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

為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管理規定》《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禦活動。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寒潮、大風(含龍捲風、雷雨大風)、大霧、雷電、冰雹、霜凍、高溫、乾旱、低溫(冰凍)、灰霾等造成的災害。
  因氣象因素作用引發的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防禦,依照本規定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對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防禦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穩定增長的財政投入機制,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確保公益性氣象無償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氣象有償服務。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發布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其他有關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教育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及時發出停課通知,組織做好教育系統的防災工作。
  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指導受災民眾轉移安置,做好受災民眾救助工作,並按照規定做好災情核查、災情信息發布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宣傳防病救災衛生知識。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及時搶修被毀的道路交通設施。
  水利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開展防汛抗旱防風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抗災救災和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工作。
  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做好公共場所、道路樹木的維護、加固和防止雷擊工作。
  供電、通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供電、通信應急保障工作。
  海事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運輸船舶落實災害天氣防範措施,維護水上交通秩序,及時組織水上救助。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社會公眾防禦氣象災害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應急能力。
  學校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和應急自救知識教育,並定期組織演練。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禦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技水平。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實施自救互救。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防禦規劃和預防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本地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城鄉規劃。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禦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二)氣象災害現狀、發展趨勢預測和調查評估;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易發時段、重點防禦區域及設防標準;
  (四)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和部門職責;
  (五)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項目;
  (六)氣象災害防禦的保障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建立由政府組織協調、部門分工負責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制。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門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處置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水庫、重要堤防及其他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重點工程項目的管理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報主管部門或者有管轄權的其他機關批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並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措施、設施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等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並向社會公布。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信息資料庫,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對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划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重大基礎設施、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材料應當包含當地氣象部門提供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預警信息傳播系統和應急氣象服務系統等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建設。
  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易燃易爆場所、危險化學品倉庫、江河湖泊、交通幹線、農業園區、生態林區,以及學校、醫院、港口、車站、碼頭、大型商場、廣場、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區域),應當設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等設施,並確保有關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易受颱風、暴雨等氣象災害影響區域的堤防、避風港、防護林、山塘、水庫等防禦設施建設。
  易受颱風災害影響區域建(構)築物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標準和抗風標準。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氣象災害防禦設施。
  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依法事先徵得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進行修復,確保氣象探測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遷移氣象台站或者設施。確因實施城鄉規劃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氣象台站或者設施的,應當依法報經有審批權的氣象主管機構批准。經批准遷移的,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 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農業、林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供電等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網路和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氣象災害監測網路成員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氣象災害跟蹤監測,及時提供雨情、風情、旱情、水情、地質險情、森林火險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設施建設,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第十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或者配合水利、自然資源、應急管理、農業、林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供電等相關部門,分別建立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專業預警系統,預防發生氣象次生、衍生災害。
  第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的管理工作,完善災害性天氣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的準確率、時效性。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及時、準確製作和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
  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的名稱、圖示、含義,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預警信息,可以由有關監測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聯合發布。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通信、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播發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當發布橙色等級以上的預警信號時,電視台除傳播預警信號外,還要播放預警信號的含義等相關信息和三防指揮部的防災緊急通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收到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並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等級,加強災害險情的隱患排查,並採取相應的避險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主動接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學校、醫院、港口、車站、碼頭、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氣象災害應急聯繫人,及時傳遞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開展防災避災。
第四章 人工影響天氣和雷電災害防禦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災減災的需要,成立人工影響天氣相關機構,負責轄區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監測情況,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遵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雷擊風險評估,確保公共安全:
  (一)各地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建設工程;
  (二)各類體育場館、醫院、學校、影劇院、歌舞廳、大型商場超市、賓館、汽車站、火車站、港口、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緊急避難場所、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等爆炸危險環境場所;
  (四)高層建(構)築物和占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小區、大型公共建築等建設項目。
  第二十五條 新建建(構)築物、場所、設施、電子信息系統以及其他易遭受雷擊的設備設施和場所,要按照國家技術規範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及施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並經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審核驗收:
  (一)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監管;
  (二)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四)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含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屬工程的,其主體工程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其易燃易爆附屬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由氣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七條 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委託依法具備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1次。油庫(站)、氣庫(站)、化學品生產企業、倉庫、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1次;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檢測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整改,確保設備、設施的防雷性能安全有效。
  第二十八條 發生雷電災害時,遭受雷擊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採取適當的救災措施,並在災後24小時內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鑑定。
  氣象主管機構在接到雷電災害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和鑑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監督檢查,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防雷裝置提供指導。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警信號,適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依照各自職責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做好防災應對措施。
  (一)颱風白色預警信號或暴雨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防風、防雨;
  2.海事管理機構、漁政部門應分別及時向運輸船舶和漁船發布動態信息,船舶應當及時做好避風準備;
  3.相關單位應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區的排水防澇工作。
  (二)颱風藍色預警信號或暴雨橙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新聞宣傳單位應將預警信號的含義等相關信息和主要防禦措施告知市民;
  2.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對達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庫應排泄其部分庫容,排澇泵站要根據實際情況開機排水;
  3.海事管理機構加大氣象災害信息發布密度,船舶應當及時做好防台工作;
  4.自然資源部門應督促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責任單位加強巡查和設定警示標誌;
  5.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對積水地區實行交通引導或管制;
  6.住建部門應啟動城市積澇應急程式,加強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內澇;
  7.相關單位應轉移危險地帶人員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場所。
  (三)颱風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全市的幼稚園、託兒所、中國小校應當停課;
  2.轄區內有危房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確定並公布擬向公眾開放的庇護場所;
  3.新聞宣傳單位負責播報颱風信息並宣傳防護措施,及時播報停課通知,向公眾公布臨時庇護場所的地點,民政部門負責檢查對公眾開放的臨時避險場所;
  4.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檢查小組,檢查轄區的防災抗災準備工作,負責督促轄區臨時房屋或危房業主,特別是天台上搭建的臨時房屋、廣告、招牌的業主進行加固;
  5.海事管理機構、漁政部門根據颱風對轄區水域影響的程度啟動應急預案,船舶應及時選擇安全水域防台避風;
  6.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路燈,住建、水利等相關部門負責下水道、排水口的防風防暴雨工作;
  7.其他同颱風藍色預警信號。
  (四)颱風橙色預警信號或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學校停課,學校負責對已到達學校學生的安全保護;
  2.人員留在安全地方暫避(搶險救災人員除外);
  3.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檢查小區內有擋土牆和山泥傾瀉隱患地段,掛出警戒標誌並負責疏散、轉移有關人員;
  4.開放所有的庇護場所,危房內的居民轉移到庇護場所,所在地政府負責組織落實,民政部門負責檢查和落實庇護場所里庇護人員的生活物資;
  5.各單位的搶修、搶險隊伍集合候命;
  6.受颱風、洪水影響地區的所有單位組織本單位的防風、防洪搶險工作,水庫下游或受堤圍內保護的單位要指派專人收看、收聽電視、廣播電台發布的防風防汛通告,及時組織轉移人員和物資;
  7.其他同颱風黃色預警信號。
  (五)颱風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公安部門組織力量,協助指揮人員疏散,維護治安秩序,發生災情時,啟動公安部門的防禦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2.交通運輸部門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區的公共汽車交通服務,根據市三防總指揮部發布的防風通告分階段停止公共運輸服務,啟動交通防禦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3.供電部門視實際情況斷開對行人有危險的部分電源,啟動供電防禦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4.其他同颱風橙色預警信號;
  5.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並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遇到極端天氣時,各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在確保全全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停課。
  渡口運營人在大雨、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危及渡運安全時,應當暫停渡運,並及時向公眾發布停渡通告。
  (六)寒冷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添衣保暖;
  2.農業農村部門及有關從業人員應做好相關防寒措施。
  (七)寒冷橙色或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寒保暖;
  2.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要積極採取防霜凍和冰凍措施,儘量減少寒害損失;
  3.應急管理部門應協調指導各地開放庇護場所供有需要的人員避寒。
  (八)雷雨大風預警信號發布後: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雷暴發生時,不要在大樹、電線桿、塔吊下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無線電話,以免遭受雷擊;
  2.切斷霓虹燈招牌及危險的室外電源;
  3.停止各類露天集體活動,立即疏散人員;
  4.高空、水上、曠野等戶外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危險地帶人員撤離;
  5.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九)大霧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加強對高速公路、輪渡碼頭的巡邏。
  (十)大霧橙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濃霧使空氣品質明顯降低,指導公眾適當防護;
  2.交通運輸、公安、海事等部門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高速公路、輪渡碼頭的交通安全。
  (十一)大霧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新聞宣傳單位應加強宣傳濃霧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指導公眾適當防護;
  2.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採取有利措施維持受強濃霧影響地區的高速公路和碼頭秩序。
  (十二)高溫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溫,避免長時間戶外或者高溫條件下作業,並加強防暑降溫保健知識的宣傳;
  2.供電、供水等部門應做好用電、用水的準備工作。
  (十三)高溫橙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供電部門應注意防範因用電量過高,電線、變壓器等電力設備負載大而引發火災;
  2.有關部門應落實防暑降溫保障措施,督促戶外或者高溫條件下的作業人員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3.新聞宣傳單位應加強防暑降溫保健知識的宣傳,指導公眾(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儘量避免午後高溫時段的戶外活動,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十四)高溫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
  1.新聞宣傳單位應提示公眾注意防暑降溫,白天儘量減少戶外活動,建議停止戶外露天作業;
  2.有關部門要高度注重防範火災,供電、供水、衛生等部門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3.其他同高溫橙色預警信號。
  (十五)灰霾天氣預警信號發布後:
  1.新聞宣傳單位應加強宣傳,指導公眾適當防護;
  2.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應採取措施確保陸上交通安全。
  (十六)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發布後:
  1.林業部門要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加大巡山護林力度,加強野外火源管理;
  2.應急管理部門要充分做好撲火救災準備,進入防滅火臨戰狀態;
  3.森林火險橙色預警信號和森林火險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應急管理、林業部門應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森林高火險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三十二條 水利、自然資源、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林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供電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情況,加強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工作,並根據相應的應急預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三條 氣象災害消除後,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有關應急處置措施,並向社會公布。對臨時徵用的單位和個人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造成財產損毀或者滅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進行調查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畫和整改措施,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條 鼓勵通過保險形式提高氣象災害防禦和災後自救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為保險理賠等活動提供氣象證明材料或者組織有關專家對氣象災害進行調查鑑定,提供氣象災害調查鑑定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或者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三)未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五)未按照規定啟動氣象災害應急回響以及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措施的;
  (六)收到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後,未採取措施及時向公眾傳播的;
  (七)隱瞞、謊報或者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擅自批准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
  (二)在規劃編制和項目立項時,未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嚴重影響重要設施和工程項目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二)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停課而未停課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警示標誌、警示牌的;
  (五)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或者通信運營單位未按照要求向公眾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六)對重大氣象災害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阻撓氣象災害調查、事故鑑定的;
  (七)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未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已經2019年2月12日十三屆6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3日

政策解讀

 一、《規定》修訂的背景
  《肇慶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1年實施以來,在完善我市氣象災害防禦機制、提高氣象防災減災能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幾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正)》《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繼更新出台,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適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加強我市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工作,進一步健全氣象災害應急回響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
  二、修訂內容
  本次《規定》的修訂保留原有大部分條款不變,主要遵循與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銜接和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防雷許可“放管服”改革及政府機構改革的修訂原則,對相應的條款進行修改,同時規範部分文字表述,《規定》全文總體章節結構並無改動。
  (一)在第一條中增加法律法規依據:《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
  依據及理由:增加此次修訂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在第五條中明確並完善應急管理、水利部門及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職責。
  依據及理由:根據市級機構改革後市應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職能轉變情況以及《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條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三)在第六、九、十一、十七條的行為主體增加“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依據及理由:根據《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七、十二、十三、三十五條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四)在第十條中增加“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防禦措施、設施檢查”及“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相關內容。
  依據及理由:參考《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十六、十七條以及《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四條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五)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七)第三點、第三十二條中相應增加“應急管理”部門。
  依據及理由:根據市應急管理局職能進行修改。
  (六)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各縣(市)”修改為“各縣(市、區)”。
  依據及理由:高要市現已改為高要區。
  (七)根據《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以及《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肇府辦函〔2017〕118號)的相關規定對第二十六條進行修改,包括刪除“防雷裝置施工必須由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認定具備相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嚴禁無資質、超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施工”的內容。
  依據及理由:原規定與《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關於取消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決定不一致,所以刪除相關內容。
  (八)在第三十一條“(三)颱風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後”的第1點內容中增加“中國小校”。
  依據及理由:參考《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十九條相關規定進行修改。
  (九)在第三十一條“(五)颱風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增加“停工”內容:“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並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依據及理由:根據《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十)在第三十一條“(五)颱風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增加內容:“渡口運營人在大雨、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危及渡運安全時,應當暫停渡運,並及時向公眾發布停渡通告。”
  依據及理由:根據《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關於“渡口運營人應當建立停渡工作制度。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危及渡運安全時,渡口應當暫停渡運,並及時向公眾發布停渡通告”的規定。
  (十一)在第三十一條“(五)颱風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增加內容:“遇到極端天氣時,各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在確保全全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停課。”
  依據及理由:根據十三屆6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意見進行修改。
  (十二)在第三十一條“(二)颱風藍色預警信號或暴雨橙色預警信號發布後”第6點中刪除“水利部門”;將“(三)颱風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後”第6點修改為“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路燈,住建、水利等……防暴雨工作”。
  依據及理由:根據市編辦《關於調整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行業管理等相關職能問題的通知》(肇機編辦〔2018〕25號),原屬市水利局承擔的城市供水、排水、節水和城鄉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職責已劃轉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十三)將第三十一條“(七)寒冷橙色或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中的第2點“農業、種植業等……損失”修改為“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損失”。
  依據及理由:對相關行業的概括更科學、全面。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十)大霧橙色預警信號發布後”中的第2點“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的交通安全”修改為“交通運輸、公安、海事等部門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高速公路、輪渡碼頭的交通安全”。
  依據及理由:由於涉及輪渡碼頭及水上的交通安全,需增加“海事部門”相關內容。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十四)高溫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修改為“有關部門要高度注重防範火災,供電、供水、衛生等部門做好各項應急工作”。
  依據及理由:規範相關表述。
  (十六)修改第三十一條“(十六)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發布後”的相關內容。
  依據及理由:第1點整合了原文稿的1、2點內容;第2點增加了“應急管理部門”,修改後明確了部門的職責;第3點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進行修改。
  (十七)根據《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中關於“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對第六章內容進行修改。
  (十八)對附屬檔案《肇慶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圖示作了修改。
  依據及理由:《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5號)已於2018年10月25日公布,本次修訂按照規定與本省啟用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進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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