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核、備案、發布、演練、評估、修訂、宣傳、培訓、監督、責任追究等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體系建設工作。全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級行業領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
第二章 分類與內容
第六條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主要組成:
(一)市、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二)市、區縣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的某一類型或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部門協作配合、應急聯動的主要依據,由本級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其牽頭編制部門。
(三)市、區縣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根據本級總體、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制定的應急方案。市、區縣部門應急預案由本級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是部門開展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的直接依據。
(四)鄉鎮(街道)(以下簡稱鎮街)綜合應急預案、村(社區)應急工作方案。鎮街綜合應急預案由鎮街組織編制,村(社區)應急工作方案由村(社區)負責編制,分別是鎮街、村(社區)開展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的直接依據。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生產、經營和工作實際情況編制的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開展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的直接依據。
(六)重大活動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是為應對具有特定規模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及其他重大社會活動突發事件制定的應急預案。由主辦或承辦單位根據活動內容和特點等組織編制,是在重大活動中開展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 應急預案內容組成:
(一)市、區縣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統一的應急指揮體系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體系。
(二)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後期處置、調查評估、應急保障等內容。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市、區縣專項應急預案,應側重明確需保護的關鍵功能和部位、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應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主要任務、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式、具體措施等內容。
(三)鎮街綜合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善後恢復、應急保障等內容,側重明確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現場管控、人員疏散與臨時安置等工作;體現鎮街先期處置特點,重點規範鎮街層面應對行動。村(社區)應急工作方案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具體內容。
(四)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主要規定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內容,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五)重大活動應急預案主要規定活動安全風險及防範措施,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體系及各有關單位職責、應急聯動、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第八條 市、區縣政府及其部門、鎮街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應急預案,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制定應急回響卡、應急處置卡。應急回響卡應包括回響級別和條件、應對主體、指揮機構和人員、回響程式、責任部門、相關部門聯絡人員和電話等內容;應急處置卡應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措施、責任部門、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注意事項等內容。
應急救援隊伍和保障力量應結合實際,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行動方案應包括應急回響、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構想、綜合保障、措施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下級政府的總體(綜合)應急預案應與上級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相銜接。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應與上級應急預案、本級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其他相關預案相銜接。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應與其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條 編制單位新設、廢止專項應急預案,需提供事項說明、背景材料、支撐法規等檔案,報請本級政府同意。
第十一條 市、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與相鄰、相近的省、市、區縣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參照專項應急預案內容結構,結合巨災風險評估、情景構建實際,加強極端條件下災害預警、短臨預報的多部門協同,制定小機率、超常規、超標準的巨災應急預案。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政策法規,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製程序如下:
(一)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機構。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組織預案涉及的相關業務人員、有關專家以及具備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與預案編制;編制工作機構負責人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擔任。
(二)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的應急體制機制,包括可第一時間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相關單位和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
(三)案例分析。分析研究相關突發事件典型案例及應對規律,根據特定的突發事件風險演化過程和災害後果,明晰突發事件情景、梳理職責任務、評估應急能力,明確應急回響流程及措施等。
(四)預案編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在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案例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編制應急預案。
(五)徵求意見。總體應急預案應徵求下級政府、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意見;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應徵求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鎮街綜合應急預案、村(社區)應急工作方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工作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六)預案驗證。鼓勵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驗證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七)專家評審。總體、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鎮街綜合應急預案、村(社區)應急工作方案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評審論證;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審核、備案與發布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審核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審核同意後,以本級政府名義印發;
(二)專項應急預案經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預案編制單位報送本級政府審核,以本級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必要時提請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
(三)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審核,以部門名義印發;
(四)鎮街綜合應急預案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印發;村(社區)應急工作方案由村(居)委會審定;
(五)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以本單位名義印發;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在提交應急管理部門審核的同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還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應急預案送審表;
(二)風險評估報告;
(三)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四)應急預案徵求意見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分歧意見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五)專家評審意見;
(六)上級應急預案、本級相關應急預案等預案文本、有關法律法規清單;
(七)應急預案修編說明;
(八)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專項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是否按照編製程序進行編制,是否與上級應急預案、本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其他有關應急預案進行銜接,主體內容是否完備,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回響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預案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核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部門應急預案、鎮街綜合應急預案審核所需材料、審核內容可參照專項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送審的專項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因保密等原因需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將應急預案簡本一併報送審批。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
(一)市級總體應急預案報送國務院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區縣總體應急預案報送市政府備案,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二)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報送國務院有關部委備案,抄送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區縣專項應急預案報送市級有關部門備案,抄送區縣應急管理部門;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四)鎮街綜合應急預案報送本區縣政府備案,抄送本區縣應急管理部門;
(五)村(社區)應急工作方案報送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六)企事業單位、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備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總體、專項、部門以及鎮街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在提供應急預案文本(含電子文本)的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風險評估報告;
(三)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四)應急預案徵求意見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分歧意見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五)專家評審或論證意見;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受理備案單位收到備案材料後對備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備案證明。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的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在批准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發布形式:
(一)總體、專項、部門應急預案在本級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平台上發布;
(二)鎮街綜合應急預案在所在區縣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平台上發布;
(三)村(社區)應急工作方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應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採用多種靈活有效形式進行發布;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發布形式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脫密處理後公布應急預案簡本或簡明操作手冊。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廣泛參與、聯動處置、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每3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應急演練。
洪澇、地震、滑坡、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有針對性地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應急演練。
第二十八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評估,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為應急預案修訂提供依據。
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應急演練評估工作。
第六章 評估與修訂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並提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明確意見,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應急預案評估報告應提交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監管部門。
第三十條 總體、專項、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5年評估1次,鎮街綜合應急預案、村(社區)應急工作方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1次;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鼓勵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上級預案內容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印發、備案、公布程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三十三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向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宣傳與培訓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發布後,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做好組織實施和解讀工作,重點解讀應急預案編制或修訂背景、組織指揮體系、應急工作機制、風險防範和回響措施以及涉及公眾利益的重要事項等內容,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通過編印發放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組織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第三十六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三十七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應急預案,預案編制單位應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並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應急管理部門應每年收集本級專項應急預案修編和演練計畫,統籌制定專項應急預案修編和演練年度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批准後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單位應按工作方案要求完成專項應急預案修編和演練工作。
第三十九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未按照本辦法制定或者修訂應急預案,或者未按要求組織開展應急培訓、演練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政務處分。企事業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組織保障
第四十一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落實具體部門和人員做好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核、備案、發布、演練、評估、修訂、宣傳、培訓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十二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加強信息化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應急預案管理數位化、套用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框架圖
2.應急預案送審表
3.應急預案審核意見表
4.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5.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框架圖
附屬檔案2
應急預案送審表
| |
| |
| |
| | | |
(審核單位名稱): 根據《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現將我單位 應急預案送審稿,以及相關材料報上,請予審核。 資料清單: □ 應急預案送審稿 □ 應急預案簡本 □ 風險評估報告 □ 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 應急預案徵求意見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分歧意見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 專家評審意見 □ 上級應急預案、本級相關應急預案等預案文本、有關法律法規清單 □ 應急預案修編說明 □ 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公章) 年月日 |
附屬檔案3
應急預案審核意見表
| |
| |
| |
| | | |
(編制單位名稱): 根據《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對應急預案送審稿進行了審核,審核意見如下: □ 應急預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編制 □ 與上級應急預案、本級政府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其他有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 □ 預案主體內容完備 □ 組織指揮體系責任分工合理明確 □ 應急回響級別設計合理 □ 應對措施具體簡明、管用可行 □ 預案各方面達成一致意見 □ 同意報送政府印發 □ 退回修改後,再次報送 (公章) 年月日 |
附屬檔案4
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 |
| |
| |
| | | |
(受理備案單位名稱): 根據《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現將我單位於年月日以名義印發的等應急預案,以及相關備案材料報上,請予備案。 備案資料清單: □ 應急預案文本(含電子文本) □ 風險評估報告 □ 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 應急預案徵求意見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分歧意見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 專家評審或論證意見 □ 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公章) 年月日 |
附屬檔案5
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備案編號:
| |
| |
| |
| | | |
(編制單位名稱): 應急預案以及相關備案材料已於年月日收訖,材料齊全,予以備案。 備案資料清單: □應急預案文本(含電子文本) □風險評估報告 □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應急預案徵求意見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分歧意見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專家評審或論證意見 □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