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

《廣東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調動應急救援隊伍的補償機制,為災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促進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粵府函〔2021〕109號)《廣東省應急救援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粵府辦〔2021〕58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
  • 發布單位:廣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
  • 文號:粵應急規〔2023〕4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的通知
粵應急規〔2023〕4號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調動應急救援隊伍的補償機制,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廣東省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辦法》,業經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3年9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調動應急救援隊伍的補償機制,為災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促進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粵府函〔2021〕109號)《廣東省應急救援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粵府辦〔2021〕58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縣(市、區)級以上各級“三委”(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減災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三部”(防汛防風抗旱總指揮部、抗震救災指揮部、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等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調用除軍隊、武警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及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以外的省內外各類企事業單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以下簡稱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抗洪搶險、森林滅火、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等應急救援補償工作。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參與災害事故應急救援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單位、個人的財產因救災需要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相關標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應急救援補償堅持“依法依規、分級負責、統一歸口、適當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級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應急救援補償工作。
根據不同情形的應急救援行動,補償資金由相關責任單位承擔,或按照《廣東省應急救援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補償費用及核算
第六條 應急救援補償以補償應急救援成本為目的,僅適當補償應急救援隊伍與救援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費用開支,不包括精神損失等非物質層面的損失和間接造成的財產損失。
補償費用主要包括人工補助費、食宿費、裝備費、材料費、交通運輸費。
第七條 人工補助費指參加災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的補貼。人工補助費標準為人工補助單價乘以單位工日計算。人工補助費標準為180元/工日。單位工日按照8小時計算,不足8小時的按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的,每4小時按0.5工日計算,不足4小時的按4小時計算。
第八條 食宿費指應急救援人員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發生的一伙食及住宿費用,由災害事故發生地予以直接保障或參照地級以上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相關標準據實計算。
第九條 裝備費指從事搶險救援工作的應急救援隊伍自帶裝備產生的費用。裝備補助計費標準按照台班次數乘以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發布裝備租賃費用的50%作為上限據實結算。台班/次按照8小時計算,滿4小時不足8小時按一個台班計算,不滿4小時按半個台班計算。由各級財政出資購買的裝備不計入台班統計範圍。
搶險救援過程中,造成裝備損壞或損毀的,排除自身責任原因外,按照實際發生修復費剔除保險賠付款後,計列費用。
第十條 材料費指在搶險救援過程中實際投入的油料和耗材物資費用。材料費按照實際採購單價或參照市場價格乘以油料和耗材物資實際消耗用量計算。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費指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裝備器材往返出發地和救援目的地發生的城際間交通、運輸費用。應急救援人員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參照地級以上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相關標準執行。運輸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金額計算。
第十二條 能夠準確核定實際金額的,按照實際發生金額計算;不能核定實際發生金額的,參考相關行業標準或市場價格確定;不能核定實際發生金額且沒有相關行業標準或市場價格可參考的,可通過第三方評估確定。
所有補償費用已接受補助的,不再納入計算範圍。
第三章 補償對象與主體
第十三條 補償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本省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動,參加省內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內應急救援隊伍。
(二)根據應急管理部指令或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調動,參加省外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內應急救援隊伍。
(三)根據應急管理部指令或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調動,參加省內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外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四條 應急救援補償按照《廣東省應急救援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確定補償主體。
(一)自然災害救援,由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補償。同一地級以上市內跨縣(市、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的,由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補償責任;省內跨地級以上市調動應急救援隊伍的,由災害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承擔補償責任。
(二)根據應急管理部指令或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調動,參加我省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外應急救援隊伍,或參加省外應急救援行動的省內應急救援隊伍,因客觀因素無法得到補償的,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補償。
第四章 補償程式
第十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行動結束後,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提出補償申請或依法向事故責任單位提出應急救援所耗費用要求。
根據規定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補償的,應當向省內災害事故發生地或應急救援隊伍所在地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應急救援隊伍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補償申請的期限為參加救援行動結束後3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逾期應急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補償申請。
第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補償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東省應急救援隊伍調動通知書》(附屬檔案1)。由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下達給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的書面通知。
(二)《廣東省應急救援隊伍完成任務日清單》(附屬檔案2)。由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行動後按每日填寫,並須由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或災害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三)《廣東省應急救援隊伍經費補償申請表》(附屬檔案3)。
(四)相關費用證明資料應提供原件,包括人員名單、裝備型號數量及租賃費用計算依據、有關票據等。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補償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地級以上市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補償的申請,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初審結果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完成審核工作後,同級財政在30個工作日內向應急救援隊伍支付補償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對提交補償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條 應急救援補償經費專款專用,僅限於救援補償和提升隊伍綜合救援能力使用,嚴禁變更經費使用範圍。
第二十一條 應急救援補償工作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各方的監督。補償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對於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縣(市、區)級以上應急、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
1. 廣東省應急救援隊伍調動通知書.docx
2. 廣東省應急救援隊伍完成任務日清單.docx
3. 廣東省應急救援隊伍經費補償申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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