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科學應對氣候風險,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生產生活所利用的太陽輻射、風、熱量、雲水、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第三條 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尊重自然生態規律,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協調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應急管理、大數據發展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氣象知識宣傳、氣象設施巡查、氣候資源普查、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發揮國家氣候標誌評價作用,推動當地氣候資源保護和氣候資源優勢利用。
第七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基本知識、氣候風險及氣候變化應對措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研究、挖掘與氣候相關的歷史和文化。
每年3月23日世界氣象日所在周為氣候資源宣傳周。
第八條 鼓勵開展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科學技術研究,套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科研能力,促進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領域的產品研發、信息服務和套用示範,推動產業化發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太陽輻射、風、熱量、雲水、負氧離子、溫室氣體等氣象探測基礎設施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科學建設,提高氣候資源及其變化的監測能力。
第十條 氣象探測活動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台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匯交氣象探測資料,可以通過探測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鼓勵從事氣象探測的單位和個人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氣象相關信息。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科技、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在行政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有關活動可能需要氣象探測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部門開展氣候資源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對氣候資源的可利用性進行評估,開展氣候資源區劃工作。
氣候資源區劃應當包括氣候資源的分布狀況、採用的區劃指標、區劃結果、區劃氣候資源優勢和問題以及相應的對策措施等內容。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應當利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通風廊道布局和控制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利用空氣污染物擴散氣象條件,科學布局、最佳化套用通風廊道,促進城市空氣流動,緩解大氣污染和熱島效應。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城市通風廊道研究。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開展城市熱島效應評估,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行政、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電力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熱島效應評估結果,採取應對熱島效應的有效措施。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定期開展三垟濕地、珊溪水庫等氣候效應評估,提出保護局地氣候資源、應對氣候風險的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對國土空間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前款所列項目立項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避免和減少規劃、建設項目受氣象災害、氣候變化的影響或者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十六條 在開發區(園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對該區域內的氣候可行性論證開展區域評估,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可以不再單獨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利用氣候資源調查、區劃成果,發揮當地農業氣候資源優勢,發展特色農業。
鼓勵甌柑、楊梅、茶葉等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申請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打造區域品牌。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開展規模化引種或者調整種植制度前,應當組織開展氣候適宜性評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供氣象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持。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文化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發布氣候旅遊指引、氣候康養指數等信息。
市、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綜合利用氣候資源調查成果,鼓勵、引導有關經營主體合理利用天氣景觀、氣候環境、人文氣象等資源,發展特色旅遊產業。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綜合利用氣候資源調查、區劃成果,統籌規劃並鼓勵支持太陽能、風能的合理利用,引導科學建設太陽能光伏發電場,穩妥推進海上風力發電等風能利用項目。
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利用應當科學有序進行,開發利用的範圍和強度應當避免和減少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合理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光伏發電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建築設計和施工應當結合太陽能利用的實際需要,按照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為太陽能利用設施建設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抗旱蓄水、森林防火、生態修復、防災減災等需要,領導、協調氣象主管機構等部門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支持人工影響天氣能力建設、運行和作業保障,提高雲水資源利用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颱風等對本市影響嚴重的氣象災害的氣候特徵分析和氣候預測研究,發布颱風、雨澇、乾旱、高溫、低溫冰凍等氣候指數,開展氣候風險區劃。
氣候風險區劃成果應當包含當地颱風、暴雨、乾旱、高溫、低溫、雷電、大風等氣象災害的發生頻率、時空分布規律、風險等級及其風險變化趨勢等內容。
市政、交通、能源、電力、水利等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單位及個人應當結合氣象數據,按照有關技術標準科學設定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增強防禦氣候風險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公開發布當地上一年度的氣候公報。氣候公報應當包括當地基本氣候概況、主要氣候事件、氣候影響評價等內容。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做好氣候公報的編制。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巨災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氣象保險相關產品和服務,提升社會災害救助能力。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為保險機構開發農產品氣象指數保險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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