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為了規範氣候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對氣候變化,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9月28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審議意見,審議結果,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與規劃
第三章 氣候資源保護
第四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等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雲水、風、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第四條 氣候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科學利用、合理開發、趨利避害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等工作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鼓勵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加強對氣候資源科研成果推廣套用的支持,促進產業化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眾普及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基本知識,宣傳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法律法規以及氣候變化應對措施。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合理利用氣候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章 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與規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需要,加強氣候資源探測站(網)建設,為氣候資源監測評估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和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職責承擔氣候資源探測任務。
第十二條 依法從事氣候資源探測的氣象台(站)、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候資源探測資料。
第十三條 氣候資源探測及其資料的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發布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建立氣候資源資料庫,為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並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全省氣候資源監測、調查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包括基本氣候概況、主要氣候事件、氣候影響評價等內容的氣候公報。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調查,依據氣候資源調查結果和氣候風險研究成果,組織開展氣候資源評估,編制氣候資源區劃,為政府、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組織編制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三章 氣候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生態修復、資源保護、節能減排、城鄉綠化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加強森林、江河、湖泊、濕地、草地等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改善氣候環境。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生態環境、發展改革、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機構或者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及其重點區域的氣候承載力、氣候資源可開發利用潛力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候變化和極端氣候事件的監測及其對水資源、生態環境和敏感行業的影響評估,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氣候資源保護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下列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國土空間規劃;
(二)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目錄。目錄中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在立項審查時,應當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服務的專業技術組織在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
(二)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作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
(三)其他致使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失實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對氣候環境的破壞,避免或者減輕熱島效應、風害、雷電災害、光污染和氣體污染。
第二十四條 城市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合理利用空氣污染物擴散氣象條件,科學設定、調整通風廊道,避免和減輕空氣污染物的滯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候資源特點、氣候資源區劃、評估和論證結果,規劃氣候資源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合理規劃產業布局、產業聚集區域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第四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因地制宜選擇氣候資源利用項目,為項目的立項、用地、基礎設施建設等提供支持,促進氣候資源的科學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和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的建議,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和運營提供氣象監測、評估、預報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大型風能利用項目,促進風能資源規範有序利用,鼓勵引導風能利用企業開展風電功率預報,提高風電利用效率。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大中型太陽能開發利用項目,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小型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農業產業布局、種植業結構調整和生態建設中應當綜合利用氣候資源評估和區劃成果。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理開發利用當地氣候資源,最佳化種養結構,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生態建設和氣候狀況,組織農業農村等部門做好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農業氣象災害防禦、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作業站點設施和裝備建設,合理利用空中雲水資源。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抗旱、儲水、改善生態環境和空氣品質等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增雨雪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提高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能力和綜合效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氣候資源特點,採取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勵引導有關市場主體合理開發利用雨雪景觀、雲霧景觀、物候景觀和避暑、禦寒、康養等氣候資源,發展旅遊度假、健康養老等產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估、區劃及編制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中弄虛作假的;
(二)對應當開展而未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予以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
(三)因玩忽職守導致氣候資源區劃、評估報告、氣候公報等出現重大錯誤的;
(四)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開展論證,擅自施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氣候資源是自然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戰略性的經濟資源和公共性的社會資源,是人類生存、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基本條件之一。雲南地處低緯高原,地理位置特殊,地形地貌複雜,由於溫度水平演變和垂直差異疊加的雙重作用,使得境內氣候有北熱帶、南亞熱帶、中亞熱帶、北亞熱帶、南溫帶、中溫帶和高原氣候區共七個氣候類型,寒、溫、熱三帶兼有,氣候資源極為豐富。近年來,我省在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上做了大量工作,在發展高原特色生態農業,建設風電場、光伏電場,開發空中雲水資源,推動旅遊業的跨越式發展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隨著開發利用力度加大,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管理體制不健全,政府各部門在氣候資源監管過程中主體權責不清晰。二是缺乏統一規劃,開發不足與過度開發並存。三是探測站(網)建設滯後,信息共享不足。四是我省在長期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積累的做法和管理經驗,需上升為地方立法予以規範。為全面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加快建設美麗雲南,努力將雲南建設成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有必要儘快制定我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和審查經過
按照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計畫安排,省氣象局起草了草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原省法制辦根據立法程式的規定,採取書面徵求意見、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召開立項論證會和部門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赴寧夏、山西等地學習考察,深入大理州開展立法調研,多次與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溝通協商,充分徵求意見形成共識。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草案。在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8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草案共6章36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原則和管理機制
氣候資源極具敏感性和脆弱性,開發利用超過一定限度將會導致生態環境破壞。但科學合理的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對於最佳化能源結構,發揮氣候資源的綜合效益,推進綠色發展,又具有積極重大的意義。草案規定:氣候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科學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並將此原則作為立法指導思想,貫穿於草案全部內容中。
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專業性、綜合性強,涉及多部門、多行業,需要進一步強化政府領導、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草案規定:一是強化政府領導,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明確主管部門及其具體職責,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及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三是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相關工作。
(二)關於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與規劃
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與規劃是加強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基礎性工作,是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的前提。草案規定:一是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需要,加強氣候資源探測站(網)建設,為氣候資源監測評估提供必要保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組織編制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並與有關規劃相銜接。二是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建立氣候資源資料庫,為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並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提供有關資料。三是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調查。省氣象主管機構依據氣候資源調查結果和氣候風險研究成果,組織開展氣候資源評估,編制氣候資源區劃,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決策服務。
(三)關於氣候資源保護
通過立法,加大對氣候資源的保護力度,是牢固樹立和切實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大舉措。草案規定:一是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採取生態修復、資源保護、節能減排、城鄉綠化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加強森林、江河、湖泊、濕地、草地等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最佳化氣候環境。二是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和重點區域的氣候承載力、氣候資源可開發利用潛力進行評估。三是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候變化和極端氣候事件的監測及其對水資源,生態環境和敏感行業的影響評估,向本級政府提出氣候資源保護的建議。四是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作為氣候資源保護的基本制度,從源頭保護氣候資源,防止規劃和建設活動破壞氣候資源,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實行目錄管理。五是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防止或者減輕對氣候環境的破壞,城市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利用空氣污染物擴散氣象條件,科學設定、調整通風通道等一系列具體保護制度和措施。
(四)關於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氣候資源是十分寶貴的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科學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對我省最佳化能源結構,推進精準脫貧,提高發展質量,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綠色能源”“綠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意義重大。草案規定:一是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因地制宜選擇氣候資源利用項目,為項目的立項、用地、基礎設施建設等提供支持,促進氣候資源的科學合理利用。二是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和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的建議,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和運營提供氣象監測、評估、預報等服務。三是結合我省氣候資源特點以及利用過程中的經驗和問題,對太陽能、風能、雲水資源、農業、旅遊及健康養老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了具體規範。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於2018年12月7日收到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雲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後開展了一審審議工作,及時公開徵求意見,分別組織了不同層面的論證,赴州(市)開展了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建議,並借鑑了部分省(區)經驗。在此基礎上,農委對條例草案反覆論證、修改,於4月29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雲南省地處低緯度高原,正好處在東亞季風和南亞季風交匯區域,西北受青藏高原大地形影響,特殊的地形地貌和地理位置,境內一共形成7個氣候類型,氣候類型多樣和生物多樣性、民族文化多元構成了雲南最具魅力的自然和人文特徵,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是主動服務和融入國家發展戰略,建設生態文明,打造綠色能源、綠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的前提條件。條例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在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的職責,對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組織編制並實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建立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對與氣候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從源頭防止對氣候資源的破壞等作了明確規定,將為有效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農委認為條例草案以氣象法為依據,結合雲南實際,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議。
二、對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見
(一)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關於氣象主管機構是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主管部門的規定容易同發改等部門的職權產生混淆。建議改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以及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從事氣候資源探測及資料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發布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保密規定,建議將第十一條第二款單獨作一條,放在第十二條之後作為第十三條。
(三)一些專家提出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表述不符合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邏輯關係,按照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和國家機關機構改革後部分職責調整變化情況,將這一款修改為“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有關區域和專項規劃時,應當套用氣候資源保護規劃成果。”
(四)建議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所列舉的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修改為:“(一)國土空間規劃、重大區域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工業園區產業布局規劃;(二)跨區域調水、輸電以及能源、石化、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三)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四)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此外,農委還建議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修改完善,使文字表述更加準確,符合邏輯。修改後由三十六條增加為三十七條,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建議修改稿供審議參考。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5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雲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提出了一些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組織開展了省內調研,並學習借鑑了河北、湖北等省的立法經驗,召開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有關部門論證會,同時徵求了省人大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省氣象局共同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8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為落實好國家“放管服”改革相關精神,關於氣象主管機構不再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的要求,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對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作了修改完善。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為加強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對涉及安全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強制性評估的監管,同時又不違背國家“放管服”改革相關精神,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中的“在立項和審批時”修改為“在立項審查時”。
三、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為了與國家規劃體系改革相銜接,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四、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地方性法規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條例草案中關於表彰、獎勵的內容,氣象法已有相關規定,因此,刪去了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款。
五、根據論證過程中提出的意見,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的內容應由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行業標準制定,不宜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因此,刪去了條例草案第十七條。
此外,對法律責任的部分內容作了梳理規範,對部分條文順序作了調整,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雲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氣候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雲南地處低緯高原地區,地理位置特殊,地形地貌複雜,氣候類型多樣,氣候資源極為豐富。如何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充分發揮獨特氣候資源優勢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成為當前我省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此次《條例》的頒布實施,為維護雲南生態安全,實現氣候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穆永新說。
《條例》分總則、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與規劃、氣候資源保護、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36條,對我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原則、管理體制和主體責任等作出了規定。《條例》明確,氣候資源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雲水、風、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氣候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科學利用、合理開發、趨利避害的原則。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等工作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條例》還明確規定,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包括國土空間規劃,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等。
“我省‘光、熱、水、風’等各類氣候資源均十分豐富,涉及農業、能源、旅遊等多個產業,依法有序開展保護和開發利用,將有力促進雲南實現綠色可持續發展。”省氣象局副局長尹曉毅表示,全省各級氣象部門將儘快啟動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目錄編制工作,做好《條例》配套制度的制定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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