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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高效、有序、規範實施應急救助,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促進條例》、《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東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統一規範市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和啟動(或結束)應急回響工作的通知》、《東莞市防汛防旱防風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東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進行生活救助,達到救助應急回響條件時,執行本預案。
發生事故災難等其他類型突發事件,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進行生活救助,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助的首要任務,為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充分發揮市減災委員會的指導、協調作用,加強市減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協作和配合,形成統一領導、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配合密切、運轉高效的應急救助工作機制。
(3)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實現民眾自救群體互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減災委員會
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指導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主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副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委外辦、市應急管理局、市統計局、市金融工作局、東莞軍分區、市科學技術協會、武警東莞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市紅十字會、市地震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科技局、東莞電信局。
2.2 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市減災委下設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減災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擬訂救災工作制度規範;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發布;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及受災民眾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會同有關單位擬訂全市減災規劃。
2.3 專家委員會
市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市重大自然災害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2.4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救災、救助工作新聞發布及宣傳報導工作,引導社會輿論。
(2)市發展改革局:研究提出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儲備和物資(含救災物資、食鹽、凍豬肉等,下同)發展儲備規劃、品種目錄的建議;指導市級儲備糧、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開展價格監測和預警,穩定市場物價總體水平;負責協調災區煤電油等重要物資供應保障和市級醫藥儲備應急調用。
(3)市教育局:負責做好災後學校復學等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災後校舍恢復重建;組織指導對中小學生進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災區、轉移安置點的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組織查處網路上散布謠言、製造恐慌的人員。
(5)市民政局:負責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活動;督促、指導各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社會救助範圍
(6)市財政局:負責減災救災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救災資金及時到位。
(7)市自然資源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組織開展海洋災害調查評估工作及災情報送工作。
(8)市生態環境局:承擔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自然災害引發的較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發布相關環境信息;會同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局做好災區飲用水源地環境監測監督。
(9)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全市房屋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和災後的危房處理,指導災區開展因災倒損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鑑定,依職責做好災後恢復重建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0)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優先搶通災民疏散、救災物資、救災人員運輸的通行線路,確保高速公路、國道和主要省道幹線及災區進出口的交通通暢及搶險救援隊伍、裝備、物資運送等;為運送救災應急物資車輛辦理優先通行手續;協調提供轉移受災人員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時統計報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災毀損情況。
(11)市水務局: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調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負責颱風防禦期間重要調水工程調度工作;做好防災減災水利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12)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物疫情和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制定防控對策,組織、指導各地開展防控工作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保障受災期間農產品市場供應;配合市發展改革局做好農產品價格穩定工作。
(13)市林業局:組織指導直屬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減災委,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14)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負責指導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應急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協調有關媒體做好救災工作宣傳報導。
(15)市衛生健康局: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做好災區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開展災區、轉移安置點的衛生防疫和消殺工作,指導開展醫療急救知識宣傳培訓及演練。
(16)市委外辦:負責協調我市外國籍人員因災需要救助的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境外媒體採訪報導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17)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按許可權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統一指揮協調全市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提請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並協調實施,牽頭建立健全救災物資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會同有關部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開展受災民眾生活救助;指導協調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
(18)市統計局:負責協助有關單位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的要求,做好災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整理、上報工作;向有關單位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19)市金融工作局:負責配合受災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穩定受災地區金融秩序相關工作,協調金融機構做好災後金融服務、災後信貸支持和金融風險防範,全力助推災後恢復重建。
(20)東莞軍分區:負責協調組織駐莞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協助地方維護社會穩定,支援災後重建工作。
(21)市科學技術協會:協調所屬學會的抗災救災科技服務活動;組織所屬學會開展防災減災科普宣傳。
(22)武警東莞支隊:負責保護重要目標安全,解救、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搶救、運送重要物資;參加疫區封控;參與處置因災害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23)市消防救援支隊:積極參與搶險救災;負責災區、轉移安置點等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做好消防科普和火災防範宣傳工作;指導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演練。
(24)市氣象局: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為防災抗災救災提供服務;配合做好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鑑定、發布及宣傳工作;開展氣象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
(25)市紅十字會:參與救災和傷病員救治(含受災民眾心理救援);負責組織志願者和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救助,依法開展救災募捐和災害救助活動,並為傷病人員提供緊急救援;根據部署參與災後重建工作。
(26)市地震局:負責震情速報和地震災情速報,協調現場地震監測,分析地震震情發展趨勢,提出餘震防範對策;協調震區與鄰市的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震害調查和災情評估,確定地震烈度,提出救災意見,參與制定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規劃,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落實;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及地震應急演練。
(27)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生產供應;對無線電頻率資源進行統一管理,保護相關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安全;協助提供全市工業企業受災情況。
(28)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商業企業支援搶險救災工作;組織跨鎮街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協調動用企業商業儲備穩定市場供應;監測、分析受災地區市場運行態勢、商品供求情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
(29)市科技局:負責安排防災減災和重大減災科研項目;負責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相關科技政策理論研究,為減災救災工作提供科技支撐。
(30)東莞電信局:負責配合有關單位及時、準確傳送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做好應急通信保障,保障災害救災現場等重要通信暢通。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為救災現場指揮提供應急通信技術手段、為公眾提供通信服務。
3 預警與救助準備
3.1 風險監測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風險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風險監測信息集成和匯總,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的綜合監測工作。建立健全地震、地質災害、颱風、洪澇、風暴潮、乾旱、森林火災等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風險監測網路,劃定風險監測區域和範圍,明確監測項目類型,提供必要的設備和設施,配備相應人員,對可能發生的各類自然災害風險進行監測。
3.2 預警
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地震局等有關成員單位應加強本部門、本行業的自然災害預警工作,建立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共享機制。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的綜合預警防範機制,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等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通報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信息。自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主要包括: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汛情、旱情、海洋災害、森林火災、農作物重大生物災害和林業生物災害預警信息,地震趨勢預測信息等。
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根據自然災害監測和預警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開展災情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況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開放避護場所和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通知災害信息員密切跟蹤自然災害發展趨勢,對自然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向本級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必要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救助預警信息。
3.3 救助準備
(1)向公眾發布規避自然災害風險的警告,宣傳避險常識和技能,提示公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2)通知市發展改革局和鎮級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救災物資儲備和啟用應急避護場所的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必要時,啟動與交通運輸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和物資儲備準備。
(3)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自然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地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準備。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自然災害信息報告
主要反映洪澇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發生、發展和救援救助工作情況。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地震局等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災害發生、發展、損失以及防禦等情況,及時向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通報。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信息應按規定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等規定,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及部門之間的共享工作。
(1)初報
各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後,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各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的災情信息後,應在2小時內進行審核、匯總,並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對造成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社會高度關注、民眾反映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要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接報後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
(2)續報
在災情穩定前,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3)核報
在災情穩定後,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應在5日內將經核定的災情和救援救災工作數據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的報告後,應在3日內審核、匯總數據,並將本市的匯總數據向省應急廳報告。
4.2 乾旱災害信息報告
反映乾旱災害災情的發生、發展的信息。在旱情初期,且民眾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與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會商,確定災害發生情況,向市應急管理局進行初報,市應急管理局將匯總數據上報至省應急管理廳。
在災害發展過程中,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至少每10日續報一次,災害過程結束後及時核報。核報數據中各項指標均採用整個災害過程中該指標的最大值。
4.3 信息報告要求
(1)自然災害情況年報、冬春生活救助情況報告、《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表》、《救災工作情況統計快報表》等統計填報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執行。
(2)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應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遭受自然災害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接報後應在2小時內向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3)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可要求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人民政府部門隨時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4)災害信息員應按照“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規定格式和要素填報各項信息,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災種、影響範圍、災情損失、因災死亡失蹤人員台賬(有具體死亡失蹤原因描述)、災害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措施和下步工作建議等。
4.4 信息發布
(1)市減災委按照規定發布相關信息,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和手機簡訊等發布信息。
(2)災情穩定前,受災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要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 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Ⅰ級為最高級。
5.1 Ⅳ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回響:
(1)因災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間以上,100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常住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Ⅳ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減災辦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並報告市減災委主任。啟動Ⅳ級應急回響時以市減災委名義發布。
5.1.3 回響措施
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應急管理局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應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政府的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市衛生健康局、市紅十字會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Ⅲ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回響:
(1)因災死亡(含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間以上,500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常住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Ⅲ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Ⅲ級回響,並報告市減災委主任。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時以市減災委名義發布。
5.2.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跨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應急管理局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辦主任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局、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市衛生健康局、市紅十字會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災情穩定後,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8)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Ⅱ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回響:
(1)因災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12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常住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Ⅱ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回響,以市減災委和相關部門名義联署發布,同時報告市人民政府,並向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5.3.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相關負責同志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根據災情發展,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帶隊,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衛生健康局、市紅十字會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資源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6)市委宣傳部指導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7)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局、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8)災情穩定後,受災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上報市減災委。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Ⅰ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I級回響:
(1)因災全市死亡(含失蹤)12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0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常住人口25%以上;
(5)災害造成民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I級回響啟動條件的情形。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減災委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以市減災委名義發布啟動I級回響,並向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5.4.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召開市減災委會商會,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相關負責同志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主任帶隊,率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東莞軍分區、武警東莞支隊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市商務局、農業農村局、市發展改革局開展市場商品供應和價格監測、分析工作,保障市場商品供應和價格穩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市水務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供水和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健康局、市紅十字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學技術協會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自然資源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環境污染或變化等情況。東莞電信局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7)市委宣傳部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市民政局、市應急管理局視情組織開展跨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或者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捐贈款物;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委外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市衛生健康局、市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9)災情穩定後,市應急管理局、受災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或災害對受災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的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回響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救助應急工作結束,經綜合研判,由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Ⅳ級應急回響由市減災辦常務副主任宣布回響終止;Ⅲ級應急回響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宣布回響終止;Ⅱ級應急回響由市減災委主任宣布回響終止;Ⅰ級應急回響由東莞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減災委宣布回響終止。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災害發生後,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2)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及監管等工作。
(3)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
(4)市應急管理局應在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及時組織對救助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要在市應急管理局的組織、指導下,在每年9月下旬啟動冬春受災民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評估,並核實有關情況。
(2)受災地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要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3)根據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政府及其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解決受災民眾冬春期間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4)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採購等方式解決受災民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整個救助工作績效。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欠減免政策。市發展改革局根據規定保證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質災害隱患點、地震活動斷層、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1)市應急管理局根據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分局對倒損住房的核定情況,視情況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有關單位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2)市應急管理局收到受災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分局關於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後,要根據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市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報市財政局審核後下達。
(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分局要採取實地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收到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分局上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後,組織督查組通過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或信息化核查手段,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情況進行二次評估。
(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職責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2)建立並健全災害信息員隊伍管理機制,推動建立專業性強、具備一專多能的災害信息員隊伍和骨幹力量。建立覆蓋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村(社區)的三級災害信息員隊伍,明確各級災害信息員配置,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災情管理工作由具有應急職能的機構承擔,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村(社區)要設立災害信息員A、B角。
(3)組織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4)積極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常態化災害信息員培訓機制。針對不同層級災害信息員開展不同形式內容的專題培訓。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本級災害信息員培訓;督促村(社區)定期組織村(社區)災害信息員培訓。市、鎮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村(社區)通過定期組織培訓、委託專業機構培訓、邀請專家講課、遠程教育、以會代訓、組織模擬報災演練等方式,定期組織開展災害基礎知識、相關法律法規、災害應急處置、災情統計報送、災情核查核定、“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上報操作等方面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原則上,各級災害信息員每年度至少參加一次專題培訓。在培訓工作中要不斷豐富最佳化培訓形式和內容,注重培訓考核和效果評估,切實提升各級災情管理能力和水平。
(5)注重發揮社會力量,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吸納社會力量參與災情信息服務體系建設。
7.2 資金保障
(1)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安排和落實救災專項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市級和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的地方救災、救助資金分擔機制,督促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政府加大救助資金投入力度。
(2)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的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困難。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政府應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3)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救助、補助標準。
7.3 物資保障
(1)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加強救災物資儲備網路建設,整合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對所儲備的救災物資和儲備品種等按照有關應急物資名錄要求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2)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建立救災物資代儲制度和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建立並健全救災物資應急採購、緊急供貨或代儲、緊急調撥、運輸制度。
(3)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和社會捐贈接收站(點),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倉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定期並及時補充儲備救災物資。
(4)鼓勵和引導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自然災害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建立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綠色通道”運輸保障和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徵用機制,加強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管理,實現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交通運輸統一指揮調度。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單位)確保自然災害救助人員和受到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救助物資、救助設備優先運輸。
7.5 設施保障
(1)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政府要根據轄區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規模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護場所,有條件的村(社區)要利用本區域內的公共設施設定應急避護場所,設定統一、規範的明顯標誌,儲備必要物資,提供必要醫療條件。
(2)災情發生前後,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政府及村(社區)應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內澇、地質災害等隱患點和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區域,防範次生災害發生,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條件、防疫要求、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全置點秩序。
7.6 通信保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保障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暢通,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
7.7 動員保障
(1)制訂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制度,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的工作。
(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各級政府、村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在自然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建立健全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農林、氣象、地震等方面專家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調查,建立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9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建立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的指揮要求。比如: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指揮通信系統、圖像監控系統、綜合保障系統、信息報送系統、基於自然資源和地理信息系統的分析決策支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等。
各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政府和有關部門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信息資料庫和專業資料庫,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資源準確有效。
7.10 保險保障
建立並實施巨災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健全自然災害救助、災害管理和民生救助機制,進一步提升自然災害救助的工作效率,建立以公共巨災保險為基礎和個人商業性巨災保險的機制,保障社會穩定運行。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演練
市應急管理局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定期組織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8.2 宣教培訓
市、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政府、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公眾避險、自救、互救知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等有關單位要積極推進村(社區)防災減災活動,推進防災減災示範村(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8.3 預案評估與修訂
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估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8.4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中的所稱自然災害主要指乾旱、洪澇災害,颱風、強對流天氣引起的大風、冰雹、龍捲風、雷電、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3)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4)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要求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制定、落實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5)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17年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東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東府辦〔2017〕153號)自公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