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是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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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目錄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
1 總則
1.1 適用範圍
1.2 工作原則
1.3 現狀及風險分析
1.4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2.2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3 成員單位
3 風險防控
4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4.1 監測
4.2 預警
4.3 信息報告
4.4 信息研判
5 應急處置與救援
5.1 先期處置與公眾回響
5.2 分級回響
5.3 現場指揮
5.4 處置措施
5.5 防護救護措施
5.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7 回響結束
6 善後處置
6.1 事後處置
6.2 社會救助與撫慰
6.3 保險
6.4 調查與評估
7 保障措施
7.1 隊伍保障
7.2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7.3 物資裝備保障
7.4 醫療保障
7.5 運輸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資金保障
8 預案管理
8.1 制定與備案
8.2 應急演練
8.3 宣傳與培訓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說明
9.2 預案實施
10 附屬檔案
10.1 事故等級
10.2 典型場景現場處置專業要求
10.3 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通訊錄
10.4 國家及北京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通訊錄
10.5 京津冀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協調聯動聯絡表
10.6 京津冀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
10.7 北京市應急處置專家組
10.8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相關部門預案及區級預案

檔案全文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
1 總則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精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首都意識,進一步增強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準備能力,規範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處置程式,科學、安全、有序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減輕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管理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1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國內外其他地區涉及北京市,應由北京市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爆炸、泄漏、中毒和窒息等事故。
與燃氣供應及使用有關的突發事件不適用於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首都意識,堅決扛起全力防範化解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全力以赴組織救援,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統籌負責,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和許可權,持續完善分類管理、源頭防控,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危險化學品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完善應急機制,第一時間開展應急救援。
堅持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區級履行屬地責任,及時啟動應急回響,全面負責本區域事故組織應對工作。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統籌指導,協調調度資源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強化部門、條塊、軍地、京津冀等協調聯動,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合力。
堅持資源協調、強化準備。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充分做好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準備工作,完善應急預案、救援隊伍、裝備物資和保障經費等。充分發揮本市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專家隊伍、專業人員的支撐作用。
堅持快速回響、科學處置。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快速有效回響,堅持救早救小,嚴防事故擴大。依法管理、規範應急救援工作,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專業防護,保持安全處置距離。根據危險化學品理化性質,有針對性科學處置,有效防範救援過程中的次生衍生事故。
1.3 現狀及風險分析
本市危險化學品涉及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5個環節。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集中在房山區、大興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區域,其中燕山石化生產經營區域為重點監管區域,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量大,生產工藝大多涉及高溫、高壓,風險相對較大。本市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多,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及數量較多,涵蓋教育、醫療衛生、發電、水處理、體育、化工、醫藥、製冷、科研等多個行業領域,使用環節的安全風險較大。同時,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較多,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處置環境複雜,救援難度較大。各類危險化學品事故,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環境危害、社會影響和財產損失等。
1.4 應急預案體系
1.4.1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急預案等組成。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市、區、鄉鎮(街道)三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
1.4.2 市級預案包括作為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本預案和配套制定的相關市級部門應急預案。各區按規定製定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等制定本企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1.4.3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間應相互銜接,構成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體系,與國家危險化學品相關應急預案以及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銜接。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應急委的領導下,負責指揮和組織實施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組成,下設辦公室。總指揮由分管市領導擔任,負責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工作,對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擔任,協助總指揮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為: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負責具體指揮本市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導協調或協助各區政府開展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5)組織開展所屬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應急物資儲備保障等工作;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是:
(1)組織落實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相關工作;
(2)承擔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值守應急工作;
(3)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危險化學品事故重要信息;
(4)負責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5)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的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
(6)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新聞發布工作;
(7)組織擬訂(修訂)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預案,指導各區、市級各部門制定(修訂)區級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
(8)負責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演練;
(9)負責本市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10)負責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1)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專家組的聯繫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等工作;
(12)承擔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3 成員單位
成員單位包括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專項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宣傳報導工作,組織協調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宣傳。做好新聞媒體和網際網路輿情信息的引導管理工作。
(2)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為事故處置提供有線、無線政務專網通信保障。
(3)市公安局: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維護人員撤離區域及事故現場的社會秩序。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疏導工作,為應急搶險救援做好綠色通道保障,必要時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4)市民政局:負責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遇難者遺體處理工作。
(5)市財政局:負責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資金保障。
(6)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的周邊環境進行應急監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措施的建議,協調指導事故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
(7)市國資委:負責督促市屬國有企業做好應急救援配合工作。
(8)市交通委:負責會同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共同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處置。組織協調專業運輸企業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貨物轉運及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恢復道路、公路、橋樑等受損交通基礎設施。
(9)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10)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中受傷人員的現場醫療救治、轉運、院內救治等工作。負責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醫療救治情況。負責在醫療衛生環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提供相關基礎信息,啟動回響並參與、配合處置。
(11)市應急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統一接收、研判和處理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報告,做好市應急指揮中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處置協調聯動。調動市級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專家和應急物資參與事故處置。負責指導區政府做好受災民眾轉移安置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2)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中與特種設備相關的事故調查處理和救援技術支持工作。會同水務、生態環境部門及時檢查、監測事故發生區的食品、飲用水安全情況。
(13)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中受損供電、供熱、供氣等公共設施搶修工作。負責在發電環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提供相關基礎信息,啟動回響並參與、配合處置。
(14)市委網信辦: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做好網路輿情分析、引導工作。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管理,會同市公安局,依法依規對散布謠言、惡意炒作等行為進行處理。
(15)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通信系統的恢復工作,為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16)市氣象局:負責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保障服務,提供事故現場或者現場附近的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雨量等氣象資料。
(17)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撲救事故現場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對現場失蹤人員進行搜救。
(18)市教委、市水務局、市體育局等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在教育、水處理、體育等環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提供相關基礎信息,啟動回響並參與、配合處置。
(19)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建立完善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體制和機制,制定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做好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防範及應急隊伍、裝備和物資的準備工作;負責依法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具體應對工作;參與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相關應對工作。
3 風險防控
3.1本市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實施分級管控。
3.2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各區政府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單位台賬,落實危險化學品風險管控責任和措施。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對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或依法處理。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充分利用數位化、信息化手段,強化北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等系統套用,發揮系統效能。
3.3危險化學品企業應通過風險辨識掌握本企業風險點,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管控措施,降低事故風險。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問題,做到“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限期進行整改。
4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4.1 監測
4.1.1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各區政府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故監測體系,完善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監測制度,規範事故信息的獲取、報送、分析、發布格式和程式。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單位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
4.1.2 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風險動態監測監控、評估及預警體系,加強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裝置設施等工藝參數、重要場所及安全相關信息的監測監控、報警及處理工作。
4.1.3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宣傳、網信、公安網監等部門應建立突發事件輿情快速收集研判機制,及時收集媒體對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有關敏感問題的報導,密切跟蹤輿情動態。
4.2 預警
4.2.1預警
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進行研判,根據需要按照《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相關程式發布預警。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上報並分析處理。
4.2.2預警回響
發布預警後,根據緊急程度等,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可根據需要,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通知相關部門、專業機構等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2)組織相關部門和機構、專家等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程度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3)消防救援隊伍和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原地待命。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等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
(4)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市消防救援總隊和市級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及時調運應急救援物資。維護周邊區域社會治安及交通秩序。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3 信息報告
4.3.1 獲悉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立即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行業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接報單位核實事故信息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信息。
4.3.2 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信息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3.3 事故信息報告內容包含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及聯繫方式、事故概況及處置情況、人員傷亡及疏散情況、危害程度及事件發展趨勢等。
4.4 信息研判
4.4.1 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性,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對信息進行研判,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人員,實時跟蹤事態發展;回響啟動後,繼續跟蹤事態發展,科學分析處置需求,及時調整回響級別。
4.4.2 對於能夠判定為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或突出情況信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報告市委總值班室和市應急辦,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等部門,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
4.4.3 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事故,應迅速核實,最遲不晚於接報後30分鐘向市委總值班室和市應急辦報告。對於仍在處置過程中的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每30分鐘續報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信息,直到應急處置結束。
4.4.4 對於接報的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等分別按規定同時向黨中央、國務院、應急管理部和國家相關部門報告。
5 應急處置與救援
5.1 先期處置與公眾回響
5.1.1 危險化學品單位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處置主體,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第一時間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做好專業隊伍引導;向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報告。
5.1.2 鄉鎮(街道)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第一時間組織受影響民眾的轉移疏散、自救互救,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應急救援隊伍引導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事故進展情況。
5.1.3 事發地區政府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回響程式進行處置,區級公安、交管、消防、衛健、應急、宣傳等部門及時趕赴現場,同時調派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相關領域專家等趕赴現場,掌握現場態勢,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5.1.4 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受事故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迅速開展自救互救,立即進行轉移疏散,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和機構報告安全隱患和受災情況;服從救援搶險部門、鄉鎮(街道)的指揮和安排,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5.2 分級回響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回響分為四級,由高到低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5.2.1 四級回響
初判危險化學品事故不會超過一般級別,或事態比較簡單、危害或威脅範圍較小時,由事發地區委、區政府啟動回響,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等根據請求或工作需要指導或協助處置。
區委、區政府啟動回響時,調動區級公安、交管、消防、衛健、應急、宣傳等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有關區領導應迅速趕赴現場任總指揮,成立區級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方力量開展搶險救援行動。
區委、區政府啟動回響後,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等可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區級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應急隊伍、專家以及裝備、物資等予以支援。
5.2.2 三級回響
初判危險化學品事故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四級回響的基礎上啟動:
(1)初判事故可能達到較大級別;
(2)需要統籌多個市級部門或單位共同處置;
(3)需要調動市級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作為主要資源進行處置。
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根據需要協調市級相關部門開展救援處置。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立即趕赴現場,會同市級公安、交管、消防、衛健、宣傳等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事發地區政府組成現場指揮部,並將區級現場指揮部納入統一領導。
根據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趕赴現場成立指揮部,其中:分管副秘書長任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同志任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
5.2.3 二級回響啟動
初判危險化學品事故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應急委根據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議,在三級回響的基礎上啟動:
(1)初判事故可能達到重大級別;
(2)需要調度多個市專項指揮部共同處置,且處置時間較長、處置難度較大;
(3)相關市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由市應急委負責指揮,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具體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分管副市長趕赴現場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消防救援總隊主要負責同志任執行指揮。
5.2.4 一級回響啟動
初判危險化學品事故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級回響的基礎上啟動:
(1)事故可能達到特別重大級別;
(2)需要中央和國家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授權指揮處置或共同指揮處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由市應急委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落實具體指揮與處置工作。
總指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分管市領導和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必要的國家有關部門、駐京部隊、中央在京單位以及津冀等周邊省區市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綜合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和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承擔。
5.2.5 擴大回響
(1)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城六區、城市副中心等重點地區,或發生在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特殊時期的,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視危險化學品事故態勢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
(2)當危險化學品事故超出區級處置能力時,及時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支援或啟動更高級別回響。當危險化學品事故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市應急委按規定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當黨中央、國務院啟動或成立國家級應急指揮機構,並根據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回響時,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單位在國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3)需要本市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依法以市政府名義提請國務院決定;需要全市進入緊急狀態時,依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報請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後實施。
5.3 現場指揮
5.3.1 現場指揮部組建
根據分級回響情況,現場指揮部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區牽頭設立,由總指揮、執行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執行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
現場指揮部要確定相對固定的指揮場所,設定在危險化學品事故上風向位置,與事故現場保持安全距離。根據情況設定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等,統一現場指揮部和人員標識。配備必要的指揮設備及通信手段,搭建現場指揮平台,並由事發地區政府牽頭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現場指揮部掌握事故處置進展,及時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
根據實際情況,現場指揮部選擇設定綜合協調組、專業處置組、社會面管控組、綜合保障組、醫療救護組、環境氣象組、通信保障組、新聞發布組、現場專家組。各處置小組由市相關部門牽頭,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職責分工和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局牽頭,成員包括:事發地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單位。主要職責是協調組織事故現場救援工作;負責向各個組傳達指揮部指令;負責聯繫和督促各組工作;調運應急物資和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隊伍;對事故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做好事故信息報送相關工作。其中,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由市交通委牽頭。
(2)專業處置組:由市消防救援總隊牽頭,成員包括:市應急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關部門以及事發地區政府。處置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隊伍、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消防隊伍、社會救援力量,並安排相關專家參加。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組織對失蹤人員的搜救;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偵檢,並參考現場專家組意見,劃定警戒區域;會同事發單位進行工藝處置等;控制火災爆炸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等。
(3)社會面管控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成員包括:事發地區政府、事發單位。主要職責是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工作;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警戒,維持現場搶險救援秩序,維護社會治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
(4)綜合保障組:由事發地區政府牽頭,成員包括: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職責是協調組織設立現場指揮部辦公場所;為現場搶險救援工作人員提供生活後勤保障;安置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調配車輛運輸應急物資;負責協調事故現場的電力保障等。
(5)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主要職責是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事故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和轉移;及時向現場指揮部通報傷員醫療救治情況。
(6)環境氣象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分別牽頭。主要職責是對事故現場周邊環境進行應急監測,分析並提供監測數據,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措施的建議;開展氣象保障服務,提供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的氣象實況資料、預報和預警信息。
(7)通信保障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成員包括:市通信管理局、事發地區政府。主要職責是保障政務專網通信通暢;協調有關單位,保障事故現場與市應急局、市級相關部門及相關區之間的聯繫。
(8)新聞發布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成員包括:市委網信辦、市應急局、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地區政府。主要職責是組織起草新聞發布稿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通告;制定新聞發布方案,組織接待記者,適時組織新聞發布;開展輿情監測和應對工作。
(9)現場專家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交通委、市市場監管局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事發地區政府配合。負責選調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事故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協助專業處置組研究制定處置方案,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5.3.2 現場應急指揮責任主體及指揮權交接
(1)事發單位是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先期處置的責任主體,對單位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負有直接指揮權、處置權。在緊急情況下,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遇到險情或事故徵兆時,在採取可能的控制措施後,立即下達停產撤離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
(2)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先期成立本單位現場指揮部,由在場最高職位者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員,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隔離區,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擴大。
(3)事故升級,在市、區相關負責同志趕到現場後,事發單位應立即向市、區級現場指揮部正式移交應急指揮權,並匯報事故情況、進展、風險以及影響控制事態的關鍵因素和問題。調動本單位所有應急資源,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全過程的保障工作。
(4)市級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區級現場總指揮和必要人員納入市級現場指揮部,區級現場指揮部繼續統一領導區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國家層面應急指揮機構在本市設立前方指揮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組、部門工作組時,市級現場指揮部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5.3.3 現場指揮協調
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的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立即調動所屬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到達現場後第一時間向現場指揮部報告,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開展應急處置,及時向指揮部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時,納入現場指揮部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
5.3.4 現場協同聯動
(1)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故現場的治安秩序,做好事故處置、交通保障、傷員救治、人員疏散與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及事故類型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方案。按處置方案發布命令,根據事故處置需要調集應急物資、專業處置隊伍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
(2)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依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級別和種類,適時組建由危險化學品領域專家、應急處置隊伍、相關科研力量、企業人員等組成的現場專家組,共同參與事故的處置工作。現場專家組應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專業處置意見,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3)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時,應立即下達指令,及時撤離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根據現場情況調整處置方案,報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調度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必要時按照有關程式向社會發出預警。根據需要,可採取協調調用企業應急裝備物資,啟動京津冀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協調聯動應急方案,請求駐京部隊應急力量支持等措施。
現場指揮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5.4 處置措施
5.4.1 確定處置方案。由專業處置組會同現場專家組擬定現場處置方案,並報執行指揮確定。當救援難度較大、持續時間較長時,各隊伍根據職責分工和處置內容分別制定分方案,並結合處置實際及時調整。
5.4.2 組織現場救援。根據事故情況,應急救援人員佩戴個人防護裝備,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轉移至安全區域。現場發生人員傷亡時,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赴現場,在安全區域對搜救出的傷員實施急救與轉院,醫療保障組核實傷亡人員數量,做好後續保障工作。
5.4.3 疏散安置民眾。社會面管控組及時疏散安置周邊受影響的民眾。劃定現場警戒區域,安排專人進行值守,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維持現場搶險救援秩序及周邊社會治安。根據需要,在事故現場周邊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
5.4.4 開展專業處置。專業處置組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類別、危險化學品特性、事態發展變化情況等,開展控制火災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等工作。
5.4.5 環境氣象監測。環境氣象組制定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組織環境監測隊伍,對周邊大氣、水體等進行實時監測,分析並提供監測數據,提出受環境和氣象影響區域管控與人員疏散建議,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措施的處置建議,協調指導事故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同時整理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的氣象實況資料、預報和預警信息,為判斷有毒有害氣體擴散方向、範圍提供技術依據。
5.4.6 應急資源調度。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持續協調調動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專家等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5.4.7 提供綜合保障。綜合保障組調配車輛運輸應急物資,根據需要組織對事故現場的危險化學品進行轉運,交管部門做好運輸保障工作。協調解決事故現場的供電、供水等基礎設施保障。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的保障安撫工作。為現場搶險救援工作人員提供生活後勤保障。
5.4.8 開展調查取證。各相關部門應嚴格保護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隨意挪動和破壞。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體的,應對事故現場做出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書證、物證等證據,做好事故現場保護。
5.5 防護救護措施
5.5.1 應急人員防護
根據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工程搶險、消防和偵檢等進入污染區域的應急人員應按照規定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裝備,採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應急指揮人員等處於事故上風向位置,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控制、記錄進入現場救援人員的數量。
5.5.2 遇險人員救護
應急救援人員攜帶救生器材迅速進入現場,將遇險受困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對救出人員進行現場急救和登記後,移交專業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救護。
將警戒隔離區內與事故應急處理無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撤離時要選擇正確方向和路線。
5.5.3 民眾安全防護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特點,組織和指導民眾就地取用毛巾、濕布、口罩等物品,採用簡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進入安全區域後,應儘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繼發性傷害。
5.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6.1 信息發布
(1)現場指揮部新聞發布組負責具體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後,各相關部門應及時向新聞發布組報送事故信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事發地區政府要及時會同新聞發布組快速反應、及時發聲,遇有重大事故要按照工作程式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應在5小時內發布,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及時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2)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後,或對於一些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在新聞發布組的組織、協調下,指定新聞發言人,負責新聞發布組織、現場採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發布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
(3)未經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虛假信息。
5.6.2 輿論引導
宣傳部門會同網信、公安、應急等部門及事發地區政府,收集、整理網路、市民熱線等輿情社情信息,及時核實並解決反映的問題,並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公布,主動進行回應和引導。對於不實和負面信息,及時澄清並發布準確信息。
5.7 回響結束
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故及危害基本消除,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授權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有序撤離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故處置的各有關單位,必要時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6 善後處置
6.1 事後處置
宣布應急結束後,由市相關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負責後期處置工作,根據事故造成的後果及實際情況,制訂善後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必要時,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啟動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或成立市善後工作領導小組。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事故損失評估核定工作。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事故後污染處置建議,由事發地區政府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交通、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組織修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基礎設施。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區政府做好徵用補償工作,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調撥和發放等工作。
6.2 社會救助與撫慰
6.2.1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應急期間受危險化學品事故影響人員安置和生活保障。
6.2.2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健康等部門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6.2.3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財政等相關部門,對因災傷亡人員和在處置工作中傷亡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撫慰和撫恤,對因公犧牲者依照相關規定開展烈士評定工作。
6.3 保險
6.3.1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相關部門及區將損失情況及時向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通報,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和糾紛處理工作。
6.3.2 各區、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6.4 調查與評估
6.4.1 事故調查。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區牽頭,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及責任追究工作。事故調查人員要及時介入,事故調查處理應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6.4.2 總結評估。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結束後,開展事故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對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等,並形成事故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報告。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實施;一般、較大事故,根據需要,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區牽頭實施。
7 保障措施
7.1 隊伍保障
7.1.1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是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與救援的主力軍,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行動。
7.1.2 駐京部隊是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突擊力量,由中部戰區、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等組成,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7.1.3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經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認定,依託社會力量組建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參與事故處置工作。積極推進市區兩級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隊伍建設。強化京津冀三地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和專業救援隊伍的協調聯動。
7.1.4 積極推進本市危險化學品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且可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
7.1.5 應急救援隊伍應強化救援裝備物資配備,開展相關專業培訓和應急演練,不斷提升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處置能力。
7.2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建立完善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的指揮要求。以有線政務專網、800兆無線政務專網、公共通信網路、北斗衛星網等為核心,形成覆蓋市、區、鄉鎮(街道)、社區(村)的應急通信系統;在網路中斷或網路盲區時,部署應急移動通信保障車,保障事故現場應急通信網路暢通。
7.3 物資裝備保障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等按照“統籌管理、定點儲備、綜合調度、統一指揮”的原則,不斷提升應急物資準備、快速回響、保障有序的建設能力和水平,完善市、區兩級危險化學品應急物資儲備,提升快速調運能力。
各級政府、科研機構以及企事業單位,借鑑國際先進經驗,加強應急管理科技創新機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應急管理等領域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核心技術的單位,不斷提升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物資、裝備水平。
7.4 醫療保障
7.4.1 根據“分級救治、無縫銜接”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緊急醫療救援中心(120)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
7.4.2 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衛生健康部門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事故現場安全區域,對傷員進行救治,做好後續跟蹤工作。會同市場監管、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及時檢查、監測事故發生區的食品、飲用水安全情況。
7.4.3 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特點,培訓專業醫護隊伍、儲備相關醫護用品。
7.5 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牽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確保事故處置期間綜合運輸能力保障,並做好搶險救援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務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牽頭,負責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對緊急調運的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危險化學品轉運等進行運輸保障。
7.6 治安保障
事故發生後,公安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負責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保障,在事故現場設立警戒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民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
7.7 資金保障
7.7.1 財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置相關財政資金管理。事故發生後,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撥付事故應對資金。
7.7.2 相關部門所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評估修訂、應急演練、物資裝備保障、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8 預案管理
8.1 制定與備案
8.1.1 預案制定和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1.2 預案修訂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分析評價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應急預案的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當存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位預案相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主要風險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在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等情況時,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8.1.3 預案備案
(1)本預案報應急管理部備案。
(2)各區制定本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市區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中涉及本部門、本單位的內容,做好相關部門預案、應急工作手冊、事件應對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檔案編制工作。
(3)危險化學品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標準要求制定本企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按照隸屬關係報應急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等備案。
8.2 應急演練
各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演練工作,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演練形式包括桌面推演、實戰演練等。通過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處置中的問題,熟悉各部門崗位職責和處置流程,強化應急協同處置能力,提升應急隊伍救援能力,檢驗預案的可行性。
8.3 宣傳與培訓
8.3.1 宣傳教育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傳部門組織協調,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有針對性開展危險化學品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危險化學品單位,面向單位職工以及周邊受影響民眾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識的宣傳教育。
8.3.2 培訓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消防救援部門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危險化學品單位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應急救援的培訓。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說明
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本預案所指危險化學品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
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9.2 預案實施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2016年修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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