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重慶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是為了規範重慶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搶險和應急處理機制,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農村供水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提高農村供水突發事件處置能力,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編制的預案。

2023年9月,重慶市水利局印發《重慶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水利局
  • 文號:渝水農水〔202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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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重慶市水利局 關於印發《重慶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渝水農水〔2023〕14號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為強化全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提高農村供水突發事件“四預”能力,最大限度減輕突發事件對農村供水保障造成的不利影響,切實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我局組織編制了《重慶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現予印發。試行期兩年,試行期間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
重慶市水利局
2023年9月25日

內容全文

目 錄
1 總則 1
1.1 編制目的 1
1.2 編制依據 1
1.3 工作原則 3
1.4 適用範圍 4
1.5 應急供水標準 4
2 供水突發事件分類與分級 5
2.1 供水突發事件分類 5
2.2 供水突發事件等級劃分 6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8
3.1 市級層面組織機構 8
3.2 區縣層面組織機構 9
3.3 鄉鎮及供水單位層面組織機構 10
4 預防機制 11
4.1 監測 11
4.2 預防準備 12
4.3 工作提示 13
5 應急回響 15
5.1 先期處置 15
5.2 回響分級 15
5.3 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Ⅳ級應急回響 15
5.4 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II級應急回響 17
5.5 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Ⅱ級應急回響 19
5.6 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Ⅰ級應急回響 21
5.7 應急信息報告制度 23
6.1 善後處置 25
6.2 調查評估 25
6.3 恢復重建 25
6.4 獎懲追責 26
7 應急保障 27
7.1 制度保障 27
7.2 通信保障 27
7.3 隊伍保障 27
7.4 物資保障 27
7.5 交通運輸保障 28
7.6 醫療衛生保障 28
7.7 供電保障 28
7.8 治安保障 28
7.9 經費保障 28
7.10 技術保障 28
8 附則 30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規範全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搶險和應急處理機制,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農村供水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提高農村供水突發事件處置能力,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編制本預案。
當發生或預計發生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時,市水利局按照《重慶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職責要求,根據本預案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相關處室、單位根據職能職責及本預案開展監測預報預警、工程調度及搶險技術支撐等農村應急供水保障相關工作。
1.2 編制依據
1.2.1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6)《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7)《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8)《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9)《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10)《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
(11)《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12)《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
(13)《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
(14)其他法律法規。
1.2.2 標準規範
(1)《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22);
(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3)《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
(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
(5)《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2008);
(6)《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19);
(7)《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HJ589-2021);
(8)《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T/CHES18-2018);
(9)《農村應急供水保障技術導則》(T/JSGS010-2023);
(10)《村鎮供水工程自動化監控技術規程》(T/CECS493-2017);
(11)其他標準規範。
1.2.3 政策檔案
(1)《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
(2)《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辦函〔2022〕48號);
(3)《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應急回響工作規程》(水防〔2022〕171號);
(4)《長江流域水旱災害防禦預案(試行)》(2019年);
(5)《關於開展農村供水水質提升專項行動的指導意見》(水農〔2022〕379號);
(6)《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渝府發〔2011〕31號);
(7)《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渝府辦發〔2022〕37號);
(8)《重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渝府辦發〔2022〕63號);
(9)《重慶市水利局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預案》(渝水防〔2022〕25號);
(10)《重慶市水利局機構設定》(2023年);
(11)其他檔案。
1.3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全力防止供水突發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減輕對人民民眾生活產生的影響。
(2)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實行市負總責、區(縣)鄉(鎮、街道)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加強對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領導。市、區縣、鄉鎮(街道)和供水單位分級建立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機構,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確定不同等級的突發事件及其對策,落實應急責任機制。
(3)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以區縣為單元,結合供水水源、供水設施、供水對象等因素,統籌各級各部門應急保障工作職責和應急保障能力。整合資源,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生態用水,因地制宜採取應急措施。
(4)堅持預防為主、高效處置。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強化風險預防與應急處置的有機結合,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建設、預案演練等應急準備工作,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增強供水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構建供水安全風險防範體系。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農村供水工程因自然災害、工程事故、水源污染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各類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1.5 應急供水標準
1.5.1 水量
一般情況下,應急供水水量標準為每人每天不低於35L(《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T/CHES18-2018)中年均降雨量不低於800mm或年人均水資源量不低於1000m3的地區農村居民基本保障標準,包括居民生活飲用水量和散養畜禽用水量等,不包括規模化養殖畜禽和二、三產業用水量)。發生區域性水源匱乏且交通條件極度不便等特殊情況,按每人每天5.0L—7.5L的標準供給,且優先保障民眾喝水、煮飯等基本生活用水量。
1.5.2 水質
應急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22)。受水源污染突發事件影響時,農村應急供水可採用分質供水的方式。非水源污染的突發事件,水質應急評價可按照《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T/CHES18-2018)中基本達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2 供水突發事件分類與分級
2.1 供水突發事件分類
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成因,供水突發事件可分為自然災害、工程事故、水源污染等3類。
2.1.1 自然災害類供水突發事件
(1)因乾旱等自然災害造成水源水量減少或枯竭,導致取水水位持續下降影響農村正常供水;
(2)因洪澇、地震、颱風、滑坡、土石流、火災、冰凍等自然災害導致農村供水水源破壞、輸配水管網破裂、凍堵及供水設施設備毀損等影響農村正常供水。
2.1.2 工程事故類供水突發事件
(1)取水構築物垮塌、斷裂等致使水廠進水量減少或中斷,或因出現危險情況需要緊急維修而停止取水;
(2)淨化消毒設施設備發生爆裂、漏水、堵塞等故障影響農村安全供水;
(3)輸配水管網及附屬設施發生爆管、垮塌、漏水等影響農村正常供水;
(4)泵站、機電設備等供水設施設備遭到破壞影響農村正常供水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遭受非法入侵等。
2.1.3 水源污染類供水突發事件
(1)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有機物、重金屬、油污等污染,或藻類大量繁殖等影響農村正常供水;
(2)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有毒藥劑、致病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污染影響農村正常供水。
2.2 供水突發事件等級劃分
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本預案農村供水突發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級)、重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Ⅱ級)、較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II級)和一般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Ⅳ級)。
2.2.1 特別重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為特別重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
(1)因各類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含48小時,下同)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水量不到5L,下同)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2萬人以上(含2萬人)且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500萬人以上(含500萬人),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15%以上(含15%);
(3)因供水水質污染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50人以上(含50人)集體中毒。
2.2.2 重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為重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
(1)因各類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1萬人以上(含1萬人)2萬人以下,且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300萬人以上(含300萬人)500萬人以下,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10%以上(含10%)15%以下;
(3)因供水水質污染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集體中毒。
2.2.3 較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II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為較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
(1)因各類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0.5萬人以上(含0.5萬人)1萬人以下,且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100萬人以上(含100萬人)300萬人以下,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5%以上(含5%)10%以下;
(3)因供水水質污染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20人以上(含20人)30人以下集體中毒。
2.2.4 一般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為一般農村供水突發事件:
(1)因各類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0.1萬人以上(含0.1萬人)0.5萬人以下,且1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50萬人以上(含50萬人),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3%以上(含3%);
(3)因供水水質污染等原因致使5人以上(含5人)20人以下集體中毒。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市級層面組織機構
3.1.1 市水利局領導小組及成員
市水利局成立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組織協調和指導,組長由局主要領導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分管農村供水保障工作局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其他局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處室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村供水應急辦)設在市水利局農水水電處,辦公室主任由農水水電處主要負責人兼任。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農水水電處、局辦公室、政法處、財務處、組織人事處、水資源處、市節水辦、運管處、河道處、水文與防禦處、監督處、調水處、科技處、信訪處,市水文總站、市水旱防禦中心、市水利運安總站、市農水水電中心、市水利信息中心、市河道事務中心、市水資源綜合事務中心、市水利局後勤中心。
3.1.2 工作職責分工
(1)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農村應急供水保障工作的部署;擬定全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檔案和應急預案;及時了解掌握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情況,視情況決定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在應急回響時,負責協調各部門、處室制定相關應急處置措施,領導和指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妥善處置應急回響期間的重大問題,確保供水系統儘快恢復正常運行;分析研判涉及敏感性問題或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危害,根據需要向市政府、水利部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組織災後重建與恢復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單位落實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責任制情況。
(2)市農村供水應急辦職責。承擔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會商、應急值守、編髮通知、公文流轉、調度指揮、物資調配、宣傳報導、信息通報、督導檢查、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執行領導小組各項決策指令。
(3)處室(單位)職責。按局黨組明確的職能職責和領導小組的部署,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全力保障各項工作有序高效開展(具體職責詳見附屬檔案1《局有關處室(單位)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主要職責》)。
(4)專家組職責。市農村應急供水保障專家組作為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的諮詢機構,由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從事農村供水規劃與設計、水環境監測、衛生健康、應急、氣象、農業農村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其職責是:參加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回響時,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諮詢意見;受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的指派,對區縣給予技術支持。
3.2 區縣層面組織機構
各區縣和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相應的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主要職責包括:
(1)擬定本行政區域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安全排查、預案演練等相關工作,建立並完善應急組織體系。
(2)審定下級機構及供水單位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機構及供水單位做好農村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3)發生農村供水突發事件後,啟動預案,組織開展農村供水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市水利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本地區農村應急供水保障工作。
(4)指揮協調本區縣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善後工作。
3.3 鄉鎮及供水單位層面組織機構
根據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各鄉鎮(街道)及供水規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單位應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成立相應的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機構,在所屬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做好本地區和本單位的農村應急供水保障工作。
4 預防機制
4.1 監測
4.1.1 監測機構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農村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的監測、收集、檢查、預警工作,設立並公開農村供水突發事件報警電話,多渠道獲取本轄區相關飲水安全信息,並對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向區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應急組織機構報告。
4.1.2 監測信息
(1)氣象水文信息
市水文總站加強與市區級氣象、水文部門的溝通協調和會商研判,強化水情、墒情監測,報送雨水旱情監測信息和預測預報信息,情況緊急時根據需求加密測報。
(2)供水信息
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指導供水單位開展日常監測。
監測手段包括儀器線上監測、人工監測與安全巡查,具體監測內容包括:
①水源水量(流量)、水位、水質;
②取水口、建(構)築物、輸配水管網安全狀況;
③出廠水水質,末梢水水質;
④主要供水設施設備運行狀態;
⑤水源地保護範圍內風險源及防治情況;
⑥其他可能導致供水問題的風險因素。
水質、水量、水位、水壓及設施設備運行狀態等線上監測點的設定應符合《村鎮供水工程自動化監控技術規程》(T/CECS 493-2017)的規定,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應符合《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1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22)的規定。
4.1.3 信息共享機制
各信息監測單位應建立水情、雨情、旱情、災情等各類信息的同步交換、上下聯通機制,明確信息報送工作要求,對複雜信息共同研判,形成高效、快捷、準確的信息共享機制,為應對和處置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提供基礎信息保障。
4.2 預防準備
4.2.1 組織準備
建立健全組織體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全面落實市、區縣、鄉鎮、村社和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五級”屬地屬事責任。市、區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落實責任制,明確農村供水應急工作職責和要求。
4.2.2 工程準備
做好供水工程備用水源、應急水源、管網延伸連通等項目建設,因地制宜開展供水設施更新改造,對存在風險隱患的供水工程等加大維修養護力度。
4.2.3 預案準備
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指導區縣動態修訂、完善各級農村供水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制定應對方案,強化應對突發工程險情、特大幹旱、突發水環境污染等事件的超常規處置措施,並有針對性地開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4.2.4 隊伍準備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應急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農村供水應急隊伍,並加強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及社會應急隊伍等搶險救援力量統籌,暢通應急聯絡渠道,健全聯動回響機制。加強隊伍應急培訓與演練。
4.2.5 物資準備
農村供水應急物資納入全市水利防災物資統一儲備、管理和調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應急救災物資。區縣應加強當地農村應急供水物資儲備和管理,提高物資倉儲精細化管理和調度水平。
4.3 工作提示
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根據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專家分析研判事件發展趨勢、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並發布相應的工作提示。工作提示要素包括提示單位、提示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提示事項、事態發展、已採取措施、聯繫人及電話等內容。工作提示發布後,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應區縣農村供水應急領導機構應視情採取以下防範措施:
(1)加強監測。市水利局市商氣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動態監測事件發展態勢,增加監測內容和頻次,實時對相關信息進行分析評估,並根據情況調整工作提示信息。
(2)防範措施。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指導區縣對重點水源工程、供水工程進行風險排查,指導區縣做好水資源調度、水源切換、供水工程分時分片供水等風險控制措施。
(3)應急準備。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做好人員、物資、裝備和設備等應急準備工作,並指導相應區縣做好應急準備。
5 應急回響
5.1 先期處置
發生農村供水突發事件,供水單位是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供水單位應立即按照供水工程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措施,並公告農村居民,提醒做好儲水節水措施。水源污染類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供水單位應立即切斷水源,關停供水系統,向區縣政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配合查明原因,水質檢測穩定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自然災害、工程事故類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供水單位應最大限度保障基本水量供應,並配合區縣政府開展供水突發事件調查,分析事件起因、影響範圍、危害程度,提出應急處置措施。
市、事發地區縣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接報後,要立即實地核實,組織、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採取必要措施,對農村供水突發事件進行先期處置,迅速控制事態發展,上報現場動態信息。事發地區縣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或民眾開展自救互救。
5.2 回響分級
根據預計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發展程度、發展趨勢、影響範圍等因素,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4個等級。
5.3 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Ⅳ級應急回響
5.3.1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Ⅳ級應急回響:
(1)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0.1萬人(含0.1萬,下同)以上0.5萬人以下,且1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50萬人(含50萬人)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3%以上(含3%);
(3)因供水水質污染等原因致使5人(含5人)以上20人以下集體中毒;
(4)其他造成供水突發事件需要啟動Ⅳ級回響的情況。
5.3.2 啟動程式
當出現符合供水突發事件Ⅳ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市農村供水應急辦提出Ⅳ級應急回響建議,經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同意後啟動。
5.3.3 回響行動
(1)市農村供水應急辦主任主持會商,部署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情況報送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會商。
(2)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向相關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發出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要求做好相應的供水調度、搶險技術支撐和情況匯總統計等工作。
(3)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密切關注農村供水突發事件進展,及時了解區縣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對情況,根據情況適時派出工作組現場指導,協助區縣做好應對處置工作。
(4)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涉及地區縣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啟動農村供水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組織專家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對兼顧灌溉的人飲供水工程應優先保證人飲供水;實施錯峰、定量、定時供水,充分利用現有拉水車送水,發揮縣級水質檢測中心職能,協調同級衛生健康與疾控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水源水、出廠水、應急保障用水的水質化驗,確保水質安全;加大宣傳,鼓勵居民節約用水。
(5)水質污染突發事件發生中毒或感染病例後,或經初次檢測和覆核均存在毒理學指標超標後,供水單位應立即停水;區縣農村供水應急主管部門應立即向生態環境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共同採取調查處置等回響措施。
5.3.4 回響終止
視農村供水突發事件變化,由市農村供水應急辦適時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同意後宣布終止應急回響。
5.4 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II級應急回響
5.4.1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II級應急回響:
(1)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0.5萬人以上(含0.5萬人)1萬人以下,且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100萬人以上(含100萬人),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5%以上(含5%);
(3)因供水水質污染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含5人)以上30人以下集體中毒;
(4)其他造成供水突發事件需要啟動III級回響的情況。
5.4.2 啟動程式
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發展變化,當出現符合供水突發事件III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市農村供水應急辦提出III級應急回響建議,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批准後啟動。
5.4.3 回響措施
(1)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主持會商,部署農村農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及技術人員參加會商,會商方式採用集體會商,會商內容應包括調查、核實工作內容、指導方案、處置方案、救援方式等。有關區縣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根據需要以視頻方式參加會商,並匯報有關情況。
(2)市農村供水應急辦及時向相關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要求做好相應的供水調度、搶險技術支撐和情況匯總統計等工作。
(3)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密切關注農村供水突發事件進展,及時了解區縣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對情況;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抽調專家組成工作組協助地方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統一審核和發布處置工作動態信息。
(4)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涉及地區縣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供水應急預案,組織專家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實施錯峰、定量、定時供水,充分利用現有拉水車送水,協調相關部門調派消防水罐車等協助送水;組織人員對水源、水廠及損毀管道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供水;充分發揮縣級水質檢測中心職責作用,協調衛生健康與疾控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水源水、出廠水、應急保障用水的水質化驗,確保水質安全;加大宣傳,鼓勵居民節約用水,實施用水定量制度。
(5)水質污染突發事件發生中毒或感染病例後,或經初次檢測和覆核均存在毒理學指標超標後,供水單位應立即停水;區縣農村供水應急主管部門應立即向生態環境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共同採取調查處置等回響措施。
5.4.4 回響終止
視農村供水突發事件變化,由市農村供水應急辦適時提出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同意後宣布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5.5 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Ⅱ級應急回響
5.5.1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Ⅱ級應急回響:
(1)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1萬人以上(含1萬人)2萬人以下,且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300萬人(含300萬)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10%以上(含10%);
(3)因供水水質污染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集體中毒;
(4)其他造成供水突發事件需要啟動Ⅱ級回響的情況。
5.5.2 啟動程式
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發展變化,當出現符合供水突發事件Ⅱ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市農村供水應急辦提出Ⅱ級應急回響建議,由市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審核後,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批准後啟動。
5.5.3 回響措施
(1)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主持會商,部署農村供水突發事件的專項研究與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及技術人員參加會商,會商方式採用集體會商,會商內容應包括事件成因、影響範圍、危害程度、指導方案、處置方案、救援方式等。有關區縣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根據需要以視頻方式參加會商,並匯報有關情況。
(2)市農村供水應急辦及時向相關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要求做好相應的供水調度、搶險技術支撐和情況匯總統計等工作。
(3)根據需要,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從專家庫中抽調專家組成工作組,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立即帶隊前往現場,指導地方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市農村供水應急辦統一審核和發布工作動態,必要時向社會發布應急處置信息。
(5)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涉及的區縣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供水應急預案,組織專家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實施錯峰、定量、定時供水,充分利用現有拉水車送水,協調相關部門調派消防水罐車等協助送水;組織人員對水源和水廠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供水;充分發揮縣級水質檢測中心職能,協調同級衛生健康與疾控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水源水、出廠水、應急保障用水的水質化驗,確保水質安全;加強宣傳,鼓勵居民節約用水,實施用水定量制度。
(6)水源水出現嚴重污染時,供水單位應立即停水,區縣農村供水應急主管部門應立即向生態環境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共同採取調查處置等回響措施;供水單位根據水污染和水質化驗結果採取更換水源或實施深度處理等措施使水質達標;對水廠、管道按照規範要求進行反覆沖洗、消毒,直至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化驗合格為止。
5.5.4 回響終止
視農村供水突發事件變化,由市農村供水應急辦適時提出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審核後,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後宣布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5.6 農村供水突發事件Ⅰ級應急回響
5.6.1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啟動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級應急回響:
(1)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2萬人以上(含2萬人)且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500萬人(含500萬人)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15%以上(含15%);
(3)因供水水質污染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50人以上集體中毒;
(4)其他造成供水突發事件需要啟動I級回響的情況。
5.6.2 啟動程式
根據供水突發事件發展變化,當出現符合供水突發事件I級應急回響條件的事件時,市農村供水應急辦提出I級應急回響建議,由市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審核後,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批准後啟動。
5.6.3 回響措施
(1)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組長主持會商,部署農村供水突發事件的專項研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及技術人員參加會商,會商方式採用集體會商,會商內容應包括事件成因、影響範圍、危害程度、指導方案、處置方案、救援方式等。有關區縣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以視頻方式參加會商,並匯報有關情況。
(2)市農村供水應急辦及時向相關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出保障供水安全的通知,要求做好相應的供水調度、搶險技術支撐和情況匯總統計等工作。
(3)根據需要,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從專家庫中抽調專家,組成多個工作組,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組長、辦公室主任等帶隊立即前往現場,指導地方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市農村供水應急辦統一審核和發布工作動態,必要時向社會發布應急處置信息。
(5)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涉及的區縣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供水應急預案,組織專家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實施錯峰、定量、定時供水,充分利用現有拉水車送水,協調相關部門調派消防水罐車等協助送水;通過向附近水庫、河流取水,經過一體化淨水器及消毒處理後實施應急供水;通過臨時鋪設管道從周邊農村飲水工程或集鎮集中供水工程取水;充分發揮水質檢測中心職能,協調同級衛生健康與疾控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水源水、出廠水、應急保障用水的水質化驗,確保水質安全;加大宣傳,鼓勵居民節約用水,實施用水定量制度。
(6)水源水出現嚴重污染時,供水單位應立即停水,區縣農村供水應急主管部門應立即向生態環境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共同採取調查處置等回響措施;供水單位必須更換水源或採取應急供水、送水等措施解決居民應急用水;對水廠、管道按照規範要求進行反覆沖洗、消毒,直至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化驗合格為止。
5.6.4 回響終止
視農村供水突發事件變化,由市農村供水應急辦適時提出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審核後,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後宣布終止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5.7 應急信息報告制度
事發地供水單位發現或接到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報告後,要立即採取先期處置措施,並在30分鐘內向屬地鄉鎮(街道)報告。屬地鄉鎮(街道)獲取突發事件信息後,應開展突發事件核查並在1小時內向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地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後,迅速了解和匯總相關信息,甄別供水突發事件等級與發展趨勢,在第一時間指導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涉及水源地水質污染的,同步向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涉及公共衛生事宜的,同步向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涉及應急救助的,同步向區縣應急部門報告。報告應採用書面形式,情況緊急,可先採用電話報告,書面報告後補的方式。當發生特別嚴重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可同時越級報告。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農村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按《重慶市水利局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預案》相關要求執行。
圖5-1 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回響流程圖
涉及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突、應急搶險或救助等事項的,按相關規定報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應急等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置或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6 復盤善後
6.1 善後處置
各級政府應當認真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和民眾安撫工作。
各級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農村供水突發事件中死、傷者家屬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後工作,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確保社會穩定。
6.2 調查評估
當發生重大及特別重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時,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視情況組織開展事件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的內容包括農村供水突發事件發展過程、事件影響和損失、事件發生原因、各級責任落實、應對措施合理性及整改提升措施等內容。
區縣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配合市級開展調查評估相關工作,視情況開展農村供水突發事件復盤工作,重點分析供水突發事件原因發展過程及影響後果,找出水源和供水設施短板,分析應急供水措施的不足之處,提出下一步對策措施。
供水單位根據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及時修訂應急供水預案,完善應急處置措施,提升應急供水保障能力。
市農村供水應急辦適時組織對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修訂。
6.3 恢復重建
加強農村供水設施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級政府支持的,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上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組織協調區縣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和評估水源水質符合相關標準後修復和重啟供水系統。供水系統修復重啟後,應組織開展水質檢測或評價。相關調查、檢測和評估資料報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同意後恢復供水。
6.4 獎懲追責
及時報請有權部門對參加農村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表揚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謊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由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政務處分,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農村供水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編造虛假信息,並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7 應急保障
7.1 制度保障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法規,建立和完善農村供水應急會商、搶險技術方案會商、重大決策會商和諮詢制度,以及農村應急供水工作檢查、值班、災害報告、災害事故調查評估及追責問責等工作制度。
7.2 通信保障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農村供水保障監督電話,安排人員輪班值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必要時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根據職責制定相應應急預案,確保通信暢通。
7.3 隊伍保障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應急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農村供水應急隊伍。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組建應急供水隊伍,並明確人員職責。鼓勵社會志願組織積極參與農村供水應急搶險工作。按照供水應急預案要求,組織不同類型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提高應急隊伍和人員的搶險救災能力。
相關單位或組織應當為專業應急預備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處置人員人身傷害風險。
7.4 物資保障
農村供水風險隱患較大的地區應儲備一定的應急物資,發生事故時,由屬地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統一對物資進行調配,確保找水設施、水質監測設施(檢測儀器、標準物質、試劑)、淨水設施、提水設施、供水設施(應急水車、水桶等)、相關設備配件及時供應。有條件的區縣聯同當地水旱災害防禦機構組建農村供水應急物資儲備倉庫。
7.5 交通運輸保障
農村供水應急處置期間,協調當地公安、交通等部門,加強交通管理,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應急救災設施設備和物資運輸,確保受災區供水運輸暢通。
7.6 醫療衛生保障
協調當地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災區緊急醫學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預防因供水突發事件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衛生事件發生。
7.7 供電保障
協調當地電力部門做好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電力供應,必要時對重要泵站、供水設施開展用電安全專項服務,保障農村供水工程設施用電安全。
7.8 治安保障
協調當地公安部門做好受災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破壞供水設施、干擾救災工作的違法行為,依法維護送水運水秩序,保證受災區供水工作順利進行。
7.9 經費保障
協調當地財政強化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費保障。
7.10 技術保障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村供水專家庫,定期組織有關專家針對不同類型的供水突發事件開展監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方法研究。發生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時,及時派出專家組指導應急搶險工作。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培訓,熟悉應急處置程式,提高應對供水突發事件能力和水平,確保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措施準確到位。
供水單位應加強對員工應急供水專業技能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供水知識和技能。有條件的區縣或供水單位,加快推進農村智慧供水工程和信息化監管平台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供水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為分析缺水形勢、最佳化應急供水決策提供支持。
8 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試行。2009年11月9日印發的《重慶市村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渝水農〔2009〕46號)同時廢止。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預案制訂本轄區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預案。
本預案由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每5年組織預案修編,遇重大變化時可擇機組織修編。
本預案下設《重慶市水利局農村農村供水突發水污染應急預案》(附屬檔案2),與本預案同步試行。《重慶市水利局農村農村供水突發水污染應急預案》載明內容外的其他事項,按本預案執行。
附:名詞解釋
因旱影響供水人口:供水方式、水源、水量、水質、供水保證率、用水方便程度等因旱發生改變,需要採取應急措施保障飲水的人口。標準可參考《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
因旱飲水困難人口:由於乾旱導致取水距離和難度增加或基本生活用水量低於35L/人·天,且持續15天以上的人口。其中,“取水距離和難度增加”即人力取水往返時間超過20分鐘,或取水水平距離超過800米垂直距離超過80米。
因旱飲水困難率。評估區因旱飲水困難人口數量(評估區評估年曾出現的因旱臨時飲水困難最高峰人口數量)占評估區評估年總人口數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屬檔案:
1.局有關處室(單位)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主要職責
2.重慶市水利局農村供水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內容解讀

文字解讀

為強化全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提高農村供水突發事件“四預”能力,最大限度減輕突發事件對農村供水保障造成的不利影響,切實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我局印發了《重慶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以下簡稱《預案》)。現解讀如下:
問1:為什麼要制定《預案》?
答:主要是為了規範全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搶險和應急處理機制,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農村供水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提高農村供水突發事件處置能力,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
問2:《預案》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答:適用全市範圍內農村供水工程因自然災害、工程事故、水源污染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各類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問3:《預案》中主要結構內容如何?
答:《預案》分為八章三十四條。第一章為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工作原則、適用範圍、應急供水標準。第二章為供水突發事件分類與分級,包括供水突發事件分類、供水突發事件等級劃分。第三章為組織機構及職責,包括市級層面組織機構、區縣層面組織機構、鄉鎮及供水單位層面組織機構等內容。第四章為預防機制,包括監測、預防準備、工作提示等內容。第五章為應急回響,包括先期處置、回響分級、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V級應急回響、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II級應急回響、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I級應急回響、農村供水突發事件I級應急回響、應急信息報告制度等內容。第六章為復盤善後,包括善後處置、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獎懲追責等內容。第七章為應急保障,包括制度保障、通信保障、隊伍保障、物資保障、交通運輸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供電保障、治安保障、經費保障、技術保障等內容。第八章為附則,包括細則的實施時間。
問4:《預案》條款有哪些需要特別說明?
一、供水突發事件分類與分級。供水突發事件可分為:自然災害類、工程事故類、水源污染類等3類;供水突發事件分級為:(一)一般農村供水突發事件
1.因各類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含48小時)或嚴重缺水(人均日飲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0.1至0.5萬人,且1公里範圍內找不到代替水源;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50萬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3%以上);
3.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5人以上(含5人)20人以下集體中毒。(二)較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
1.因各類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0.5至1萬人,且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代替水源;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100萬至300萬人(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5%以上);
3.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20人以上(含20人)30人以下集體中毒。(三)重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
1.因各類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1至2萬人,且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代替水源;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300萬人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10%以上);
3.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集體中毒。(四)特別重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
1.因各類供水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2萬人以上,且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代替水源;
2.因旱飲水困難人口在500萬人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率在15%以上)3.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體中毒。
二、組織機構體系市水利局成立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縣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各鄉鎮(街道)及供水規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單位應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成立相應的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機構,在所屬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做好本地區和本單位的農村應急供水保障工作。
三、預防預警(一)監測信息
1.市水文總站加強與市區級氣象、水文部門的溝通協調和會商研判,強化水情、墒情監測,報送雨水旱情監測信息和預測預報信息。2.供水信息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指導供水單位開展日常監測。如:水源水量(流量)、水位、水質監測;取水口、建(構)築物、輸配水管網安全狀況監測;出廠水水質,末梢水水質監測;主要供水設施設備運行狀態監測;水源地保護範圍內風險源及防治情況監測等。
(二)預防準備1.組織準備:全面落實市、區縣、鄉鎮、村社和供水工程管理單位“五級”屬地屬事責任
2.工程準備:做好供水工程備用水源、應急水源、管網延伸、聯通等項目建設,因地制宜開展供水設施更新改造。3.預案準備:市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指導區縣動態修訂、完善各級農村供水應急預案,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4.隊伍準備:區縣應急部門負責組織當地應急隊伍,並加強消防救援、綜合應急救援及社會應急隊伍等力量統籌。5.物資準備:農村供水應急物資納入全市水利防災物資統一儲備、管理和調度。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四、應急回響發生農村供水突發事件,要立即實地核實,組織、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採取必要措施,事發地區縣農村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或民眾開展自救互救。(詳見附屬檔案)
五、《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2023年9月25日試行。2009年11月9日印發的《重慶市村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渝水農〔2009〕46號)同時廢止。
問5:編制重慶市水利局農村供水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目的?答:為確保農村供水突發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的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農村居民用水安全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所以制定《重慶市水利局農村供水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圖文解讀

重慶市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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