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廣東省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廣東省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除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以外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

2022年4月20日,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廣東省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該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20日
印發通知,預案全文,

印發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粵辦函〔2022〕5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消防救援總隊反映。
省政府辦公廳
2022年4月20日

預案全文

廣東省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
  2 滅火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2.1 滅火救援指揮部組成與分組
  2.2 滅火救援指揮機構職責
  3 應急準備
  3.1 應急值守
  3.2 火警受理
  3.3 火災預防
  4 應急回響
  4.1 火警等級
  4.2 回響分級
  4.3 回響提升條件
  4.4 回響行動
  4.5 信息報告與發布
  4.6 回響結束
  5 事後處置
  5.1 現場清理
  5.2 事故調查與統計
  5.3 事故評估
  5.4 事故處理
  5.5 安置與補償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物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技術保障
  6.5 其他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應急演練
  7.2 宣傳和培訓
  7.3 責任與獎懲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2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應對全省各類火災事故,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和工作機制,提高處置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火警和應急救援分級規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務條令》《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除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以外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森林火災事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部門協同。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消防救援機構統籌協調、具體負責實施火災事故救援工作,各行業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加強源頭管控、分類指導、協同配合。
  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火災發生後,各級黨委、政府應分級組織滅火救援和事後應對工作,調配、調度使用應急資源,形成工作合力。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災前預防轉變,加強重點單位、重點場所、重點時段的安全檢查,制定單位滅火應急預案,抓實防消聯勤和訓練演練,做好滅火救援相關準備。
  專業指揮、統一指揮。接報火警後,消防救援機構迅速回響,第一時間調派消防力量到達現場,營救被困民眾,控制火災蔓延,搶救財產損失,有效撲滅火災。各級黨委、政府和行業部門積極統籌跟進,各司其職,群策群力,確保滅火救援行動有序開展。
  救人第一、科學處置。開展滅火救援行動,應堅持以人為本,以積極搶救人員生命為第一要務,根據不同火災事故類型,科學研判,果斷決策,控制災情發展,確保滅火救援行動高效。
  1.5 預案體系
  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政府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部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類型場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重點單位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專項活動火災事故應急預案5大類組成。
  政府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是省級及以下各級政府應對各類突發火災事故的總綱,是應對轄區突發火災事故的總體制度安排。
  部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是各行業部門、各社會團體等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發生火災事故,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類型場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某種特定類型場所發生火災事故,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重點單位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某個或多個複雜程度高、危險性大的地點發生火災事故,從人員營救疏散、處置措施、物資保障等環節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專項活動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某一特定活動突發火災,由主管部門或組織方制定的工作方案。
  2 滅火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2.1 滅火救援指揮部組成與分組
  2.1.1 指揮部組成
  重特大火災或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根據省消防救援總隊意見和火災撲救需要,成立省滅火救援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工作組。
  總指揮:省人民政府聯繫消防工作的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協助聯繫消防工作的副秘書長、省應急管理廳廳長、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政治委員,火災事發地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廣電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廣東省總隊、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石化廣東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廣東銷售分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負責人(成員單位職責附後)。
  2.1.2 辦事機構
  省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為省滅火救援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省消防救援總隊,由省消防救援總隊分管滅火救援工作的副總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1.3 工作分組
  省滅火救援指揮部下設滅火指揮、綜合協調、社會面控制、醫療救護、新聞應急、事後處置和技術專家等工作組,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滅火救援、起火原因調查等各項工作。
  2.2 滅火救援指揮機構職責
  2.2.1 省滅火救援指揮部職責
  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省火災事故滅火救援工作。
  2.2.2 省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承擔省滅火救援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 工作組職責
  滅火指揮組由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負責制定滅火救援方案,組織指揮火災撲救,營救被困人員,記錄作戰過程,報送救援信息;了解掌握火災發展趨勢,調集增援力量;負責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之間的通信組網,確保救援現場通信暢通。
  綜合協調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消防救援總隊和屬地人民政府配合,負責協調火災撲救所需各類應急資源;組織協調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參與火災撲救;緊急調運除消防車、消防裝備以外的專業裝備、滅火藥劑和保障物資;協調落實滅火救援人員的生活保障。
  社會面控制組由屬地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火災現場周邊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保障消防、指揮和保障車輛優先通行;組織力量疏散周圍民眾,維持現場秩序。
  醫療救護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醫療衛生力量,對受災民眾和滅火救援行動中受傷人員實施緊急醫學救援,必要時設立現場醫療救治站。
  新聞應急組由屬地人民政府牽頭,省委宣傳部指導,省消防救援總隊配合,根據滅火救援指揮部統一安排,指導主責部門或地方起草新聞通稿,向社會發布火災事故信息,視情況需要策劃組織必要的新聞發布會;配合主責部門或地方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媒體記者現場服務管理;加強對境內外媒體報導情況和網上輿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及時應對處置。
  事後處置組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現場清理、火災調查統計、傷亡人員善後及家屬安撫等工作。
  技術專家組由省消防救援總隊滅火救援專家組人員組成,在火災事故現場為滅火救援行動提供行業專業技術指導,協助指揮決策;協調本領域技術處置專業力量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3 應急準備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確保消防救援人員、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時刻處於快速反應的備戰狀態。
  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應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常備滅火救援物資,開展滅火演練。鼓勵社區、家庭常備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物品。
  3.1 應急值守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安排專人實行24小時值班值守,接報、處理各類火災事故。
  3.2 火警受理
  消防救援機構通過119電話等多種形式受理民眾或單位對火災事故的報警。
  任何單位、個人一旦發現火災,應及時通過各種途徑向消防救援機構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3.3 火災預防
  3.3.1 消防安全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因地制宜落實基層消防安全治理。
  3.3.2 火災風險分析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加強火災風險分析,在重大節假日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等時期,應定期對本區域、行業(領域)開展火災風險研判,結合本地產業結構、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定期開展火災風險點、危險源判定,梳理出重點場所和區域,制定針對性加強措施。在國內外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和省內發生較大以上(含)火災事故時,要結合轄區實際,針對性開展火災風險研判,及時向有關部門或單位發出預警信息,部署專項整治。
  3.3.3 消防安全防範
  各級人民政府應健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宣貫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制度檔案,壓緊壓實消防責任鏈條。要加強重點行業和各領域的消防管控,實施標準化、規範化管理,構建消防基層治理體系,設定鎮(街)消防監督管理組織,強化消防格線化管理工作。積極拓展消防宣傳培訓,強化消防常識普及、日常火險提示。
  4 應急回響
  4.1 火警等級
  根據災害事故的嚴重程度及影響性對火警進行分級,劃分為五個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一至五級,分別用綠、藍、黃、橙、紅五種顏色代表其危險程度。
  4.1.1 五級火警(紅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大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四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2 四級火警(橙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較大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三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3 三級火警(黃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小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3)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二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4 二級火警(藍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人員傷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燒面積大的普通建築火警;
  (3)燃燒面積較小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火警等;
  (4)到場後現場指揮員認為一級火警到場滅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5 一級火警(綠色)
  (1)無人員傷亡或被困;
  (2)燃燒面積小的普通建築火警;
  (3)帶電設備、線路或其它類火警。
  4.2 回響分級
  應急回響分為四個等級,Ⅰ級最高,Ⅳ級最低,應急回響通常由低級別向高級別逐級啟動,也可視情越級啟動,必要時可直接啟動高級別回響。
  4.2.1 Ⅰ級回響
  接報五級火警時,省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請省人民政府成立滅火救援指揮部,啟動Ⅰ級應急回響。指揮部召集滅火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人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滅火救援行動;調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專職消防力量以及社會各方面應急力量參與火災撲救,營救被困人員,挽救財產損失;組織召開專家會議,提出處置建議,密切掌握火災發展趨勢和撲救進展情況,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並向社會通告;當災情蔓延擴大,依靠本省力量難以有效處置時,應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及國務院請求援助。
  4.2.2 Ⅱ級回響
  接報四級火警時,省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請省人民政府成立滅火救援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指揮部應密切關注火災發展趨勢和撲救進展情況,根據災情需要召集滅火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人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滅火救援行動,營救被困人員,挽救財產損失,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並向社會通告。
  4.2.3 Ⅲ級回響
  接報三級火警時,由省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實施調度指揮;根據火災處置需要,派出工作組或相關救援力量、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現場火災處置工作。
  4.2.4 Ⅳ級回響
  接報一級、二級火警時,由屬地政府視情啟動應急回響,由省滅火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指導火災處置工作。
  4.3 回響提升條件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回響等級應升高一級:
  (1)重大節日、重要政治活動時期或發生在政治敏感區域、重要地區的火警;
  (2)風力6級以上或者陣風7級以上、冰凍嚴寒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發生的火警;
  (3)當日22時至次日凌晨6時發生的火警;
  (4)報告同一地點火警的電話持續增多,成災跡象明顯的火警;
  (5)其他情況認為需要升級的火警,省滅火救援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可視情隨時啟動回響,關注災情發展,主動干預。
  4.4 回響行動
  4.4.1 先期處置
  火災發生後,事發單位、事故發生地基層組織或個人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立即組織先期處置,控制火勢蔓延,同時撥打119報警電話。事故發生地周圍單位、組織和民眾在安全前提下應積極協助撲救火災。
  4.4.2 力量調度
  消防救援機構接報火警後,應第一時間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前往處置,同時調派社會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到場協助處置。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出動時,應主動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當需要跨區域調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4.4.3 聯勤聯動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要密切協同,積極對接協調社會救援力量和聯動部門,研究建立回響、指揮、協同、處置、保障為一體的應急救援主戰主調機制。搭建通暢的指揮平台,實現應急救援力量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4.4.4 應急處置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接到火災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根據火災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接報四級以上火警時,應成立省滅火救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與滅火救援行動。
  當火災事故難以控制、蔓延擴大或發生較嚴重的次生災害,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時,省滅火救援指揮部應提請國務院、應急管理部啟動相應的回響等級。
  4.5 信息報告與發布
  消防救援機構接報火警後,依照火災分級標準和信息報告有關要求,按程式向屬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屬地人民政府應及時匯總信息,按照信息報告相關要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省滅火救援指揮部按照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火災撲救和應急處置的有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4.6 回響結束
  火災事故處置結束後,由省滅火救援指揮部或其辦公室決定結束Ⅰ級、Ⅱ級、Ⅲ級回響,由屬地政府決定結束Ⅳ級回響。
  5 事後處置
  5.1 現場清理
  火災發生後,公安機關應配合消防救援機構保護好事故現場,做好警戒,為火災事故處置和調查創造條件。調查結束後,屬地政府應組織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個人及時清理現場,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障供水、供氣、供電等正常生活需求,維護社會穩定。
  5.2 事故調查與統計
  火災事故處置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各有關單位、部門應積極配合。
  5.3 事故評估
  由屬地人民政府或啟動應急回響的滅火救援指揮部總結火災處置經驗和教訓,對火災事故調查整改意見落實情況和責任追究情況進行評估,並按相關規定進行通報和公告。
  5.4 事故處理
  由屬地人民政府針對火災事故調查情況,進一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和責任追究。
  5.5 安置與補償
  屬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做好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工作,按規定及時對參加火災撲救傷亡人員開展撫恤和理賠工作。對於調集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的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火災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核實後,可以向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申請補償。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支持企業、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村(居)委會、社區等建立專(兼)職、志願消防隊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勵相關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特點,按照法律法規組建本領域工藝技術處置隊,積極擴展救援隊伍力量,開展相關專業訓練,為滅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 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託消防救援隊伍戰勤保障體系,統籌建立滅火救援裝備物資儲備和調用機制。加快推進各類消防救援裝備建設,根據城市發展和滅火救援需要,加大高精尖滅火救援裝備、新型高效滅火藥劑、火場防護裝備、先進訓練設施等經費投入。要強化社會化保障,各縣(市、區)和鄉鎮(街道)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應急保障方案,明確保障方式,做好工程機械、救援物資(如:油料、水泥、沙土)等保障工作。
  6.3 通信保障
  由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滅火救援力量的現場通信組網,保證現場通信聯絡暢通;各級人民政府信息通信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現場部門間的通信聯絡,調度應急通信保障聯動單位參與,確保公眾通信網路暢通;其他參戰力量的內部通信保障由各單位自行保障。
  6.4 技術保障
  加強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5G、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滅火救援中的套用,加大斷網、斷路、斷電、空中、地下、水面等最不利環境下,應急救援和通信裝備的研究配備,逐步建立完善各級滅火救援指揮系統。
  6.5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各成員單位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要求執行。
  7 監督管理
  7.1 應急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組織開展實戰演練,加強聯勤聯動和信息交流,提升協同配合能力。
  7.2 宣傳和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要加強組織民眾對初期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能力的培訓,提高全民安全防範意識。要積極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以及網路新媒體,廣泛宣傳火災基本應對知識和火災撲救正面事跡。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要積極推進包括火災撲救基礎知識在內的消防安全宣傳進社區、家庭、企業、學校、農村活動,及時報導典型火災撲救事例。
  7.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火災撲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省消防救援總隊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預案,實現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本預案中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