、水上交通、人身安全、室外設施等造成危害。
龍捲風是指從積雲底延伸到路面或水面的快速旋轉空氣柱,會對人身安全、施工作業、交通運輸、建築、電力和通信設施、農業、林業、水產養殖等造成危害。
海上大風是指平均風力大於6級或陣風風力大於7級的風,會對海上交通、海上作業、港口設施、施工作業等造成危害。
低溫是指氣溫較常年異常偏低的天氣現象,會對農業、林業、能源供應、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凍是指地面溫度降到零攝氏度或以下,會對農業、林業等造成危害。
冰凍是指雨、雪、霧在物體上凍結成凍的現象,會對農業、林業、交通、電力和通信設施等造成危害。
乾旱是指長期無雨或少雨導致土壤和空氣乾燥的天氣現象,會對農業、林業、水產養殖、水利以及人畜飲水等造成危害。
高溫是指日最高氣溫在35攝氏度以上的天氣現象,會對農業、林業、水產養殖、電力、交通、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霧是指空氣中懸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見度顯著降低(能見度小於1000米)的天氣現象,會對交通、電力、人體健康等造成危害。

內容解讀

一、背景依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充分發揮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福建省氣象條例》《福建省氣象災害防禦辦法》《福建省防汛抗旱防颱風應急預案(簡本)》《福建省低溫天氣應急預案(暫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2011年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福建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作了修改(以下簡稱《預案》)。
二、適用範圍
《預案》適用於我省範圍內颱風、暴雨、強對流天氣(雷電、冰雹、雷雨大風、龍捲風)、海上大風、低溫(雪、寒潮、霜凍、冰凍)、乾旱、高溫、大霧等氣象災害事件的防範和應對。
三、主要內容
《預案》包括總則、組織體系、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恢復與重建、應急保障、獎勵與責任追究、預案管理、附則等9個部分。
(一)總則。明確了《預案》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
(二)組織體系。明確了省、市、縣各級應急指揮機制,完善氣象災害應急聯絡員制度。
(三)監測預警。強化綜合監測、預報預測和信息共享,調整最佳化了氣象災害預警等級,完善了預警信息發布途徑。
(四)應急處置。明確了分災種應急回響工作職責,細化了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急回響措施,對信息公布提出明確要求。完善了重大或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的相關防禦處置措施。
(五)恢復與重建。明確了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調查評估、徵用補償、災害保險等有關要求。
(六)應急保障。完善了通信保障、供電保障、交通運輸保障、人力保障、醫療衛生保障、物資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農業生產保障、經費保障、技術儲備、宣傳教育等保障措施。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明確了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獎勵和責任追究相關要求。
(八)預案管理。明確了預案制定、修改、完善、實施等有關要求。
(九)附則。調整了氣象災害預警標準,修改了部分氣象災害名詞術語。
四、主要特點
(一)進一步明確了指導思想。《預案》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穩定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全面加強應對氣象災害的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二)進一步健全了聯動機制。《預案》明確提出,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聯動機制,加強地區、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做到資源共享、協調配合,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範有序、運轉協調。
(三)進一步明確了職責分工。《預案》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根據不同災害的特點,明確了省、市、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體系,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統一指揮職責,細化了相關部門應急處置職責分工,增強了《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四)進一步最佳化了預警等級和標準。《預案》依據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主動適應防災減災救災指揮決策的需要,不再對氣象災害預警等級和應急回響採用顏色標示,避免與預警信號顏色混淆,同時完善了氣象災害預警標準。
《福建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明確提出,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聯動機制,加強地區、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做到資源共享、協調配合,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範有序、運轉協調。
《福建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根據不同災害的特點,明確了省、市、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體系,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統一指揮職責,細化了相關部門應急處置職責分工,增強了《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福建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依據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主動適應防災減災救災指揮決策的需要,不再對氣象災害預警等級和應急回響採用顏色標示,避免與預警信號顏色混淆,同時完善了氣象災害預警標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