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是為了有效預防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規範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控制、減輕和消除對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水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維護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水體環境安全,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的預案。
2024年6月,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渝府辦發〔2024〕56號
發布通知,內容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4〕5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15日
內容全文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區縣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3 現場指揮機構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
3.2 預防
3.3 預警
3.4 信息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4.2 回響措施
4.3 回響終止
5 善後工作
5.1 損害評估
5.2 事件調查
5.3 善後處置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物資、裝備與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4 技術保障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2 預案解釋
8.3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規範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控制、減輕和消除對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水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維護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水體環境安全,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有關區縣(自治縣,含萬州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長壽區、江津區、開州區、武隆區、豐都縣、忠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以下統稱區縣)發生的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以及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外發生的、可能影響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水環境安全的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
《重慶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重慶市水上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中對防範和處置次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積極預防,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分類管理,專家支持、社會參與,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等原則。
1.5 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按照事件嚴重程度,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級。
1.5.1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特別重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特別重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長江三峽庫區幹流、支流發生大面積水華(藻類數量達到108個/升且區段河長≥10公里)並造成嚴重的飲用水水源污染、生態破壞或漁業損失的;庫區幹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且區段河長≥10公里),嚴重影響航運的。
1.5.2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重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重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區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長江三峽庫區幹流、支流發生大面積水華(藻類數量達到108個/升且區段河長≥6公里)並造成較為嚴重的飲用水水源污染、生態破壞或漁業損失的;庫區幹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且區段河長≥6公里),嚴重影響航運的;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
1.5.3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較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較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長江三峽庫區幹流、支流發生大面積水華(藻類數量達到108個/升且區段河長≥3公里)並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生態破壞或漁業損失的;庫區幹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且區段河長≥3公里),對航運產生影響的;造成跨區縣行政區域較大影響的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
1.5.4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一般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一般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長江三峽庫區幹流、支流發生大面積水華(藻類數量達到108個/升且區段河長<3公里)並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生態破壞或漁業損失的;對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較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條件的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工作需要,成立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長,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工作。市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應急監測、醫學救援、應急保障、輿論引導、社會穩定、善後工作、事件調查等工作組(各工作組職責見附屬檔案1)。
2.2 區縣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一般、較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由事發地區縣政府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牽頭應對,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加強工作指導和技術支持。涉及兩個以上區縣的,由事發地區縣政府牽頭應對,其他區縣密切配合。
2.3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一般、較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對工作的區縣政府,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負責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學救援、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善後安撫、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事件調查等各項工作。發生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時,市指揮部在區縣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基礎上成立市、區縣聯合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市、區縣兩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聯合開展各項應對工作。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建立完善水環境安全監測體系,加強日常水環境安全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要通過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水環境質量人工監測、污染源線上監測等技術手段,監測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水質狀況;水利、水文部門要通過水文水資源監測、水土流失監測等技術手段,監測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水文情勢和水質狀況;城市供水管理部門要通過城市飲用水水質監測等技術手段,監測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城市供水水廠管網水、出廠水水質情況;衛生健康部門要通過飲用水水質監測等技術手段,監測城市供水水廠供水水質情況;公安、交通運輸、海事部門要建立健全交通調度體系,監管車輛、船舶的通行、通航情況;應急管理部門要利用企業安全監控系統,監測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情況。
要加強監測數據共享,發現可能導致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風險隱患的,及時通報情況。
3.2 預防
3.2.1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建立水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整合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運輸(含港航)、海事、城市管理、規劃自然資源、水利等有關部門的各類水環境安全預警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3.2.2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建立風險評估、聯防聯控以及聯席會議制度。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責對水環境信息,生產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預警信息,以及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實現聯防聯控。要對可能引發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各類排污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貯存、運輸的單位及場所,易發地質災害的區域,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時消除隱患。要督促存在環境風險的企業或生產經營者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將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和環境應急預案報所在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設備、物資和器材,組織人員開展環境應急培訓和演練;建立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隱患,定期檢測維護有關報警裝置和應急設施設備,確保正常使用。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預警,參照《重慶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3.3.2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內容,可以通過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平台或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息、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當面告知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廣播站、電視台、報社、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藍色和黃色預警信息由區縣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發布,橙色和紅色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發布。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分析研判、會商基礎上,及時向同級政府提出預警建議。
3.3.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可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視情況啟動應急回響程式。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的有關企業加強環境監管,及時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實時掌握污染動態。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加強有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3.4 預警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確認不可能發生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並停止採取有關措施。
3.4 信息報告
3.4.1 信息收集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應急值守,強化崗位責任制,嚴格落實值班值守制度。各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通過網路輿情監測、生態環境監測、民眾投訴舉報等多種渠道,對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信息進行收集、甄別,預判事件級別,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並通報本級生態環境部門。
3.4.2 報送途徑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車輛或船舶所屬單位、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向所在區縣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港航)、海事等部門報告事態發展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也可通過值班電話(023)89112369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或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初判為重大敏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落實重大敏感突發環境事件1小時報告、現場直報和並行報告等信息報告制度。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儘快掌握情況,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政府總值班室、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分別向國務院總值班室、生態環境部報告。
3.4.3 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影響範圍、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內容。
3.4.4 信息續報
對首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每天不少於1次。信息續報要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監測數據、發生原因、過程、進展情況、趨勢分析、危害程度以及採取的措施、效果等情況,並附應急監測快報、監測點位分布圖、污染分布及變化趨勢圖等資料。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1個工作日內要進行終報,包括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等。
3.4.5 信息通報
發生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引發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相鄰行政區域通報的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信息。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根據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4個等級。
初判發生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會商後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決定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市政府牽頭應對。初判發生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較大、一般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區縣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會商後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報事發地區縣政府批准決定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區縣政府牽頭應對。
應急回響啟動後,應當根據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和發展態勢適時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 回響措施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車輛或船舶所屬單位、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開展先期處置,第一時間通告周邊區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採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員傷亡和水環境污染。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迅速趕赴現場,視情成立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保護人員生命安全,減少和消除水環境污染。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4.2.1 現場污染處置
事發地區縣政府組織制定污染處置方案,組織救援力量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降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等污染處理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
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引發的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港航)、衛生健康、公安、消防、海事等部門,督促涉事單位或者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切斷和控制廠(場)內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廢水、廢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繼續進入外部環境,造成事態擴大。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引發的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交通運輸(港航)、公安、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消防、海事等部門,查明泄漏物質種類、數量和污染範圍,督促涉事車輛運輸單位、供貨單位或者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開展處置。對水上交通事故引發的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海事、交通運輸(港航)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職責管轄範圍,會同公安、消防、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確定泄漏源、泄漏危險貨物種類、污染範圍等,採取針對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時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進行污染物攔截,控制污染範圍,處理泄漏物。對企業或生產經營者非正常排污引發的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公安、消防、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港航)、海事、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水利等部門查明涉事單位和污染來源,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督促涉事單位或者調集設備組織救援力量進行污染處置。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發生大面積水華時,城市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協調救援力量開展水面漂浮物清理、打撈工作。
4.2.2 應急供水保障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時,事發地區縣政府組織有關供水單位加大混凝、沉澱、過濾和消毒力度,或採取預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應急處理措施,確保供水安全。當供水水質安全無法保障時,應立即停止取水,並採取啟用備用水源、水廠間調劑補給、罐車送水、瓶裝水供應、臨時工程供水等緊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2.3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事發地及影響區域的氣象、地理環境和人員密集度等情況,設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防護區,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區域的居民,確保其生命健康安全,並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
4.2.4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並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採取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醫學救援。做好對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5 應急監測
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對受影響區域水質、下游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自來水廠取水和供水水質的應急監測工作。根據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制定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篩選監測指標、明確監測方法、監測布點和監測頻次,調配應急監測人員、儀器設備、船舶、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確定污染範圍和程度,掌握污染態勢。對造成跨行政區域污染的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上下游區縣應制定聯合應急監測方案,明確採樣斷面、時間與頻次,統一監測指標與分析方法,及時共享數據信息,確保上下游區縣之間監測數據互通互認。
4.2.6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影響地區的市場供應情況及有關社會反映,加強對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產品、食品、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引發集體中毒事件等。
4.2.7 信息發布及輿論引導
通過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多種形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信、微博、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有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涉及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密切關注輿情動態,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4.2.8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的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 回響終止
引發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因素已經排除、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造成的水環境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專家組進行評估認定,提出回響終止的建議,由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終止應急回響。
5 善後工作
5.1 損害評估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
5.2 事件調查
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職權劃分,根據事件類型、事件等級以及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善後處置
事發地區縣政府要及時制定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對受污染、受破壞的生態環境採取措施予以恢復,對清除污染效果進行評估。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積極支持或指導事發地區縣政府開展善後處置工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有關理賠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環境監測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等要積極參加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等工作,提高回響能力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督促其為制定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評估污染損害、開展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2 物資、裝備與資金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結合轄區內環境風險特徵,分級分類儲備污染源切斷、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護、應急通信和指揮以及應急監測等物資裝備,鼓勵支持應急物資社會化儲備,保障應急裝備、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存儲、調撥、供給。要加強對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儲備的動態管理,將環境應急物資儲備統籌納入應急物資庫建設。財政部門要保障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開展應急處置指揮部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應急處置指揮部通信網路暢通。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運輸保障體系,保障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運輸。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資運輸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6.4 技術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水環境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工作的能力建設,積極儲備技術力量,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要落實“找空間、定方案、抓演練”三個要素,編制流域“一河一策一圖”環境應急回響方案,提前做好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技術保障應急準備。要依託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流域、水文、水質、飲用水水源地、風險源、污染源等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向公眾宣傳本預案有關的環境應急知識,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部門應急聯動水平,提升公眾應急防範意識。要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加強對重點環境風險源管理人員的培訓,確保其熟悉應急處置程式和要求,做好實施應急預案各項準備。要定期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要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不超過5年。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或工作方案,並注重與本預案有關內容的銜接。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渝府辦發〔2017〕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工作組職責
2.長江三峽庫區重慶流域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回響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