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保護辦法

為保護撫州市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充分發揮雷達監測、預報作用,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地方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的規定,制定《撫州市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保護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1月24日由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撫府辦發〔2011〕43號印發。《辦法》共13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保護辦法
  • 地點:撫州市
  • 檔案類別:辦法
  • 發行單位: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通知,保護辦法,

通知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撫州市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保護辦法的通知
撫府辦發〔2011〕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撫州市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保護辦法

撫州市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撫州市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充分發揮雷達監測、預報作用,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地方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一代天氣雷達是能夠定量測量回波強度、徑向速度和譜寬等信息的S波段或C波段都卜勒天氣雷達系統;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是指為保證雷達準確獲取信息、不受周圍建築物影響所必須具有的空間環境和不受其他電磁干擾的電磁環境(以下簡稱探測環境);探測設施是指天氣雷達站正常發揮效能的探測儀器、設備以及天氣雷達站的建築、通信、供電、供水、道路、避雷及其它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探測設施)。
第三條 市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的日常保護和監控工作。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無線電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市氣象主管部門做好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設施和破壞雷達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五條 新一代天氣雷達站周圍障礙物的遮擋仰角不得大於0.5°,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1°,且總的遮擋方位角不得大於5°。撫州市新一代天氣雷達站地址為臨川區秋溪鎮園石村(東經116°15′45″,北緯27°53′37″,海拔高度72米,雷達塔樓設計建築高度55米),在雷達站周圍建築物限制高度見下表。
撫州新一代天氣雷達站周圍建築物的限制高度表
建築物與雷達站的水平距離(米)建築物海拔限制高度(米)可高出雷達塔樓屋頂平面的最大高度(米)
2001281
4001302
6001325
8001336
10001358
120013710
140013912
160014013
180014215
200014417
2000米以上依此類推
新一代天氣雷達站四周不得有對雷達接收產生干擾的干擾源。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無線電台(站)不得對新一代天氣雷達專用頻道、頻率產生干擾。新一代天氣雷達通信線路和設施不得被擠占、挪用、損壞,以保證新一代天氣雷達信息及時、準確地傳輸。新一代天氣雷達無線電頻率的保護,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危害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探測設施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得市氣象主管部門的同意。未經市氣象主管部門同意,有關部門不得審批。
第九條 在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一) 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新一代天氣雷達建築、設備和傳輸設施;
(二) 在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定超過限制海拔高度的障礙物;
(三) 在新一代天氣雷達站附近進行影響雷達設備安全或雷達正常運行的爆破、焚燒等行為;
(四) 設定影響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五) 進入新一代天氣雷達站實施影響雷達探測工作的活動;
(六) 其它危害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氣象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新一代天氣雷達建築、設備和傳輸設施;
(二) 在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定超過限制海拔高度的障礙物;
(三) 設定影響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四) 其它危害新一代天氣雷達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氣象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它補救措施,可以並處叄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在新一代天氣雷達站附近進行影響雷達設備安全或雷達正常運行的爆破、焚燒等行為;
(二) 進入新一代天氣雷達站實施影響雷達探測工作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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