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廣東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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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被生產、生活和生態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降水、雲水、風、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第三條 氣候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科學利用的原則,預防、控制和減少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制定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政策措施,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相關工作。
  本省內跨行政區域的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相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同,上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加強協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財政、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氣候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開展氣候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技術提升科研能力,促進相關產品和技術的研發、套用、推廣。
  第八條 鼓勵發展氣象指數型的巨災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支持開發太陽能、風能等氣象指數保險產品,提高氣象災害救助和抗風險能力。
  第九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標準體系,強化標準對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意識。
第二章 氣候資源探測、區劃和規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探測站網,保護氣候資源探測環境。
  第十二條 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氣候資源探測方法、標準和規範,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氣象計量器具。
  第十三條 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的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發布、共享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 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從事氣候資源探測的氣象台站、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候資源探測資料。
  第十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資料庫和已分享資料夾,依託省政務大數據中心與政府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對接,實現信息互聯共享。
  第十六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開發布本省上一年度氣候公報。地級以上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發布本地氣候公報。氣候公報應當包括基本氣候概況、氣候資源狀況、主要氣候事件、氣候影響評價等內容。
  第十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分布、變化以及可利用情況開展綜合調查,對氣候承載力、氣候風險以及氣候資源的有效性、可利用性等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氣候資源調查和評估結果,編制全省氣候資源區劃,並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國土空間規劃,結合全省氣候資源區劃,組織編制全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據同級國土空間規劃、全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狀況,可以組織編制本地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經批准後應當納入同級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疊加至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
  第二十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分析全省氣候資源變化狀況,對可能引起氣候惡化的大氣成分進行監測,組織開展氣候變化對水資源、生態環境、氣候敏感地區和相關行業的影響評估以及氣候資源變化趨勢分析,編制氣候變化評估報告。
第三章 氣候資源保護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工業生產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應當與氣候承載力相適應,避免或者減少對氣候和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節能減排、最佳化能源結構、城鄉綠化、鼓勵低碳生活等措施,保護氣候資源環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山、湖泊、江河、森林、草地、濕地、海岸等區域的氣候資源保護,改善氣候條件,最佳化氣候資源環境。
  第二十四條 城市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大氣流通、污染物擴散條件等因素,合理設定通風廊道,加強對通風廊道附近建築物、構築物規劃設計的管理,保障空間環境的大氣流通,改善城市氣候環境。
  第二十五條 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城市國土空間規劃;
  (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確需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省重點建設工程按照項目類別實行目錄管理。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有關部門編制目錄,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
  第二十六條 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通過氣象及相關領域專家評審。
  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省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的監測、分析、預報,提升資源開發利用能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太陽能可利用程度,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大型太陽能利用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單位和個人科學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設備、太陽能光伏發電設施等太陽能利用系統,提高太陽能利用普及率。
  鼓勵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築,將太陽能利用系統作為建築節能設計的組成部分,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風能可利用程度,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大型風能利用項目,促進風能資源規範有序利用,鼓勵利用風電功率預報技術,提高風能利用率。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推進雨污分流,支持對雨水的收集和利用,鼓勵公共建築和其他民用建築配套設計、安裝雨水回收利用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作業站點和裝備設施建設,組織專家對作業效果進行評估,提高雲水資源開發利用能力。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全省人工影響天氣活動實施統一規劃管理,規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行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特點,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勵合理開發利用雲霧景觀、物候景觀及避暑氣候、康養氣候等氣候資源,發展特色旅遊產業。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氣候資源特點,結合氣候資源區劃,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引導合理利用氣候資源發展設施農業、特色農業、觀光農業等。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農業生產需要,根據本地氣候資源稟賦,組織開展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編制、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定、氣候品牌創建、農業專業氣象服務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發布

  《廣東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於2022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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