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新縣2017年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區,金蘭山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編制的《新縣2017年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17年5月15日
新縣2017年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新縣2017年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新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7年5月15日
關於印發新縣2017年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一、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部門規章和檔案;地方性相關法規;新縣水利發展規劃、水資源規劃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雅迎習元
本預案適用於全縣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仔重協及由洪水、風雹、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新縣基本情況
新縣總面積1612平方公里,其中常用耕地面積36.52萬畝;總人口36.8萬人,其中鄉村人口28.73萬人,全縣轄5個鎮、10個鄉,1個管理區,1個街道辦;41個居委會,165個行政村。
1.4.1 自然地理情況
新縣位於河南省信陽市東南部、大別山腹地、鄂豫兩省交接地帶。地理坐標東經114°33′—115°12′,北緯31°28′—31°46′。東與商城縣接壤,南與湖北省麻城市、紅安蒸店您縣毗鄰,西與羅山縣及湖北省大悟縣交界,北與光山縣相連。
新縣是個以林業為主的山區縣,被形容為“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莊園”。新縣的大地構造單元屬大別山系淮陽地盾的組成部分,古生代始逐漸由海洋隆起,褶皺成山系。縣境輪廓近似長方形,大別山主脈經境內中間橫貫東西,形似屋脊狀,脊背中又有東、中、西三個高峰區,構成W形地勢。由大別山主脈形成江淮分水嶺,嶺南屬長江流域,嶺北屬淮河流域。境內山巒起伏連綿,峰高谷深,溪河交叉。平均海拔350米。最高點是縣南部的黃毛尖,海拔1011米;最低處是潢河出境處,海拔60米;相對高差為951米。有6大水系,大小河流92條,其中源於境內的較大河流有潢河、白露河、寨河、竹竿河、倒水河和舉水河。
新整芝屑影縣屬亞熱帶大陸性季風氣候,是南北氣候過渡區,四季分明,水熱同期,多年平均氣溫15.1℃,無霜期222天,極端最高氣溫41.1℃(1988年7月20日),極端最低氣溫-17.0℃(1991年12月28日),多年平均乾燥度(乾旱指數)為0.76,氣候較為濕潤。陽光資源較好,年平均日照射時數為1849.0小時,日照百分率為42%。從氣候和熱量資源分析,對發展農業,振興山區經濟有充分的自然條件。年平均降雨量1294.1毫米。降雨受季風影響,時空分布不均,最大年降雨量2062.0毫米(1987年),最小年降雨量628.7毫米(2001年),雨熱同季。夏季(6~8月份)最多平均降雨量641.9毫米,占全年的48.8%。冬季(12-2月)最少,為120.6毫米,占全年9.1%.最大1h降雨量96.4毫米(1976年5月17日),最大6h降雨量210.6毫米(1969年7月11日)。2016年7月1日,城區單日降雨達到225.7mm,是新縣自1957年有氣象記錄以來單日最大雨量(原歷史極值為1987年7月6日的222mm)。降雨量除年際變化大外,年內分配並不均勻,據資料分析,歷年6-9月份雨量占全年的52-54%,雨量充沛,但在7-8月份雨量占全年降雨量的30-35%,雨量過於集中,往往引起洪澇災害,導致部分山區、丘陵區域發生山洪、土石流、滑坡等災害。
1.4.2 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據霸慨紋初步統計,2016年全縣生產總值117.5億元,增長8.8%。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25.8億元,增長立牛4.2%;第二產業增加值49.6億元,增長8.6%,其中:工業增加值39.6億元,增長8.5%;第三產業增加值42.1億元,增長12.2%。全縣實現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4.2億元,同比增長12.2%;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44.9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1.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分別達到23180元、10707元,同比分別贈定挨增長6.7%、8.4%。
1.4.3 水資源開發利用概況
新縣地處江淮分水嶺,境內有長江、淮河流域兩大水系,據水資源公報新縣地表水資源量為7.9533億立方米,地下水資源量為2.1563億立方米,扣除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間的重複量2.1563億立方米,水資源總量為7.9533億立方米。根據新縣水資源量和供用水情況,並考慮出、入境水量、水庫蓄水變數和地下水儲存變數等因素影響,經分析估算,新縣水資源總量利用消耗率5.63%。
1.4.4 水旱災害概況
新中國成立以來,比較大的山洪災害共發生9次。發生年份分別為:1969年、1976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2016年。其中:1969年7月11日,全縣普降大到暴雨,田鋪鄉6小時降雨量為210.6毫米,24小時降雨量為321.1毫米,造成全縣山洪暴發,全縣共倒塌房屋301間,受災面積600畝,直接經濟損失1200萬元。
1976年,全縣暴雨,水榜村1小時降雨量為96.4毫米,造成山洪暴發,全縣有3座塘堰壩被沖毀,傷12人,受災面積達95公頃,倒塌房屋23間直接經濟損失1650萬元。
2003年6月下旬,我縣連續多次普降暴雨,形成洪澇災害。農作物受災面積900公頃,倒塌居民住房190間,損壞房屋256間,緊急轉移安置2890人,直接經濟損失3200萬元。
2004年7月17日至8月15日,我縣多次普降大到暴雨,特別是受14號颱風“雲娜”的影響,沙窩鎮受鎮最重。受災人口達3.1萬人,農作物受災面積達2000多公頃,倒塌房屋1480間,緊急轉移人口1193人,直接經濟損失5599萬元,災害還造成千斤鄉代灣村大范窪組施萍家4人死亡。
2005年7月6日至9月15日,我縣連續普降大到暴雨,形成較為嚴重的洪澇災害,受災人口達7.5萬人,農作物受災面積達5066公頃,倒塌居民住房177間,損壞房屋39間,直接經濟損失3942萬元。
2007年6月30日至7月14日,新縣連續普降大到暴雨,形成嚴重的洪澇災害,受災人口達8.12萬人,農作物受災面積3220公頃,其中絕收達632公頃,緊急轉移安置人口1.32萬人,倒塌居民住房368間,損壞房屋556間,直接經濟損失達10935萬元。
2008年8月15日至17日,我縣普降大到暴雨,形成較為嚴重的洪澇災害,受災人口達13500人,其中重災3000人,農作物受災面積498公頃,毀壞耕地面積193公頃,倒塌居民住房69間,損壞房屋337間,緊急轉移安置308人,直接經濟損失2637萬元。
2010年7月16日至17日,新縣普降大到暴雨,形成嚴重的洪澇災害,受災人口達82770人,農作物受災面積1580公頃,倒塌居民住房568間,損壞房屋2111間,緊急轉移安置27115人,直接經濟損失12972萬元。造成死亡2人,多人受傷。受災最重的鄉鎮為蘇河鎮,街道積水最深處達2米多。7月16日晚20時至21時30分1個半小時降雨量124毫米,約為50年一遇。
2016年6月30日17時至7月1日20時,新縣遭遇歷史上罕見的特大暴雨,造成了嚴重的洪澇災害。全縣89117人受災,6人死亡(其中1名兒童因外出玩耍意外溺亡)。據統計,全縣直接經濟損失達7.4億元,農作物受災4344.7公頃;房屋倒塌248戶620間,損毀房屋1152戶2775間;水利設施受損224處;損毀公路路基380.9公里、路面158.1公里、橋樑219座5865延米;強降雨造成山洪暴發,城區和部分鄉鎮街道嚴重內澇。
每年汛期,我縣均有大大小小的山洪災害發生,災害嚴重製約了我縣農村經濟的發展,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1.4.5 水利工程概況
全縣現有中型水庫2座,小型水庫133座,塘堰壩1.3萬餘處,總蓄水能力約1.98億立方米。
中型水庫:全縣2座中型水庫,總庫容1.05億立方米,其中興利庫容0.65億立方米,目前全部完成了除險加固。
小型水庫:全縣133座小型水庫,總庫容0.61億立方米,其中興利庫容0.45億立方米;已除險131座,五里崗、白龍池2座小型水庫由於地理位置交通不便未除險。這些工程已經制定了安全度汛方案和落實了防汛搶險措施,確保度汛安全。
潢河水系:
潢河河道全長44公里,流域面積223.92平方公里。
田鋪河河道全長38公里,流域面積83.203平方公里。
金牛河河道全長29公里,流域面積77.794平方公里。
錢河河道全長25公里,流域面積70.493平方公里。
晏家河河道全長22.6公里,流域面積200.66平方公里。
潑河河道全長345公里,流域面積172.626平方公里。
白露河水系:
白露河河道全長16.5公里,流域面積60.148平方公里。
熊河河道全長17公里,流域面積46.914平方公里。
羅漢河河道全長9.65公里,流域面積21.048平方公里。
竹竿河水系:
胡河河道全長20公里,流域面積82.784平方公里。
寨河水系:
寨河河道全長8.5公里,流域面積29.190平方公里。
倒水河水系:
倒水河河道全長18.5公里,流域面積83.87平方公里。
箭河河道全長17.5公里,流域面積77.324平方公里。
舉水水系:
九里沖河河道全長9公里,流域面積49.912平方公里。
中小型灌區:萬畝以上灌區(香山、長洲河、楊沖、石堰口、王溝)5條,乾、支渠長度65.2千米,萬畝以下灌渠207條,長度1182.6千米。全縣各類灌區多建於上世紀50年代未至70年代初,受當時條件限制,工程建設標準低、質量差,且配套不全,配水、排水、交通等設施基本未建。因此,灌溉時只能採取大水串灌、漫灌的原始方式,水量浪費十分嚴重;加之多數灌區已連續運行40年以上,維修養護跟不上,導致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減十分嚴重。目前,全縣中小型灌區大部分帶病運行,不能發揮正常灌溉效益,實灌面積大幅減少。
1.5 遵循原則
1.5.1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的原則。
1.5.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5.3 防汛抗旱要立足於“防大汛、抗大旱、搶大險、抗大災”,以防洪安全和集鎮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5.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5.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
1.5.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5.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指揮體系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
2.1.1 縣委、縣政府設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水利局。
2.1.2 香山水庫、長洲河水庫設立水庫防汛指揮部,負責兩座水庫的防汛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在香山水庫、長洲河水庫管理處。城關設立城關防汛指揮部,負責指揮城關防汛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
2.1.3 各鄉鎮(區、街道辦)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轄區防汛抗旱工作。
2.2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職責及組成
2.2.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職責
負責組織領導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防汛抗旱政策、法規和制度等,組織制訂主要河道防禦洪水方案和抗旱預案,及時掌握全縣汛情、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防汛抗旱工作總體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鄉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擔負防汛抗旱的領導責任,按照防汛抗旱分工實行包鄉鎮、包工程、包重點部位責任制。
2.2.2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成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由縣委書記任政委、縣長任指揮長,縣相關領導及縣人武部部長、公安局、水利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委辦、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發改委、團縣委、司法局、財政局、民政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安監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衛計委、教體局、文廣新局、農業局、林業局、商務局、公用事業局、旅遊局、郵政局、氣象局、縣直武裝部、水文站、供電公司、聯通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2.2.3 指揮部政委、指揮長、副指揮長及成員單位職責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職責是擬訂新縣防汛抗旱有關政策、規定和制度等,組織制訂主要河道防禦洪水方案和抗旱預案,及時掌握全縣雨情、汛情、旱情、災情,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縣水利設施的水量,抓好洪水管理和抗旱水源管理工作,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政委、指揮長、副指揮長及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
政委、指揮長:負責全縣防汛抗旱全面工作,對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總責,統一組織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和救災工作。
副指揮長:協助指揮長協調、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和救災工作;協助指揮長協調、組織、調度全縣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防汛抗旱和救災工作;協助指揮長協調成員單位和縣直有關部門的防汛抗旱工作;協助指揮長調度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組織防汛抗旱形勢會商和防汛抗旱專家會商,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縣政府辦:負責全縣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協調。
縣發改委:指導防汛抗旱規劃和建設工作,負責防汛抗旱設施,重點工程除險加固建設、計畫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防汛抗旱宣傳工作。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預備役人員參加抗洪搶險救災。根據指揮部的要求和上級軍事部門的命令、批示,組織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加重大搶險救災行動,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民眾。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洪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水旱災害的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災情信息。負責組織、協調水旱災區救災和受災民眾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縣防汛抗旱和救災經費預算,及時下撥中央、省、市專項經費並監督使用。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監測、預防地質災害。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土石流等地質災害勘察、監測、防治等。
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全縣集鎮和縣城防洪抗旱規劃制訂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集鎮和縣城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組織地方做好公路、水運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橋樑)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責成項目業主強行清除礙洪設施。配合水利部門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護。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的運輸工作。
縣水利局:歸口管理全縣防汛抗旱工程。負責組織、指導全縣防洪排澇和抗旱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督促和協助鄉鎮政府完成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負責河道洪水的監測、預報信息收集與傳遞。負責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業的防洪安全。
縣農業局:及時收集、整理和反映農業旱、澇等災情信息。指導農業防汛抗旱和災後農業救災、生產恢復。指導災區調整農業結構、推廣農用旱作農業節水技術。
縣林業局:負責做好林區防汛工作;掌握河道、行洪通道內違章植樹情況,做好清障工作,保證行洪安全。
縣衛計委: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災害發生後,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指揮部提供水旱災區疫情與防治信息,組織衛計部門和醫療衛計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縣教體局:負責全縣學校防禦洪水災害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制訂保證學生安全的各項措施,加強對學生的防洪安全教育。
縣旅遊局:負責旅遊景點以及設施的安全管理,汛期根據天氣情況合理調整旅遊線路,確保遊客安全。
縣文廣新局:負責組織指導電台、電視台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報導經指揮部審定的汛情、旱情、災情。
縣安監局: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汛期安全生產工作,在汛期特別要加強對水上船隻、采砂及其他重要工程設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從氣象角度對影響汛情、旱情的天氣形勢作出監測、分析和預測。汛期及時對重要天象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流動預報,並向指揮部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
團縣委:負責組織動員全縣共青團員和青年,積極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縣武警中隊:負責組織武警官兵實施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參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的搶險工作。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民眾。
縣農機局:負責防汛抗旱機械設備調配。
縣供電公司:負責所轄輸、變、配電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及本行業的防汛管理;保障防汛、搶險和排澇閘站及抗旱工程的電力供應。
縣移動、聯通、電信公司:負責公共通信設施的防洪建設和維護;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據汛情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
縣商務局、供銷社、物流中心:加強對災區重要商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控,負責協調防汛抗旱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物資的組織、供應。
中石化新縣分公司、中石油新縣分公司:負責全縣防汛抗旱油料供應。
縣郵政公司:負責所轄郵政設施防洪安全,保證防汛抗旱郵件迅速準確傳遞。
縣火車站:負責所轄鐵路、橋涵等工程設施的防洪安全;做好汛期列車安全調度,優先運送防汛搶險、抗旱救災的物資設備和防疫人員。
縣水文站:負責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墒情及洪水預測預報信息。
2.2.4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制訂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重點地區的抗旱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檢查、督促全縣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鄉鎮制定和實施防禦洪水方案和抗旱預案;指導、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制訂防禦洪水方案和抗旱預案並組織實施;督促指導設障單位和個人清除河道管理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組織、指導防汛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建設。
2.3 緊急狀態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內設應急機構及職責
當發生超標準洪水和特大幹旱時,在縣防指的統一領導下,其下設的8個職能工作組要立即開展抗洪搶險、抗旱減災及救災工作。工作組實行組長單位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各組長單位和成員單位均由主要領導負責,並指定一名副科級分管領導同志作為聯繫人,負責具體工作,確保工作聯絡和政令暢通。
2.3.1 調度指揮組
(1)組長:縣政府主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縣長。
(2)成員:由縣人武部及縣水利局、縣武警中隊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3)職責:按照市防辦制定的中型水利工程汛期調度運用計畫進行調度;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汛期調度運用計畫並進行調度;根據氣象水文組預報建議,對全縣防洪抗旱工程實施調度和監督管理;協調指揮其他工作組的工作。
2.3.2 氣象水文組
(1)組長:縣氣象局局長。
(2)成員:由縣氣象局水利局、縣國土資源局、水文站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密切監測天氣變化,迅速發布雨情、水情、汛情信息,及時提供短、中、長期天氣預報和洪水預報;對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預報、預警。
2.3.3 搶險救援組
(1)組長:縣人武部部長。
(2)成員:由縣人武部、團縣委、縣水利局、公安局、縣武警中隊、交通運輸局、安監局、住建局、供電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縣火車站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掌握各級搶險隊伍的基本情況;督促指導防汛搶險專業隊伍對一般險情進行搶護,協調駐新部隊、武警參加重大險情搶護;督促指導受洪水圍困人員的營救、救援和受洪水威脅地區民眾的安全轉移;保障搶險隊伍、機械設備、搶險物資正常進入現場,督促維護受災地區治安秩序;為抗洪搶險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2.3.4 後勤保障組
(1)組長:縣財政局局長。
(2)成員:由縣財政局、水利局、民政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商務局、供銷社、供電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中石油、中石化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協調組織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物資器械;協調組織防汛抗旱應急搶險車輛;協調通信保障,電力、油料等後勤供應;保障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經費。
2.3.5 救災重建組
(1)組長:縣民政局局長。
(2)成員:由縣民政局、發改委、團縣委、財政局、交通運輸局、衛計委、農業局、水利局、公安局、教體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供銷社、農機局、供電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妥善安置臨時緊急轉移民眾的生活和學校教學,做好受災地區民眾的吃、穿、住、醫和供水等生活保障;督促做好搶救傷病員、災區消毒和防疫工作;指導受災民眾開展生產自救;督促加快水毀水利、電力、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修復;恢復水毀校舍,維護教學秩序;督促加快城鎮基礎設施的恢復,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督促醫療衛計等其他基礎設施的維修和重建。
2.3.6 新聞宣傳組
(1)組長:縣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2)成員:由縣委宣傳部、文廣新局、水利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組織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宣傳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災工作;根據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的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及時向社會公布防汛抗旱信息;宣傳普及防汛、抗旱、防災避災知識,提高幹部民眾水患意識;宣傳抗洪搶險中的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
2.3.7 督查督導組
(1)組長:縣政府督查室主任。
(2)成員:由縣政府督查室、水利局、安監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督查各級行政首長防汛抗旱責任制、各部門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災部署的落實情況;對違反防汛抗旱紀律或工作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建議提請有關單位組織調查處理並實施責任追究。
2.3.8 專家會商組
(1)組長:縣水利局局長。
(2)成員:由縣水利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氣象局、水文站等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
(3)職責:掌握全縣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災情況,研究解決防汛抗洪及抗旱救災重大技術問題;現場指導防汛抗洪及抗旱救災工作。
三、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信息
(1)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氣象、水文部門應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縣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雹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河流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強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規定時段內及時報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信息
3.1.2.1 堤防工程信息
當河流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將堤防工程運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每日9時前向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2小時內報上級防汛指揮機構。
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負責人、技術責任人、通訊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於加強指導或做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3.1.2.2 水庫工程信息
3.1.2.2.1 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強監測,並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將工程運行狀況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小II型以上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4小時內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1.2.2.2 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
3.1.2.2.3 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民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 洪澇災害信息
3.1.3.1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3.1.3.2 洪澇災情發生後,有關部門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4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1.3.3 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部和香山、長洲河、城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3.2.1.1 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3.2.1.2 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2.1.3 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3.2.1.4 預案準備。修訂完善防汛抗旱預案和河道、水庫、水閘及城鎮防汛應急預案、山洪災害防禦預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重要水源工程調度方案。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河道堤防險工險段,制訂工程搶險方案。預案要形成體系,上下銜接,點、線、面相結合。
3.2.1.5 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足額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和抗旱設施,合理配置,以應急需。
3.2.1.6 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和防汛抗旱專網,確保防汛抗旱通信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3.2.1.7 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3.2.1.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並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 河流洪水預警
3.2.2.1 當河流即將出現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趨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3.2.2.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
3.2.3 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立即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轉移。
3.2.4 山洪災害預警
在山洪災害威脅區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山洪災害防禦預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職責,及時收集雨量站、水位站觀測數據,加強對水庫及山洪地質災害危險區域的監測。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不斷完善縣、鄉、村、組、戶五級防禦體系,落實各級責任人職責,第一時間傳遞預警信息,確保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將危險區民眾轉移到安全地帶。
3.2.5 乾旱災害預警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和乾旱災害統計隊伍,實時掌握旱情、災情,及時預報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加強抗旱服務網路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
3.2.6 供水危機預警
當發生供水水源嚴重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長時間中斷、供水水質被嚴重侵害等重大供水危機情況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
3.3 預警支持系統
3.3.1 洪水、乾旱風險圖
3.3.1.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地區的城區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乾旱風險圖。縣城城區洪水風險圖由縣城關防汛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其餘由鄉鎮區負責。
3.3.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乾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民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防禦洪水方案
3.3.2.1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防禦河流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河流洪水。
3.3.2.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變化情況,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
3.3.2.3 各類防禦河流洪水預案和防洪調度方案,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凡經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均具有權威性和法規效力,有關地區應堅決貫徹執行。
3.3.3 抗旱預案
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制抗旱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乾旱災害。
四、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澇、旱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應急回響行動分為四級。
4.1.2 進入汛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式。
4.1.3 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並視災害情況,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若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應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或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等突發事件,要立即核實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迅速調查事件發生原因。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等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4 因水旱災害衍生的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4.2 Ⅰ級應急回響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4.2.1.1 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發生超標準洪水(超保證水位),新縣站水位超85.50米;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4.2.1.2 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2.1.3 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垮壩(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庫為下游有集鎮、學校、企業及重要交通設施的水庫,下同)。
4.2.1.4 轉移人數達1000人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
4.2.1.5 全縣農作物受旱面積達全縣常用耕地面積的80%(29.21萬畝)以上,或因旱造成臨時性農村飲水困難人口在65%(18.67萬人)以上。
4.2.1.6 縣城區或8個以上鄉鎮區政府所在地發生極度乾旱,因旱日供水量不足正常日供水量的70%,出現極為嚴重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4.2.2 Ⅰ級回響行動
4.2.2.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持會商,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參加。啟動經批准的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並將情況上報縣委、縣政府。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慰問、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情況嚴重時,提請縣委常委會聽取匯報並作出部署。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並在24小時內派專家組赴第一線加強技術指導。縣防汛辦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在新縣電視台新聞欄目內滾動播放,並報導汛情及抗洪搶險措施。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交通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保障。商務、供銷、物流中心為災區提供重要商品物資的組織和供應。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計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計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當地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抗洪搶險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好社會秩序。其他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2.2.2 有關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民眾,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確保全全,及時控制險情或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縣防指。相關鄉鎮(區、街道辦)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支持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2.2.3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汛情、旱情、災情的發生髮展和抗洪搶險、抗旱減災、救災需要,及時提請縣人武部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全力投入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受災地區的人民政府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相關規定,行使權力。
4.3 Ⅱ級應急回響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4.3.1.1 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達到以下水位,新縣站水位超85.00米,且預報水位繼續上漲;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3.1.2 主要防洪河道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4.3.1.3 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4.3.1.4 轉移人數達50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
4.3.1.5 全縣農作物受旱面積達全縣常用耕地面積60%(21.91萬畝)以上,或因旱造成臨時性農村飲水困難人口達50%(14.37萬人)以上。
4.3.1.6 縣城區或8個以上鄉鎮區政府所在地發生重度乾旱,因旱日供水量不足正常日供水量的80%,出現較為嚴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4.3.2 Ⅱ級回響行動
4.3.2.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持會商,指揮部成員單位成員參加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縣政府,由成員單位將情況通報各自單位。縣防汛辦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和重點工程的調度,並在24小時內派出由指揮部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縣防汛辦不定期在新縣有線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計部門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3.2.2 有關鄉鎮(區、街道辦)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II級應急回響,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民眾,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縣防指。有關鄉鎮(區、街道辦)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支持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2.3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汛情、旱情、災情的發生髮展和抗洪搶險、抗旱減災、救災的需要,提請縣人武部組織民兵搶險隊伍參加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按照責任分工投入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受災地區的人民政府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乾旱預測預報,派員協助縣工作組和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提出參考意見,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4 Ⅲ級應急回響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4.4.1.1 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達到以下水位,新縣站水位超84.50米,且預報水位繼續上漲;數鄉鎮(區)同時發生洪澇災害;一個鄉鎮(區)發生較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4.4.1.2 河道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4.4.1.3 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較大險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4.4.1.4 轉移人數達10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4.4.1.5 全縣農作物受旱面積達全縣常用耕地面積的40%(14.6萬畝)以上,或因旱造成臨時性農村飲水困難人口達30%(8.6萬人)以上。
4.4.1.6 縣城區或8個以上鄉鎮(區、街道辦)政府所在地發生中度乾旱,因旱日供水量不足正常日供水量的90%,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4.4.2 Ⅲ級回響行動
4.4.2.1 由水利局局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分管縣長。水利局在24小時內派工作組、專家組,指導鄉鎮區防汛抗旱工作,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
4.4.2.2 有關鄉鎮(區、街道辦)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專業技術人員赴一線參加防汛抗旱工作,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縣防指;在縣級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有關鄉鎮(區、街道辦)組織民兵巡壩巡堤查險,及時控制險情。衛計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計防疫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4.5 Ⅳ級應急回響
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4.5.1.1 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達到以下水位,新縣站水位超84.00米,且預報水位繼續上漲;數鄉鎮(區)同時發生一般洪水(一般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4.5.1.2 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現險情,中小型河道出現較大險情。
4.5.1.3 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險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庫發生較大險情;重點大塘出現險情。
4.5.1.4 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
4.5.1.5 全縣農作物受旱面積達全縣常用耕地面積的30%(10.96萬畝)以上,或因旱造成臨時性農村飲水困難人口達15%(85萬人)以上。
4.5.1.6 4個以上鄉鎮(區、街道辦)政府所在地發生中度乾旱,因旱日供水量不足正常日供水量的90%,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4.5.2 Ⅳ級回響行動
4.5.2.1 縣防汛辦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將情況上報縣人民政府並通報成員單位。
4.5.2.2 有關鄉鎮(區、街道辦)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採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專業技術人員赴一線參加防汛抗旱工作;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縣防辦。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回響措施
4.6.1 河流洪水
4.6.1.1 當河流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專業和民眾防汛隊伍加強巡查,必要時可申請動用預備役部隊和武警部隊參加重點險工險段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4.6.1.2 當河流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河流水情和洪水預報,按規定的許可權和防禦洪水方案,按照“先人後物,先易後難”的要求,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安全轉移民眾。
4.6.2 山洪災害
4.6.2.1 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縣水利、國土、氣象、民政、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4.6.2.2 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及時發出警報,對緊急轉移民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通知相關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4.6.2.3 轉移受威脅地區的民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幼病殘後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或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6.2.4 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裝部隊和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4.6.2.5 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水利、國土、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4.6.2.6 如山洪土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採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6.3 堤防決口、水庫潰壩
4.6.3.1 當出現堤防決口、水庫潰壩前期徵兆時,當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並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大河幹流堤防決口或小Ⅱ型以上水庫垮壩事件應立即報告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6.3.2 堤防決口、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民眾轉移,並根據情況搶築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4.6.3.3 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調度有關水利工程,明確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搶護。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領導應立即帶領相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趕赴現場指導。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4.7.3 屬一般性的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許可權,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許可權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後,可上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7.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7.5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縣政府,並及時續報。
4.8 指揮和調度
4.8.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並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8.2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規定的處置程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8.3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9 搶險救災
4.9.1 出現水旱災害或水庫、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繫。
4.9.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9.3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大河幹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並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隊等實施。
4.9.4 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10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套用。
4.10.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10.3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民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對轉移的民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民眾,保證基本生活。
4.10.6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計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計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2 信息發布
4.12.1 防汛抗旱信息的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審核和發布。
4.12.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會同縣民政局審核和發布。
4.13 應急結束
4.13.1 當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防洪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4.13.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五、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3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5.2.1.1 全縣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5.2.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5.2.2.1 防汛隊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5.2.2.2 防汛搶險隊伍分為:民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縣人武部組建防汛機動搶險隊、縣武警中隊組建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民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5.2.2.3 調動防汛機動搶險隊程式: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調動;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縣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
5.2.2.4 人武部組建的防汛機動搶險隊調動程式: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向縣政府提出調動申請,由縣政府批准,縣人武部負責指揮。
5.2.2.5 縣武警中隊組建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調動程式:縣委、縣政府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由縣政府向市武警支隊提出申請,獲許後辦理有關手續。在緊急情況下,縣武警中隊可邊行動邊報告,縣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檔案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及發生地點、受災區域和程式、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5.2.3 供電保障
供電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負責民眾安全轉移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5.2.5 醫療保障
醫療衛計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計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 物資保障
5.2.7.1 物資儲備
5.2.7.1.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指定儲備的物資由物資儲備單位負責儲備。物資種類及數量按防洪預案落實到單位。
5.2.7.1.2 縣儲備物資數量不足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申請調撥防汛物資。
5.2.7.1.3 各鄉鎮區及水利工程應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物資,當鄉鎮區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需要時,應及時啟動縣儲備物資。
5.2.7.1.4 乾旱頻繁發生鄉鎮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5.2.7.2 物資調撥
5.2.7.2.1 縣防汛物資調撥原則:先調用縣防汛物資,在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調用其他鄉鎮區的防汛儲備物資。防汛物資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搶險。
5.2.7.2.2 縣防汛物資調撥程式: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由縣防汛辦公室向代儲單位下達調令。
5.2.8 資金保障
5.2.8.1 中央財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用於補助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鄉鎮(區、街道辦)。縣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縣內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5.2.8.2 國家設立的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規定的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可在河道防洪保護區範圍內徵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5.2.9 社會動員保障
5.2.9.1 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5.2.9.2 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情況,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2.9.3 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5.2.9.4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奮力抗災減災。
5.3 技術保障
5.3.1 改進水情信息採集系統,使水情信息在30分鐘內傳到縣防汛辦。
5.3.2 加強和改進與鄉鎮區信息系統。
5.3.3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傳、培訓和演習
5.4.1 公眾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當主要河道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且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大範圍發生嚴重旱情、且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許可權,由本轄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2 培訓
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辦公室統一組織培訓。
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組織培訓。培訓課程設定要合理規範,保證培訓質量。
5.4.3 演習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
專業搶險隊伍必須根據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每年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習,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
六、善後工作
6.1 救災
6.1.1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民眾,做好受災民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民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3 衛計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4 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和抗旱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6.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6.3.2 遭到毀壞的交通、供電、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徵求社會各界和民眾對防汛抗旱工作和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汛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七、附 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原則上每5年對本預案修編一次,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香山、長洲河及城關防汛指揮部辦公室,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轄區、本單位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7.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發
1.4.2 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據初步統計,2016年全縣生產總值117.5億元,增長8.8%。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25.8億元,增長4.2%;第二產業增加值49.6億元,增長8.6%,其中:工業增加值39.6億元,增長8.5%;第三產業增加值42.1億元,增長12.2%。全縣實現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4.2億元,同比增長12.2%;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44.9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1.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分別達到23180元、10707元,同比分別增長6.7%、8.4%。
1.4.3 水資源開發利用概況
新縣地處江淮分水嶺,境內有長江、淮河流域兩大水系,據水資源公報新縣地表水資源量為7.9533億立方米,地下水資源量為2.1563億立方米,扣除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間的重複量2.1563億立方米,水資源總量為7.9533億立方米。根據新縣水資源量和供用水情況,並考慮出、入境水量、水庫蓄水變數和地下水儲存變數等因素影響,經分析估算,新縣水資源總量利用消耗率5.63%。
1.4.4 水旱災害概況
新中國成立以來,比較大的山洪災害共發生9次。發生年份分別為:1969年、1976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2016年。其中:1969年7月11日,全縣普降大到暴雨,田鋪鄉6小時降雨量為210.6毫米,24小時降雨量為321.1毫米,造成全縣山洪暴發,全縣共倒塌房屋301間,受災面積600畝,直接經濟損失1200萬元。
1976年,全縣暴雨,水榜村1小時降雨量為96.4毫米,造成山洪暴發,全縣有3座塘堰壩被沖毀,傷12人,受災面積達95公頃,倒塌房屋23間直接經濟損失1650萬元。
2003年6月下旬,我縣連續多次普降暴雨,形成洪澇災害。農作物受災面積900公頃,倒塌居民住房190間,損壞房屋256間,緊急轉移安置2890人,直接經濟損失3200萬元。
2004年7月17日至8月15日,我縣多次普降大到暴雨,特別是受14號颱風“雲娜”的影響,沙窩鎮受鎮最重。受災人口達3.1萬人,農作物受災面積達2000多公頃,倒塌房屋1480間,緊急轉移人口1193人,直接經濟損失5599萬元,災害還造成千斤鄉代灣村大范窪組施萍家4人死亡。
2005年7月6日至9月15日,我縣連續普降大到暴雨,形成較為嚴重的洪澇災害,受災人口達7.5萬人,農作物受災面積達5066公頃,倒塌居民住房177間,損壞房屋39間,直接經濟損失3942萬元。
2007年6月30日至7月14日,新縣連續普降大到暴雨,形成嚴重的洪澇災害,受災人口達8.12萬人,農作物受災面積3220公頃,其中絕收達632公頃,緊急轉移安置人口1.32萬人,倒塌居民住房368間,損壞房屋556間,直接經濟損失達10935萬元。
2008年8月15日至17日,我縣普降大到暴雨,形成較為嚴重的洪澇災害,受災人口達13500人,其中重災3000人,農作物受災面積498公頃,毀壞耕地面積193公頃,倒塌居民住房69間,損壞房屋337間,緊急轉移安置308人,直接經濟損失2637萬元。
2010年7月16日至17日,新縣普降大到暴雨,形成嚴重的洪澇災害,受災人口達82770人,農作物受災面積1580公頃,倒塌居民住房568間,損壞房屋2111間,緊急轉移安置27115人,直接經濟損失12972萬元。造成死亡2人,多人受傷。受災最重的鄉鎮為蘇河鎮,街道積水最深處達2米多。7月16日晚20時至21時30分1個半小時降雨量124毫米,約為50年一遇。
2016年6月30日17時至7月1日20時,新縣遭遇歷史上罕見的特大暴雨,造成了嚴重的洪澇災害。全縣89117人受災,6人死亡(其中1名兒童因外出玩耍意外溺亡)。據統計,全縣直接經濟損失達7.4億元,農作物受災4344.7公頃;房屋倒塌248戶620間,損毀房屋1152戶2775間;水利設施受損224處;損毀公路路基380.9公里、路面158.1公里、橋樑219座5865延米;強降雨造成山洪暴發,城區和部分鄉鎮街道嚴重內澇。
每年汛期,我縣均有大大小小的山洪災害發生,災害嚴重製約了我縣農村經濟的發展,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1.4.5 水利工程概況
全縣現有中型水庫2座,小型水庫133座,塘堰壩1.3萬餘處,總蓄水能力約1.98億立方米。
中型水庫:全縣2座中型水庫,總庫容1.05億立方米,其中興利庫容0.65億立方米,目前全部完成了除險加固。
小型水庫:全縣133座小型水庫,總庫容0.61億立方米,其中興利庫容0.45億立方米;已除險131座,五里崗、白龍池2座小型水庫由於地理位置交通不便未除險。這些工程已經制定了安全度汛方案和落實了防汛搶險措施,確保度汛安全。
潢河水系:
潢河河道全長44公里,流域面積223.92平方公里。
田鋪河河道全長38公里,流域面積83.203平方公里。
金牛河河道全長29公里,流域面積77.794平方公里。
錢河河道全長25公里,流域面積70.493平方公里。
晏家河河道全長22.6公里,流域面積200.66平方公里。
潑河河道全長345公里,流域面積172.626平方公里。
白露河水系:
白露河河道全長16.5公里,流域面積60.148平方公里。
熊河河道全長17公里,流域面積46.914平方公里。
羅漢河河道全長9.65公里,流域面積21.048平方公里。
竹竿河水系:
胡河河道全長20公里,流域面積82.784平方公里。
寨河水系:
寨河河道全長8.5公里,流域面積29.190平方公里。
倒水河水系:
倒水河河道全長18.5公里,流域面積83.87平方公里。
箭河河道全長17.5公里,流域面積77.324平方公里。
舉水水系:
九里沖河河道全長9公里,流域面積49.912平方公里。
中小型灌區:萬畝以上灌區(香山、長洲河、楊沖、石堰口、王溝)5條,乾、支渠長度65.2千米,萬畝以下灌渠207條,長度1182.6千米。全縣各類灌區多建於上世紀50年代未至70年代初,受當時條件限制,工程建設標準低、質量差,且配套不全,配水、排水、交通等設施基本未建。因此,灌溉時只能採取大水串灌、漫灌的原始方式,水量浪費十分嚴重;加之多數灌區已連續運行40年以上,維修養護跟不上,導致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減十分嚴重。目前,全縣中小型灌區大部分帶病運行,不能發揮正常灌溉效益,實灌面積大幅減少。
1.5 遵循原則
1.5.1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的原則。
1.5.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5.3 防汛抗旱要立足於“防大汛、抗大旱、搶大險、抗大災”,以防洪安全和集鎮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5.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5.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
1.5.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5.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指揮體系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
2.1.1 縣委、縣政府設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水利局。
2.1.2 香山水庫、長洲河水庫設立水庫防汛指揮部,負責兩座水庫的防汛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在香山水庫、長洲河水庫管理處。城關設立城關防汛指揮部,負責指揮城關防汛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
2.1.3 各鄉鎮(區、街道辦)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轄區防汛抗旱工作。
2.2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職責及組成
2.2.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職責
負責組織領導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防汛抗旱政策、法規和制度等,組織制訂主要河道防禦洪水方案和抗旱預案,及時掌握全縣汛情、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防汛抗旱工作總體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鄉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擔負防汛抗旱的領導責任,按照防汛抗旱分工實行包鄉鎮、包工程、包重點部位責任制。
2.2.2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成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由縣委書記任政委、縣長任指揮長,縣相關領導及縣人武部部長、公安局、水利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委辦、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發改委、團縣委、司法局、財政局、民政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安監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衛計委、教體局、文廣新局、農業局、林業局、商務局、公用事業局、旅遊局、郵政局、氣象局、縣直武裝部、水文站、供電公司、聯通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2.2.3 指揮部政委、指揮長、副指揮長及成員單位職責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職責是擬訂新縣防汛抗旱有關政策、規定和制度等,組織制訂主要河道防禦洪水方案和抗旱預案,及時掌握全縣雨情、汛情、旱情、災情,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和抗旱減災,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縣水利設施的水量,抓好洪水管理和抗旱水源管理工作,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政委、指揮長、副指揮長及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
政委、指揮長:負責全縣防汛抗旱全面工作,對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總責,統一組織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和救災工作。
副指揮長:協助指揮長協調、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和救災工作;協助指揮長協調、組織、調度全縣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防汛抗旱和救災工作;協助指揮長協調成員單位和縣直有關部門的防汛抗旱工作;協助指揮長調度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組織防汛抗旱形勢會商和防汛抗旱專家會商,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縣政府辦:負責全縣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協調。
縣發改委:指導防汛抗旱規劃和建設工作,負責防汛抗旱設施,重點工程除險加固建設、計畫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防汛抗旱宣傳工作。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預備役人員參加抗洪搶險救災。根據指揮部的要求和上級軍事部門的命令、批示,組織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加重大搶險救災行動,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民眾。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洪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水旱災害的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災情信息。負責組織、協調水旱災區救災和受災民眾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縣防汛抗旱和救災經費預算,及時下撥中央、省、市專項經費並監督使用。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監測、預防地質災害。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土石流等地質災害勘察、監測、防治等。
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全縣集鎮和縣城防洪抗旱規劃制訂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集鎮和縣城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組織地方做好公路、水運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橋樑)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責成項目業主強行清除礙洪設施。配合水利部門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護。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的運輸工作。
縣水利局:歸口管理全縣防汛抗旱工程。負責組織、指導全縣防洪排澇和抗旱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督促和協助鄉鎮政府完成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負責河道洪水的監測、預報信息收集與傳遞。負責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業的防洪安全。
縣農業局:及時收集、整理和反映農業旱、澇等災情信息。指導農業防汛抗旱和災後農業救災、生產恢復。指導災區調整農業結構、推廣農用旱作農業節水技術。
縣林業局:負責做好林區防汛工作;掌握河道、行洪通道內違章植樹情況,做好清障工作,保證行洪安全。
縣衛計委: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災害發生後,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指揮部提供水旱災區疫情與防治信息,組織衛計部門和醫療衛計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縣教體局:負責全縣學校防禦洪水災害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制訂保證學生安全的各項措施,加強對學生的防洪安全教育。
縣旅遊局:負責旅遊景點以及設施的安全管理,汛期根據天氣情況合理調整旅遊線路,確保遊客安全。
縣文廣新局:負責組織指導電台、電視台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報導經指揮部審定的汛情、旱情、災情。
縣安監局: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汛期安全生產工作,在汛期特別要加強對水上船隻、采砂及其他重要工程設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從氣象角度對影響汛情、旱情的天氣形勢作出監測、分析和預測。汛期及時對重要天象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流動預報,並向指揮部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
團縣委:負責組織動員全縣共青團員和青年,積極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縣武警中隊:負責組織武警官兵實施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參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的搶險工作。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民眾。
縣農機局:負責防汛抗旱機械設備調配。
縣供電公司:負責所轄輸、變、配電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及本行業的防汛管理;保障防汛、搶險和排澇閘站及抗旱工程的電力供應。
縣移動、聯通、電信公司:負責公共通信設施的防洪建設和維護;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據汛情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
縣商務局、供銷社、物流中心:加強對災區重要商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控,負責協調防汛抗旱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物資的組織、供應。
中石化新縣分公司、中石油新縣分公司:負責全縣防汛抗旱油料供應。
縣郵政公司:負責所轄郵政設施防洪安全,保證防汛抗旱郵件迅速準確傳遞。
縣火車站:負責所轄鐵路、橋涵等工程設施的防洪安全;做好汛期列車安全調度,優先運送防汛搶險、抗旱救災的物資設備和防疫人員。
縣水文站:負責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墒情及洪水預測預報信息。
2.2.4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制訂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重點地區的抗旱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檢查、督促全縣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鄉鎮制定和實施防禦洪水方案和抗旱預案;指導、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制訂防禦洪水方案和抗旱預案並組織實施;督促指導設障單位和個人清除河道管理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組織、指導防汛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建設。
2.3 緊急狀態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內設應急機構及職責
當發生超標準洪水和特大幹旱時,在縣防指的統一領導下,其下設的8個職能工作組要立即開展抗洪搶險、抗旱減災及救災工作。工作組實行組長單位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各組長單位和成員單位均由主要領導負責,並指定一名副科級分管領導同志作為聯繫人,負責具體工作,確保工作聯絡和政令暢通。
2.3.1 調度指揮組
(1)組長:縣政府主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縣長。
(2)成員:由縣人武部及縣水利局、縣武警中隊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3)職責:按照市防辦制定的中型水利工程汛期調度運用計畫進行調度;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汛期調度運用計畫並進行調度;根據氣象水文組預報建議,對全縣防洪抗旱工程實施調度和監督管理;協調指揮其他工作組的工作。
2.3.2 氣象水文組
(1)組長:縣氣象局局長。
(2)成員:由縣氣象局水利局、縣國土資源局、水文站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密切監測天氣變化,迅速發布雨情、水情、汛情信息,及時提供短、中、長期天氣預報和洪水預報;對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預報、預警。
2.3.3 搶險救援組
(1)組長:縣人武部部長。
(2)成員:由縣人武部、團縣委、縣水利局、公安局、縣武警中隊、交通運輸局、安監局、住建局、供電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縣火車站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掌握各級搶險隊伍的基本情況;督促指導防汛搶險專業隊伍對一般險情進行搶護,協調駐新部隊、武警參加重大險情搶護;督促指導受洪水圍困人員的營救、救援和受洪水威脅地區民眾的安全轉移;保障搶險隊伍、機械設備、搶險物資正常進入現場,督促維護受災地區治安秩序;為抗洪搶險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2.3.4 後勤保障組
(1)組長:縣財政局局長。
(2)成員:由縣財政局、水利局、民政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商務局、供銷社、供電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中石油、中石化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協調組織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物資器械;協調組織防汛抗旱應急搶險車輛;協調通信保障,電力、油料等後勤供應;保障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經費。
2.3.5 救災重建組
(1)組長:縣民政局局長。
(2)成員:由縣民政局、發改委、團縣委、財政局、交通運輸局、衛計委、農業局、水利局、公安局、教體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供銷社、農機局、供電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妥善安置臨時緊急轉移民眾的生活和學校教學,做好受災地區民眾的吃、穿、住、醫和供水等生活保障;督促做好搶救傷病員、災區消毒和防疫工作;指導受災民眾開展生產自救;督促加快水毀水利、電力、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修復;恢復水毀校舍,維護教學秩序;督促加快城鎮基礎設施的恢復,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督促醫療衛計等其他基礎設施的維修和重建。
2.3.6 新聞宣傳組
(1)組長:縣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2)成員:由縣委宣傳部、文廣新局、水利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組織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宣傳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災工作;根據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的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及時向社會公布防汛抗旱信息;宣傳普及防汛、抗旱、防災避災知識,提高幹部民眾水患意識;宣傳抗洪搶險中的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
2.3.7 督查督導組
(1)組長:縣政府督查室主任。
(2)成員:由縣政府督查室、水利局、安監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3)職責:督查各級行政首長防汛抗旱責任制、各部門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災部署的落實情況;對違反防汛抗旱紀律或工作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建議提請有關單位組織調查處理並實施責任追究。
2.3.8 專家會商組
(1)組長:縣水利局局長。
(2)成員:由縣水利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氣象局、水文站等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
(3)職責:掌握全縣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災情況,研究解決防汛抗洪及抗旱救災重大技術問題;現場指導防汛抗洪及抗旱救災工作。
三、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信息
(1)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氣象、水文部門應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縣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雹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河流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強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規定時段內及時報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信息
3.1.2.1 堤防工程信息
當河流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將堤防工程運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每日9時前向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2小時內報上級防汛指揮機構。
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負責人、技術責任人、通訊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於加強指導或做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3.1.2.2 水庫工程信息
3.1.2.2.1 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強監測,並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將工程運行狀況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小II型以上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4小時內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1.2.2.2 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
3.1.2.2.3 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民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 洪澇災害信息
3.1.3.1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3.1.3.2 洪澇災情發生後,有關部門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4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1.3.3 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部和香山、長洲河、城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3.2.1.1 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3.2.1.2 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2.1.3 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3.2.1.4 預案準備。修訂完善防汛抗旱預案和河道、水庫、水閘及城鎮防汛應急預案、山洪災害防禦預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重要水源工程調度方案。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河道堤防險工險段,制訂工程搶險方案。預案要形成體系,上下銜接,點、線、面相結合。
3.2.1.5 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足額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和抗旱設施,合理配置,以應急需。
3.2.1.6 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和防汛抗旱專網,確保防汛抗旱通信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3.2.1.7 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3.2.1.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並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 河流洪水預警
3.2.2.1 當河流即將出現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趨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3.2.2.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
3.2.3 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立即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轉移。
3.2.4 山洪災害預警
在山洪災害威脅區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山洪災害防禦預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職責,及時收集雨量站、水位站觀測數據,加強對水庫及山洪地質災害危險區域的監測。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不斷完善縣、鄉、村、組、戶五級防禦體系,落實各級責任人職責,第一時間傳遞預警信息,確保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將危險區民眾轉移到安全地帶。
3.2.5 乾旱災害預警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和乾旱災害統計隊伍,實時掌握旱情、災情,及時預報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加強抗旱服務網路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
3.2.6 供水危機預警
當發生供水水源嚴重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長時間中斷、供水水質被嚴重侵害等重大供水危機情況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用水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
3.3 預警支持系統
3.3.1 洪水、乾旱風險圖
3.3.1.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地區的城區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乾旱風險圖。縣城城區洪水風險圖由縣城關防汛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其餘由鄉鎮區負責。
3.3.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乾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民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防禦洪水方案
3.3.2.1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防禦河流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河流洪水。
3.3.2.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變化情況,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
3.3.2.3 各類防禦河流洪水預案和防洪調度方案,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凡經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均具有權威性和法規效力,有關地區應堅決貫徹執行。
3.3.3 抗旱預案
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制抗旱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乾旱災害。
四、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澇、旱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應急回響行動分為四級。
4.1.2 進入汛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式。
4.1.3 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並視災害情況,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若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應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或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等突發事件,要立即核實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迅速調查事件發生原因。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等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4 因水旱災害衍生的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4.2 Ⅰ級應急回響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4.2.1.1 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發生超標準洪水(超保證水位),新縣站水位超85.50米;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4.2.1.2 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2.1.3 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垮壩(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庫為下游有集鎮、學校、企業及重要交通設施的水庫,下同)。
4.2.1.4 轉移人數達1000人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
4.2.1.5 全縣農作物受旱面積達全縣常用耕地面積的80%(29.21萬畝)以上,或因旱造成臨時性農村飲水困難人口在65%(18.67萬人)以上。
4.2.1.6 縣城區或8個以上鄉鎮區政府所在地發生極度乾旱,因旱日供水量不足正常日供水量的70%,出現極為嚴重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4.2.2 Ⅰ級回響行動
4.2.2.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持會商,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參加。啟動經批准的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並將情況上報縣委、縣政府。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慰問、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情況嚴重時,提請縣委常委會聽取匯報並作出部署。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並在24小時內派專家組赴第一線加強技術指導。縣防汛辦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在新縣電視台新聞欄目內滾動播放,並報導汛情及抗洪搶險措施。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交通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保障。商務、供銷、物流中心為災區提供重要商品物資的組織和供應。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計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計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當地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抗洪搶險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好社會秩序。其他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2.2.2 有關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民眾,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確保全全,及時控制險情或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縣防指。相關鄉鎮(區、街道辦)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支持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2.2.3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汛情、旱情、災情的發生髮展和抗洪搶險、抗旱減災、救災需要,及時提請縣人武部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全力投入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受災地區的人民政府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相關規定,行使權力。
4.3 Ⅱ級應急回響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4.3.1.1 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達到以下水位,新縣站水位超85.00米,且預報水位繼續上漲;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3.1.2 主要防洪河道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4.3.1.3 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4.3.1.4 轉移人數達50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
4.3.1.5 全縣農作物受旱面積達全縣常用耕地面積60%(21.91萬畝)以上,或因旱造成臨時性農村飲水困難人口達50%(14.37萬人)以上。
4.3.1.6 縣城區或8個以上鄉鎮區政府所在地發生重度乾旱,因旱日供水量不足正常日供水量的80%,出現較為嚴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4.3.2 Ⅱ級回響行動
4.3.2.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持會商,指揮部成員單位成員參加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縣政府,由成員單位將情況通報各自單位。縣防汛辦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和重點工程的調度,並在24小時內派出由指揮部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縣防汛辦不定期在新縣有線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計部門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3.2.2 有關鄉鎮(區、街道辦)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II級應急回響,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民眾,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縣防指。有關鄉鎮(區、街道辦)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支持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2.3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汛情、旱情、災情的發生髮展和抗洪搶險、抗旱減災、救災的需要,提請縣人武部組織民兵搶險隊伍參加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按照責任分工投入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受災地區的人民政府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乾旱預測預報,派員協助縣工作組和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提出參考意見,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4 Ⅲ級應急回響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4.4.1.1 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達到以下水位,新縣站水位超84.50米,且預報水位繼續上漲;數鄉鎮(區)同時發生洪澇災害;一個鄉鎮(區)發生較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4.4.1.2 河道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4.4.1.3 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較大險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4.4.1.4 轉移人數達10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4.4.1.5 全縣農作物受旱面積達全縣常用耕地面積的40%(14.6萬畝)以上,或因旱造成臨時性農村飲水困難人口達30%(8.6萬人)以上。
4.4.1.6 縣城區或8個以上鄉鎮(區、街道辦)政府所在地發生中度乾旱,因旱日供水量不足正常日供水量的90%,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4.4.2 Ⅲ級回響行動
4.4.2.1 由水利局局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分管縣長。水利局在24小時內派工作組、專家組,指導鄉鎮區防汛抗旱工作,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
4.4.2.2 有關鄉鎮(區、街道辦)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專業技術人員赴一線參加防汛抗旱工作,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縣防指;在縣級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有關鄉鎮(區、街道辦)組織民兵巡壩巡堤查險,及時控制險情。衛計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計防疫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4.5 Ⅳ級應急回響
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4.5.1.1 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達到以下水位,新縣站水位超84.00米,且預報水位繼續上漲;數鄉鎮(區)同時發生一般洪水(一般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4.5.1.2 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現險情,中小型河道出現較大險情。
4.5.1.3 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險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庫發生較大險情;重點大塘出現險情。
4.5.1.4 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
4.5.1.5 全縣農作物受旱面積達全縣常用耕地面積的30%(10.96萬畝)以上,或因旱造成臨時性農村飲水困難人口達15%(85萬人)以上。
4.5.1.6 4個以上鄉鎮(區、街道辦)政府所在地發生中度乾旱,因旱日供水量不足正常日供水量的90%,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4.5.2 Ⅳ級回響行動
4.5.2.1 縣防汛辦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將情況上報縣人民政府並通報成員單位。
4.5.2.2 有關鄉鎮(區、街道辦)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採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專業技術人員赴一線參加防汛抗旱工作;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縣防辦。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回響措施
4.6.1 河流洪水
4.6.1.1 當河流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專業和民眾防汛隊伍加強巡查,必要時可申請動用預備役部隊和武警部隊參加重點險工險段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4.6.1.2 當河流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河流水情和洪水預報,按規定的許可權和防禦洪水方案,按照“先人後物,先易後難”的要求,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安全轉移民眾。
4.6.2 山洪災害
4.6.2.1 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縣水利、國土、氣象、民政、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4.6.2.2 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及時發出警報,對緊急轉移民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通知相關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4.6.2.3 轉移受威脅地區的民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幼病殘後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或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6.2.4 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裝部隊和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4.6.2.5 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水利、國土、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4.6.2.6 如山洪土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採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6.3 堤防決口、水庫潰壩
4.6.3.1 當出現堤防決口、水庫潰壩前期徵兆時,當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並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大河幹流堤防決口或小Ⅱ型以上水庫垮壩事件應立即報告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6.3.2 堤防決口、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民眾轉移,並根據情況搶築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4.6.3.3 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調度有關水利工程,明確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搶護。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領導應立即帶領相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趕赴現場指導。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4.7.3 屬一般性的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許可權,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許可權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後,可上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7.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7.5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縣政府,並及時續報。
4.8 指揮和調度
4.8.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並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8.2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規定的處置程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8.3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9 搶險救災
4.9.1 出現水旱災害或水庫、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繫。
4.9.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9.3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大河幹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並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隊等實施。
4.9.4 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10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套用。
4.10.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10.3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民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對轉移的民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民眾,保證基本生活。
4.10.6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計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計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2 信息發布
4.12.1 防汛抗旱信息的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審核和發布。
4.12.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會同縣民政局審核和發布。
4.13 應急結束
4.13.1 當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防洪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4.13.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五、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3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5.2.1.1 全縣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5.2.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5.2.2.1 防汛隊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5.2.2.2 防汛搶險隊伍分為:民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縣人武部組建防汛機動搶險隊、縣武警中隊組建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民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5.2.2.3 調動防汛機動搶險隊程式: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調動;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由縣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
5.2.2.4 人武部組建的防汛機動搶險隊調動程式: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向縣政府提出調動申請,由縣政府批准,縣人武部負責指揮。
5.2.2.5 縣武警中隊組建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調動程式:縣委、縣政府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由縣政府向市武警支隊提出申請,獲許後辦理有關手續。在緊急情況下,縣武警中隊可邊行動邊報告,縣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檔案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及發生地點、受災區域和程式、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
5.2.3 供電保障
供電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負責民眾安全轉移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
5.2.5 醫療保障
醫療衛計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計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 物資保障
5.2.7.1 物資儲備
5.2.7.1.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指定儲備的物資由物資儲備單位負責儲備。物資種類及數量按防洪預案落實到單位。
5.2.7.1.2 縣儲備物資數量不足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申請調撥防汛物資。
5.2.7.1.3 各鄉鎮區及水利工程應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物資,當鄉鎮區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需要時,應及時啟動縣儲備物資。
5.2.7.1.4 乾旱頻繁發生鄉鎮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5.2.7.2 物資調撥
5.2.7.2.1 縣防汛物資調撥原則:先調用縣防汛物資,在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調用其他鄉鎮區的防汛儲備物資。防汛物資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搶險。
5.2.7.2.2 縣防汛物資調撥程式: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由縣防汛辦公室向代儲單位下達調令。
5.2.8 資金保障
5.2.8.1 中央財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用於補助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鄉鎮(區、街道辦)。縣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縣內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5.2.8.2 國家設立的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規定的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可在河道防洪保護區範圍內徵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5.2.9 社會動員保障
5.2.9.1 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5.2.9.2 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情況,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2.9.3 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5.2.9.4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奮力抗災減災。
5.3 技術保障
5.3.1 改進水情信息採集系統,使水情信息在30分鐘內傳到縣防汛辦。
5.3.2 加強和改進與鄉鎮區信息系統。
5.3.3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傳、培訓和演習
5.4.1 公眾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當主要河道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且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大範圍發生嚴重旱情、且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許可權,由本轄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2 培訓
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辦公室統一組織培訓。
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組織培訓。培訓課程設定要合理規範,保證培訓質量。
5.4.3 演習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
專業搶險隊伍必須根據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每年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習,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
六、善後工作
6.1 救災
6.1.1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人民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民眾,做好受災民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民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3 衛計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4 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和抗旱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6.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6.3.2 遭到毀壞的交通、供電、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徵求社會各界和民眾對防汛抗旱工作和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汛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七、附 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原則上每5年對本預案修編一次,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各鄉鎮(區、街道辦)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香山、長洲河及城關防汛指揮部辦公室,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轄區、本單位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7.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