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理工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是由重慶理工大學於2014年10月8日發布的一項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理工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 所屬學校:重慶理工大學
- 類別:管理辦法
- 章數:共五章
- 發布日期:2014-10-08
檔案原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驗室是開展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重要場所。為了確保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為我校高水平大學建設提供安全、有序的實驗保障條件,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對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管理,按照“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的要求,制定以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為主的各級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條 各學院要加強實驗室人員準入管理,建立實驗室人員準入的登記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各實驗室應制定完備的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條 各實驗室要設定相應的消防器材,應定期檢查更換以確保器材有效可靠,要保證實驗樓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暢通。
第五條 各實驗室應保持室內清潔、整齊,儀器設備及藥品的擺放要整齊、合理。實驗教學工作完後要關窗鎖門,復位相關的水源、電閘、氣源及冷氣源。
第二章 電器設備、特種設備管理
第六條 使用動力電時,應先檢查電源開關、電機和設備各部份是否良好。如有故障,應先排除後方可接通電源。
第七條 啟動或關閉電器設備時,必須將開關扣緊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狀況。使用電子儀器設備時,應先閱讀使用說明書,了解其性能,按規程操作,若電器設備發生異常(如有過熱現象或糊焦味等)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第八條 人員離開實驗室時間較長或電源中斷時,要切斷電源開關,特別是要注意切斷加熱電器設備的電源開關。加熱電器設備工作時,一定要有人在崗。
第九條 電源或電器設備的保險燒斷時,應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後,再按原負荷選用適宜的保險絲進行更換,不得隨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屬線代替。
第十條 定碳、定流電爐、矽碳棒箱或爐的棒端,均應設有安全罩。應加接地線的設備,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觸電事故。
第十一條 電線和電器設備要保持乾燥,防止受潮漏電。
第十二條 實驗室內不應有裸露的電線頭;電源開關箱內,不準堆放物品,以免觸電或燃燒。
第十三條 警惕實驗室內發生電火花或靜電,尤其在使用可能構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氣體時,更應注意。
第十四條 沒有掌握電器安全操作的人員不得擅自更動電器設施,或隨意拆修電器設備。
第十五條 使用高壓動力電時,應遵守安全規定,穿戴好絕緣膠鞋、手套或用安全桿操作。
第十六條 實驗時先接好線路,再插上電源,實驗結束時須先切斷電源,再拆線路。
第十七條 如遇電線走火,切勿用水或導電的酸鹼泡沫滅火器滅火,應先切斷電源,再用沙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第十八條 有人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將電線與人體分離後,再實施搶救。
第十九條 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應保持良好的接地。
第二十條 濕手不要接觸或操作電器設備。
第二十一條 用電線路及電器設備絕緣必須良好,燈頭、插座、開關等帶電部分不能外露,嚴防人體觸及帶電部分。
第二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鏟車、叉車、電瓶車等危險性較大設備必須辦理登記、審證和年檢手續,待安全合格發給使用證後方可使用。
第三章 易燃氣體管理
第二十三條氣體供應商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第二十四條氣瓶、其他氣體裝置以及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檢驗合格。各種壓縮氣瓶不得靠近熱源或明火,防止曝曬。使用中禁止碰撞和敲擊,漆色標記保持完好,專瓶專用。
第二十五條經常檢查易燃氣體管道、接頭、開關及器具是否有泄漏。如無特殊原因,在使用易燃氣或在有易燃氣管道、氣具的實驗室,應開窗保持通風。
第二十六條使用煤氣時,必須先關閉空氣閥門,點火後,再開空氣閥,並調節到適當流量。停止使用時,必須先關空氣閥,再關煤氣閥。
第二十七條出現停止易燃氣供應時,一定要隨即關閉一切器具上的開關、分閥或總閥,特別是在使用煤氣時,避免恢復供氣時,室內充滿易燃氣體,發生嚴重事故。
第二十八條當發現實驗室里有可燃氣泄漏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撤離人員並迅速開門窗通風,檢查泄漏處並及時修理。在故障未完全排除前,不準點火,也不得接通電源。特別是煤氣,具有雙重危險,不僅能與空氣形成燃爆性混合物,並可致人中毒、死亡。
第二十九條檢查易燃氣泄漏處時,應先開窗、通風,使室內換入新鮮空氣後進行。也可用肥皂水或洗滌劑塗於接頭處或可疑處,或用氣敏測漏儀等設備進行檢查,嚴禁用火試漏。
第三十條如果由於易燃氣管道或開關裝配不嚴,引起著火時,應立即關閉通向漏氣處的開關或閥門,切斷氣源,然後用濕布或石棉紙覆蓋以撲滅火焰。
第三十一條易燃氣器具附近,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管理辦法所指危險化學品包括國家標準GB 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中所列八類物品:1.爆炸品;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3.易燃液體;4.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6.毒害品;7.放射性物品;8.腐蝕品。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根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易製毒化學品也一併納入管理範圍。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申購流程,申購單位應填寫《政府採購申請表》,其中對易製毒危險化學品的申購,使用單位需附上《重慶理工大學易製毒危險化學品安全審批表》,經審核單位簽署安全審批意見後,方可進入採購流程。
第三十四條 使用放射源的實驗室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建立安全防護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專人保管。
第三十五條使用放射源的實驗室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火用品和監測儀器,制定輻射事故的應急措施。如發生意外情況,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熟悉並了解所使用化學品(含輻射)的性質,並備有安全使用說明。使用前要制訂實驗方案及其應急防範措施,嚴格遵守有關規章。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儲存室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易製毒、放射性物質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人雙鎖、雙本賬的“五雙”制度,精確計量、記錄,防止被盜、丟失、誤領、誤用。
第三十八條 所有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都應有清晰的標識或標籤,互不兼容的化學品應分類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九條 嚴格對實驗的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學生等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操作等相關活動;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四十條 實驗期間嚴禁人員脫崗。過夜、加熱、低溫、壓力和有毒危險性以及生物實驗必須有相關的操作規程,並以國家和行業的相應規定為標準,嚴格執行。
第四十一條 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做好個人防護,實驗人員操作時應戴防護眼鏡,穿著工作服及其他相應的防護用具。
第四十二條 使用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存放和監督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應進行分類收集,妥善儲存,容器外加貼標籤,註明廢棄物內容和品名,不得自行處置。廢棄回收管理部門定期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廢棄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處理。
第四十三條發生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發案單位應立即向學校相關部門報告,同時啟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並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