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
  • 實施時間:2015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修正日期:2019年9月25日
全文,解讀,

全文

(2015年9月30日蕪湖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9月25日蕪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蕪湖市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候資源,是指可以被人類利用的太陽輻射、風、熱量、雲水、大氣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質。
第三條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候資源綜合調查、區劃,組織開展氣候監測、分析、評價和氣候可行性論證。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與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監測基礎設施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設,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普查工作,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提供保障。
第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光能、熱量、風能、雲水和其他大氣成分等氣候資源調查,建立氣候資源資料庫,為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並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 氣候資源監測和資料的收集、審核、處理以及資料的傳輸、儲存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保密規定。
從事氣候資源監測的組織和個人,所獲得的資料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匯交。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安徽省氣候資源區劃,編制本地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編制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徵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規劃編制的背景以及本地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現狀;
(二)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本地氣候資源的特點及其分析評價;
(四)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和保護的重點;
(五)氣候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保障措施;
(六)其他應當列入的內容。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有計畫合理開發利用蕪湖市氣候資源,在項目立項、用地、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提供支持,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的企業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信貸、上網電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勘查、選址、建設、運營等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條件。
既有建築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不影響建築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
鼓勵和支持農村推廣套用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灶等戶用太陽能技術以及建設小型光伏發電系統。
第十二條 沿江、丘陵等風能資源豐富地區應當優先開發利用風能資源。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氣候資源區劃,統籌規劃風能開發利用項目,引導風能開發利用企業合作共建測風塔等設施,避免無序開發、重複建設。
風能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核准期限內開工建設,建設測風塔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作業站點設施和裝備建設。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抗旱、森林防火、改善生態環境和空氣品質等需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農業產業布局與最佳化、種植結構調整、生態環境建設中應當利用當地農業氣候資源評估和區劃成果。
市、縣(區)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根據當地農業氣候條件,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設溫室、大棚等農業設施,合理開發利用熱量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生態建設和氣候狀況,組織做好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農業氣候災害防禦等工作,開展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領域科學技術研究的支持,積極推進氣候資源利用科技成果的示範推廣,促進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領域的自主創新與科技進步。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氣候資源,應當採取節能減排、濕地保護、城鄉綠化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減少影響氣候環境的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減緩氣候變化,改善氣候環境。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保護規劃,在氣候資源豐富區域或者氣候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範圍。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項目、工業生產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與當地氣候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避免或者減輕對氣候和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導致氣候環境惡化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因國民經濟建設、居民生活確需實施的,應當在項目實施的同時,採取保護措施,減輕對氣候環境的破壞。
第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應當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採取保護措施,減輕對氣候環境的破壞,避免或者減輕熱島效應、風害、光污染和氣體污染。
城市新區、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舊城和棚戶區改造應當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建設綠色生態城區。
鼓勵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建設綠色建築。
第二十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國土空間規劃、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列入國家和省制定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建設項目目錄的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查處破壞氣候資源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解讀

為了使社會更好的了解《蕪湖市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做好解讀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修改背景
《辦法》於2015年9月30日經蕪湖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辦法》自實施以來,對於加強我市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於2016年進行了修訂,《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於2018年進行了修訂。市政府在徵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多部門意見基礎上,對我市《辦法》進行修改,進一步規範我市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活動,明確各部門的職責,有效避免或者減少生態環境破壞,對於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重要意義。
二、修改目的
蕪湖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貫穿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加強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不斷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低碳循環經濟,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大力實施“植樹造綠、森林進城”工程,使蕪湖的天更藍、地更淨、水更清、山更綠、空氣更清新。因此,增強氣象工作對蕪湖生態文明建設的保障和服務能力,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蕪湖市氣候資源,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規範政府部門管理職責、鼓勵扶持政策、氣候資源保護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三、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2.《安徽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
3.《中共蕪湖市委 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蕪市發〔2019〕5號)
四、主要內容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體制機制、管理職責、鼓勵扶持政策、相關要求等諸多環節,需要政府落實管理主體,明確管理內容,強化管理責任。本《辦法》共有二十三條,包含總則,氣候資源監測、調查與規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措施、氣候資源保護,法律責任,附則五方面。主要條款以下:
1.明確氣候資源概念,以及制定本辦法的依據、目的、堅持的原則和適用範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有效保護的原則。
2.明確管理職責。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涉及多部門、多行業,需要各級政府加強領導,多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辦法》第四條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確立了在政府領導下,氣象主管機構與相關部門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管理體制。
3.明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扶持政策。針對當前氣候資源開發率和利用效率不高,《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強化了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參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第七條、第十條指出市氣象局應當開展氣候資源調查,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運行提供氣象監測、評估、預報等服務;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政府及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並實施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立項、用地、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提供支持。《辦法》對太陽能利用、風能資源開發、雲水資源開發調控和農業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作了具體規定。
4.明確氣候資源保護制度。為防止過度開發,影響和破壞氣候資源,《辦法》設立了對氣候資源的保護制度,一是應當在氣候資源豐富區域或者氣候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範圍,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二是應當採取節能減排、造林綠化等措施,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最佳化氣候資源環境;三是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的理念,建設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城區;四是各類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氣候資源狀況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減輕對氣候和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五是建立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對於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工程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和評估,避免和減輕建設項目對氣候產生的影響。
5、明確監督管理職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查處破壞氣候資源環境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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