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月6日
檔案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2.2 市現場指揮部
2.3 交通事故現場救援分工
2.4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2.5 專家組
3 預測預警預防機制
3.1 預測預警預防信息
3.2 預測預警預防措施
3.3 預測預警預防支持系統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程式和內容
4.2 信息報送
4.3 現場施救
4.4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4.5 民眾的安全防護
4.6 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損失評估
4.7 新聞報導
4.8 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保險、社會救助基金
6 保障措施
6.1 救援裝備和應急隊伍保障
6.2 交通運輸保障
6.3 醫療衛生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資金保障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7.1 宣傳、培訓
7.2 演練
8 附則
8.1 分級標準
8.2 名詞術語
8.3 預案解釋
8.4 責任與獎懲
8.5 實施時間
廣州市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明確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應急職責,快速、高效、安全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治安秩序良好,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發生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和重大、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一般級別及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屬地區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於《廣州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屬地處置、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基本原則;強化搶救意識和大局觀念,統一指揮,明確分工,各盡其責,協同作戰,保證救援工作高效、快速、有序。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對工作。
2.1.1 組成人員及單位
市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市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協助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分管交通安全的負責人,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主要負責人擔任。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醫保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各區人民政府、市總工會、廣州交投集團等單位分管負責人。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指揮辦)和市現場指揮部。
市指揮辦設在市公安局,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和區人民政府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以下簡稱指揮長)由總指揮或經其授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2.1.2 市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發布啟動和解除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回響的命令;
(2)按照本預案程式,組織協調並指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
(3)根據交通事故發生情況,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
(4)隨時掌握本預案實施情況,並對本預案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5)向公眾、新聞媒體發布有關信息;
(6)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7)在事故調查中發現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以及對事故應負領導責任、直接責任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問題線索,應及時移送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置。
2.2 市現場指揮部
2.2.1 市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
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負責人以及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人為市現場指揮部成員。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2.2.2 市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2)及時向市指揮部匯報現場人員傷亡及傷員搶救工作進展情況;
(3)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範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火災事故;
(5)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撤離、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6)提出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建議。
2.3 交通事故現場救援分工
成立8個專業組
2.3.1 搶險組: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屬地區人民政府、事故單位參加,負責現場搶險、搜救人員、搶修設施、環境監測、暢通信息、消除險情等工作。
2.3.2 技術指導組: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事故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負責現場搶險技術方案的制定和搶險救援中的技術指導等工作。
2.3.3 現場警戒組: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屬地區人民政府參加,負責現場警戒、維護秩序、疏導交通、疏散民眾及傷亡人員身份確認等工作。
2.3.4 醫療救護組:市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現場傷員搶救和治療工作。
2.3.5 物資保障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按職責配合做好事故現場搶險物資裝備供應及其他後勤保障工作。
2.3.6 善後處理組:屬地區人民政府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醫保局、市總工會、事故單位參加,負責傷亡家屬接待及安撫,協調解決醫療救治費用,處理善後事宜。
2.3.7 新聞信息組: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屬地區人民政府參加,負責輿情應對、記者管理以及事故情況的收集、整理、報告等工作。
2.3.8 事故調查組: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較大交通事故,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屬地區人民政府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和整改防範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對非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較大以上交通事故,由市公安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2.4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輿情應對和記者管理工作。
(2)市發展改革委:協調有關企業做好藥品等儲備物資的供應工作。
(3)市商務局:協調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的建議,控制事故現場秩序,現場警戒,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開展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工作,控制險情,以及調查事故原因;確認傷亡人員身份,提出醫療救治工作建議,參與事故查處和理賠調解。
(5)市民政局: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區民政部門按照本市社會救助相關規定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做好市本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經費保障。
(7)市醫保局:負責協助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
(8)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等工作;牽頭協調道路交通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向市指揮部提供環境監測信息。
(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相關責任單位對管轄道路、橋樑的搶修工作;組織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按照市指揮部確定的目的地運送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10)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協助處置農業機械交通事故。
(11)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調度醫療衛生隊伍,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傷員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做好傷員收治和搶救工作,必要時,組織抽調醫療專家參與會診和技術指導,保證傷員得到及時治療,減少人員傷亡;提供傷員救治情況。
(12)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協調做好公共區域交通事故現場棄物清理和路面保潔。
(13)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槽罐車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和事後調查工作。
(14)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牽頭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較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15)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負責協調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
(16)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破拆車輛消除險情,解救被困人員。
(17)各區人民政府:協助市指揮部開展發生在本區域的事故控制,傷者救治、人員救助、人員安撫、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民眾安撫等各項工作;向市指揮部提出道路交通事故中須轉運疏散人員的應急安置點建議。參照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組織體系,制定區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明確工作職責,統一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內一般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置。
(18)廣州交投集團:負責協助處置發生在本集團轄管營運道路的交通事故救援工作。
其他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在市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2.5 專家組
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對事故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由建築(路橋)工程、地質災害、特種設備、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消防、危險品(燃氣)、氣象、環境、地震等方面專家組成。
3 預測預警預防機制
3.1 預測預警預防信息
公安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處置工作,定期向各成員單位通報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等相關信息,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要發出危險警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力度和對不安全因素的治理力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3.2 預測預警預防措施
3.2.1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道路運輸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
3.2.2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預警預防機制,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車輛檢驗,加強路面行車秩序管理,加大對交通違法的處罰力度,監督道路交通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範機動車的生產、改裝,積極改造道路危險路段。採取多種形式深入道路沿線、農村、企事業單位、學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3.3 預測預警預防支持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建立健全本地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工作機制,明確責任部門,加強組織建設,不斷提高預防、應急處置能力。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程式和內容
4.1.1 回響分級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相關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預期影響後果及其發展趨勢,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啟動回響後,可視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發生敏感道路交通事故,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市級層面應急回響一般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I級)、二級(II級)、三級(III級)、四級(IV級)。發生特別重大交通事故,由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第一主任決定啟動一級應急回響,組織指揮協調開展前期處置,在上級人民政府或相關專項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由市應急委主任決定啟動二級應急回響,組織指揮協調開展前期處置,在上級人民政府或相關專項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發生較大交通事故,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三級應急回響,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發生一般交通事故,且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區應急處置能力的,由市指揮辦決定啟動四級應急回響,組織指導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啟動應急回響後,可視事故發生髮展情況、敏感程度等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上述應急回響程式可結合市級層面應急指揮體制機制變化作出相應調整。
4.1.2 回響程式
(1)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屬地區政府立即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區黨政相關負責同志立即趕赴現場,根據處置工作的需要,設立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2)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市指揮辦立即組織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分析研判,綜合評估事故及其發展趨勢,報請市指揮部總指揮啟動應急回響,並立即向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回響的命令,啟動本預案及以下各級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的,啟動本預案的同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1.3 回響內容
(1)市指揮辦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認為需要啟動應急回響的,應立即通知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並報告市委(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總值班室)。
(2)市有關部門接報後,按其職責立即趕赴現場開展工作,直至事故災難消除為止。
(3)市指揮辦開通與事故發生地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市現場指揮部、各專業組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4)根據專家和各專業組的建議,市現場指揮部確定事故救援方案。
(5)根據需要,市指揮辦派出有關人員和邀請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6)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市指揮辦及時報告省指揮辦、市委(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總值班室),請求上級支援。
上級人民政府或相關專項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分別負責指揮特別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當特別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我市指揮部立即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上級人民政府或相關專項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回響後,我市在上級人民政府或相關專項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開展處置工作。
4.2 信息報送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揮辦第一時間將相關事故信息報市委(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應急管理局。同時,通報屬地區政府及市各相關單位。各單位立即根據相關應急預案開展聯動處置工作,涉及上報事故傷亡人數的,以市公安局核實確定後的數字為準。
4.3 現場施救
在急救、醫療人員到達現場之前,掌握救護技能的救援人員應按照救護操作規範進行應急處置,急救、醫療部門人員到達現場後,由急救、醫療人員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開展對事故傷員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現場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專家和藥品裝備進行支援。市公安局應當積極協助運送傷員,必要時徵用過往車輛。
市公安局根據市現場指揮部的決定,負責在道路上設立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疏散警戒區內的車輛和人員;在警戒區外圍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設立標誌,組織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參加排險、救援車輛、設備順利進入現場。
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屬地區人民政府負責轉運事故車輛上的人員和物資。
4.4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市公安局視情設定事故現場警戒線,市消防救援支隊協助做好防護工作,指導進入現場人員著防護服,佩戴安全防護用具。
4.5 民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市現場指揮部負責決定實施交通管制,指揮疏散現場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員傷害。
4.6 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損失評估
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損失評估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4.7 新聞報導
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聞報導,由市指揮部確定新聞發言人,按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和媒體通報有關情況。
4.8 應急結束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交通恢復正常秩序,受傷人員得到妥善醫治,應終止應急回響。市指揮辦組織處置人員、專家研判後,報市指揮部總指揮批准終止應急回響,應急回響結束後,市現場指揮部自行撤銷。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地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善後處置工作。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協調做好醫療救治及資金保障,全力救治傷者,嚴防死亡人數增加。
5.2 保險、社會救助基金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機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要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支付或墊付醫療救治相關費用,開展應急救援人員現場保險和傷亡人員及財產保險的理賠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救援裝備和應急隊伍保障
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救援體系建設規劃,協調、檢查、促進應急救援隊伍培訓,不斷提高戰鬥力,保證應急狀態的調用。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道路交通傷亡事故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確定機構、人員,明確事故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時制定管理辦法。
6.2 交通運輸保障
啟動應急預案期間,市公安局根據需要實施交通管制,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調動道路交通運輸工具,保障應急處置期間的交通運輸。
6.3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根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情況,積極調配醫療衛生機構,調集醫療急救人員,保證受傷人員搶救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在確定救治傷員的醫療機構後,及時將各醫療機構傷員的分配及救治情況反饋給市公安局,以便市公安局及時核實傷員的身份和傷勢情況。
6.4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安排足夠的警力做好應急期間有關場所的治安保衛工作,組織巡邏查控,防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協助搶救傷者、疏散危險區的人員迅速撤至安全地帶,配合政府利用通告、廣播等形式將事故有關情況及處置措施向民眾通報,穩定民眾情緒,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
6.5 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搶險、救援、救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涉及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按照《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執行,涉及勞務支出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7.1 宣傳、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以及網際網路,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的常識和辦法。
7.2 演練
市公安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每兩年組織至少1次演練。
8 附則
8.1 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發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8.2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8.4 責任與獎懲
對實施本應急預案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於聯合印發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穗公〔2021〕1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廣州市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