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11月23日
  •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 通過會議: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
條例公告,條例內容,

條例公告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107 號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於2022年11月23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3日

條例內容

湖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乾旱、高溫、寒潮、低溫、冰凍、連陰雨、霜凍、冰雹、大風、龍捲風、颱風、雷電和大霧等造成的災害。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完善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和社會回響機制,加強績效考核,將氣象災害應急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能納入地方綜合防災減災救災領導機構職責,並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應當明確機構或者人員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氣象災害信息員,及時傳遞預警信息,協助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和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極端天氣防災避險制度,在信息共享、災情研判、預報預警、應急處置上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鼓勵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災情收集、災害救援等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開展氣象災害預防與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建立財政支持的氣象災害風險保險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保險,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十年至少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一次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普查,並根據氣象災害普查結果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禦的原則和目標任務;
(二)氣象災害現狀、影響評估和發展趨勢;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易發時段和重點防禦區域;
(四)氣象災害的分類防禦要求;
(五)氣象災害防禦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氣象災害防禦非工程措施;
(七)應當納入防禦規劃的其他內容。
編制能源、環境保護、交通、水利、農業、林業、旅遊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要求相協同。
第七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對國土空間規劃、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具體範圍。
有關部門對前款規定的項目依法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審核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審查內容。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相關應急預案與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銜接,分災種、分等級制定基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應對措施,並按照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
第九條暴雨災害易發區域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加強堤防、大壩、高陡邊坡防護牆、水閘、泵站等設施的建設、維護、改造,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整治積水易澇區域,加強對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和整治。
第十條幹旱、高溫、寒潮、低溫、連陰雨、霜凍、冰雹、大風災害易發區域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農業安全氣象監測預警系統,根據氣象災害演變趨勢,引導當地調整農業生產布局和種植業結構,採取有效防禦措施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對農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主動聯繫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及時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將氣象災害預防納入應急預案,適時調整活動方案或者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能力建設,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在防災減災救災、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重大活動保障、重大突發事件應急保障等方面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在全省水稻生產功能區、油菜籽和棉花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等重點區域和乾旱、冰雹、森林火災多發區域以及大中型水庫庫區,建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完善配套基礎設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名錄。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單位應對氣象災害的應急預案,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
(二)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部位,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定期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建設必要的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緊急避難場所,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
(四)組建救援搶險隊伍,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禦職責。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完善區域自動氣象站、雷達等氣象觀測站網,在氣象災害易發多發區以及監測站點稀疏區增設相應的氣象監測設施,加強各類氣象監測設施的維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路,由氣象主管機構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協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和電力、通信等單位設定氣象監測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納入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路,實現氣象信息資源共享。災害性天氣的監測數據由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發布。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鼓勵開展氣象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建立健全分災種、分重點行業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製作並發布氣象災害衍生、次生災害預報和風險預警等信息。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的風險研判,根據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和天氣變化趨勢,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趨勢預測以及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採用高頻插播、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手機簡訊等方式及時無償播發、刊登暴雨(雪)、冰凍、颱風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息和雷電、大風、龍捲風、冰雹等突發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禦知識。
通信運營企業應當為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提供技術支持,保障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並根據災情變化,及時調整或者終止回響。
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及時依法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利用應急廣播、預警大喇叭、電子顯示屏、移動宣傳車、鳴鑼吹哨、上門告知等方式及時向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組織自救互救等應急處置工作,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人民政府決定採取轉移避險措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揮安排,及時轉移、疏散。情況緊急時,組織轉移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颱風、大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單位停止塔吊、腳手架、玻璃幕牆清洗等室外高空作業;
(二)露天的大型娛樂、遊樂、體育設施停止使用;
(三)相關水域水上作業和過往船舶採取回港避風或者繞道航行等應對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等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託兒所、幼稚園、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部門的決定,採取停課等措施;
(二)除直接保障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運行的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採取臨時停工、停業或者調整工作時間等措施;
(三)遇有突發危及安全的情況,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駕駛員、車站行車人員、地下空間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可以先行採取停運停工、疏散人員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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