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氣象災害防禦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丹東市氣象災害防禦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是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強化氣候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加快推進氣象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丹東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丹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於2023年9月25日發布草案修改稿徵詢意見,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0月16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氣象災害防禦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意見徵詢,草案修改稿,

意見徵詢

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公告〔2023〕3號
  
2023年9月20日召開的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丹東市氣象災害防禦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現將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請關注該項立法的社會各界人士,於2023年10月16日前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
郵寄地址:丹東市振興區錦山大街142號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政編碼:118000
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聯繫電話:參考連結(傳真)
丹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9月25日

草案修改稿

丹東市氣象災害防禦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強化氣候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加快推進氣象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雲水、風、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第四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尊重自然生態規律,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管理、服務、監督。
財政、發展改革、應急管理、水務、住建、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文化旅遊、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應急聯防聯動體系,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提升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基層格線化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利用多種有效方式及時向轄區內的公眾傳播。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發布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對暴雨、暴雪、大霧、颱風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媒體應當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時播發。
第九條 暴雨、暴雪、霾、颱風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採取停課等措施;除國家機關和直接保障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採取臨時停工、停業或者調整工作時間等措施。
第十條 因受災害性天氣影響,遇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道路交通和水路客運車船等公共運輸工具駕駛人、車站行車人員、地下空間及碼頭和港口管理人員可以先行採取停止運行、疏散人員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高溫乾旱防禦、森林火險防控、生態修復、糧食安全保障、特色農業及經濟作物防災需要,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建設人工影響天氣設施,設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空域管理、公安、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在檢測項目完成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向檢測項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送檢測信息,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部門開展氣候資源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對氣候資源的可利用性進行評估,開展氣候資源區劃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氣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氣候資源區劃,編制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利用氣候資源調查、區劃成果,發揮當地氣候資源優勢,發展特色產業。
鼓勵、支持草莓、藍莓、奇異莓(軟棗獼猴桃)、板栗、柞蠶等地標性農、林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協會申請農、林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打造中國氣候好產品。
鼓勵、支持合理開發利用雲霧景觀、物候景觀及避暑氣候、康養氣候等氣候資源,創建氣候品牌,發展特色旅遊、康養等產業。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當地風能、太陽能可利用程度和資源區劃,做好氣候資源利用工作。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大型風力和光伏發電項目,促進風能、太陽能資源規範有序利用。
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其範圍和強度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或者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十七條 城市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大氣流通、污染物擴散條件等因素,合理預留通風廊道,加強對通風廊道附近建築物、構築物規劃設計的管理,保障空間環境的大氣流通,改善城市氣候環境。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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