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重慶市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是2024年3月18日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8日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開州府辦發〔2024〕5號
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
印發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相關部門,有關單位:
《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18日

全文

重慶市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機制,進一步提升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損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重慶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暫行版)〉的通知》《開州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專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開州區行政區域內在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僅針對化工企業)等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不適用於城鎮燃氣、放射性物品、軍事設施和核能物質的事故應急處置。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應急處置按照開州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和水上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執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發生的事故參照本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協同配合,資源整合、科學應對的原則。
1.5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危險化學品事故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傷10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重傷1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6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開州區突發事件總體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重慶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開州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同時本預案也是開州區涉及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使用等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上位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管理體系
開州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安委會”)為開州區安全生產管理最高領導指揮機構。區安委會下設區危險化學品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危安辦”),設在區應急局,由區應急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負責人兼任副主任,負責具體推進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使用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2.2 應急指揮機構
2.2.1 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
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使用企業發生事故後,區安委會和區危安辦組建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代表區委、區政府履行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該應急指揮部自動撤銷。
區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區政府辦公室聯繫副主任、區應急局主要負責人、區公安局分管負責人擔任,區級有關部門、事發地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2.2 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應急局,負責區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由區應急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區應急局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
2.2.3 現場指揮機構
區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可設立開州區危險化學品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作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區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區政府辦公室聯繫副主任、區應急局主要負責人、區公安局分管負責人擔任。事故發生後,總指揮未到現場前,由區應急局主要負責人先行負責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參與現場應急處置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
2.2.4 專項工作組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現場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治組、後勤保障組、善後工作組、環境監測組、輿情導控組、其他工作組等9個專項工作組。各工作組由區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負責組織協調工作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區政府可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實際需要增減工作組或調整成員單位。
2.3 專家組
區安委會和區危安辦依託重慶市應急救援專家,組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組,其主要職責為:為本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向危險化學品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參與事故調查,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見。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
各鄉鎮(街道)、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監管,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完善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施,並定期進行演練和預案修訂,完善並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監控,強化日常安全檢查,做好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治。區應急局統一負責全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場所數據信息的匯總工作,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加強監測和報告。分級建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場所資料庫,包括:主要危險場所危險物質品種、數量、分布、地理位置及危險危害級別等內容;周邊安全距離、地形、地貌、交通、電力、水源以及周圍消防、醫療救護力量等情況。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監測監控設施設備,加強對重點目標和重要部位的安全運行監測,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的識別與登記、評估、防控和隱患排查整治。各鄉鎮(街道)、區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要做好已經發生事故的搶險救援情況及事故發展事態的監控工作,監控信息要及時報告區應急局。
3.2 預警
3.2.1 預警監測
區安委辦和區危安辦根據監測、預測和預警系統,動態掌握危險化學品風險、隱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對報警事件的風險、發展趨勢分析,及時發布事故預警信息,通知有關方面採取相應預防和應對措施。區生態環境局、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能職責依法開展監測工作,及時將監測到的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環境污染、氣象災害等有關信息通報應急管理部門和機關單位。
3.2.2 預警分級
根據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趨勢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預警4個等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等級。
3.2.3 預警發布
(1)發布許可權。橙色(Ⅱ級)、紅色(Ⅰ級)預警信息由區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並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決定預警級別並發布;藍色(Ⅳ級)、黃色(Ⅲ級)預警信息由區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和單位發布,並報市應急局備案。
(2)預警內容。預警信息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內容。
(3)發布途徑。預警信息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站、微博、微信、手機簡訊、電子螢幕、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途徑及時向公眾發布。區融媒體中心、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3.2.4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鄉鎮(街道)、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視情迅速採取以下措施:
(1)及時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有關機構、有關專家對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風險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相應的防範應對措施。
(2)防範處置。根據具體情況在危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信息,控制事故範圍和損害程度;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巡查檢查,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封閉危險區域、路段,或要求車輛改道行駛。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
(4)輿論引導。及時準備發布最新情況,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5 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後,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應當加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時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和排險進展。當事件發展態勢惡化,預警等級需要升級時,及時上報相關部門,由具有發布相應級別預警等級的機構及時對外發布。確定不可能發生事故或險情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終止相關預警措施。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4.1.1 報送程式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事發地鄉鎮(街道)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在15分鐘內向區委值班室、區政府值班室及區應急局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告。區委值班室、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局立即報經區委、區政府同意後,分別向市委總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應急局報告。
對首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處置信息至少每日報送一次,處置結束後要及時終報。
4.1.2 信息內容
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負責現場指揮的主要人員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事故基本情況、初步原因、初判等級,事故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傷亡及被困人數、發展趨勢評估,傷亡人員搶救情況、已採取的處置措施及進展,是否需要增援,報告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內容。
4.1.3 信息通報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後,有關鄉鎮(街道)應當通報同級有關部門,並及時通報事發地周邊區域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通報區應急局。
4.2 回響分級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回響等級根據事故態勢和險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回響等級與實際級別密切相關,但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回響等級一般由低向高遞升,出現緊急情況和嚴重態勢時,可直接提高相應等級。當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根據實際情況提高應急回響等級。
4.3 回響程式
4.3.1 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危險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事發地鄉鎮(街道)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2)事發地所屬鄉鎮(街道)以及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積極配合,協助做好現場保護、秩序維護等工作。
(3)事發地所屬鄉鎮(街道)組織應急隊伍,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並及時向區委值班室、區政府值班室、區應急局及有關部門報告。
4.3.2 啟動條件
發生一般事故,未產生次生影響,未對周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發生較大事故,或者發生一般事故,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對周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4.3.3 啟動程式
(1) Ⅳ級應急回響
由事發地鄉鎮(街道)立即組織轄區應急救援隊伍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將事故情況按規定報區應急局,區應急局接報後應立即核實情況,並報告區安委會和區危安辦,區安委會組建區應急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或授權應急管理部門宣布啟動本預案Ⅳ級應急回響,由區應急局率工作組趕赴現場對事發地鄉鎮(街道)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2)Ⅲ級應急回響程式
由事發地鄉鎮(街道)立即組織轄區應急救援隊伍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將事故情況按規定報區應急局,區應急局接報後應立即核實情況,並報告區安委會和區危安辦,區安委會組建區應急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宣布啟動本預案Ⅲ級應急回響,指揮長或副指揮長立即帶領和調動區政府相關部門及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當事態進一步擴大,區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根據險情適時請求市政府相關部門及周邊區區救援力量予以指導或提供增援。
(3)Ⅱ級和Ⅰ級應急回響
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事故,按照Ⅲ級應急回響先行開展事故處置,並報請市政府啟動Ⅱ級或Ⅰ級應急回響;在市政府啟動Ⅱ級或Ⅰ級應急回響後,區應急指揮部要立即移交指揮權,並繼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4 回響措施
區應急指揮部和有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應採取以下處置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所述措施):
4.4.1 人員搜救。以搶救人員生命為重點開展救援工作;發現人員被困,及時調用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設備進行救援;轉運安置獲救人員和傷員;搜救過程中要避免對人員造成次生傷害。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部報告。
4.4.2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及有關人員應按照規定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4.3 民眾的安全防護。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特點,現場指揮部應組織和指導民眾儘快撤離事故威脅區域。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疏散程式,包括指揮機構、組織分工、疏散範圍、避難場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線、疏散人員的安置等。人員避險途中應注意選準撤離方向和路徑,充分利用地形地物並就近取用頭盔、毛巾、濕布、口罩等簡易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護自身安全。迅速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工作,控制危險源,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4.4.4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分析、檢測與後果評估。區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污染區域的水源、空氣、土壤等樣品就地進行分析處理,及時監測、確定毒物的種類和濃度及擴散範圍等應急救援所需的各種環境數據。專家組根據事故現場情況以及區生態環境局報送的環境數據,分析事故原因和發展趨勢,評估、預測事故影響程度及其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報告要及時上報現場指揮部和區應急指揮部。
4.4.5 維護穩定。根據事故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區域的保護和警戒,維持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4.6 輿論引導。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發布信息;發生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由區應急指揮部發布信息。未經區應急指揮部批准,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事故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
4.5 擴大應急
危險化學品事故已經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發事件,或事故規模超出我區處置能力時,區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應急管理部門匯報。
4.6 回響終止
現場危險完全消除,事態得到全面控制,已無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可能,應當終止回響。一般、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回響的終止,由區應急指揮部上報後,市應急局會同區人民政府決定和公布;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結束後,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估和鑑定,確定事件已得到控制,報市政府批准後,終止應急回響。
4.7 記錄保存
現場指揮部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應急救援整個過程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鄉鎮(街道)及時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重建以及環境後續監測、醫療防疫、污染防治、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5.2 事故調查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故經過、原因、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防範整改措施,形成調查報告。
5.3 總結評估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區應急局牽頭對事故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應急處置總結評估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鄉鎮(街道)、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定期組織開展訓練和演練。區應急局要加強區級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專家庫,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和專家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裝備保障
區政府有關部門要負責牽頭建立和完善應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物資保障、儲備體系和調度機制。各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合理規劃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布局,針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合理配備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種類和數量,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特種救援裝備資料庫和有關維護制度。
6.3 通信保障
各鄉鎮(街道)、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通信主管部門要保障應急期間的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區應急局不斷完善應急指揮中心信息化指揮平台建設,形成全區一體的應急指揮信息化體系,具備音視頻指揮、快速調度、移動通訊等功能,確保指揮調度上下聯動、橫向協同、安全可靠。
6.4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應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同時保障應急搶險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6.5 技術保障
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不斷提升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水平,大力推廣運用先進技術、先進裝備、先進方法,不斷提高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科學化水平。
6.6 資金保障
區財政局要保障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經費。
6.7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健康委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組織協調各級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並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組織落實專用藥品和器材。醫療救護隊伍接到指令後要迅速進入事故現場實施醫療急救,各級醫療機構負責後續治療。
6.8 治安保障
區公安局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民眾,發動和組織民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做好治安工作。
6.9 受災民眾生活保障
事發地鄉鎮(街道)以及區商務委負責向受災民眾提供生活保障和救援物資。
6.10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避難的需要,合理布局應急避難場所和應急疏散通道,城市建成區可利用城市廣場、綠地、公園等空曠區域或者選擇符合國家標準的其他場所,設定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及其周圍應當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識,並向社會公布。
7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區應急局和相關鄉鎮(街道)定期組織演練,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應急避險常識的宣傳,督促企業單位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教育和培訓,提升社會應急處置能力和員工安全意識。
7.2 預案評估修訂
區應急局要組織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風險評估、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等情況及時進行修訂完善,最長不超過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7.2.1 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7.2.2 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7.2.3 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7.2.4 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7.2.5 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7.2.6 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7.2.7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應急局負責解釋。
7.4 獎懲
7.4.1 對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7.4.2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預案要求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預案自動作廢。
附屬檔案:1.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體系框架圖
2.開州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3.區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4.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回響程式圖
5.現場指揮部及各工作組職責
6.市專家組名單
7.開州區應急搶險有關部門聯繫電話
8.開州區各鄉鎮(街道)政務值班電話
9.開州區危險化學品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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