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為了統籌發展和安全,健全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制定的預案。

2023年12月29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3〕11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應急指揮機構 
2.2  區縣層面應急指揮機構 
2.3  現場指揮機構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 
3.2  預防 
3.3  預警 
3.4  信息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4.2  回響措施 
4.3  回響終止 
5  善後工作 
5.1  損害評估 
5.2  事件調查 
5.3  善後處置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物資、裝備與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4  技術保障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2  預案解釋 
8.3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統籌發展和安全,健全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各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以及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外發生的、可能影響重慶市環境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與輻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按照《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開展。在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發生的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的應對工作,按照《重慶市水上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重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等有關規定開展。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人民至上、防應結合,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政府領導、部門聯動、企業主體、社會救援、專家支持,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則。
1.5  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級。
1.5.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3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造成跨區縣行政區域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縣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條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應急指揮機構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工作需要,成立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工作。市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下設專家組)、應急監測、醫學救援、應急保障、輿論引導、社會穩定、善後工作、事件調查等工作組(各工作組職責見附屬檔案1)。
2.2  區縣層面應急指揮機構
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縣政府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牽頭應對,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加強工作指導和技術支持。
2.3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區縣政府,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學救援、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善後安撫、輿論引導、事件調查等各項工作。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指揮部在區縣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基礎上成立市、區縣聯合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市、區縣兩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聯合開展各項應對工作。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建立完善環境安全監測體系。生態環境、規劃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生健康、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監測,通過多種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關信息。應急管理、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定期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進行檢查。要加強信息共享,發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隱患的,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3.2  預防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管理,督促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識別、登記、評估和防控工作,並根據存在的風險隱患情況,完善和最佳化應急預案。要加強對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的檢查,及時發現環境安全隱患,督促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及時整改。要督促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並及時整改環境安全隱患;定期檢測、維護有關報警裝置、應急設施設備;結合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需要,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設備、物資、器材,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要按規定將風險評估報告、應急預案、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報所在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
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致使生態破壞、少量人員中毒傷亡的,發布藍色預警。
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可能對長江、嘉陵江、烏江幹流造成污染,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致使較大生態破壞、較多人員中毒傷亡的,發布黃色預警。
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致使生態破壞嚴重、眾多人員中毒傷亡的,發布橙色預警。
情況危急,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致使重大生態破壞、重大人員傷亡的,發布紅色預警。
生態環境部對預警級別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2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內容,可以通過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平台或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息、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當面告知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
藍色和黃色預警信息由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發布,橙色和紅色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發布。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向同級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3.3.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視情況啟動應急回響程式。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有關企業加強環境監管,立即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實時掌握污染動態。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有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3.4  預警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並停止採取有關措施。
3.4  信息報告
3.4.1  信息收集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應急值守,強化崗位責任制,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在崗值班制度。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通過網路輿情監測、生態環境監測、民眾投訴舉報等多種渠道,主動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收集、甄別,預判事件級別,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有關情況並通報本級生態環境部門。
3.4.2  報送途徑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向所在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事態發展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有關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接報後,要立即向所在區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有關企業或生產經營者也可通過“12345一號通”政務服務熱線向市政府報告,或通過(023)89112369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可能(已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採取一切措施儘快掌握情況,30分鐘內向市政府總值班室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市應急局。市政府總值班室、市生態環境局分別向國務院總值班室、生態環境部報告。
3.4.3  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內容。
3.4.4  信息續報
對首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每天不少於1次。信息續報要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監測數據、發生原因、過程、進展情況、趨勢分析、危害程度以及採取的措施、效果等情況,並附應急監測快報、監測點位分布圖、污染分布及變化趨勢圖等資料。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1個工作日內要進行終報,包括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等。
3.4.5  信息通報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相鄰行政區域通報的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4個等級。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會商後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決定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市政府牽頭應對。初判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區縣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會商後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報事發地區縣政府批准決定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區縣政府負責應對。
應急回響啟動後,應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和發展態勢適時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  回響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開展先期處置,第一時間通告周邊區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採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員傷亡。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迅速明確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保護人員生命安全,減少和消除環境污染。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4.2.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切斷和控制廠(場)內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進入外環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廢水(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無法處置進入外環境的污染物時,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事發地區縣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等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採取限制生產、停產等臨時性應急措施。
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交通、衛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門督促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開展處置;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無法處置時,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交通、衛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門,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公安、交通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督促涉事企業(運輸單位或供貨單位)或生產經營者開展處置;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無法處置時,公安、交通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對水上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交通、海事部門要分別在管轄區域內會同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督促涉事企業(運輸單位或供貨單位)或生產經營者開展處置;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無法處置時,交通、海事部門要分別會同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如遇涉事企業或生產經營者不明,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對污染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和個人,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調集設備並組織救援力量進行處置。
4.2.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及影響區域氣象、地理環境和人員密集度等情況,設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防護區,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確保其生命健康安全,並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
4.2.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並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採取保護公眾健康措施。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醫學救援。做好對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4  應急監測
加強對大氣、水體、土壤等的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制定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明確監測方法、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確定污染範圍和程度,掌握污染態勢,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2.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影響地區的市場供應情況及有關社會反映,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集體中毒事件等。
4.2.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信、微博、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損害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密切關注輿情動態,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4.2.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的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  回響終止
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條件已經排除,事態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造成的環境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專家組進行評估認定,提出回響終止的建議,由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終止應急回響。
5  善後工作
5.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
5.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善後處置
事發地區縣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對受污染、受破壞的生態環境採取措施予以恢復,對清除污染效果進行評估。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有關理賠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環境監測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有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等工作,提高回響能力和應對能力。要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督促其為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評估污染損害、開展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2  物資、裝備與資金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結合轄區內環境風險特徵,分級分類儲備污染源切斷、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護、應急通信和指揮以及應急監測等物資裝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儲備,保障應急裝備、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存儲、調撥、供給。要加強對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的動態管理,將環境應急物資儲備統籌納入應急物資庫建設。財政部門要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所需必要經費。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保障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要加強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運輸等運力協調,保障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運輸。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資運輸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6.4  技術保障
依託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支持環境應急先進技術和裝備的研發。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向公眾宣傳本預案有關的環境應急知識,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部門應急聯動水平,提升公眾應急防範意識。要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加強對重點環境風險源管理人員的培訓,確保其熟悉應急處置程式和要求,做好實施應急預案各項準備。要定期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要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不超過5年。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注重與本預案有關內容的銜接。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渝府辦發〔2016〕2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6年2月5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渝府辦發〔2016〕22號)。隨著機構改革工作深入實施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面臨的環境風險、環境應急資源等不同程度發生調整或者變化。為適應新形勢下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健全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守牢美麗重慶建設環境安全底線,修訂本預案。
二、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各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以及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外發生的、可能影響重慶市環境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與輻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按照《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開展。在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發生的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的應對工作,按照《重慶市水上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重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等有關規定開展。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應急預案》共包括總則、組織指揮體系、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善後工作、應急保障、宣傳培訓和演練、附則等8個部分,以及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工作組職責、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流程圖、生態環境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通訊錄、市級環境應急專家庫等4個附屬檔案,主要對以下5個方面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組織指揮體系。明確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工作需要,成立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補充完善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組成。
(二)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按照市政府及生態環境部相關檔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新增應急值守、信息收集、信息甄別、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等內容。
(三)應急回響。新增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等內容,明確不同等級應急回響的啟動流程,並新增了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流程圖。
(四)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工作組職責。根據《重慶市機構改革方案》,對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工作組的機構名稱和應急職責進行更新或修訂。
(五)其他。對生態環境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通訊錄、市級環境應急專家庫等進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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