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辦法

《撫州市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辦法》已經撫州市政府同意,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4月2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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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提供可利用的氣候要素中的物質、能量的總稱,包括太陽能、風能、熱量、降水、雲水和大氣成分等資源。
第三條 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預防、控制和減少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並對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和保護等所需要的基本建設投入和事業經費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以及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參與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科技、教育、農業農村、林業、水利、旅遊、公安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涉及跨縣(區)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市級氣象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意識。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氣象台站和其他依法從事氣候資源探測的組織和個人開展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經批准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候資源探測場所和氣候資源資料。
第八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科技、農業農村、林業、水利、自然資源、旅遊、公安等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分布、變化及利用情況的調查,調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氣候資源區劃,結合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狀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每五年進行相應調整。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因保護和利用需要調整或者改變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報組織編制該規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節能減排、造林綠化、雲水利用等措施,加強對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濕地、候鳥通道等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最佳化氣候資源環境。
第十一條 國土空間規劃和各類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合理利用大氣自然擴散氣象條件,科學設定、調整通風廊道,避免和減輕及空氣污染物的滯留。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採取保護措施,阻止或者減輕對氣候環境的破壞,避免或者減輕熱島效應、雨島、渾濁島、狹管效應、光污染、氣體污染、雷電災害。
前款建(構)物對氣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議,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候資源特點、氣候資源區劃、評估和論證結果,規劃氣候資源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合理規劃產業布局、產業聚集區域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四條 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國土空間規劃或者區域發展規劃;
(二)國家或者省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
(三)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
(四)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前款建設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屬於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進行論證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已實施的建設項目對氣候資源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項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議,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作業站點設施和裝備建設提高雲水資源開發利用和調控能力。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態修復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布局,根據抗旱、儲水、改善生態環境和空氣品質、氣象災害防禦和經濟社會等需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的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有關部門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提高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能力和綜合效益。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相關能源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根據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合理利用太陽能和風能資源,促進太陽能和風能資源規範有序利用。
太陽能和風力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防止工程實施和利用對山體、植被、道路、水土、野生動植物以及居民生產生活等方面的不利影響,做好項目建成後的修復、恢復等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當地氣候資源特點,根據農業生產需要,組織開展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農業氣象災害防禦等工作,提供農業專業氣象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組織農業產業布局中,應當支持氣象主管機構依據當地氣候資源參與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推廣當地特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發展精品農業、打造特色品牌,引導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特色農業、觀光農業等,促進鄉村振興。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氣候資源特點,鼓勵引導有關市場主體合理開發利用雨雪景觀、雲霧景觀、雨霧凇景觀、物候景觀、天然氧吧、避暑氣候以及療養氣候等旅遊、休憩氣候資源,促進旅遊休閒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氣候資源區劃,是指對一定區域範圍內的氣候資源,按照相關特徵的差異程度,依據特定指標參數劃分出若干等級的區域單位的活動。
(二)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是指根據農產品品質與氣候的密切關係,通過數據採集整理、實地調查、實驗建模、對比分析等技術手段,為氣候對農產品品質影響的優劣等級作出綜合評定的過程。
(三)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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