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安順市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8日
  • 發布單位: 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災工作機制,規範救災行為,強化綜合應對,最大程度降低災害風險,減少災害損失,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辦法》《貴州省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貴州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1.3.1 本預案適用於安順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應急救災工作。
1.3.2 當安順市毗鄰市(州)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並對安順市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災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預防為主,主動應對,有效降低災害風險,減少災害損失。
1.4.2 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1.4.3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1.4.4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互助、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減災委員會
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是市自然災害應對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應對工作,協調開展較大自然災害救災應急活動,指導各縣(區)開展減災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充實市減災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安府辦函〔2019〕25號),市減災委主任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主要涉災部門的副市長、安順軍分區和武警安順支隊主要負責人擔任。市減災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減災辦)設在市應急局,作為市減災委日常辦事機構,市應急局局長兼任市減災辦主任,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市減災辦負責與相關部門、受災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搶險救災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市減災委成員由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成員單位職責:
(1)市應急局:負責組織搶險救援,統籌調派搶險救援隊伍,緊急安排救災資金、物資,支持災區救災工作開展;負責發布預警信息;負責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負責發布災情信息和搶險救災工作情況;積極爭取中央、省的支持,申請、分配、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部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負責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協調政策性農房災害保險和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負責組織、指導和接收救災捐贈;負責及時報告已發生地震震級;負責做好地震現場餘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及時提供震後震情發展趨勢判斷;做好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和災情報告工作;協助做好地震災害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2)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抗災救災宣傳報導工作,及時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統籌協調指導涉及縣(區)或部門開展涉及防災減災救災網路輿情的引導處置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積極爭取中央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專項資金支持,及時下撥中央、省和市級專項資金;牽頭組織較大自然災害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和協調糧油應急儲備和供應加工企業參與救災工作;配合市應急局做好救災糧食的調撥工作。負責指導、協調能源企業 (含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資源等企業)做好因災毀損設施設備搶修恢復工作;負責統計報告全市能源企業受災情況。
(4)市教育局:指導受災地區教育部門做好受災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正常教學秩序;負責統計報告全市教育部門受災情況;牽頭編制學校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
(5)市科技局:負責提供科技方面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應急救災工作,為災區災後恢復重建提供科技支撐。
(6)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災區工業企業搶險救災、停工停產、因災毀損廠房等災後恢復重建、復工復產等工作;負責統計報告全市工業受災情況;負責統籌協調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商開展通信應急保障與通訊設施搶修等工作,保障救災現場通信暢通;統計報告全市通信行業受災情況。
(7)市公安局: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避險工作;按照應急回響等級,實施相應交通組織措施,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依法打擊災區盜搶現象,查處製造網路謠言等違法違規人員。
(8)市民政局: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範圍;負責依法開展較大自然災害社會募捐、管理、接收並分配救災捐贈款物,組織協調社會慈善力量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9)市司法局:負責指導基層法務部門做好因災涉法涉訴工作。
(10)市財政局:負責配合市應急局等部門積極爭取中央、省救災資金支持;依據市應急局等部門對市級 (含中央、省)救災資金的安排方案,及時下撥救災資金;負責指導企業停工停產、因災毀損廠房等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復工復產等工作。
(1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搶險救災獎勵優待等工作。
(12)市自然資源局:組織開展災區地質災害排查、巡查和監測預警預報,宣傳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爭取省自然資源廳支持救災工作,協調安排市級地質災害臨災避險防治工程項目經費;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指導工作;協助市發展改革委、受災地政府等制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計畫和實施方案。
(13)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協調自然災害引發的較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及時發布相關環境信息;會同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局做好災區飲用水源地環境監測監督,指導做好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1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毀損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鑑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15)市交通運輸局:優先搶通災民疏散和救災物資、救災人員運輸的通行路線,重點確保高速公路、國道和主要省道幹線及災區進出口的交通通暢;協調提供轉移受災人員所需的交通工具;負責市域內水上交通安全監督,及時發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導船舶開展搶險救災和應急避險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職責,組織、協調、指揮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應急行動;及時統計報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災毀損情況;負責全市道路交通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16)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水利設施排險除險工作,按職責對江河、水庫、泵站等工程設施實施防洪排澇和抗旱調度;承擔防洪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做好受災地區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保障;及時統計上報全市水利基礎設施因災毀損情況;積極爭取省水利廳等廳局支持,加大市級資金投入,做好防災減災水利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17)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農業受損情況的統計報告;組織種子、動物疫苗、消毒藥品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後復產;配合市發展改革委保障受災期間農產品供應和價格穩定。
(18)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商業企業參加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市內跨地區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按程式動用市級商業儲備穩定市場供應。
(19)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指導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應急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助市應急局發布旅遊景區災害預警信息,做好遊客安全引導工作;負責文物類旅遊景點搶險救災;負責遊客緊急避險轉移、被困人員救援、失蹤人員搜救等工作;負責全市文化廣電旅遊行業受災情況統計報告;督促指導文化旅遊景區基礎設施、標識標牌等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20)市衛生健康局: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及時組織醫學救援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做好災區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做好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助工作;負責統計報告全市衛生健康領域受災情況;負責衛生健康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21)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做好受災影響期間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務業、交通、能源、商業零售等行業領域的價格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負責救災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嚴防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流入受災地區;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籌集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加強對災區基本藥物的監管,及時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
(22)市統計局:負責做好災情統計業務指導工作。
(23)市醫保局:負責指導災區落實醫療保障政策,落實好受災困難民眾有關醫保待遇。
(24)市人防辦:負責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協助發放預警報警警報信號,指引避難避險場所位置。
(25)市扶貧辦:負責統計報告因災致貧、因災返貧情況,評估自然災害對扶貧工作產生的影響;負責及時對貧困地區採取自然災害扶貧措施,積極組織有關資源,協助做好貧困地區災害應急處置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26)市生態移民局:負責協助災區政府做好庫區和安置區移民的轉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27)市林業局:負責森林和草原火災的監測、預防工作;開展較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工作;協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滅火工作;及時做好林業災情統計工作;督促指導災後森林和草原生態修復工作。
(28)團市委:負責引導青年志願者有序參與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
(29)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趨勢預測評估,並及時報告。
(30)安順軍分區:負責組織協調駐安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31)武警安順支隊:負責保護重要目標安全,解救、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搶救、運送重要物資;參加疫區封控;參與處置因災害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32)市消防救援支隊:發揮應急救援主力軍、國家隊作用,積極做好人員搜救、被困人員轉移等工作;協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滅火救援工作。
(33)安順銀保監分局: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實施重大災害發生和持續期間緊急營業計畫,保證網點營業穩定性;督促指導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房保險等服務機構及時規範做好查勘理賠、資金兌付等工作。
(34)安順火車站:負責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的安全和搶修,確保優先運送救災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全力做好受災期間停運列車的退票和改簽服務,隨時採取調整車票預售時間、限速或停運措施,保證鐵路安全,方便旅客出行;協助應急、消防等部門做好鐵路應急救援工作;統計報告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等受災情況。
(35)安順供電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災區供電設施的維護和毀損設施搶修恢復工作,及時恢復電力供應。
(36)黃果樹機場公司: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民航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搶修被損壞的民航關鍵設備與重要設施;搜尋、援救受到自然災害危害的航空器與人員,開展必要的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妥善安置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或影響的人員;優先運送搶險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受災人員。
(37)安順高鐵西站:負責因災滯留本站人員的安頓、疏導,優先運送受災和搶險救援人員。
(38)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社會募捐、管理、接收捐贈款物,並調撥救災資金、物資支持災區抗災救災工作,協助災區開展緊急人道救助;組織紅十字救援隊伍、裝備設施和志願者等參與搶險救災和現場救護工作;動員社會人道力量參與災後重建工作。
(3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2.2 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由市內行政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等防災減災救災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對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為較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提出意見建議。
3 災害預警回響
3.1 預警回響類別
預警回響按照自然災害風險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進行標示。
3.2 啟動條件
3.2.1 Ⅳ級預警回響(藍色)
(1)省自然災害預警回響涉及我市1個以上(含本數,下同)縣(區);
(2)市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啟動氣象、水旱、地質等災害橙色以上預警回響;
(3)市內1個以上縣 (區)啟動自然災害橙色以上預警響
應;
(4)其他有關情況需及時啟動Ⅳ級預警回響的。
3.2.2 Ⅲ級預警回響(黃色)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預警回響:
(1)省自然災害預警回響涉及我市2個以上(含本數,下同)縣(區);
(2)市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啟動氣象、水旱、地質等災害紅色預警回響;
(3)市內2個以上縣 (區)啟動自然災害橙色以上預警響
應;
(4)其他有關情況需及時啟動Ⅲ級預警回響的。
3.2.3 Ⅱ級預警回響(橙色)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預警回響:
(1)省自然災害預警回響涉及我市3個以上縣 (區);
(2)市內3個以上縣(區)啟動自然災害橙色以上預警響
應;
(3)其他有關情況需及時啟動Ⅱ級預警回響的。
3.2.4 Ⅰ級預警回響 (紅色)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預警回響:
(1)省自然災害預警回響涉及我市5個以上縣(區);
(2)市內5個以上縣(區)啟動自然災害橙色以上預警響
應;
(3)其他有關情況需及時啟動Ⅰ級預警回響的。
3.3 預警回響啟動及終止程式
3.3.1 預警回響啟動。市減災辦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決定啟動預警回響,下發啟動預警回響的通知,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以及省減災辦、省應急廳救災和物資保障處。
3.3.2 預警回響終止。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市減災辦決定終止預警回響,下發終止預警回響的通知,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以及省減災辦、省應急廳救災和物資保障處。
3.4 預警信號及發布
3.4.1 預警信號內容。包括自然災害風險的類別、預警級別、開始時間和預計結束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4.2 預警信號發布。市應急局(市減災辦)根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通報的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啟動預警回響,發布預警信息。
3.5 預警回響措施
3.5.1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加強值班值守、信息報送。
(2)加強自然災害風險會商、評估,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及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做好啟動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3)向風險可能影響區域及市減災委成員單位發布預警信息。
(4)向預警縣(區)政府、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提出災害風險防範應對工作要求。
(5)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風險防範工作,指導預警涉及縣(區)、單位自然災害風險防範工作。
(6)派出工作組趕赴預警縣(區)、單位指導自然災害風險防範應對工作,派出救援和醫護等力量,調運設施設備或物資支持預警地區、單位開展防災抗災工作。自然災害發生,預警回響工作組立即就地轉化為應急救災工作組。
(7)為防禦災害發生或應對災害而採取的其他措施。
3.5.2 預警回響涉及縣(區)黨委、政府、減災委及有關部門,採取以下措施:
(1)加強應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災害風險監測預報預警,及時傳達預警信息。
(2)做好搶險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救災準備工作。
(3)開展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組織對防災抗災設施、設備進行緊急修復。
(4)設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無關人員進出,實施避險、緊急轉移安置。
(5)實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緊急防災措施。
(6)為防禦災害發生或應對災害而採取的其他措施。
4 自然災害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類別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等級。
4.2 Ⅳ級應急回響
4.2.1 啟動條件
4.2.1.1 市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因災死亡或失蹤5人以上、8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因災倒塌房屋100戶或300間、嚴重損壞300戶或1000間以上,500戶或1500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3%以上、5%以下,或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4.2.1.2 市減災辦決定的其他事項。
4.2.2 啟動程式
根據災情發展,由市減災辦主任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市減災辦下發啟動回響的通知,並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以及省減災辦、省應急廳救災和物資保障處。
4.2.3 回響措施
由市減災辦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災工作,指導受災地區救災工作。
(1)市減災辦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分析災害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辦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辦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救災工作動態和災區需求等信息,並及時向市減災委主要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4.2.4 終止程式
災情基本穩定、救災工作轉入常態,由市減災辦主任決定終止回響。市減災辦下發終止回響的通知,並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以及省減災辦、省應急廳救災和物資保障處。
4.3 Ⅲ級應急回響
4.3.1 啟動條件
4.3.1.1 市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因災死亡或失蹤8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因災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500戶或1500間以上,1000戶或3000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5%以上、8%以下,或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4.3.1.2 市減災辦決定的其他事項。
4.3.2 啟動程式
根據災情發展,由市減災辦主任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市減災辦下發啟動回響的通知,並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以及省減災辦、省應急廳救災和物資保障處。同時,向省減災委、省應急廳,國家減災委、應急部報告,請求針對安順災情啟動省Ⅳ級救災應急回響。
4.3.3 回響措施
市減災辦主任統一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開展救災工作。
(1)市減災辦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縣(區)召開會商會議,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辦協調市減災委部分成員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4.3.4 終止程式
災情基本穩定、救災工作轉入常態,由市減災辦主任決定終止回響。市減災辦下發終止回響的通知,並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以及省減災辦、省應急廳救災和物資保障處。
4.4 Ⅱ級應急回響
4.4.1 啟動條件
4.4.1.1市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因災死亡或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3)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戶或3000間以上、3000戶或1萬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的8%以上、10%以下,或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4.4.1.2 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4.4.2 啟動程式
由市減災辦提出啟動建議,報請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或相關副主任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市減災辦按程式以市減災委名義下發啟動回響的通知,並向市委報告。同時向省減災委、省應急廳,國家減災委、應急部報告,請求針對安順災情啟動省Ⅲ級、國家Ⅳ級救災應急回響。
4.4.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或相關副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全市自然災害救災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開展救災工作。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或相關副主任主持災情和救災工作會商會議,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專家及有關受災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重大事項做出決定。視情以市政府名義向全市發出慰問電,或建議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向全市發出慰問電。
(2)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或相關副主任率領市減災委有關成員,組成市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4.4.4 終止程式
災情基本穩定、救災工作轉入常態,由市減災辦提出終止回響建議,報請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或相關副主任決定終止回響。市減災辦按程式以市減災委名義下發終止回響通知,並向市委報告,同時抄報省減災委、省應急廳,國家減災委、應急部。
4.5 Ⅰ級應急回響
4.5.1 啟動條件
4.5.1.1 市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因災死亡或失蹤50人以上;
(2)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5萬人以上;
(3)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戶或1萬間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或30萬人以上;
4.5.1.2 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4.5.2 啟動程式
由市減災辦提出啟動建議,報請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審核同意,報請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I級應急回響。市減災辦按程式以市減災委名義下發啟動回響的通知,並向市委報告。同時向省減災委、省應急廳,國家減災委、應急部報告,請求針對安順災情啟動省Ⅱ級、國家Ⅲ級救災應急回響。
4.5.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全市自然災害救災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開展救災工作。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主任或委託副主任主持災情和救災工作會商會議,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專家及有關受災縣(區)政府負責人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視情以市政府名義向全市發出慰問電,或建議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向全市發出慰問電。
(2)市減災委主任率領或指定市減災委副主任率領市減災委有關成員,組成市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4.5.4 終止程式
災情基本穩定、救災工作轉入常態,由市減災辦提出終止回響建議,報請市減災委常務副主任審核同意後,報請市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回響。市減災辦按程式以市減災委名義下發終止回響的通知,並向市委報告,同時抄報省減災委、省應急廳,國家減災委、應急部。
4.6 啟動回響其他情況
4.6.1 市內發生自然災害,受災縣(區)減災委應根據本級自然災害救災(救助)應急預案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原則上受災縣(區)減災委比上級提升至少一個回響級別啟動本級應急回響,並採取相應措施。
4.6.2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縣(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縣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災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 災害信息管理
5.1 信息報告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貴州省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規定,做好自然災害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
5.1.1 縣(區)應急局應在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在接到縣(區)應急局的災情報告後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並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廳報告。
5.1.2 縣(區)應急局對本行政區域發生死亡或失蹤1人以上、3人以下人員傷亡及造成人民民眾財產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後20分鐘內向市應急局電話報告,40分鐘內書面報告;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死亡或失蹤3人以上的情況,同時向省應急廳報告。市應急局接報後,30分鐘內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廳電話報告,60分鐘內書面報告。
5.1.3 特別重大、較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各縣(區)應急局均須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各縣(區)應急局每天9時之前向市應急局匯總報告災情。市應急局在每天10時前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工作,向市委、市政府、省應急廳報告。災情穩定後,縣(區)應急局應在2日(指自然日,下同)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匯總、審核和會商評估並報市應急局,市應急局應在3日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匯總、審核和會商評估並向市委、市政府、省應急廳報告,同時通報市減災委成員單位。
5.1.4對於乾旱災害,各縣(區)應急局應在旱情初露、民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1次,直至乾旱災情解除後上報核報。
5.1.5 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本級應急局組織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氣象等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及時評估、核定災情數據及相關情況。
5.1.6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要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遭受自然災害情況的收集上報工作,接報後在30分鐘內向市應急局(市減災辦)報告。
5.1.7 市應急局(市減災辦)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可要求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各縣(區)應急局隨時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5.2 信息發布
5.2.1 發布原則。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
5.2.2 發布主體。市、縣(區)應急局是自然災害災情信息的發布主體。
5.2.3 發布形式。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5.2.4 災情發生後,受災縣(區)應急局應在第一時間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情況,隨後持續發布救災工作動態及成效等情況,並主動回應網路輿情,加強輿論引導。
5.2.5 災情穩定後,受災縣(區)應急局應牽頭組織對災害發展過程和特點、發生範圍、造成損失、社會影響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災情會商核定,按規定統一發布相關信息。
5.2.6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在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犧牲的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參與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人員及死亡人員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由於玩忽職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相關職責,或阻礙、干擾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本級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7 附則
7.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雪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7.2 預案演練
市減災辦、市減災委成員單位依據職能職責,制定預案演練計畫並組織演練活動。
7.3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市減災辦)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市應急局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訂後報市政府審批。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或減災委應參照本預案修訂、完善本級預案。
7.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市減災辦)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6年12月9日印發的《安順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安順市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義
2016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由市民政局牽頭編制的《安順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原《預案》”),指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開展。各級減災委及時啟動救災預警回響和應急回響,減災委成員單位密切協作,協調聯動,形成抗災救災工作合力,成功應對了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災害,有效保障受災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災區社會穩定。隨著機構改革和職能職責調整,原《預案》與救災工作形勢任務不相適應。為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發揮應急預案在應對處置較大自然災害中的重要指引性作用,需要對原《預案》作調整修改,重新制定出台《安順市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預案》的編制出台對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災工作機制,規範救災行為,強化綜合應對,最大程度降低災害風險,減少災害損失,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編制依據
《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自然災害防範與救助管理辦法》《貴州省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貴州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政策法規進行編制。
三、起草過程
按照市政府辦對《預案》修編的工作要求,市減災辦、市應急局組織開展了對《預案》的修編工作。市減災辦、市應急局根據《貴州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省《預案》),起草制定了《安順市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代擬稿)》(以下簡稱《預案(代擬稿)》),市應急局召開黨組會議對《預案(代擬稿)》進行審議。市應急局就《預案(代擬稿)》徵求了各縣區減災委、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對《預案(代擬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安順市自然災害應急預案(送審稿)》。市應急局請示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辦名義下發《預案》。
四、《預案》調整內容解讀
(一)對《預案》名稱進行調整
為積極適應新時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形勢需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災工作機制,規範救災行為,強化綜合應對,最大程度降低災害風險、減少災害損失,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貴州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我們將原《安順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名稱修改為《安順市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將工作重心從災後救助向全面應急救災推進。起草修訂過程中既以省《預案》為綱,又緊密結合安順市實際和各單位能職責調整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
(二)增設預警回響四個級別
根據《貴州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黔府辦函〔2015〕188號)檔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關於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相關規定,按照自然災害風險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進行標示。此次修訂,按照“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原則,突出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對預警回響啟動條件、啟動程式、信號及發布、回響措施、回響終止作了全面具體規定。省自然災害預警回響涉及我市1個以上(含本數,下同)、2個以上、3個以上、5個以上縣(區)分別作為我市自然災害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預警回響啟動條件。市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啟動氣象、水旱、地質等災害橙色、紅色以上預警回響分別作為我市自然災害Ⅳ級、Ⅲ級預警回響啟動條件。市內1個以上、2個以上、3個以上、5個以上縣 (區)啟動自然災害橙色以上預警響分別作為我市自然災害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預警回響啟動條件。
(三)調整應急回響啟動條件
參照省《預案》,結合新的歷史條件下救災工作實際需要,調整了應急回響啟動條件。一是按照省《預案》啟動回響其他情況的規定,我市《預案》啟動條件高於省《預案》對應啟動條件一個級別啟動。即市一級對應省二級,市二級對應省三級,市三級對應省四級,市四級結合實際自行設定啟動條件。二是對因災毀損房屋、因災造成人員死亡失蹤、因災緊急轉移安置人員啟動應急回響條件進行了調整。因災死亡或失蹤5人以上、8人以下(含本數,下同),8人以上、20人以下,20人以上、50人以下,50人以上分別作為預案應急回響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啟動條件。因災毀損房屋100戶以上、500戶以下,500戶以上、1000戶以下,1000戶以上、3000戶以下,3000戶以上分別作為預案應急回響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啟動條件。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15萬人以上分別作為預案應急回響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啟動條件。三是增設旱災造成缺糧缺水等困難啟動應急回響條件。因旱造成災缺水缺糧需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3%以上、5%以下,或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5%以上、8%以下,或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8%以上、10%以下,或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10%以上或30萬人以上分別作為預案應急回響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啟動條件。三是增設“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作為一級、二級應急回響的啟動條件之一。四是增設“啟動回響條件其他情況”,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縣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標準可酌情調整。
(四)分級別明確各部門職責
由於機構改革職能職責調整變化和形勢任務發生變化,原《預案》中的部門職責分工已不適應救災工作實際需要。此次修訂,我們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各部門“三定”規定,結合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職責,統籌考慮各級別自然災害影響程度、災害後果,分級別明確了各成員單位救災應急工作職責。
(五)進一步強化災情信息報告剛性約束
原《預案》對災情管理方面規定較少。此次修訂,一是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明確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管理、災情發布的主體地位。二是明確發生因災死亡失蹤3人以上等造成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0分鐘內向省應急廳、市委辦、市政府政府辦、市應急局電話報告,40分鐘內書面報告;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在接報災情信息後30分鐘內向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可要求各地各單位隨時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強化了災情報告時限要求等剛性約束。
(六)增加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保障措施等內容
新增了“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內容,對過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損房屋恢復重建等進行了明確。新增了保障措施內容,對資金保障、物資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裝備和設施保障、人力保障、社會動員保障、科技保障、宣傳和培訓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解讀單位:安順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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