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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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8.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8.1.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8.1.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8.1.3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8.1.4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8.2 市指揮部工作組及其主要職責
   8.2.2 污染處置組
   8.2.3 專家諮詢組
   8.2.4 應急監測組
   8.2.5 醫學救援組
   8.2.6 新聞宣傳組
   8.2.7 社會穩定組

具體內容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範(試行)》《茂名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茂名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核事故及輻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災害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的應急回響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實施應急處置。
  (2)以人為本,預防優先。將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環境安全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過程中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強化環境風險的源頭預防,提升預警能力,化被動處置為主動防範。
  (3)部門聯動,協同應對。建立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部門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人才技術和設備資源,充實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演練,積極培養環境應急社會化救援力量,協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4)依靠科技,規範管理。積極鼓勵開展環境應急相關風險管控技術、預警體系及應急能力建設工作,建立完善市環境應急專家隊伍,提升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2 突發環境事件類型
  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主要包括:
  (1)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企業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火災、爆炸或大面積泄漏事故,造成危險化學品、重金屬、危險廢物以及消防廢水泄漏,導致受納水體、事故現場周邊大氣和土壤次生污染。
  (2)交通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危險物品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泄漏造成事故現場和周邊水體、大氣和土壤次生污染。
  (3)違法排污突發環境事件。企業或自然人違法排放廢水、廢氣或傾倒危險廢物導致水體、大氣和土壤污染。
  (4)自然災害次生突發環境事件。因洪水、滑坡、土石流等極端天氣或自然災害,環境風險物質泄漏導致周邊水體、大氣和土壤污染。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必要時,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協調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市委政法委、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工業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市地震局、市氣象局,茂名銀保監分局,茂名海事局,武警茂名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茂名鐵路運輸部門,廣東省漁政總隊茂名支隊,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等單位負責人。
  (1)市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政法機關依法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市委宣傳部:負責相關宣傳報導、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加強涉突發環境事件輿情監測、研判和預警,協調做好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指導、協調我市新聞媒體機構,組織開展環境應急安全教育。
  (3)市委網信辦:負責配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網路舉報和謠言治理等工作。
  (4)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將全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組織做好儲備糧油的調撥供應工作和救災物資儲備工作;開展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巡查,必要時,可依法定程式建議省人民政府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干預措施。
  (5)市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協調動員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生產。
  (6)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導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維護事發地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參與敏感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和處置。
  (7)市民政局: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社會捐助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納入臨時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8)市司法局:推動國家機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配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普法宣傳。
  (9)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市級負責的應急所需資金,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10)市自然資源局: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海洋災害觀測預報,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修復等工作。
  (1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牽頭協調較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較大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警工作。
  (12)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協調各地各有關單位提供突發環境事件事故企業現場周邊下水管網資料,參與消防廢水的防控研究,及時做好消防廢水溢出可能進入下水管網的封堵等工作。
  (13)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應急人員及物資設備的應急運輸工作,保障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及交通工具優先通行;參與因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14)市水務局:參與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聯繫水文部門監測並發布相關水文信息,提供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數據;組織協調並監督實施重要江河湖庫及跨市、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協助提出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消防廢水防控建議。
  (15)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漁業資源破壞進行評估,配合做好因養殖污染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配合開展相關生態修復。
  (16)市商務局:依職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有關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保供。
  (17)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開展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18)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及調查評估工作。及時通報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負責依法指導、監督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在職責範圍內指導、監督檢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籌協調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做好基本生活物資儲備工作。指導做好受災民眾安置和生活救助,以及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19)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做好應急處置中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保障食品藥械安全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參與事件調查處理。
  (20)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配合市委宣傳部組織落實突發環境事件宣傳任務,指導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和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協助主管部門發布預警信息和公益廣告宣傳;配合開展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21)市林業局:負責組織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有關林業資源損害進行評估。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22)茂名銀保監分局:負責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提供保險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依法監督保險公司提高與事件相關的理賠效率。
  (23)市地震局:負責對地震震情進行通報。
  (24)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對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信息並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5)茂名海事局:負責轄區內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開展水上環境監測等活動提供船舶、人員等方面支持。
  (26)武警茂名支隊: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應急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協助當地政府轉移、解救危險區域的民眾。
  (27)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根據事故滅火救援發展態勢,協助提出消防廢水防控的意見建議,協助開展下游污染水體應急處置工作。
  (28)廣東省漁政總隊茂名支隊: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29)茂名鐵路運輸部門(茂名火車站、茂名西火車站):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必要的鐵路運輸保障。
  (30)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在市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轄區應急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指揮部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工作組通常分為綜合協調組、污染處置組、專家諮詢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等。工作組設定、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3.2 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領導兼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報和預警,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專家對事件級別及其危害程度和範圍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報告市指揮部;根據市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實施啟動、變更或終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3.3 地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以下稱各縣級政府(管委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市有關單位進行指導。
  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縣級政府(管委會)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市級協調處置的跨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縣級政府(管委會)向市政府提出請求,或由各地生態環境分局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請求。
  鼓勵相鄰、相近的各縣級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環境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3.4 專家組
  市生態環境部門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諮詢機制,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4 運行機制
  4.1 監測預警
  4.1.1 監測
  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對市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相關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預警預防、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工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質量監測和企業污染排放環境監察,並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並開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消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處理及監控,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要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並在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立即報告所在轄區縣級政府(管委會)或生態環境部門。
  4.1.2 預警
  4.1.2.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分別對應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一級為最高級別。
  (1)一級(紅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2)二級(橙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3)三級(黃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4)四級(藍色)預警: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藍色預警由各縣級政府(管委會)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布,橙色及紅色預警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發布。收集到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4.1.2.2 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執行。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製作,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有關單位製作,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生態環境部門。
  (2)發布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和發布機關、諮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
  各縣級政府(管委會)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4.1.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市政府和各縣級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及時啟動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做好啟用備用水源的準備工作。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部署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1.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各地縣級政府(管委會)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2 應急處置
  4.2.1 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報後要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其他單位在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事發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初步認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政府(管委會)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縣級政府(管委會)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管委會)或生態環境部門。各縣級政府(管委會)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市內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市內突發環境事件;
  (5)市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2.2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質,採取必要的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迅速切斷和控制污染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並立即向事發地縣級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地縣級政府(管委會)必須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同時,指揮協調轄區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民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先期處置過程中的情況應隨時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
  4.2.3 回響啟動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範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初判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地級市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由事發地縣級政府(管委會)負責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根據本預案8.1的相應分級標準確定,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等,突發環境事件市級層面應急回響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
  (1)一級回響
  符合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一級應急回響的,報請市委、市政府啟動一級應急回響建議,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一級應急回響。市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及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涉及跨省、市行政區域、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或需要由省政府負責處置的,報請省政府啟動應急回響。
  (2)二級回響
  符合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二級應急回響的,報請市委、市政府啟動二級應急回響建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決定啟動二級應急回響。市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及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三級回響
  符合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三級應急回響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啟動三級應急回響。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派出工作組或牽頭組成市級部門聯合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支援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四級回響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四級應急回響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啟動四級應急回響。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科室組織指導協調,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支援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相應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事發地縣級政府(管委會),按照本行政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並向上一級政府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本地區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事發地的應急回響級別,不得低於市級層面的應急回響級別。
  4.2.4 指揮和協調
  4.2.4.1 指揮和協調機制
  啟動一、二級回響後,市指揮部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啟動三級回響後,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環境事件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相鄰縣級政府(管委會)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參與應急救援。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採取緊急處理行動。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協助事發地縣級政府(管委會)做好指揮協調工作。
  有關單位應及時、主動向市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海事、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和手段,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市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2.4.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市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民眾的範圍和返回時間;
  (7)及時向市政府及上級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8)必要時,請求武警茂名支隊支援。
  4.2.5 現場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縣級政府(管委會)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包括環境應急監測、危險源監控、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疏散民眾,查明並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救援物資的接收和分配。
  4.2.6 回響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地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2.6.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事發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縣級政府(管委會)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2.6.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域、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的疏散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2.6.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6.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2.6.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2.6.6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2.6.7 信息發布與輿情應對
  (1)信息發布機制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後,5小時內要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要舉行新聞發布會。
  (2)信息發布內容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3)輿情應對
  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輿情收集、研判和報告,把政務新媒體作為突發事件輿情收集、回應、引導的重要平台。信息發布要與事件處置同步進行,根據輿情傳播不同節點,及時滾動發布事件或輿情處置進展的權威信息,防止出現信息真空導致輿情發酵升級。
  4.2.7 社會動員
  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縣級政府(管委會)或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政府(管委會)及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的縣級政府(管委會)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援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4.2.8 應急終止
  當突發環境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單位決定降低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
  4.3 後期工作
  4.3.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管委會)要及時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及時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應作為事件調查處理、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方法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執行。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辦法執行。
  4.3.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在調查中發現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4.3.3 善後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事發地縣級政府(管委會)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各縣級政府(管委會)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及時返還被徵用的財產;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實施徵用的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5 應急保障
  5.1 救援隊伍保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可依託應急管理隊伍、消防救援隊伍或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市、縣(區、管委會)、鎮三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性救援隊伍;高環境風險行業企業建立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市場化方式,委託當地有應急處置能力的環保技術單位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處置。
  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建立完善專家庫並定期更新,最佳化相關諮詢機制和管理程式,及時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與決策支持。加強應急隊伍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部門間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5.2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5.3 物資保障
  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統籌協調及有關綜合應急物資保障,生態環境部門歸口負責專業應急物資儲備。市工業和信息化、民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
  縣級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5.4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路、鐵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回響所需的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保障。
  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5.5 通信保障
  縣級政府(管委會)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5.6 技術保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5.7 保險制度
  鼓勵各縣級政府(管委會)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突發環境事件防範、處置及補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地區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演練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6.2 宣教培訓
  各縣級政府(管委會)要組織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6.3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7.2 修訂及解釋單位
  本預案由市政府組織修訂,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7.3 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8年市政府印發的《茂名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茂府函〔2018〕134號)自即日起廢止。
  7.4 其他
  各縣級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單位、民眾自治組織、企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8 附屬檔案
  8.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8.1.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8.1.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8.1.3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8.1.4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8.2 市指揮部工作組及其主要職責
  市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8.2.1 綜合協調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商務局、應急管理局及茂名鐵路運輸部門(茂名火車站、茂名西火車站)等有關部門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協調各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8.2.2 污染處置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茂名海事局,市消防救援總隊,武警茂名支隊,廣東省漁政總隊茂名支隊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8.2.3 專家諮詢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生態環境保護、核與輻射、環境評估、防化、氣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損害索賠等領域專家參與。
  (2)主要職責:負責分析環境污染事故性質和類別、研判環境污染事故的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級別;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
  8.2.4 應急監測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茂名海事局,武警茂名支隊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8.2.5 醫學救援組
  (1)組成: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8.2.6 新聞宣傳組
  (1)組成: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8.2.7 社會穩定組
  (1)組成: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商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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