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重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應急預案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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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重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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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範圍
1.5 災害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2.2 區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2.3 基層防汛抗旱機構
2.4 其他防汛抗旱機構
2.5 事件應對指揮機構
3 預防預警
3.1風險源識別
3.2信息監測及報送
3.3預防準備
3.4預警分級
3.5預警發布與解除
3.6 預警行動
3.7 預警發布流程圖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4.2 先期處置
4.3 啟動條件
4.4 啟動程式
4.5 回響措施
4.6 回響調整和終止
4.7 後期處置
4.8 應急回響流程圖
5 應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5.2 通信保障
5.3 隊伍保障
5.4 物資保障
5.5 交通運輸保障
5.6 醫療衛生保障
5.7 供電保障
5.8 治安保障
5.9 經費保障
5.10 社會動員保障
5.11 技術保障
5.12 避難場所保障
6 培訓與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防範化解水旱災害風險,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以及《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堅持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實行防汛抗旱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堅持依法防控、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協同應對。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洪澇災害及乾旱災害。洪澇災害包含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災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為破壞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損毀等次生衍生災害;乾旱災害包含乾旱、供水危機以及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5 災害分級
根據水旱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造成的影響等,分為洪澇、乾旱兩大類。其中,洪澇災害劃分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四級,乾旱災害劃分為特大、嚴重、中度、輕度四級(見附屬檔案1)。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重慶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以及重慶市減災委員會的統籌協調下,負責組織和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見附屬檔案2)。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設在市應急局,承擔市防指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負責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指導、監督全市重大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指導全市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與管理、全市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技術力量的建設與管理;組織開展水旱災害的調查和評估;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區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各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設立相應防汛抗旱機構,在市防指指導和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防汛抗旱工作。
2.3 基層防汛抗旱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鄉鎮(街道)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屬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級防汛抗旱機構領導指揮下,負責本轄區防汛抗旱與搶險救災的具體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防汛抗旱與搶險救災的具體工作。
2.4 其他防汛抗旱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確定防汛抗旱機構,負責做好本行業和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事件應對指揮機構
當啟動Ⅱ級及以上應急回響或發生重大以上災險情,市政府應當成立事件應對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區縣對應成立事件應對指揮部,具體負責災險情應對工作。事件應對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由市政府有關領導任指揮長,下設綜合協調、現場搶險救援、後勤保障、醫學救援、新聞宣傳、災情調查、善後處置等工作組(見附屬檔案3)。
3 預防預警
3.1 風險源識別
各級防汛抗旱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隱患排查和日常監督檢查機制,開展風險評估,有效防控風險。
3.2 信息監測及報送
3.2.1 氣象水文信息
市、區縣氣象、水文部門應將重要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在1小時內報本級防辦,控制站點的重要水情應在30分鐘內報本級防辦。
3.2.2 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閘、泵站、水庫水電站等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根據水位變化情況,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本級行業主管部門,並按相關規定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當出現災險情時,及時向本級行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防辦報告,做到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每24小時上報1次險情和救援救災工作動態。
3.2.3 洪澇、乾旱災害信息
災險情發生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核實災險情,報區縣黨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30分鐘內電話、1小時內書面報本級黨委、政府和市防辦;市防辦接報後30分鐘內電話、1小時內書面報市委、市政府,並按規定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辦公室)。
洪澇災害每24小時須報告1次災情和救援救災工作動態,特別重大、重大災害每2小時續報事件進展情況。乾旱災害至少每10日報告1次災情和救援救災工作動態。
3.2.4 信息上報流程示意圖
3.3 預防準備
3.3.1 組織準備
建立健全組織體系,落實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首長負責制,根據領導變化情況,在汛前落實黨政領導“雙值班”和“分片包乾責任制”,完成指揮機構人員的調整。落實並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管護單位責任人,明確工作職責。
3.3.2 工程準備
做好堤防、水庫水電站、河道整治、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工程運行準備,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設和水毀工程修復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防洪工程等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在建的涉水工程設施和病險工程落實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3.3.3 預案準備
按照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制定應對方案,強化應對極端暴雨、超標準洪水、突發工險情、特大幹旱等超常規措施,並有針對性地開展防汛抗旱應急演練。
3.3.4 隊伍準備
加強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及社會應急隊伍等搶險救援力量統籌,暢通應急聯絡渠道,健全聯動回響機制。
3.3.5 物資準備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資,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3.3.6 督查檢查
按照區縣自查、市級督查的原則,對各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機構設定、責任落實、隱患排查、會商制度、預案演練、物資準備、隊伍組建等進行重點督查檢查,建立隱患台賬,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到位。
3.4 預警分級
預警共劃分為江河洪水預警、山洪災害預警、漬澇災害預警、工程災害預警、乾旱災害預警、供水危機預警等六類。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見附屬檔案1)。
3.5 預警發布與解除
3.5.1 會商研判
Ⅰ級預警由市防指副指揮長主持會商,Ⅱ級預警由市防辦主任主持會商,Ⅲ級、Ⅳ級預警由預計發生水旱災害的區縣組織會商,研判水旱災害形勢。
3.5.2 預警發布
Ⅰ級、Ⅱ級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市防指在水旱災害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發布;Ⅲ級、Ⅳ級預警信息由區縣政府或區縣政府授權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布,確有必要時可由市防指直接發布。區縣發布的Ⅲ級、Ⅳ級預警,有升為Ⅱ級以上趨勢的,應及時上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市防指,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市防指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式。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水旱災害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並逐步解除已經採取的措施。
3.6 預警行動
3.6.1 市防指和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行動
組織相關部門、單位通過通訊三大運營商、廣播、電視台、戶外電子視頻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針對災害高風險區域發布重點信息,向相關責任人、格線員等定點推送關鍵信息;組織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視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單位提前做好安置點設定及相關物資準備,組織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軍隊應急力量、社會力量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向高風險區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員轉移等準備工作。市、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了解掌握災害情況,依據災害類別、發生範圍、處置情況、發展趨勢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時報告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並通知各成員單位。
3.6.2 市防指和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行動
氣象、水文等部門做好信息監測報送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加強值班值守,根據行業特點,分析研判風險,及時發布信息,提前採取應對措施,重點對內澇點、交通軌道、隧道、車庫、地下商場、水源工程等重要部位進行排查、整治,確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隊伍、物資裝備等應急準備到位。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先生活、後生產、再生態原則做好水資源調度,做好啟用抗旱應急水源工程準備以及經研判認為有必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預警行動可結合實際,參照應急回響措施執行。
3.7 預警發布流程圖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按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水旱災害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4.2 先期處置
事發地鄉鎮(街道)、村(社區)是先期處置的主要責任單位。災害發生後,應採取有效處置措施,盡力減少人員傷亡,盡力減少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收集掌握受災情況並報送。洪澇災害發生後,應立即組織緊急疏散周邊人員,對現場進行警戒;乾旱災害發生後,組織力量為發生臨時飲水困難的城鄉居民送水解困。區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行業領域的先期處置工作。
4.3 啟動條件
4.3.1 Ⅰ級應急回響啟動條件
1.氣象部門發布暴雨災害I級預警或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或水文部門發布水情紅色預警,經市防指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2.區縣城區3小時內降雨量超過150毫米或24小時降雨量超過300毫米;或同一區域3個及以上區縣城區降雨量達到Ⅱ級應急回響啟動條件。
3.長江、嘉陵江、烏江幹流,小江、綦江、涪江、龍河、大溪河、大寧河、瀨溪河、梅江河等重要支流的1個流域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大洪水,或多個流域同時發生或可能發生大洪水;或預報長江、嘉陵江、烏江幹流之一發生流域性超保證洪水,或3個以上的區縣城區發生超保證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鐵路幹線、高速公路和三級以上航道中斷,48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5.出現或可能出現特別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堰塞湖等災害,危及人口100萬人以上,或受威脅轉移(安置)人口在10萬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災死亡或失蹤30人以上。
6.長江、嘉陵江、烏江幹流堤防發生或可能發生垮塌。
7.大中型水庫發生或可能發生潰壩。
8.10個以上區縣發生特大幹旱,或20個以上區縣發生嚴重及以上乾旱。
9.發生其他特別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Ⅰ級回響的事件。
4.3.2 Ⅱ級應急回響啟動條件
1.氣象部門發布暴雨災害Ⅱ級預警或暴雨橙色預警信號,或水文部門發布水情橙色預警,經市防指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
2.區縣城區3小時降雨量超過120毫米或24小時降雨量超過250毫米;或同一區域3個及以上區縣城區降雨量達到Ⅲ級應急回響啟動條件。
3.1個流域或其部分區域發生或可能發生大洪水,或多個流域同時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洪水;或預報長江、嘉陵江、烏江三江將局部發生超保證洪水或三江之外的區縣城區發生超保證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鐵路幹線、高速公路和三級以上航道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5.可能出現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危及人口10萬人以上,或受威脅轉移(安置)人口在5萬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災死亡或失蹤10人以上。
6.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幹流堤防發生或可能發生垮塌或出現重大險情,或區縣城區堤防發生或可能發生大面積垮塌。
7.重點小型水庫發生或可能發生潰壩,或大中型水庫、市級在建涉水工程出現或可能發生嚴重險情。
8.全市4—9個區縣發生特大幹旱,或10個以上區縣發生嚴重及以上乾旱,或20個以上區縣發生中度及以上乾旱。
9.發生其他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Ⅱ級回響的事件。
4.3.3 Ⅲ級應急回響啟動條件
1.氣象部門發布暴雨災害Ⅲ級預警或暴雨黃色預警信號,或水文部門發布水情黃色預警,經市防指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
2.區縣城區3小時降雨量超過100毫米或24小時降雨量超過150毫米;或同一區域3個及以上區縣城區降雨量達到Ⅳ級應急回響啟動條件。
3.1個流域或其部分區域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洪水;或預報長江、嘉陵江、烏江三江將局部發生超警戒洪水或3條以上中小河流將同時發生超保證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縣級交通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5.可能出現較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潰壩、堰塞湖等災害,危及人口10000人以上,或受威脅轉移(安置)人口在10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災死亡或失蹤3人以上。
6.一般支流堤防發生或可能發生垮塌或發生重大險情,或重點鎮堤防發生或可能發生大面積垮塌。
7.一般小型水庫發生或可能發生潰壩,或重點小型水庫、重點在建涉水工程發生或可能發生出現嚴重險情。
8.全市1—3個區縣發生特大幹旱,或4—9個區縣發生嚴重及以上乾旱,或10個以上區縣發生中度及以上乾旱。
9.發生其他較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較重大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Ⅲ級回響的事件。
4.3.4 Ⅳ級應急回響啟動條件
1.氣象部門發布暴雨災害Ⅳ級預警或暴雨藍色預警信號,或水文部門發布水情藍色預警,經市防指研判可能出現一般洪澇災害。
2.區縣城區6小時降雨量超過80毫米。
3.1個流域或其部分區域發生或可能發生一般洪水;或預報長江、嘉陵江、烏江三江之外的沿江(河)區縣城區將發生超警戒洪水,或1條以上中小河流將發生超保證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區縣內交通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5.可能出現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潰壩等災害,危及人口在1萬人以下,或受威脅轉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災死亡或失蹤3人以下。
6.一般支流堤防發生或可能發生險情;或一般鎮堤防發生或可能發生大面積垮塌。
7.一般小型水庫、在建涉水工程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險情。
8.全市1—3個區縣發生嚴重乾旱,或4—9個區縣發生中度及以上乾旱,或10個以上區縣發生輕度及以上乾旱。
9.發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會影響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或按照上級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啟動Ⅳ級回響的事件。
4.4 啟動程式
Ⅰ級應急回響由市防辦書面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由市防指指揮長組織會商後報市長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Ⅱ級應急回響由市防辦書面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由市防指常務副指揮長組織會商後報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Ⅲ級應急回響、Ⅳ級應急回響原則上由區縣防指報經區縣政府批准後啟動,必要時也可由市防指直接啟動。
4.5 回響措施
4.5.1 Ⅰ級、Ⅱ級應急回響措施
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後,由市長統一指揮,市防指其他領導按市長要求率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市級救援隊和專家赴災區一線開展現場指揮,成立現場臨時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後,由市防指指揮長統一指揮,市防指其他領導按指揮長要求率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市級救援隊和專家赴災區一線開展現場指揮,成立現場臨時指揮部。
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後,可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成立事件應對指揮部,明確各工作組組長及職責分工,開設統一的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和分發點、新聞中心,成立專家組並明確專家組組長。
2.組織會商研判,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組織有關區縣,市氣象、水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專家對雨情、水情、旱情、險情發展態勢以及洪旱災害風險滾動開展聯合會商研判。根據綜合會商研判意見,作出有針對性安排部署,明確防禦、救援工作重點,提出防洪調度、危險區域劃分、轉移撤離、停供電範圍以及抗旱調度、水源排查、水質監測、應急送水等搶險救災方案。
3.調集、徵用相關應急搶險物資,調度隊伍參與搶險救災。
4.加強值班值守,抽調市氣象、水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相關人員在市防辦集中辦公,實行24小時值班,密切監視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
5.組織實施防禦洪水、防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實施交通管制開展治安秩序維護工作,對危險路段、橋樑、隧道、軌道交通等危險區域實施警戒、管制、關閉等措施;實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斷危險區域內的供電、供氣;採取停學、停工、停業、停運、停游、停航等措施。
6.對可能出現災害的重要場所、部位、設施設備明確專人值守,實施緊急管控,第一時間組織對可能受威脅的人員、車輛等重要物資提前實施撤離轉移,對老幼病殘孕等弱勢群體進行“一對一”幫助轉移。
7.對受困、落水人員及時施救;對可能導致次生事故災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險物品等實施應急處置;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排洪、排澇、排危;按照先生活、後生產、再生態的原則做好水資源調度、應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8.組織安置受災人員,落實安置人員臨時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資供給,保證災區社會穩定,根據需要救助受災嚴重的困難民眾,開展撫慰。
9.及時收集匯總上報災情動態,在重特大洪澇災害發生後,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媒體開展宣傳報導,做好網上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10.商請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
11.視情請求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長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給予指導和專家、隊伍、物資、裝備等方面的支援。
12.採取其他有必要的措施。
4.5.2 Ⅲ級、Ⅳ級應急回響措施
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區縣政府負責指揮,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參照Ⅰ級、Ⅱ級應急回響措施內容,細化具體應急回響措施。根據轄區內洪澇乾旱災害特點,落實責任和措施,重點明確監測預警、隱患排查、會商研判、應急處置、搶險救援、人員轉移、巡查防守、隊伍物資調度、信息報送發布等環節,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市防指視情派出工作組給予指導,提供救援隊伍、物資裝備等支援。
4.6 回響調整和終止
根據形勢變化,宣布啟動回響的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和措施。當汛情、旱情、災險情有加重趨勢時及時提級回響;當事態得到有效控制時,可視情降低回響級別;當災害過程已結束、災害影響基本消除或事態得到全面控制時,由宣布啟動回響的防汛抗旱指揮部宣布回響終止。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可以調整下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回響。
4.7 後期處置
4.7.1 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幫助災區民眾開展生產自救,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儘快組織修復遭到毀壞的城鄉供水工程和交通、電力、通信、水文等基礎設施。
4.7.2 徵用補償
防汛抗旱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徵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並依法給予補償。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當地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7.3 保險理賠
災害發生後,當地政府應及時協調有關保險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式做好參保理賠工作。
4.7.4 調查與評估
應急回響結束後,各級防汛抗旱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總結防範和應對處置工作中的經驗教訓,並及時將調查評估報告報送本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機構。
4.8 應急回響流程圖
5 應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根據有關法規,建立和完善水旱災害會商、搶險技術方案會商、重大決策會商和諮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檢查、值班、災害報告、災害事故調查評估及追責問責等工作制度。
5.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為防汛抗旱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充分利用手機簡訊手段發布預警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
5.3 隊伍保障
應急部門統籌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按照規定程式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與防汛抗旱搶險救災。
5.4 物資保障
足量、科學儲備物資裝備,充實市級、區縣級防汛抗旱綜合物資裝備庫。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水旱災害影響的其他單位要建立防汛物資裝備庫。易旱、缺水地區應貯備一定的抗旱物資。
5.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做好人員及物資運輸保障,公安部門對重點區域實施交通管制,城市管理部門做好城市道路、橋樑、隧道等設施的維護管理。
5.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災區緊急醫學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預防因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衛生事件發生。
5.7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的電力供應、電力安全,保證應急救援現場的供電需要。
5.8 治安保障
事發地政府負責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公安部門負責治安保障,全力維護事發地的社會穩定。
5.9 經費保障
市、區縣政府將防汛抗旱應急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及時撥付應急資金,保證搶險救災需要。
5.10 社會動員保障
由市、區縣防汛抗旱機構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後進行社會動員,組織各類社會力量參加防汛抗旱救災,在本行政區域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採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保障搶險工作順利開展。
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及其他慈善組織可依法有序組織開展慈善捐贈活動;市民政局負責慈善捐贈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5.11 技術保障
充分利用現有防汛抗旱系統、自動化監測系統、防汛抗旱專家庫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為防汛抗旱提供技術支撐。
組建市、區縣防汛抗旱專家庫,接受市、區縣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市應急管理專家防汛抗旱組成員名單見附屬檔案4,市應急管理專家應急救援組成員名單見附屬檔案5)
5.12 避難場所保障
區縣政府根據現有條件建立救生通道、應急避難場所,確保受災民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住處、有病能及時就醫。
6 培訓與演練
全市各級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應通過編印發放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組織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開展應急培訓,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
全市各級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廣泛參與、聯動處置、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市、區縣每年至少開展1次防汛抗旱綜合性演練,洪旱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針對當地易發的各類險情每年針對性地進行演練。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演練,一般1—2年開展1次。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市應急局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原則上每5年對本預案全面修訂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預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編制、修訂本區縣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本部門、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處置方案,並報市防辦備案。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渝府辦發〔2020〕9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水旱災害分級標準
      2.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3.洪旱災害事件應對指揮機構架構圖
      4.名詞術語解釋

修訂信息

2022年6月2日, 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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