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確保三峽工程重慶庫區(以下簡稱三峽庫區)水環境安全,切實解決我市部分區域、流域水環境突出問題,有力保障民眾切身利益,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5〕69號
渝府發〔2015〕6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確保三峽工程重慶庫區(以下簡稱三峽庫區)水環境安全,切實解決我市部分區域、流域水環境突出問題,有力保障民眾切身利益,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市委四屆歷次全會、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大會任務要求,嚴守生態文明建設“五個決不能”底線,確保三峽庫區水環境和生態安全。堅持圍繞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最佳化流域水生態格局,推動生產生活方式綠色化;堅持問題導向,以改善水環境質量和解決民眾反映突出的水環境問題為核心,不斷增進民生福祉;堅持用改革的思路和辦法,激活市場力量,實施創新驅動,推動水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現代化,守住青山綠水。
二、工作目標
長江幹流重慶段水質不低於上游地區來水水質,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納入國家考核的斷面水質達到考核要求。到2020年,在上游地區來水水質保持優良的情況下,三峽庫區水質總體達到優良,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到2030年,力爭三峽庫區水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生態系統基本實現良性循環。
三、主要指標
(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指標。
到2020年,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93%,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80%。到2030年,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85%。
(二)重點支流、區域水污染治理改善指標。
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區56個湖庫污染整治工程。到2017年,主城區56個湖庫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全市城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流域面積500平方公里以上的38條重點支流基本消除黑臭斷面。到2020年,流域面積500平方公里以上的38條重點支流總體達到河流水環境功能類別要求。到2030年,各支流總體達到河流水環境功能類別要求,水生態環境狀況明顯好轉。
(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
工業污染排放控制指標。依法淘汰落後產能,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十一小”工業企業,整治“十一大”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實現全面達標排放。
生活污染排放控制指標。到2017年,實現全市建制鄉鎮和撤鄉場鎮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主城區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5%以上,其他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0%以上,鄉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80%。到2020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5%,鄉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85%。
農業污染排放控制指標。控制農業種植施肥、農藥使用等面源污染,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其他區域實施總量控制並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設施。
船舶碼頭污染排放控制指標。開展船舶碼頭污染治理,2020年年底前按有關環保標準完成已投運船舶改造,港口碼頭污染排放達到環保有關要求。
四、主要任務及措施
(一)最佳化流域水環境保護格局。
1.積極保護生態空間。長江、嘉陵江河道保護線(按照兩江防洪標準水位或防洪護岸工程劃定,下同)外側,城鎮規劃建設用地內尚未建設的區域控制不少於50米的綠化緩衝帶,非城鎮建設用地區域控制不少於100米的綠化緩衝帶。長江、嘉陵江的40條一級支流河道保護線外側,城鎮規劃建設用地內尚未建設的區域控制不少於30米的綠化緩衝帶,非城鎮建設用地區域控制不少於100米的綠化緩衝帶。綠化緩衝帶內要保持原有的狀況和自然形態,原則上應為綠地,除護岸工程及必要的市政設施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對已有人為破壞的必須進行生態恢復,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開發行為。(市規劃局牽頭,市城鄉建委參與,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區縣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在長江魚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級支流匯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級支流匯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範圍內的沿岸地區(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陸域一側1公里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排放重金屬(鉻、鎘、汞、砷、鉛等五類重金屬,下同)、劇毒物質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對上述範圍內的現有企業,當地政府要制定並實施退出或搬遷方案。(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規劃局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2.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施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全市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3.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突破城市規劃藍線。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城鄉建委、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二)深化水資源管理。
4.控制用水總量。認真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求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總量控制在97.13億立方米以內;到2030年,全市年用水總量控制在105億立方米以內。(市水利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規劃局、市市政委等參與)
5.嚴控超采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採利用地下水和因工程建設(如隧道、涵洞)可能造成地下水流失、地面塌陷的工程項目,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採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採礦許可。依法規範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准的和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採區、限採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範圍劃定工作。(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利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規劃局、市市政委等參與)
6.提高用水效率。推動生產方式綠色化,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及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標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及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29%、30%以上。(市水利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市市政委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嚴格執行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全市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市經濟信息委、市水利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市質監局、市國資委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0%以內。要充分利用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污水的滯滲能力,建設綠色環境基礎設施,完成海綿城市建設試點任務。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路面的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缺水型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市市政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推廣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全市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390萬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達到0.5以上。(市水利局、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參與)
7.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市水利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長江、嘉陵江、烏江一級支流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對不能保證生態基流的,要採取減少閘壩數量等措施保證生態流量。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確定抗旱基本水量流量和防洪保全安全流量,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抗旱應急基本用水安全。(市水利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在長江、嘉陵江、烏江及其梯級電站建設集中的重要次級河流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預警水位、旱警水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到2017年,完成試點河流生態流量確定工作;到2020年,完成全市江河湖庫生態流量資料庫建設。(市水利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三)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8.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主城各區從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自2018年起,全市所有城市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參與)
9.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2016年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規範設定標識標牌、排污口及污染源整治工作。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為單一水源的,2020年年底前應基本完成城市備用飲用水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繼續推進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工程選址應充分論證水資源及水質情況以及取水點位。提升飲用水監測能力,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市政委等參與)
10.防治地下水污染。完成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工業園區等區域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採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設定地下油罐的加油站應於2017年年底前將地下油罐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定。對報廢的礦井、鑽井和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市政委牽頭,市財政局、市商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四)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11.嚴格環境準入。嚴格控制影響庫區水體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及重金屬等污染物總量。新建、改建、擴建涉及上述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應進入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並滿足水環境質量以及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符合工業企業環境準入規定,取得排污權指標。(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12.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根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3號)以及有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分年度制定並實施落後和過剩產能淘汰方案,報市經濟信息委、市環保局備案。市經濟信息委牽頭負責制定全市分年度落後和過剩產能淘汰方案,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對未完成年度淘汰任務的區縣(自治縣),暫停審批或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國資委等參與)
13.取締“十一小”企業。深入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2016年年底前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涉磷生產和使用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國土房管局、市國資委等參與)
14.專項整治“十一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產品及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生化製藥)、製革、農藥、電鍍以及涉磷產品等“十一大”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全面開展重點工業企業標準化達標工作,實施清潔化生產,督促企業配套建設與污染物排放量相匹配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對上述行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實行污染物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2017年年底前,造紙行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製漿技術,鋼鐵企業完成焦爐乾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完成尿素生產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製藥行業的抗生素、維生素生產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等參與)
15.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微型企業集中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的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有關指標要求後,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2017年年底前,全市49個市級及以上工業園區的核心區內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2020年年底前,全市49個市級及以上工業園區的拓展區和其他工業園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鼓勵工業企業(或園區)實施中水回用,提高工業企業(或園區)水資源循環利用率。加強頁岩氣開採中的水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工作。(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委、市國土房管局、市國資委等參與)
16.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尚未完成環保搬遷的27家企業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搬遷工作。鼓勵其他污染企業自行“退城進園”。(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參與)
17.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礦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製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對鋼鐵、火電、化工、製漿造紙、印染等行業中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企業,暫停其新增取水許可審批。(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國資委等參與)
(五)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18.完成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根據污水收集處理負荷、處理工藝技術水平以及有關要求,全面完成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或改造工作,並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17年,主城區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5%以上,其他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0%以上。到2020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95%以上。其中,敏感區域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年底前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臭氣擾民得到控制。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區,其新建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市市政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移民局等參與)
完成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推行鄉鎮生活污水治理PPP投融資模式改革,採用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水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因地制宜選取處理效果有保證、運行管理易實施的污水處理技術。2017年年底前,全市建制鄉鎮、撤鄉場鎮全部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已建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要根據污水收集處理負荷、處理工藝技術水平以及有關要求,全面完成污水處理設施改造或管網配套建設。理順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機制,強化日常監管。到2017年,鄉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80%;到2020年,鄉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85%。(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委、市市政委、市移民局等參與)
19.加強污水管網建設。加強城市污水管網清查,建立完善城市污水管網資料。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的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應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主城區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到2020年,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市城鄉建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市政委等參與)
加強已建污水管網運行維護,完善接入市政管網的污水排放口設定,加強污水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市市政委牽頭,市城鄉建委參與)
20.推進機動車清洗業、機動車維修廠(含4S店)、餐飲、賓館、學校、醫院、高速公路服務區、5000平方米以上商場、綜合大樓及住宅小區等單位(場所)的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有效控制污水無序排放,從源頭上減少污水產生量,鼓勵中水回用。新建上述單位(場所)必須同步建設污水治理設施,並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水排入設定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產生單位(場所)應將其處理達到三級標準,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後,才能排入城鎮排水系統。各區縣(自治縣)應對上述單位(場所)建立動態源清單,自2016年起每年推進完成10%的整治任務。(市交委、市市政委牽頭,市城鄉建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局等參與)
21.推進污泥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置,嚴禁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農地。取締非法設定的污泥堆放點。現有污泥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所產生污泥的無害化處置率在2020年年底前達到90%以上。(市市政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局等參與)
22.促進再生水利用。各區縣(自治縣)要結合水資源及水污染情況,有序推進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進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市市政委、市城鄉建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交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六)加強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23.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組織編制並落實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禁止在三峽庫區消落帶從事畜禽養殖等污染水體的行為。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的養殖規模要與周邊可供消納的土地量相匹配,並完善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設施。現有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周邊土地消納能力,配套建設完善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處理或資源化利用設施。對周邊消納土地充足的,要採取“種養結合、生態還田”模式;對周邊消納土地不足的,要通過養殖糞污深度處理降低還田利用的負荷壓力,養殖糞污深度處理後仍然超過土地消納能力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減產縮能或關停。2017年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嚴格按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實行養殖總量控制,基本完成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市農委牽頭,市環保局、市市政委、市移民局等參與)
24.防治水產養殖污染。江河湖庫以及三峽庫區175米水位淹沒區內禁止採用網箱及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屍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產養殖。2015年年底前,完成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採取上述方式從事水產養殖的取締工作。養護和恢復三峽庫區流域天然漁業資源,推動精養漁塘排水達標工作。實施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範、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禁止使用農藥及其他有毒物毒殺、捕撈水生生物,嚴查肥水養殖。(市農委、市水利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25.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編制全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規劃。加快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把太陽能殺蟲燈、粘蟲板帶、捕食蟎、性誘劑等納入病蟲害防控補貼範圍,把多年生豆科三葉草納入有機質提升和控草補貼範圍,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進營養診斷配方施肥技術向蔬菜、水果等特色經濟植物種植拓展,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涉及的環保標準和規範,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採用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等方式,在現有溝、塘、窖基礎上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質監局等參與)
26.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大力發展“豬沼果(糧、菜)”和“魚菜共生”等生態循環農業,開展現代生態農業創新試點。大力發展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城市發展新區及有條件的區域大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繼續實施高山生態扶貧搬遷,提高經濟林種植比例。(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27.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各區縣(自治縣)要實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建立農村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長效運管機制。新建高山扶貧搬遷安置點、農民新村等農村居民聚居點必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與之配套的污水、垃圾治理設施。2017年年底前,全市50%的行政村完成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工作,完成中小河流、河段整治工程345項,累計完成2600個村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全市90%的行政村完成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工作,累計完成中小河流、河段整治工程500項,累計完成3000個村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市環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牽頭,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扶貧辦等參與)
(七)加強船舶碼頭污染控制。
28.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所有在用船舶應於2020年年底前完成環保治理設施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環保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新投入使用的所有船舶執行新的環保標準。加強LNG船舶推廣套用。(市交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環保局、市農委、市質監局、重慶海事局等參與)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新增船舶碼頭,規範漁業船舶管理,建立動態管理台賬。開展船舶及碼頭污水、垃圾治理,2017年年底前實現所有船舶垃圾收集上岸集中處理,2020年年底前船舶及碼頭污水排放全面達到環保要求。(市交委、市農委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重慶海事局等參與)
29.大力推進船舶廢棄物集中處理和化學品運輸船舶洗艙基地建設工程,提高船舶垃圾、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全面啟動碼頭污染物收集設施建設,制定港口、碼頭污染防範、處置應急預案,按照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應於2020年年底前達到環保設施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單位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預案。(市交委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市政委、重慶海事局等參與)
推動使用專用船舶接收、轉運船舶垃圾、污水工作,建立港口碼頭收集船舶垃圾、污水的接收、轉運、處置制度和機制。(市市政委牽頭,市交委、重慶海事局等參與)
(八)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
30.開展重點河流污染綜合治理。編制並實施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研究建立三峽庫區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採取針對性治理措施,回水區河流實施總氮排放控制。著力整治涪江、龍溪河、澎溪河等流域面積500平方公里以上的38條重點河流和達不到水環境功能類別的河流,到2017年基本消除黑臭斷面,到2020年總體達到河流水環境功能類別要求,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三峽庫區水質保持良好。(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移民局等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繼續推進長壽湖、玉灘湖良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工作,編制並實施大洪湖、酉酬水庫、漢豐湖流域等良好水體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禁止向水體傾倒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或因雨水沖刷可能進入水體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儲工業廢物、城鎮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制定固體廢物清除計畫並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或者附有油類和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容器及其他物品。(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31.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對主城區56個湖庫、城市建成區內未劃分水域功能類別的次級河流,採取嚴控污染源、截留污水、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對黑臭水體的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2015年年底前,主城區基本完成56個湖庫污染綜合整治工程。2016―2017年建立科學的湖庫整治考核評價體系,實施生態修復與長效鞏固。2015年年底前,各區縣(自治縣)完成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的排查並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確治理工作責任及治理達標期限。2017年年底前實現城市建成區河面無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園林局等參與)
32.嚴格控制環境激素、抗生素類化學品污染。開展抗生素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研究制定防治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飲用水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農委等參與)
33.加強河流湖泊水生態保護。加強濕地保護,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2017年年底前制定並實施三峽庫區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市環保局、市林業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九)加強庫區水環境風險防範。
34.嚴格環境風險控制。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2017年年底前公布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並逐步淘汰替代。以石油化工、合成氨、氯鹼、磷化工、有色冶煉、油田開採、製漿造紙等行業為重點,開展環境風險源調查,實施分級分類動態管理,督促落實環境風險主體責任,建設流域風險監控預警平台。強化湖庫清漂設施建設,繼續實施河流清漂保潔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安監局、市國資委、重慶海事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應急反應能力。加強環境突發事件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構建全網路、全覆蓋的預防預警、信息報送、風險管理、應急處置和應急聯動體系。加強風險源單位監管,組織風險源單位進行環境突發事件風險識別登記和風險評估,落實應急預案編制、評估、修訂、備案等工作,定期組織風險源單位進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建立健全以應急物資儲備為主、社會救援物資為輔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建立應急回響聯動機制,加強流域上下游應急機制的統一協調。積極爭取國家環境應急實訓基地落戶重慶,進一步完善全市環境應急人才培養體系,強化應急處置裝備研發和應急指揮處置能力,切實保障水環境安全。(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安監局、市政府應急辦等參與)
35.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完善水污染事故預警預報與回響程式。嚴格落實環境應急“五個第一”(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處置、第一時間監測、第一時間調查、第一時間公開信息)要求,依法科學妥善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國資委、市安監局、市政府應急辦、重慶海事局等參與)
(十)強化環境執法監管。
36.完善法規標準。加快水污染防治、排污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法規制定和修訂步伐,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等法規。(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農委、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制定和修訂地方水環境標準。針對重點行業及重點區域水環境改善需求實際,制定和修訂適應五大功能區特色發展要求的地方水環境標準。(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質監局等參與)
37.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採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排放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後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等參與)
加強環境刑事司法。環保、公安等部門要積極與審判、檢察機關建立健全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實現案件移送、聯合處置、信息共享、緊急案件聯合處置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的無縫銜接。加強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落實國家環境監察專員制度。(市環保局牽頭,市高法院、市檢察院、市編辦、市公安局等參與)
嚴懲環境違法行為。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提高環評等行政審批效率,嚴肅查處相關領域的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高法院、市檢察院、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等參與)
38.提升環境監管水平。貫徹落實《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建設方案》(國辦發〔2015〕56號),進一步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提升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監測與監管協調聯動。統一規劃設定監測斷面(點位)和水質自動監測站點。提升飲用水水源、出廠水、管網水水質指標監測,以及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2017年年底前初步建成全市統一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網。(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交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開展鄉鎮環保機構規範化、專業化和標準化建設,推進工業集聚區規範設立環保機構,全面提升環境執法能力,推行環境監管人員統一制式服裝,配備調查取證裝備,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和環境應急用車。開展環境監測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自2016年起全市實行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2017年年底前,環境監察機構要全部配備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建設全市一體化水環境質量和污水排放監管的環保物聯網。(市環保局負責)
39.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要制定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質整治達標情況。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採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利局參與)
40.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統計監測考核範圍。將突出影響水環境質量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41.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其他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於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環保局負責)
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水質改善、防範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範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市環保局負責)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保障。
42.明確主體責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本實施方案的貫徹實施主體,要於2015年12月底前制定並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市環保局牽頭,市政府督查室參與)
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是落實水污染防治各自牽頭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於2015年12月底前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貫徹方案並送市環保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參與)
各類排污單位是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範等具體措施的責任主體,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建立環保自律機制,加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認真開展自行監測,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國資委等參與)
43.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聯動機制。建立健全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聯動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有關工作。市環保局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建立流域聯防聯控機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跨流域的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上下游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之間要加強協調、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建立市內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2016年年底前與周邊的四川省、貴州省和湖北省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科委、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農委、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移民局等參與)
44.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市政府與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並納入有關工作年度考核。每年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環保局等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區縣(自治縣),約談當地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視情節輕重,對其區域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級牽頭部門,約談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處置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連續兩年未通過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有關負責人誡勉談話、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相應處理。(市環保局牽頭,市監察局參與)
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終身追責”。(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十二)強化科技保障。
45.推廣示範適用技術。重點推廣飲用水淨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江河湖庫治理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充分發揮高校院所、環保企業的科研技術力量,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加大頁岩氣開發中的環境保護研究。(市科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市科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46.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產業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市統一環保產業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科委、市城鄉建委、市市政委等參與)
培育一批環保裝備製造、水污染治理、環保設備運行管理的環保骨幹企業。到2017年,全市環保產業年銷售收入達到670億元,環境監測設備研發製造、水污染治理設施專業化運營管理水平處於全國前列。到2020年,全市環保產業年銷售收入達到1300億元以上,環保產業處於全國領先水平。(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科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到2017年,全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污染治理實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科委、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市政委等參與)
(十三)加大資金保障。
47.加快水價改革。各區縣(自治縣)應於2015年年底前全面實行城市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在有條件的建制鎮推行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用水價格綜合改革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電價格改革。(市物價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48.完善落實稅費政策。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徵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不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應高於地表水。(市物價局、市市政委、市財政局牽頭,市城鄉建委、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落實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中央統一部署,推進資源稅、消費稅、環境保護稅等改革。(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委、市物價局、市質監局、重慶海關等參與)
49.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水環境保護事業。設立環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環保設備等領域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等直接債務融資工具。採取環境績效契約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人行重慶營管部牽頭,市城鄉建委、市市政委、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等參與)
充分發揮環保投資公司的平台作用,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民營資本參與環保產業和環境治理。推進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流域污染第三方治理,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委、市市政委、市移民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市級財政要加大對屬於市級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分擔屬於市和區縣(自治縣)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對水環境保護有關項目實施“以獎代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系統等污染治理項目長期穩定運行。重點支持污水處理、生活垃圾收運處理、污泥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水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保障。(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50.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市財政局、市城鄉建委、市環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探索和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探索橫向資金補助、開展補償試點。2017年基本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2020年形成較完善的跨界河流水環境補償機制。(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51.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在全市工業企業開展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鄉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通過處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獲取的排污權由市里統一儲備。(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市政委等參與)
52.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水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支持的重要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環保設備研發製造等領域,開展綠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定期將環境違法等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部門要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加強協作聯動,在2017年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體系。實行獎優罰劣,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行重慶營管部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環保局、市水利局、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等參與)
六、鼓勵公眾參與
(十四)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
53.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定期公布全市水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各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情況、江河湖庫水環境質量達標率,並按序排名。對水環境狀況差且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區縣(自治縣),取消當年度區縣(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評先評優資格,並向社會公布。(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國控、市控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接受社會監督,主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等參與)
(十五)健全公眾參與機制。
54.暢通公眾、社會組織諮詢水環境保護工作的渠道,適時邀請其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限期辦理民眾舉報投訴環境問題。通過公開聽證、網路徵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水環境保護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市環保局牽頭,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等參與)
(十六)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55.加快推進生活方式綠色化。倡導“愛物知恩、節用惜福”的生活理念,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實現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向勤儉節約、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轉變,力戒奢侈浪費和不合理消費。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節儉養德全民節約行動、環保“十進”和中小學生態文明教育課(環境教育課)教學內容,依託中國小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公益組織、志願者開展工作。圍繞環保、綠色、惜福等主題,開展社區、學校、家庭等民眾性實踐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城鄉建委、市教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附屬檔案: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重點任務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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