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科學有序高效應對輻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減輕或消除輻射事故造成的影響,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2〕2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11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應急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區縣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3 現場指揮機構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3.2 監測
3.3 預警
3.4 信息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4.2 回響措施
4.3 回響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事故調查
5.3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物資和裝備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技術保障
6.6 資金保障
7 宣傳培訓和演習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2 預案解釋
8.3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科學有序高效應對輻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減輕或消除輻射事故造成的影響,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輻射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本預案中輻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設施或活動的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者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術利用;
(2)放射性物品運輸;
(3)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
(4)鈾(釷)礦開發利用;
(5)國內外太空飛行器在我市轄區內墜落;
(6)各種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可能對我市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境內外核試驗、核事故及輻射事故,參考本預案執行。
1.4 應急原則
本預案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回響,屬地為主、協調聯動,高效預警、快速反應,統籌資源、科學處置”的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4個等級。
1.5.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4)對我市轄區內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範圍輻射環境影響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件。
1.5.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1.5.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1.5.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IV、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局部輻射污染後果;
(4)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5)測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撈不成功進行封井處理。
輻射事故的量化指標見表一。
表一  輻射事故分級的量化指標
輻射事故量化指標
氣態放射性物質I-131當量
環境劑量率≥0.1mSv/h的面積,或β/γ沉積水平≥1000Bq/cm2,或α沉積活度≥100Bq/cm2
水環境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的Sr-90當量
地表、土壤污染液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量的Sr-90當量
運輸時放射性同位素釋放
特別重大
≥5.0E+15Bq
≥3km2
≥1.0E+13Bq
≥1.0E+14Bq
≥25000D2
重大
<5.0E+15Bq且
≥5.0E+14Bq
<3km2且≥0.5km2
<1.0E+13Bq且
≥1.0E+12Bq
<1.0E+14Bq且
≥1.0E+13Bq
<25000D2且
≥2500D2
較大
<5.0E+14Bq且
≥5.0E+11Bq
<0.5km2且≥500m2
<1.0E+12Bq且
≥1.0E+11Bq
<1.0E+13Bq且
≥1.0E+12Bq
<2500D2且
≥2.5D2
一般
<5.0E+11Bq
<500m2
<1.0E+11Bq
<1.0E+12Bq
<2.5D2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該源已經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預計很可能引起有嚴重確定性健康效應的緊急情況。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根據回響等級成立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領導擔任指揮長,統一領導和組織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應急監測、污染處置、醫學救援、應急保障、輿論引導、社會穩定、善後工作等工作組(職責見附屬檔案1)。
2.2 區縣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較大、一般輻射事故由事發地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成立相應組織指揮機構牽頭應對;跨區縣輻射事故可提升應急回響級別,由市指揮部組織應對,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工作指導和技術支持。
2.3 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較大、一般輻射事故,區縣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學救援、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善後安撫、輿論引導、事故調查等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時,市指揮部即為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實行扁平化指揮。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
從事核技術利用,放射性物品運輸,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鈾(釷)礦開發利用等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要嚴格落實輻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輻射環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監測監控設施設備,做好輻射事故風險識別、登記、評估、防控和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強放射源在生產、運輸、貯存與使用等環節的監管,定期排查並及時整改安全隱患。要配備相應的輻射防護設施、設備,並定期做好檢測、維護工作。發現可能引發事故的情況,要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
3.2 監測
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完善輻射事故監測體系。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要加強日常監測,及時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發生的風險信息。要加強信息共享,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交通等部門要定期對企事業單位進行檢查,發現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發生的風險隱患,要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
根據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3.3.2 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許可權。黃色和藍色預警信息由區縣政府或區縣政府授權區縣有關部門發布;紅色和橙色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市級有關部門發布。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機構以及專家進行研判,預估輻射事故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並向同級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2)發布內容。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預警信息應當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平台或電視、廣播、報紙、微博、微信、手機簡訊等途徑向公眾發布。廣播站、電視台、報社、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3.3.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輻射事故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相應防範應對措施。
(2)防範處置。在涉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封閉危險區域和道路。
(3)應急準備。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宣傳輻射事故應急防護知識,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3.4 預警調整與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加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並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確定不可能發生輻射事故或危險已經解除時,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終止相關預警措施。
3.4 信息報告
3.4.1 報送程式
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公眾可通過“110”公安報警電話或“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報告。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對事故情況進行核實,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輻射事故的,立即向區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有關區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在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立即按規定分別向生態環境部等國家部委報告。
3.4.2 報告內容
信息初報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影響人員、污染面積、放射源或射線裝置信息;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級;已經採取的處置措施、事故控制情況及現場負責人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3.4.3 信息續報
對初報要素不齊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在初報基礎上,報告有關監測數據、事故發生原因、過程、進展情況,趨勢分析、危害程度以及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並附應急監測快報、監測點位分布圖、污染分布及變化趨勢圖等資料。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終報,包括處置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等。
3.4.4 信息通報
發生輻射事故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發輻射事故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等級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市政府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市指揮部牽頭應對工作並向各成員單位下達回響啟動指令。發生較大、一般輻射事故,區縣政府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區縣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市生態環境局等市級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助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回響啟動後,應當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和發展態勢適時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隨著事態發展,由市政府根據需要向國務院、駐渝部隊請求支援。
重大會議、活動期間,敏感時期和敏感區域發生輻射事故時可向上調整回響級別。發生跨區縣的較大、一般輻射事故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市政府決定是否提升應急回響級別。
4.2 回響措施
4.2.1 先期處置
輻射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開展先期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員傷亡。事發地區縣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後,應立即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先期處置,緊急疏散周邊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警戒,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斷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徑,控制事態發展,減少和消除污染。
4.2.2 處置措施
有關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事故誘因及發展態勢,可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1)人員搜救。搜救遇險人員,轉運安置獲救人員和傷員,同時避免造成次生傷害。
(2)隔離疏散。根據事發地及影響區域的氣象、地理環境和人員密集度等情況,設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防護區;確定受威脅人員的疏散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並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
(3)醫學救援。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人員進行現場救護,根據傷病人員放射損傷程度,送到相應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做好個人防護;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調配急需藥品和設備。必要時,組織開展公眾心理干預和健康教育。
(4)應急監測。發生輻射事故後,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事故發生單位劃定安全區域、制定監測方案、提供監測數據,為輻射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危害控制。生態環境部門調集人員、設備,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儘可能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放射源丟失、被盜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迅速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6)輿論引導。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通過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主動、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事故信息和應對情況,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7)維護穩定。加強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區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糾紛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8)安全防護。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現場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4.3 回響終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決定回響終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或控制;
(2)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區縣政府及時開展善後工作,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市生態環境局積極參與善後有關工作。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進行現場查勘和理賠工作。
5.2 事故調查
根據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客觀、公正、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質、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防範整改措施,形成調查報告。
5.3 總結評估
應急處置結束後,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進行評估,總結經驗,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較大、一般輻射事故向事發地區縣政府提交報告;重大、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報告。評估結論作為事故調查處理、損害賠償和環境修復的重要依據。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組建全市輻射事故搶險救援隊伍,支持社會性專業力量參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輻射事故搶險救援隊伍要加強日常訓練和演習,提高應急回響和處置能力。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建立輻射事故專家庫,對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
6.2 物資和裝備保障
企事業單位、負責應急救援的有關單位要建立應急物資和裝備信息庫,明確物資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應急物資裝備維護、保養、調用等制度,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生態環境部門要將輻射事故應急物資儲備統籌納入生態環境應急物資庫建設,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鼓勵支持社會化儲備應急物資。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保障市、區縣兩級應急處置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現場處置人員的通信聯繫,保障現場應急處置視頻、音頻和數據信息的實時傳輸。
6.4 交通保障
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要整合公路、水路、鐵路和航空運輸保障力量,保障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運輸。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運輸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6.5 技術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發揮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台作用,不斷提高輻射事故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智慧型化、數位化和科學化水平。
6.6 資金保障
市、區縣財政部門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保障輻射事故應對工作所需經費。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預留應急救援所需資金,確保應急處置需要。
7 宣傳培訓和演習
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輻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輻射防護常識的宣傳,督促有關企事業單位履行輻射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法定義務,提高社會公眾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1次應急培訓和演習,提高部門應急聯動水平。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習,熟悉應急處置程式,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本預案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有關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並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渝府辦發〔2017〕19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和各工作組職責
      2.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流程圖
      3.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啟動表
附屬檔案1
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和各工作組職責
一、市指揮部職責
市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領導擔任指揮長,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以及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事發地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根據事故類型可增補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副指揮長。主要職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應急處置;向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傳達貫徹國務院、市政府指令;組織調度有關隊伍、專家、物資、裝備;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關信息,決定採取重大應急處置措施。
二、成員單位職責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市藥監局、市林業局、市消防救援總隊、重慶銀保監局、重慶海關、市氣象局、市通信管理局、事發地區縣政府和事故發生單位等。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相關市級部門起草新聞通稿,協調舉行新聞發布會。
市委網信辦:負責監測網路輿情,會同市級有關部門開展輿論引導,及時澄清網路謠言。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理。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污染處置、事故調查等工作。組織專家制定救援技術方案;協調相關專業救援隊伍、調集專業應急裝備和器材參與救援;向生態環境部提出技術指導和援助請求;指導事故責任單位實施因輻射事故導致生態破壞的修復工程。負責轄區內輻射事故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協助事發地區縣政府開展事故處置及事故原因調查等工作。
市應急局:參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事發地區縣政府做好受影響民眾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公安局: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就丟失和被盜放射源進行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事發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協助當地政府組織民眾疏散、撤離,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對輻射事故損傷人員的救治;負責受照人員劑量重建、體表監測和去污,居民飲用水放射性水平監測,居民遠期健康效應評估和醫學隨訪;參與制定飲水和食品限制計畫;開展公眾心理干預和健康教育;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部門的輻射事故應對工作經費保障。
市交通局:負責參與、協調涉及交通運輸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負責輻射事故搶險救援的公路水路應急運輸保障工作。
市農業農村委:參與做好涉及農田、漁業、畜牧業和野生水生生物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受污染糧食作物、牲畜、家禽的處理;配合市級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農產品限制計畫。
市商務委:負責組織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穩定;保障事故應對工作所需生活物資。
市民政局:協助事發地區縣政府做好受影響民眾的安置、安撫和善後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工傷保險等有關事宜;參與善後處理工作。
市水利局:組織指導因洪澇災害引發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提供輻射事故應對工作所需的水文水利資料。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並實施食品限制計畫,參與輻射事故發生時的食品污染監測。
市醫保局:負責醫療保險等有關事宜;參與善後處理工作。
市藥監局:負責做好涉及放射性藥品的輻射事故調查處理,承擔放射性藥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市林業局: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做好涉及森林、林地、草場、野生陸生動物及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發生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在生態環境部門的牽頭下開展生態恢復有關工作。
市消防救援總隊:組織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分隊參與應急救援;在事故救援專家指導下實施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被困人員進行救助。
重慶銀保監局:負責督促、指導有關保險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做好保險理賠服務工作。
重慶海關:開展出入境人員、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快件和其他物品可能攜帶放射性物質的監測、檢測、排查、初步處置等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應急回響期間有關氣象資料信息。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基礎電信企業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事發地區縣政府:負責及時報告事故有關情況,啟動有關應急預案,調集搶險救援力量開展應急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危害;牽頭做好善後處理工作;為事故搶險救援提供後勤保障。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提供事故風險評估情況,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對事故進行先期處置,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附屬檔案2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流程圖
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流程圖
三、各工作組職責
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各工作組職責
附屬檔案3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啟動表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啟動表
事故級別
回響級別
市指揮部
指揮長/副指揮長
綜合協調組
應急監測組
污染處置組
醫學救援組
應急保障組
輿論引導組
社會穩定組
善後工作組
特別重大事故
Ⅰ級
重大事故
Ⅱ級
較大事故
Ⅲ級
一般事故
Ⅳ級
跨區域事故
Ⅱ級
跨區域事故
Ⅲ級Ⅳ級
註:—表示不啟動,○表示待命(不到崗,在日常工作的基礎上承擔一定應急職責,做好啟動準備),√表示啟動(到達責任崗位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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