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2〕1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月28日
應急預案
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
2.2 區縣層面
2.3 現場層面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災情信息報告
4.2 災情信息發布
5 市級應急回響
5.1 Ⅰ級回響
5.2 Ⅱ級回響
5.3 Ⅲ級回響
5.4 Ⅳ級回響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回響終止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生活救助
6.3 倒房重建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2 預案演練
8.3 預案管理
8.4 預案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政策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時的市級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省份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市造成重大影響或市委、市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作用;堅持災害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
2.1.1 市自然災害應急總指揮部
市自然災害應急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總指揮部)為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負責與市級有關部門、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2.1.2 市應急管理專家隊伍
在市應急總指揮部的領導下,市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對全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全市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2.2 區縣層面
區縣設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加強工作指導和技術支持。
2.3 現場層面
當發生一般、較大自然災害時,由所在區縣成立自然災害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指導、支持受災區縣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時,市應急總指揮部即為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成立綜合協調、災情評估、搶險救援、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和生活救助等專項工作組,並組織、領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縣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具體實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參與現場救助應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
3 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水利、規劃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及時向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區縣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市應急總指揮部報告預警及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並向市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
(6)向社會發布預警預報信息。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要求,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區縣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包括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種類、受災範圍、災害造成的損失等內容)和救災工作情況(包括投入的應急力量、資金、物資和裝備等,以及災區需求、面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內容)向本級政府、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並向應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報告。
對造成區縣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災害事件,區縣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收集、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包括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種類、受災範圍、災害造成的損失等內容)和救災工作情況(包括投入的應急力量、資金、物資和裝備等,以及災區需求、面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內容)並向本級政府、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接報後立即報告應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
4.1.2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區縣應急管理部門每日14時前將截至前一日24時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上報市應急局,市應急局每日16時前向應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報告情況;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市應急局立即向應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後,區縣應急管理部門應在5日核心定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並向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在接到報告後,應在2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和救災工作情況,並向應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報告。
4.1.3 對乾旱災害,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4 市、區縣自然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以及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全市各級宣傳、網信、文化旅遊等部門應配合本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預警、災情等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市級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5.1 Ⅰ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回響:
(1)死亡5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9萬間或3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80萬人以上;
(5)市應急總指揮部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Ⅰ級回響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Ⅰ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應急總指揮部提出啟動Ⅰ級回響的建議,市應急總指揮部總指揮長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5.1.3 回響措施
市應急總指揮部總指揮長或委派市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長統一組織、領導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應急總指揮部總指揮長或委派市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長主持召開會商會,市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市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及有關受災地區參加,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應急總指揮部總指揮長或委派市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長率有關成員單位赴受災地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副總指揮長(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根據災情發展,率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應急總指揮部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於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局、市商務委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區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軍隊有關部門根據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市場需求,組織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加工和供應,開展市場檢查,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度波動。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指導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損失評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受災地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圍區域環境組織應急監測,提出防止事態擴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議,並對事故現場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轉移以及生態環境的恢復等工作予以指導。
(7)市委宣傳部統籌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市委網信辦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市應急局會同市民政局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級救災捐贈款物,會同市民政局、團市委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的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9)災情穩定後,根據市應急總指揮部關於災害評估工作有關部署,市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受災地區區縣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應急總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Ⅱ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回響: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9000間或3000戶以上、9萬間或3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30萬人以上、180萬人以下;
(5)市應急總指揮部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Ⅱ級回響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Ⅱ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應急總指揮部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市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回響,並向市應急總指揮部總指揮長報告。
5.2.3 回響措施
市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長或委派市應急總指揮部副總指揮長(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組織、領導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長或委派市應急總指揮部副總指揮長(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召開會商會,市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市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及有關受災地區參加,分析受災地區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長或委派市應急總指揮部副總指揮長(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率有關成員單位赴受災地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市應急局局長)根據災情發展,率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應急總指揮部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於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局、市商務委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區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軍隊有關部門根據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市場需求,組織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加工和供應,開展市場檢查,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度波動。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指導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損失評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受災地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圍區域環境組織應急監測,提出防止事態擴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議,並對事故現場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轉移以及生態環境的恢復等工作予以指導。
(7)市委宣傳部統籌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市委網信辦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市應急局會同市民政局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級救災捐贈款物,會同市民政局、團市委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的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9)災情穩定後,根據市應急總指揮部關於災害評估工作有關部署,市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受災地區區縣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應急總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Ⅲ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回響: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6000間或2000戶以上、9000間間或3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80萬人以上、130萬人以下;
(5)市應急總指揮部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Ⅲ級回響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Ⅲ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市應急局局長)決定啟動Ⅲ級回響,並向市應急總指揮部副總指揮長(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報告。
5.3.3 回響措施
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市應急局局長)或委派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局分管救災和物資保障工作的副局長)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市應急局局長)或委派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局分管救災和物資保障工作的副局長)及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區召開會商會,分析受災地區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市應急局局長)或委派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局分管救災和物資保障工作的副局長)帶隊、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於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局、市商務委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區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指導受災地區加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軍隊有關部門根據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市場需求,指導受災地區組織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加工和供應,開展市場檢查,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度波動。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對受災地區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經濟信息委指導受災地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損失評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地區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科技局指導受災地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受災地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指導受災地區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圍區域環境應急監測,提出防止事態擴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議,並對事故現場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轉移以及生態環境的恢復等工作予以指導。
(7)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市應急局會同市民政局、團市委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9)災情穩定後,市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指導受災地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應急總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5.4.1.1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回響: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6000間或2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3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
(5)市應急總指揮部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Ⅳ級回響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Ⅳ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4.1.2 單個區縣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回響: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9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區縣鄉村人口10%以上;
(5)市應急總指揮部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Ⅳ級回響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Ⅳ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局分管救災和物資保障工作的副局長)決定啟動Ⅳ級回響,並向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市應急局局長)報告。
5.4.3 回響措施
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局分管救災和物資保障工作的副局長)或委派有關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局分管救災和物資保障工作的副局長)或委派有關負責同志及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受災地區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應急局分管救災和物資保障工作的副局長)或委派有關負責同志帶隊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於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局、市商務委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區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市公安局指導受災地區加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軍隊有關部門根據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市場需求,指導受災地區組織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加工和供應,開展市場檢查,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度波動。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對受災地區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經濟信息委指導受災地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損失評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地區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市科技局指導受災地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受災地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指導受災地區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圍區域環境應急監測,提出防止事態擴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議,並對事故現場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轉移以及生態環境的恢復等工作予以指導。
(7)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市應急局會同市民政局、團市委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9)災情穩定後,市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指導受災地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應急總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區縣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區縣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啟動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回響。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對啟動市級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市財政局、市應急局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局指導受災區縣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3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區縣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受災區縣救助工作情況,組織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的績效評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區縣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災區縣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下旬開始,著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吃飯、飲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難和需救助的情況,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於10月15日前報市應急局。
6.2.2 受災區縣應急管理部門應編制工作檯賬,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應急局備案。本區縣完成冬春救助任務確有困難、需申請上級冬春救助資金的,應於10月15日前將資金申請報告、冬春救助評估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
6.2.3 市應急局會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核實救助需求、救助對象等情況,核查、匯總數據,於10月20日前報應急管理部。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及時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報送受災民眾冬春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申請。
6.2.4 市財政局、市應急局根據區縣政府或其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制定資金補助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在冬春期間的吃飯、飲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5 市應急局指導受災區縣應急管理部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政府採購等方式解決受災民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市糧食局保障糧食供應。
6.2.6 受災區縣要嚴格按照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村(居)民小組提名、村(居)委會民主評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區縣應急管理部門審批的程式,精準確定救助對象,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結束後,市應急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績效。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區縣政府應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制度規範,確保補助資金規範有序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積極發揮居民住宅、農房等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3.1 災情穩定後,受災區縣應急管理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進行需求評估,制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應急局備案。本區縣完成倒損住房恢復重建任務確有困難、需申請上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的,應將資金申請報告、倒損住房需重建台賬報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
6.3.2 市應急局根據受災區縣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3 市財政局、市應急局根據受災區縣政府或其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制定資金補助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於受災區縣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4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受災區縣應急管理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市應急局。市應急局收到受災區縣應急管理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價情況後,通過組建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3.5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重慶銀保監局指導保險機構及時對參與農房保險的倒損住房進行查勘、定損,保險機構根據保險契約進行理賠。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6 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災後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區縣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1 市、區縣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市、區縣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7.1.3 市、區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4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 物資保障
7.2.1 市應急局合理規劃、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建立以中央庫為依託、市級庫(含區域庫)為主體、區縣庫為支撐、鄉鎮(街道)儲備點為基礎、村(社區)儲存室(間)為補充的五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市應急局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最佳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採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市應急局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使用應急資源管理平台,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徵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開展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工作。通信運營企業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路暢通。
7.3.2 市應急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市、區縣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應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市、區縣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區縣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災情發生後,市、區縣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範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全置點秩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全市應急隊伍體系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 市應急局建立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市、區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完善非受災地區支援受災地區、輕受災地區支援重受災地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組織應急管理、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2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裝備開發、推廣套用,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開展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3 建立健全應急廣播電視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健全完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8 宣傳和培訓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聯動機制,組織開展全市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區縣、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演練
市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協同市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3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市應急局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後報市政府審批。區縣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區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渝府辦發〔2016〕15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市應急總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2.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架構圖
3.市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通訊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