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13年9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121號印發《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該《預案》分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準備、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應急回響、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附則7部分, 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3〕121號
  • 印發時間:2013年9月30日
檔案通知,預案,

檔案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的通知
閩政辦〔2013〕12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閩政辦〔2008〕57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30日

預案

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3.2 物資準備
3.3 通信和信息準備
3.4 裝備和設施準備
3.5 人員準備
3.6 救災捐贈
3.7 技術準備
3.8 宣傳和培訓
4 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4.1 災害預警預報
4.2 災情信息管理
4.3 災情會商核定
5 應急回響
5.1 Ⅰ級回響
5.2 Ⅱ級回響
5.3 Ⅲ級回響
5.4 Ⅳ級回響
5.5 信息發布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農房恢復重建
7 附則
7.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7.2 閩台溝通與協作
7.3 預案演練
7.4 獎勵與責任
7.5 預案管理與更新
7.6 預案生效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按照《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省政府有關部門“三定”職責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凡在我省區域內發生的暴雨洪澇、颱風、乾旱、冰雹、暴雪、低溫冰凍、雷擊、地震、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風暴潮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堅持預防為主。把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納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實,堅決做到早報告、早救助。
(3)堅持統一領導。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救助管理體制。
(4)堅持密切配合。發揮各級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救助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福建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是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省減災委辦公室承擔全省防災減災和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害信息,以及災區需求和抗災救災工作情況;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分析評估災區形勢,提出對策建議;指導全省開展防災減災工作;完成省減災委賦予的其它任務。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和省減災委專家組在省減災委的領導下,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福建省減災委員會的通知》(閩政辦〔2013〕61號)明確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同時負責指導、協調本單位系統減災救災工作。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省民政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福建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政策,安排省級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分級負責、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救災資金分擔分配使用機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3.1.1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減災救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3.1.2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常年災情和財力狀況編制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年度預算,並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如當年預算不能滿足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的,應調整追加預算,用於幫助解決受災地區民眾農房恢復重建和基本生活困難。
3.1.3 省、市、縣級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補助標準。
3.2 物資準備
合理規劃、建設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按照國家《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
3.2.1 各設區市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
3.2.2 省民政廳會同財政廳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落實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和供應商名錄,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形成救災物資省、市、縣三級保障體系。
3.2.3 建立完善全省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建立健全省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制度和公路、鐵路應急運輸聯動機制,確保救災物資在災害發生24小時內運抵災區。
3.2.4 各級各有關部門將所儲備的救災物資報本級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備案,以備重大災害應急時統一調撥使用。
3.3 通信和信息準備
3.3.1 通信運營部門應加強市、縣、鄉三級公共通信網路建設,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合理組建應急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自然災害信息。
3.3.2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和災害監測預報系統,完善部門間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台,實現災害情報共享和信息交流。
3.3.3 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和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充分依託、整合現有資源,建立災害預警預報系統和物聯網地理資料庫(易發生災害地區的人口、經濟狀況、地理特點、河流水庫、生命線工程等),使之在預警時能預報出災害將對特定區域內的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威脅和損失情況。
3.4 裝備和設施準備
3.4.1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訊等裝備。
3.4.2 各級財政應安排必要預算用於本級添置救災裝備和設備。
3.4.3 科學選址,合理規劃布局,在全省繼續完善覆蓋縣、鄉、村三級的標誌明顯、安全實用、設施齊全的自然災害避災點網路。規範避災避險場所建設管理標準,加強避災避險演練,落實避災點長效管理和分類管理機制。
3.5 人員準備
3.5.1 加強民政災害管理隊伍建設,提高應對自然災害能力。建立健全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鄉、村五級災害信息員隊伍。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3.5.2 加強自然災害救援隊伍建設。縣鄉兩級政府要以幹部、民兵為主體建立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健全與軍隊、武警、預備役、公安、消防、電力、衛生、交通運輸、通信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3.5.3 省減災委辦公室要與駐閩部隊建立應急救災物資緊急運輸協調機制,確保緊急救災物資快速運抵災區。
3.5.4 發展志願者服務隊伍,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廣泛開展志願者培訓,有重點、分類推進志願者註冊登記,建立志願者服務記錄製度。
3.6 救災捐贈
社會救災捐贈是救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災捐贈的導向機制、動員機制、運行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會監督等各個環節工作。
3.6.1 當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時,省減災委根據受災情況和需救助情況,報請省政府批准後向全省發布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公告,明確受災情況、捐贈需求、捐贈方式等。
3.6.2 做好救災捐贈款物使用引導工作。救災捐贈資金除用於救災應急期間的必要支出外,其餘應主要用於災後恢復重建。
3.6.3 加強救災捐贈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對捐贈者的查詢,按照“誰接收、誰反饋”的原則,政府部門和公益慈善組織應當如實、詳細地反饋捐贈款使用情況,接受捐贈者的監督。加強與媒體協作,為救災捐贈活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引導全社會監督救災捐贈活動。
3.7 技術準備
3.7.1 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網路推進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指揮系統建設,完善減災救災技術裝備建設,提高減災救災能力。
3.7.2 依託省減災委專家組,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海洋、地震、氣象、測繪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圖。
3.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以及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3.7.4 加強防災減災網路系統頂層設計,加快推進全省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發布自然災害預警。建立全省應急廣播體系,提供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的全面立體覆蓋。
3.8 宣傳和培訓
3.8.1 組織開展全省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常識。
3.8.2 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國際民防日”和“科技活動周”等防災減災宣傳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
3.8.3 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積極創建“全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
3.8.4 組織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基層災害信息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3.8.5 各市、縣(區)、鄉鎮政府要督促指導開展防災減災演練,根據災害發生特點,以社區、村居、學校、醫院、企事業為單位,每年組織1~2次防災減災演練,檢驗提高應急指揮、預案行動和綜合回響能力。
4 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4.1 災害預警預報
4.1.1 省國土資源廳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農業廳的重大動植物疫情預警信息、林業廳的森林火險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預警信息、水利廳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海洋與漁業廳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等要及時向省減災委辦公室和省有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通報,並按有關規定發布預警預報。
4.1.2 省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進行分析,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及時提出災情評估意見,並向有關部門和相關市縣通報。
4.1.3 各有關地方政府根據預警預報和災害評估信息,提前做好應急準備或應急措施。
4.2 災情信息管理
4.2.1 按照國家民政部和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民政部門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成因,災害造成的損失(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以及當地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等。
4.2.2 災情信息初報時間。對於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民政部門應在2個小時內向設區市民政局報告初步情況。對於造成人員死亡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民政廳。設區市民政部門和省民政廳在接到災情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等工作並向同級政府、上級民政部門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
4.2.3 災情信息續報時間。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日9時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設區市民政部門報告,設區市民政部門每日10時前匯總轄區內災情向省民政廳報告,省民政廳每日12時前匯總全省災情向省政府和國家民政部報告。重特大災情應及時報告。
4.2.4 災情信息核報時間。縣級民政部門應在災情穩定後5個工作日核心定災情向設區市民政部門報告;設區市民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省民政廳報告;省民政廳在接到報告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民政部報告,同時向省相關部門通報。
4.2.5 對於乾旱災害,各級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露、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5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後上報核報。
4.2.6 汛期期間,省民政廳每月編報一次《災情信息通報》,及時報告省委、省政府總值班室,並向省相關部門和主要媒體通告。
4.3 災情會商核定
4.3.1 會商核定。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減災委或民政部門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分析、評估、核定災情。
4.3.2 災情評估。民政、國土資源、住建、農業、水利、海洋漁業、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組織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評估,核實災情。
4.3.3 建立台賬。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核定後,要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賬,為恢復重建和開展災後救助提供依據。
5 應急回響
災害發生後,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各司其職的原則,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開展應急救災,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
根據突發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減災委設定四個自然災害應急回響等級。各成員單位根據回響等級需要,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
5.1 Ⅰ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1)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死亡100人以上;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0萬人以上;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萬間以上;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200萬人以上。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貧困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4)省政府決定的其他條件。
5.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進入I級回響的建議,省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I級回響狀態。
5.1.3 回響工作
(1)省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對災區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災情,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2)省政府主要領導率減災委主任和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指導救災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相關成員單位每日12時前向省減災委辦公室報告救災工作情況。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2小時內編髮《重要災情》,報送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
(4)省民政廳根據災情和需求,12小時內商省財政廳提出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建議報省政府;協調部隊、物流運輸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發布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公告,並協調、監督、統計和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指示。
(5)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6)災情穩定後,省減災委專家組對災害損失進行全面評估,並就災後救助和災後重建提出建議意見。
5.1.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回響。
5.1.5 由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5.2 Ⅱ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1)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50萬人以上。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貧困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4)省政府決定的其他條件。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回響的建議,省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Ⅱ級回響狀態。
5.2.3 回響工作
(1)省減災委副主任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對災區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災情,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2)省政府分管領導或減災委主任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指導救災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相關成員單位每日12時前向省減災委辦公室報告救災工作情況。接到災害發生的信息後2小時內編髮《重要災情》,報送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
(4)省民政廳根據災情和需求,24小時內商省財政廳提出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建議報省政府;協調部隊、物流運輸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視情發布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公告,並協調、監督、統計和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指示。
(5)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6)災情穩定後,減災委專家組對災害損失進行全面評估,並就災後救助和災後重建提出建議意見。
5.2.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Ⅱ級回響。
5.3 Ⅲ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1)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5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00萬人以上。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貧困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4)省政府決定的其他條件。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回響的建議;省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Ⅲ級回響狀態,報告省減災委主任。
5.3.3 回響工作
(1)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對災區救災的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災情,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2)省減災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指導救災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相關成員單位每日12時前向省減災委辦公室報告救災工作情況。接到災害發生的信息後2小時內編髮《重要災情》,報送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
(4)省民政廳根據災情和需求,36小時內商省財政廳提出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建議報省政府;協調部隊、物流運輸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視情發布區域性救災捐贈活動公告,並協調、監督、統計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指示。
(5)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6)災情穩定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災害損失進行評估,並就災後救助和災後重建提出建議意見。
5.3.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Ⅲ級回響。
5.4 Ⅳ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1)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
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50萬人以上。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貧困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4)省政府決定的其他條件。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提出進入Ⅳ級回響的建議;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進入Ⅳ級回響狀態,報告省減災委主任、副主任。
5.4.3 回響工作
(1)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對災區救災的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災情,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2)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相關成員單位每日12時前向省減災委辦公室報告救災工作情況。
(4)省民政廳根據災情和需求,48小時內商省財政廳提出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建議報省政府;協調部隊、物流運輸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協調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指示。
(5)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6)災情穩定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災害損失進行評估,並就災後救助和災後重建提出建議意見。
5.4.4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回響。
5.5 信息發布
5.5.1 信息發布應堅持實事求是、主動及時、準確穩妥的原則。
5.5.2 重大災情由省減災委辦公室統一審核發布,其中水旱災害由省防汛辦會同省民政廳發布。涉及軍隊內容的,送軍隊有關部門審核後發布。省減災委辦公室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災情穩定前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災情穩定後的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的發布。
5.5.3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救災的動態及成效、災區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5.5.4 信息發布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形式。必要時,由省政府新聞辦組織協調。
關於災情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並提出過渡性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見。
6.1.2 省財政廳、民政廳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及時下撥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指導災區政府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與生活救助物資發放等工作。
6.1.3 省財政廳、民政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級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各市、縣(區)民政部門於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民眾生活困難情況,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每年10月15日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情況和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建立台賬,制定冬春救助方案。設區市民政部門應在每年10月20日前核查匯總本級需救助數據,制定本級救助方案並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於每年10月25日前核查匯總全省需救助數據,上報民政部。
6.2.3 省民政廳組織減災委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並將冬春需政府救助情況報省政府,由省政府上報國務院,並抄送民政部、財政部。
6.2.4 根據設區市政府或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的冬春救助申請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自然災害冬春救助資金分配方案,報經省政府同意後下撥,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困難民眾吃飯、穿衣、取暖等。
6.2.5 省民政廳及時通報各地冬春補助資金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助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
6.3 倒損農房恢復重建
災後農房恢復重建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按照省政府印發的《福建省農村住房災後重建實施方案》(閩政文〔2010〕228號)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鄉級政府負責實施,將農村住房災後重建與小城鎮建設、新農村建設相結合,與地質災害點搬遷、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相銜接,採取自建與統建相結合,以集中重建為主的災後重建方式。建房資金通過災民自籌、政府救助、社會互助、政策扶持、優惠貸款等多種途徑解決。集中重建的建設項目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外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防災減災要求。
6.3.1 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及時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台賬。凡確定為農村住房災後重建對象的,及時將重建戶有關信息錄入“福建省農村住房災後重建網路信息系統”。省級根據系統信息及相關補助政策進行結算。
6.3.2 制定農房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當年全省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年度農房恢復重建目標任務、進度要求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6.3.3 省民政廳定期通報各地重建資金下撥和恢復重建進度,適時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 附則
7.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省級監察、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市、縣(區)民政、財政部門嚴格救災資金的管理使用,特別是加強基層發放環節的專項檢查和跟蹤問效。各級民政部門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全全有效落實。
7.2 閩台溝通與協作
拓展海峽兩岸減災救災交流合作,探索建立閩台防災預警、災情信息互通渠道和災害應急救援合作機制,開展自然災害救助互援方式研究,逐步推進受災民眾互助的實施。
7.3 預案演練
根據“5·12防災減災日”活動主題,省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組織演練。
7.4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省減災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5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省減災委辦公室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做出相應修改後報省政府。各市、縣(區)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7.6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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