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4〕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月26日
預案全文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區縣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3 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
2.4 專家組
3 監測與預防預警
3.1 監測
3.2 預防
3.3 預警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回響分級
4.4 啟動條件
4.5 啟動程式
4.6 處置措施
4.7 回響調整和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事故調查
5.3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裝備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技術保障
6.6 經費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預案銜接
7.3 預案評估修訂
7.4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減少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協同配合,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科學應對、快速高效的原則。
1.5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嚴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1)特別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3)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4)一般: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時,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工作。市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指揮長,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以及市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和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委、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政府(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市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下設專家組)、醫學救援、秩序維護、輿論引導、應急保障、善後工作、事故調查(下設管理小組、技術小組、評估小組和綜合小組)等工作組(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1)。
2.2 區縣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時,由事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成立區縣指揮部,負責組織、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應對處置工作。
2.3 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時,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搜尋救援、醫療救助、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善後安撫、輿論引導、事故調查等各項工作。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時,市指揮部即為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4 專家組
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委及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市級道路交通事故應對專家庫,事故發生後,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諮詢服務工作。
3 監測與預防預警
3.1 監測
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監測體系,對道路交通運行情況、車流信息等進行收集,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研判,預估道路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及時提出預警建議。交通運輸、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水利、應急、氣象、地震、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能職責依法開展監測工作,及時將監測到的可能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地質災害、洪澇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市政設施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突發大交通流等有關信息報告本級政府,同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3.2 預防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完善和強化以預防為主的日常監督檢查機制,特別是加強對可能導致重大、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因素的研判,及時發現並防範可能出現的險情。有關道路交通運營企業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識別、登記、評估、防控和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發現可能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立即報告有關區縣政府和所在地公安、應急、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
道路交通事故預警級別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等級。預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別發布紅色、橙色、黃色、藍色預警。
3.3.2 預警發布
(1)發布許可權。紅色或橙色預警信息經市政府授權後,由市公安局會同市應急局聯合發布;黃色或藍色預警信息由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和單位發布。
(2)預警內容。預警信息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內容。
(3)發布途徑。預警信息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站、微博、微信、手機簡訊、電子螢幕等各種途徑及時向公眾發布。
3.3.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可以視情迅速採取以下措施:
(1)及時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有關機構、有關專家對可能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訂相應的防範應對措施。
(2)防範處置。視情在危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信息,控制事故範圍和損害程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巡查檢查,合理引導道路車流;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封閉危險區域、路段,或要求車輛改道行駛。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等工作。
3.3.4 預警調整與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後,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應當加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時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和排險進展情況。確定預警風險升級的,由有許可權的發布單位重新發布預警信息,並宣布預警級別調整。確定預警風險降級的,由發布單位宣布預警級別調整。確定預警風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並終止相關預警措施。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4.1.1 報送程式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區縣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報告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和市公安局。初判為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關區縣政府、市公安局在30分鐘內向市政府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市應急局。市公安局應及時向公安部報告。
對首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重大、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置信息至少每日1報,處置結束後要及時終報。
4.1.2 信息內容
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負責現場指揮的主要人員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事故基本情況、初步原因、初判等級,事故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傷亡(失蹤)及被困人數、發展趨勢評估情況,傷亡人員搶救情況、已採取的處置措施及進展情況,是否需要增援,報告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內容。
4.1.3 信息通報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公安機關應當按規定通報同級有關部門。涉及需開展省際協作的,應當通報周邊相鄰省份有關部門,並視情況及時發布事故警情通報。
4.2 先期處置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以及公安、應急、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消防、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開展先期處置,第一時間搶救受傷受困人員,及時清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疏導現場交通,維護現場秩序,採取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危害,最大限度減輕公眾生命財產損失。
4.3 回響分級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回響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4 啟動條件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別啟動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應急回響。
4.5 啟動程式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時,由市公安局組織會商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委、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後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的建議,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決定啟動一級或二級應急回響;發生較大或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時,由區縣公安部門組織會商後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的建議,報區縣政府批准決定啟動相應應急回響,開展應對處置工作,市級層面視情啟動三級、四級應急回響。
4.6 處置措施
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1)現場管控。及時疏散轉移無關人員,設立警戒線封鎖現場,嚴格控制人員出入;及時疏導現場車流,引導車輛改道行駛,必要時實施臨時交通管制;在現場外圍開闢專用通道,保障搶險救援車輛和人員優先通行。
(2)現場救援。以搶救人員生命為重點開展救援工作,發現人員被困,及時動用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設備進行救援,解救被困人員;做好獲救人員和傷員的轉運安置工作;搜救過程中儘量避免對人員造成次生傷害。
(3)搶險排險。調集有關專業隊伍,及時撲滅車輛火災,清理現場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傳染病源等危險品;打撈、起吊翻墜的車輛,轉移碰撞的、翻覆的車輛;開展道路清障、現場消毒等工作,對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圍區域環境組織應急監測,消除環境污染;及時組織修復損毀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
(4)現場調查。控制肇事人員,組織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證人,收集相關證據,查明事故原因;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鑑定;必要時組織專家參加現場調查工作。
(5)醫學救援。迅速調集醫療力量趕赴現場,實施診斷治療;及時將重症傷員向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轉運,及時掌握救治進展情況;視情增派醫療專家、調動急需藥物、組織專家遠程會診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啟用“空中120”醫療救援力量參與救援;做好傷員心理撫慰工作。
(6)輿論引導。通過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事故信息和應對情況,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7)治安穩控。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打擊哄搶事故車輛物資、藉機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及家屬的矛盾糾紛化解、情緒安撫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7 回響調整和終止
應急回響啟動後,根據事故損失情況和發展態勢,由啟動回響的主體按照需要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現場危險完全消除、事態得到全面控制、已無發生次生衍生危害可能的,啟動回響的主體應當終止回響,並逐步解除已經採取的措施,恢復道路交通正常秩序。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應及時制訂事故造成損害的賠償、安置、重建、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有關理賠工作。
需要政府救濟的,民政、應急、醫保、人力社保、司法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按規定辦理。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救助條件的,按照《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5.2 事故調查
由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經過、原因、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防範整改措施,形成調查報告。
5.3 總結評估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公安機關應對事故應急處置過程進行總結評估,分析查找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並形成應急處置總結評估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定期組織開展訓練和演練。公安、應急、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應對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裝備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應急裝備物資儲備,鼓勵開展社會化儲備。要加強道路交通應急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設備完好,能夠隨時投入使用。
6.3 通信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通信管理部門要確保應急處置期間公共通信網路暢通。
6.4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海事、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路、鐵路、航空等應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要保障應急搶險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6.5 技術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不斷提升道路交通事故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水平,大力推進先進技術、先進裝備、先進方法的研發、配備和採用,不斷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智慧型化、數位化、科學化水平。
6.6 經費保障
市、區縣財政部門應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將應急救援裝備、應急演練、應急預案修編等經費列入專項資金,切實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應對工作。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應急避險常識的宣傳。要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要內容,督促有關企事業單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法定義務,提升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要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7.2 預案銜接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7.3 預案評估修訂
市公安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原則上每5年開展1次預案評估工作,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道路交通風險評估、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等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渝府辦發〔2016〕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