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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東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禦活動。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大風、強對流、暴雨、高溫、乾旱、雷電、大霧、灰霾、寒冷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防雷減災、氣象應急保障、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服務工作;加大氣象災害防禦經費投入,將氣象觀測、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災害評估與調查、人工影響天氣以及基礎設施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推進鎮(街)氣象服務站建設,建設鎮(街)應急氣象綜合服務體系,協助各級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信息傳遞、災情調查和報告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業、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海事、供電、通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測、預報、預警的聯防制度和應急預案主動回響、信息溝通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培訓課程,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套用先進的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避災避險能力,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參與應急演練等志願服務活動。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並及時更新,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風險閾值庫,並依法向社會公布氣象災害資料庫、風險區劃、防禦重點區域和風險閾值等信息。
第二章 預防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編制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漁業、林業、水務、交通、電力、航空、旅遊、通信、能源、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要求相協調。
第十二條 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國土空間規劃;
(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四)納入省氣候可行性論證目錄管理的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負責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的部門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和專家評審通過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納入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結論。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申請報告中未包括氣候可行性論證內容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或者核准。
論證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的氣象資料或者經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
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
(二)各類體育場館、醫院、學校、影劇院、商業綜合體、賓館、汽車站、火車站、公共博物館、公共展覽館、公共圖書館、旅遊景區、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
評估機構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應當使用合法渠道獲得的氣象資料。
第十四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務、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十五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根據施工進度進行分項檢測,出具檢測意見,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粉塵涉爆、燃氣站場、閥室、燃氣管道及其調壓裝置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並作出合格性判斷的結論。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單位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
第十七條 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及其他具備條件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區域性氣候可行性論證或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區域,由區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氣候可行性論證或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尚未成立管理機構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負責。
實行區域評估的片區,且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直接採用相關區域評估成果,不得要求項目單位對單個項目重複評估。例外清單(不適用於區域評估結果的特殊項目情形)中的項目須依法依規單獨開展相關評價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一協調標準的指揮和作業體系,建立完善人工影響天氣聯席會議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飛行管制部門的協作配合,共同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易受颱風、暴雨等氣象災害影響的區域加強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山塘、水庫、緊急避難場所等防禦設施建設,提高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學校、醫院、車站、碼頭、易燃易爆場所、危險化學品倉庫、江河湖泊、交通幹線、工(農)業園區、生態林區、旅遊景區、大型商場、廣場、城市易澇點等區域或場所,以及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大型工程等在建工程,鼓勵其經營管理單位設立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的接收和播發設施,並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向社會公布,並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執行省相關規定。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下列氣象災害綜合監測設施建設,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加大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密度;
(二)在交通和通信幹線、重要輸電線路沿線、重要輸油(氣)設施、重要水利工程、重點經濟開發區,以及山區、重點林區、礦區,農作物主產區,加強氣象監測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開放氣象數據接口,通過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換和共享氣象信息;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大氣、旱澇、森林火險、農業災害、地質災害、環境污染、電網故障、交通監控、城鄉積澇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保障信息資源共享,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災害性天氣風險預判通報制度。
颱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可能對本市產生較大影響,但尚未達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標準時,氣象主管機構可將風險預判信息提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及時對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進行更新或者解除,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名稱、圖示、含義和防禦指引,依照省有關規定執行。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預警信息,可以由有關監測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聯合發布。
第二十五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統一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社會發布。
廣播、電視、通信、報紙、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公眾傳播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的氣象台站名稱,並根據當地氣象台站要求及時增播、播報或者刊登。
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後,廣播、電視應當不間斷滾動播出預警信號、天氣實況和防禦指引等相關信息。通信運營單位應當確保氣象信息傳遞和救災通信線路暢通,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播發綠色通道,通過手機簡訊等方式向受災區域內的手機用戶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有關部門接收到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向本行業、本系統傳播,並組織做好防禦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在收到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利用廣播、大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學校、醫院、車站、碼頭、易燃易爆場所、危險化學品倉庫、江河湖泊、交通幹線、工(農)業園區、生態林區、旅遊景區、大型商場、廣場、城市易澇點等場所以及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經營管理單位在收到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在其管轄區域內傳播。
鼓勵社會組織、機構和個人通過新媒體以轉發的形式及時、準確、規範地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註明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的氣象台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自行更改內容和結論。
第四章 氣象災害防禦
第二十六條 颱風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在建工地的施工單位開展防風避險工作,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設施,予以加固或者拆除;應當督促有關管理單位、業主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檢查和加固。
(二)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樹木、設施的排查,及時加固或者清除存在安全隱患的樹木、設施等,督促市政公園及時暫停開放並做好已入園遊客的安全防護工作。
(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公路客運站場、公交站場、公路管養等單位,適時調整或者取消車次,妥善安置滯留旅客,及時組織修復受災中斷的公路及交通設施。
(四)港務、海事、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船舶避風避險,督促水產養殖、水上作業人員撤離,並做好防禦措施。
(五)教育、培訓、託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關注颱風最新訊息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最新發布的防禦颱風通知,並加強監督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託管和校外培訓機構等單位落實颱風防禦工作。當發布颱風黃色及以上預警信號時,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停課,未啟程上學的學生不必到校上課;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或者在安全情況下回家;學校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含校車上、寄宿)學生,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安排學生離校回家。
(六)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巡查,重點監視堤圍險段、病險水庫等重要部位,及時處置險情。
(七)公安、民政、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和搶險單位應當加強值班,密切監視災情,落實應對措施,做好應急搶險救災工作。
(八)颱風黃色及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公眾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指引,減少或者停止戶外活動;處於危險地帶和危房中的人員應當及時撤離;景區、公園、遊樂場所應當適時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在建工地施工人員及其他戶外工作人員停止作業,到安全場所躲避。
(九)颱風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並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安全的避風場所。
第二十七條 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一)各級排水防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城市排水防澇安全常識的宣傳工作。
(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水務、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築工地、危舊房屋、低洼地帶、橋樑道路涵洞、城市交通幹道等容易出現積澇的地區及時疏通排水管網,確保排水暢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水庫、河道、堤防、涵閘、泵站等管理單位加強巡查,重點監視堤圍險段、病險水庫等重要部位,及時處置險情、災情。
(三)負責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自然資源、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巡查,防範因暴雨引發山洪、滑坡、土石流等災害,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山洪、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四)公共場所供用電設施產權和維護單位應當對存在漏電風險的供用電設施加強巡查,避免因供用電設施絕緣破損、漏電保護配置不當等引發觸電險情,緊急情況時可以切斷電源,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教育、培訓、託管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關注暴雨最新訊息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最新發布的防禦暴雨通知,加強監督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託管和培訓機構落實暴雨防禦工作。當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停課,未啟程上學的學生不必到校上課;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在安全情況下回家或者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學校應當保障在校(含校車上、寄宿)學生的安全。
(六)暴雨橙色及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在建工地施工人員及其他戶外工作人員停止作業,到安全場所躲避。
(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並為在崗或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第二十八條 雷雨大風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密關注雷雨大風最新訊息和有關防禦通知,迅速組織公園、景區、遊樂場等戶外場所發出警示信息,適時關閉相關區域,停止營業,組織人員避險。
(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在建工地防護措施的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機械、電器設備的安全防護,保障人員安全。
(三)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碼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經營管理單位迅速採取措施,確保全全。
(四)居民應當關緊門窗,妥善安置室外擱置物和懸掛物,避免外出,遠離戶外廣告牌、棚架、鐵皮屋、板房等易被大風吹動的搭建物,切勿在樹下、電桿下、塔吊下躲避,應當留在有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場所暫避。遭受雷擊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鑑定。
第二十九條 冰雹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一)公眾應當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響的室外物品,戶外人員應當儘快到安全場所暫避。
(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養殖戶、種植戶提前做好防範措施,養殖戶、種植戶應當結合實際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動植物安全。
(三)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密切監視災情,做好應急搶險救災工作。
第三十條 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一)負責供電、供水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電、供水單位按照電網運營監控和電力調配方案、供水應急預案,保障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居民生活用電、用水。
(二)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省有關規定,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少或者停止戶外作業,做好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十一條 寒冷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一)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在播報寒冷預警信號時,應當提示公眾做好防寒保暖措施。
(二)寒冷橙色預警信號生效時,民政、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開放救助站和應急避難場所,寒冷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時,民政、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放救助站和應急避難場所,做好睏難人員以及流浪乞討人員的防寒防凍措施。
(三)農業、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畜牧業、漁業和林業等行業採取防寒措施,做好農作物、畜禽、水生動物和古樹名木的防寒防凍工作。
第三十二條 大霧、灰霾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一)公安、交通運輸、海事、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車輛、船舶運行的科學調度和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交通管制、停運、停航等措施。
(二)公眾應當根據大霧、灰霾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指引減少戶外活動,避免在交通幹線等地方停留;呼吸疾病患者避免外出;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適時停止戶外活動。
第三十三條 乾旱災害發生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應急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開發工作,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啟用已有地下水應急水源。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旱情、墒情監測分析,合理調度水源,組織實施抗旱減災等。氣象部門加強監測,適時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輕乾旱影響。
(二)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應急措施,及時為缺水缺糧民眾調配救災物資,落實基本生活救助。
(三)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指導農戶、林業生產單位採取管理和技術措施,減輕乾旱影響;加強監控,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準備工作。
(四)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採取措施,防範和應對旱災導致的飲用水衛生安全問題所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三十四條 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生效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做好以下應對措施:
(一)應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森林防火意識,加強值班調度和巡山護林,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動態,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森林消防救援隊伍要嚴陣以待,做好撲火救災充分準備工作。
(二)森林火險橙色預警信號和森林火險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森林防火主管部門應當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在森林高火險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研判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影響,適時啟動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聯動措施或者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在應對暴雨、乾旱、颱風、寒冷災害時,各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根據市防汛防旱防風防凍應急預案啟動我市防汛、防旱、防風、防凍應急回響。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二)依法臨時徵用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和場地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
第三十七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改、工信、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電、通信、供水、保險等單位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開展調查、核實、評估工作,組織受災地區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氣象災害情況。
第三十八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政策性農業、林業氣象指數保險和種植養殖商業性保險、洪水保險服務。鼓勵單位、集體和個人通過保險等方式提高氣象災害風險抵禦水平。
氣象主管機構和相關單位結合當地的災害、承災體脆弱性和災損的特點,構建完善符合本市實際情況的氣象災害保險模型,進一步提高保險分散和轉移風險的能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