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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規範全市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分級回響程式,科學、及時、有效組織指導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為推進“灣區都市、品質東莞”建設提供安全保障,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2014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8號,國家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訂)
(5)《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10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9號)
(6)《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14〕1號)
(7)《廣東省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0年版)
(8)《東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版)
(9)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工貿行業發生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和工貿行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前期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超出鎮(街道、園區)應急處置能力的;
(3)跨鎮(街道、園區)的;
(4)需緊急轉移安置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5)需要市人民政府組織處置的其他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
本預案不適用於工貿行業因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工貿行業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按照鎮(街道、園區)應急預案執行。其他生產安全事故分類專項應急預案對事故應對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工作,認真履行各自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工作職責,協調聯動,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企業履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主體責任。
(3)屬地為主、部門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本轄區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所屬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在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有序開展救援處置,對事故發生地的事故處置進行現場督導和協調應急救援。
(4)科學施救、規範有序:事故發生後迅速啟動應急回響程式,各應急救援工作組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充分發揮應急專家的作用,科學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組織各方力量全力開展救援。
第二章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體系
工貿行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市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總指揮部”)、工貿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其所屬的相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和企業應急組織等組成。
圖1:應急指揮體系架構圖
2.2 總指揮部
總指揮部是發生工貿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且應急救援難度大或救援情況複雜,根據需要成立的臨時應急指揮機構。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常務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和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的主要領導任副總指揮,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及其它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總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指揮協調市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和市級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工作,指導協調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統一領導、指揮全市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2)啟動本應急預案應急回響,做出應對決策。
(3)審定、批准應急回響有關的請示、檔案。
(4)指揮市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參與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5)負責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必要時提供相應的援助。
(6)負責發布工貿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降級或終止的指令。
(7)必要時,提請啟動上一級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3 總指揮部辦公室
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指揮中心),主要負責總指揮部應急指揮的相關綜合協調工作:
(1)跟蹤掌握並匯總分析各方信息,為總指揮部提供決策服務。根據總指揮部審定、批准應急回響的請求、檔案,做好事故信息的研判和有關指令的上傳下達工作,保證事故信息溝通渠道暢通。
(2)根據總指揮部指示,協調聯絡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所有相關部門互相溝通和通力合作。
(3)指導、協調市級救援隊伍參與救援行動。
(4)協調市工貿行業安全生產專家參與應急救援,向總指揮部提出決策指揮的參考意見。
(5)根據救援工作需要,協調省或外市應急力量增援。
(6)關注和引導輿情,配合市宣傳部門及時向新聞媒體提供準確、全面、真實的事故信息。
(7)督促有關單位做好事故現場的善後處理工作,提請總指揮部應急回響降級、終止工作。
(8)及時辦結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 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是發生工貿行業較大或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後,總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的臨時機構。市應急回響前,由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的主要領導擔任現場指揮官;當啟動市級回響後,原則上由市政府領導或由總指揮部委派有關負責同志擔任現場指揮官。市應急管理局有關領導以及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的主要領導擔任副指揮官;其他成員及職責分工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確定。
根據事故應對的需要,現場指揮部可設立搶險救援組、醫療救助組、交通管制和警戒疏散組、技術偵檢組、供水供電通信保障組、專家諮詢組、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組、調查評估組、善後處置組等應急救援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和各工作組在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開展工作。全面組織領導、指揮調度、部署現場搶險救援處置工作。指揮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開展應急救援行動,及時向總指揮部報告事故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提出需要總指揮部協調解決的有關事項。
在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2.5 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
由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等予以協助。負責組織研究擬訂具體處置方案,經現場指揮部同意後組織實施;統一協調調度相關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引導、組織社會救援力量有序投入處置。
(2)醫療救助組
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等予以協助。負責指導、協調等專業力量開展醫療救護、現場醫療保障、傷員轉運、衛生防疫等工作;統計上報經醫療機構救治的傷亡人員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3)交通管控和警戒疏散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和其他部門予以協助。負責組織交通管控和交通疏導。指導、協調實施安全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疏散救助民眾、對現場進行勘查、對相關嫌疑人進行管控、現場交通保障、疏導周邊交通、開闢應急救援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應急通行;組織協調儘快恢復被毀交通路線;協調做好公共運輸運營路線改線、運力調整等工作。
(4)技術偵檢組
根據救援現場需要,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指導、協調提供環境、氣象、特種設備、水務、地質、建築等技術信息。對生態環境、水質、疫情、土壤等構成的危害進行監測;對構成環境影響的,按相關預案要求申請啟動相關預案。
(5)供水供電通信保障組
分別由市水務局、東莞供電局、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牽頭,根據救援需要負責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水、電及通信保障工作。
(6)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指導、協調新聞媒體與服務工作;組織相關部門起草新聞通稿,發布事件相關信息;負責指導、協調網路輿情應對處置,組織引導社會輿論。
(7)專家諮詢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予以協助,相關領域專家和專業人員組成。負責協助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為開展應急救援與處置提供技術諮詢。
(8)調查評估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檢察院、總工會、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等配合。負責指導、協調負責開展事故原因和災情調查,組織事故災害評估,為搶險救援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9)善後處置組
由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牽頭。負責協調、組織妥善安置和維穩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組織開展善後工作。
2.6 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在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與工貿行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對應部門開展救援工作: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匯總事故信息,部署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有關救援隊伍參與救援行動,協調志願者隊伍協助應急救援行動,協調有關專家指導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工貿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2)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工貿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輿情監測等工作。
(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參與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4)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控等工作;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疏散、撤離受事故威脅的人員。
(5)市民政局:負責支持、引導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救援。
(6)市司法局:負責指導、監督應急救援過程中各部門的依法行政,為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提供法律支撐。
(7)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應由市財政承擔的應急工作所需資金,並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8)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與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
(9)市自然資源局:參與地質勘查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0)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應急處置工作。
(11)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12)市商務局: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市場供應的信息收集及保障工作。
(13)市衛生健康局:組織、指導、協調應急醫療衛生救援、衛生防疫工作。
(14)市國資委: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參與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5)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工貿行業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6)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投入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7)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負責為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8)市氣象局:負責為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19)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屬地供水企業為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應急供水保障。
(20)東莞供電局:負責為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應急供電保障。
(21)市林業局:負責參與、協調涉及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及休閒觀光林業等涉及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中未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的其他有關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根據三定方案,協調指揮,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有關職能。
2.7 應急救援隊伍
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包括: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願者隊伍等其它應急救援隊伍。必要時,申請駐莞部隊或協調外市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2.8 應急救援專家
應急救援專家從全市相關工貿行業或專業領域專家庫中抽調,相關專家接到指令後應儘快趕赴指定地點或通過網路、電話聯絡等手段,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專業諮詢和技術支持,為事故救援處置提供輔助決策建議。
第三章 事故預防預警分級及信息報告
3.1 預防
政府層面:推動工貿企業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實行分類分級差異化監管。完善受限空間、交叉檢修等作業安全操作規範。深化金屬冶煉、粉塵防爆、涉氨製冷等重點領域環節專項治理。在冶金企業、涉危涉爆場所推廣高危工藝智慧型化控制和線上監測監控。推動勞動密集型企業作業場所科學布局,實施空間物理隔離和安全技術改造。
企業層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6個工貿行業企業要認真開展較大危險因素辨識管控工作,將責任逐一分解、層層落實到部門、車間、班組和崗位員工,落實到操作層面,提高工貿行業企業風險防範能力,有效預防和遏制各類事故特別是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2 預警
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事故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會將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部署生產安全事故防控:
(一)發生較大以上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鎮(街道、園區)在15日內轄區連續發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同一行業、領域在15日內連續發生3起以上亡人一般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氣象災害易引發較大以上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期間可能出現較大以上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較大以上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七)對國家、省、市掛牌督辦的較大以上事故隱患不落實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八)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發現的問題比較嚴重的;
(九)市安委會認為有必要進行預警的。
I級預警(紅色預警):預計或者將要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轉移1000人以上,或事態發展嚴重,或者造成特別重大事故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II級預警(橙色預警):預計或者將要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Ⅲ級預警(黃色預警):預計或者將要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較大以上社會影響的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Ⅳ級預警(藍色預警):預計或者將要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一般以上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預警信息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2〕77號)的有關規定申請發布。
Ⅳ級預警信息由鎮(街道、園區)安委會根據屬地人民政府授權發布。
Ⅲ級預警信息由市安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發布,並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II級預警、I級預警由市安委會提請省應急管理廳發布。
各鎮(街道、園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發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按應急預案及時研究應對方案,組織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化。
當事故得到妥善處理、涉險事故危險性降低或消除時,根據變化情況適時降低預警級別或宣布解除預警。
3.3 信息報告
3.3.1 信息接收
市應急管理局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接到工貿行業生產事故信息後,根據上報信息(必要時派出工作人員調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等級。
3.3.2 信息報送
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應急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有關規定的要求逐級上報事故情況並報告本級政府。每級政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後向上一級政府、部門報告事故信息報告不得超過2個小時,同時抄報至本級政府應急預案體系相關單位。
緊急信息要邊處置、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後要提供書面報告。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並報告本級政府,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和國家相關部門。
第四章 應急回響
4.1 一級回響和二級回響
4.1.1啟動條件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工貿行業事故的、事故超出市政府應對能力或跨市級區域的。
4.1.2 回響程式
(1)市、鎮(街道、園區)人民政府按相應的預案啟動應急回響。
(2)迅速將事故信息報告省應急管理廳。
4.1.3 回響行動
在省安委辦指導下,全力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協調救援,必要時組織指揮。在事故處置過程中,及時向省安委辦報告有關情況。
4.2 三級回響
4.2.1 啟動條件
發生較大工貿行業事故的、事故超出鎮(街道、園區)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或跨鎮(街道、園區)級區域的。
4.2.2 回響程式
(1)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啟動應急回響。
(2)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分析判斷事故信息是否達到Ⅲ級應急回響條件。當達到Ⅲ級應急回響條件時,立即向市政府申請啟動Ⅲ級應急回響預案,並將事故情況通報市有關部門。
4.2.3 回響行動
接到市政府啟動本預案的命令後,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協調成立總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各成員到位,按應急職責展開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現場指揮部開展現場應急救援、醫療救護、避險疏散、保衛警戒、監測等工作;協調相關專家及專業人員參與救援;跟蹤事故發展態勢,根據救援需求調派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符合應急救援結束條件時,終止應急救援回響程式。
4.3 四級回響
4.3.1 啟動條件
發生一般工貿行業事故的、事故超出事發單位應對能力的或事故涉及多個單位的。
4.3.2 回響程式和回響行動
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4.4 回響主體
4.4.1 企業回響
工貿行業發現事故徵兆或已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緊急避險,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事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企業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回響,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採取應急救援行動,在規定的時限內,儘快將初步掌握的事故信息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應急管理分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市應急管理局。中央駐莞企業還應上報企業總部。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4.4.2 政府回響
發生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後,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所屬相關部門全力以赴開展救援,並及時將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按有關規定報送至市應急管理局。
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研判事故應急回響等級,按標準啟動相應等級的工貿行業內部應急回響,提請成立總指揮部,明確總指揮部組成人員,按本預案要求啟動應急回響。
當發生超出市政府應對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事故時,向省應急管理廳請求支援。
4.4.3 市安委會有關職能部門回響
市安委會有關職能部門在接到總指揮部的調度指令後,應依據相應職責,指導協調事故發生地的下級部門做好相應工作,及時向總指揮部匯報有關情況,堅決落實總指揮的決策指示。
(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相關人員趕赴現場,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相關進展情況。
4.5 現場處置
4.5.1 需及時了解事故現場的情況
現場指揮部應根據事故情況分析,採取安全、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及時了解事故現場的情況主要(但不限於)包括下列內容:
(1)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等情況。
(2)事故發生的過程、可能原因。
(3)周邊建築、居民、地形、電源、火源等情況。
(4)風速、風向等氣象信息。
(5)事故可能導致的後果及對周圍區域的可能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6)應急救援設備、物質、器材、隊伍等應急力量情況。
(7)有關裝置、設備、設施等損毀情況。
(8)其它情況。
4.5.2 現場處置措施
現場指揮部應儘可能採取下列(但不限於)一項或者多項基本應急處置措施:
(1)規劃避險線路,迅速組織事故區域和受威脅區域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查明事故類型和發生地點、範圍;查明被困人員數量和位置,組織營救。
(2)根據事故類型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搶險救援迅速控制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3)儘快搶修被破壞的供電系統、消防系統、排水系統和道路,進一步創造搶救與處理事故的有利條件。
(4)關閉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場所或其影響區域,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6)迅速調集應急救援物資、醫療救援保障及食物、飲水,儘可能向被困人員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護事故現場和物證蒐集。不得破壞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對所有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貼上標籤,註明地點、時間、管理者;儘可能進行現場攝影及繪圖等。
4.6 應急結束
現場險情得以控制,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清楚,被困人員被解救,受傷人員已全部安排救治,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危險建築及危險禁入區域已圈定、布控,經現場指揮部確認、並報告總指揮部批准後,由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指令撤離現場。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
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指揮部組織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總指揮部。
第五章 信息發布
5.1 信息發布部門
發生較大以上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後,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等級、造成的社會影響程度等綜合因素,確立信息發布部門,及時發布事故信息。
5.2 信息發布原則
發生較大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後,由市安委辦視情向社會發布信息。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後,由市政府及時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3 信息發布形式
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吹風會、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以及運用市應急管理局官方網站、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等官方信息平台發布信息。
對於跨地市、涉及部門較多、影響較大的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可由市委宣傳部協調主流媒體對事故信息進行及時發布,總指揮部相關工作組予以配合。
5.4 信息發布內容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況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2)應急救援工作成效。
(3)上級政府領導的指示。
(4)下一步的計畫。
(5)需要澄清的問題。
第六章 後期處置
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指導和支持。包括遇難人員親屬的安撫、賠償,徵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恢復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根據需要核算救援發生的額外費用,整理應急救援記錄、圖紙,寫出救援報告。將事故現場有關的物證資料及救援報告及時提供給事故調查組。
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防範措施。工貿企業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再次發生事故。
6.1 污染物處理
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相關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污染物的收集、無害化處理等事項。
6.2 生產秩序恢復
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行業或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企業生產秩序恢復。
6.3 醫療救治
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傷員醫療衛生工作。
6.4 人員安置
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協調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
6.5 善後賠償
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受傷人員或家屬、事發企業、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賠償工作。
第七章 預案管理
7.1 宣傳和培訓
市安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加強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工貿行業企業應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聯動機制,向周邊民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工貿企業應結合應急預案和企業實際情況,做好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適時組織企業員工開展安全生產及應急救援演練及知識培訓,提高員工自救、互救能力。
7.2 預案演練
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定期組織本預案的應急演練。演練結束後,參演單位應對演練效果進行評價,及時分析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7.3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適時組織修訂,原則上每3年進行1次修訂,修訂後的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發布。
在下列情況下,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應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1)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本預案與之發生衝突,對應急回響工作造成影響。
(2)部門機構調整,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重要變化。
(3)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發至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八章 附則
(1)本預案所稱工貿行業,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行業。
(2)本預案及附屬檔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安委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