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環境應急專家庫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環境應急專家庫的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環境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環境應急專家庫的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環保氣象
粵環〔2012〕8號
2012-2-13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為規範環境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保障專家及時高效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應急管理諮詢等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家是指入選廣東省環境應急專家庫和專家組中的專家。
第三條 廣東省環境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具體負責專家組和專家庫的建設、聯絡和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建立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學術活動、學術研究成果和環境應急工作;
(二)根據環境應急的需要與上級的指令,組織調派專家參與環境應急工作;
(三)協助專家組組織和召集專家會議;
(四)組織和協助專家完成省環境保護廳委託的工作;
(五)組織專家開展學術交流和有關培訓活動;
(六)聯絡專家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 環境應急專家庫由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生態污染防治、海洋和船舶污染防治、輻射污染防治、化學品和危廢處理、衛生和飲用水安全、環境工程、環境地質、環境評估、環境監測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 專家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和較強的決策諮詢能力;
(二)熟悉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了解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式,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能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或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為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提出技術指導和政策諮詢意見建議;
(三)具有高級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在其專業領域有10年以上工作經驗,熟知其所在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專業造詣較深,具有較豐富的環境應急現場處置經歷和一定的管理經驗;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資深專家和兩院院士除外),健康狀況良好,能夠保證正常參加環境應急諮詢、技術支持工作和相關活動。
第六條 遴選程式
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第五條之規定向省環境保護廳推薦專業領域專家後備人選。推薦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應急辦根據被推薦人的具體情況,決定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並且從專家庫中遴選出專家組專家。專家庫專家不超過100人,專家組專家不超過20人。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實際需要按程式增減。
第七條 聘任程式
經確定後的專家名單由省環境保護廳函告專家所在單位及本人,並頒發專家聘書。
專家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自動解聘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環境應急專家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本辦法,積極參加各類環境應急工作,為全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決策建議、專業諮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受省環境保護廳委託,專家主要工作包括:
(一)協助處理突發環境事件,指導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必要時參加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
(二)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調查與損害評估;
(三)參與環境應急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參與環境應急相關預案、方案、規劃的制定和評估;
(四)參與環境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承擔其他與環境應急有關的工作。
專家應保證至少每兩年參加一次省環境保護廳組織的應急處理工作或相關會議。
第九條 專家組在應急辦統一協調組織下主要以下列方式開展工作:
(一)受派請參與環境應急現場處置決策諮詢;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家組專家會議,總結全省專家管理工作,推薦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專家,開展環境應急管理、應急處置技術研討和交流等;
(三)組織有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座談或會商,研究有關環境應急管理專項工作;
(四)受應急辦的委託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十條 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環境應急諮詢等相關工作的,由本人申請,並經省環境保護廳批准,可退出專家庫。
專家連續兩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省環境保護廳組織的有關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專家,省環境保護廳有權解聘。
第十一條 專家應嚴格遵守保密法規,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秘密、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環境事件有關信息。故意違反有關規定的,或因工作失誤泄漏已造成嚴重後果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資格,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專家保密責任具有終身延續性,即在不擔任專家之後,仍必須執行上述保密規定,對尚未解密的知情事項,需按照有關要求不得泄露,違者由仍必須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專家接到省環境保護廳或經省環境保護廳同意的有關單位執行任務的通知後,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如不能承擔任務或不能按時到達,需在接到通知或確認不能及時達到時即刻說明。派出專家的單位應為專家參與環境應急提供工作便利,並將參與應急工作納入崗位考核和績效。
第十三條 聘請專家參加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或環境應急諮詢工作的單位,應當為專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條件,保障專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實可靠的有關環境應急情況的信息、法規、標準和政策,供專家參考。
第十四條 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省環境保護廳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五條 專家受委託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調查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指派部門或聘請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報銷,聘請單位按國家規定支付專家諮詢費。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可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派請環境應急專家參與有關環境應急和諮詢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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