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專家管理辦法

《武漢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專家管理辦法》是為了充分發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應急管理諮詢等工作中的作用,切實加強和規範專家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12月28日,武漢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武環辦〔2022〕58號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專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8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 發文字號:武環辦〔2022〕58號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12月28日,《武漢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專家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第22次武漢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武漢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武環辦〔2022〕58號予以印發。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應急管理諮詢等工作中的作用,切實加強和規範專家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武漢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專家的申報、推薦、資格認定、選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在相關行業領域從事環境安全與應急管理工作,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結合工作需要確定專家人數。具體負責專家庫的建設、聯絡和管理工作,包括:
(一)專家後備人選資格審核,專家信息庫更新和發布;
(二)承辦專家聘任、解聘手續;
(三)組織和協助專家完成武漢市生態環境局委託的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明確具體任務、活動安排,督促專家履行義務、遵守工作規則和廉潔紀律;
(四)協助做好專家綜合評價工作。
第二章  專家選聘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專家由環境監測、化工、環境評估、環境工程、環境污染防治、核與輻射、水利水文、地質、農林、氣象、礦山、網路輿情管理等及其相關專業領域專業人員組成。
第六條專家選聘遵循自願申報和推薦申報相結合原則。各有關單位組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進行申報:
(一)政治立場堅定,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公正廉潔,自願從事專家工作,認同本辦法各項要求;
(二)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其專業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熟知其所在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專業造詣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學術影響力;
(三)熟悉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了解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式,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能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諮詢服務、現場檢查、評審評估、宣傳培訓等相關工作;
(四)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能夠正常地參加各類環境應急諮詢、技術支持工作和相關活動。一般在武漢市範圍內工作或生活,特殊情況下可放寬至湖北省內。
(五)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享受國家特殊津貼的專家,榮獲國家、省級突出貢獻科技人員稱號者、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獲得者,可優先選取,不受單位、年齡限制。
第七條專家實行選聘制,任期5年,選聘期滿自動解聘,經專家資格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可續聘。專家選聘程式如下:
(一)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選聘環境應急技術專家信息,明確專家的基本條件、推薦方式等內容;
(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可推薦本單位符合條件人員;個人可按生態環境局發布的選聘信息按要求申請;
(三)推薦單位及申請人應如實填寫《武漢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專家推薦申報表》,提供真實準確的身份、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市生態環境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徵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意見,經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後,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以市生態環境局名義發文公布。
第三章 專家工作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專家根據需要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為武漢市環境應急管理提供諮詢,參與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調研,提出對策和建議;
(二)受邀參與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的環境應急檢查、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為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指揮決策及處置和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提供服務,必要時參加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提出決策建議;
(四)參與環境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應急演練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參與市生態環境局委託的其他應急相關工作。
第九條  專家的基本權利:
(一)受邀參加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服務、專業會議和專題活動;
(二)對受邀參與的環境應急檢查、調研、論證、諮詢等工作有知情權,根據需要按規定查閱相關檔案資料;
(三)充分發表個人獨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並有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在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服務活動中,對違反工作原則的要求和行為,可以提出異議並拒絕;
(五)有權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申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專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履行專家職責,積極參加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應急管理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二)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被服務對象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工作信息;
(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工作,不弄虛作假,對所提意見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四)遵守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等各項紀律,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不與任務對象進行私下接觸,工作中不參加宴請、不接受禮品禮金等;
(五)未經批准,不得以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任何活動;
(六)應急救援專家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委派專家實行迴避制度,專家在了解其與任務對象存在下列情形的,應主動申明並迴避。
(一)對專家本單位進行檢查(評審);
(二)專家所在單位與被檢查(評審)單位存在隸屬關係;
(三)專家本人與被檢查(評審)單位存在利害關係,如:專家本人曾在被檢查(評審)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專家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被檢查(評審)單位工作或持有股份;專家本人或所在單位與被檢查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等;
(四)專家本人與被檢查單位存有其他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二條專家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導處置時,委派單位應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安全防護裝備和其他安全保障,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
第十三條  專家受市生態環境局委託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調查任務及應急管理諮詢或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市生態環境局部門預算統籌管理,相關的專家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和勞務費標準以及審批和報銷手續按照市財政局相關管理規定和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財務內控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章 專家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專家基本信息(包括專家姓名、性別、單位、技術職稱、專業特長)推送到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開,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及企業、公眾均可查詢。
第十五條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單位需使用市級專家庫專家時,可自行在專家庫中查詢、選取、商請、聯絡,專家勞務費、差旅費等按市財政局相關管理規定和使用單位財務制度執行,使用單位對專家使用期間的廉潔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使用專家時要加強對所用專家的管理監督,事前告知專家應遵守的相關工作紀律、廉潔紀律等要求。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專家庫中的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視情況對專家庫專家進行調整,並在市局網站公布。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局報請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並將名單從專家庫中移出;其中有第(五)至(七)種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
(二)專家本人或專家所在單位提出不再擔任專家;
(三)因工作變動或身體等原因,不宜再擔任專家;
(四)1年內2次無故不接受市生態環境局委派任務;
(五)在執行工作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出具顯失公正、明顯錯誤、違法或虛假專家意見;在參與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態度消極、專業素質不合格;
(六)利用專家身份為本單位或他人聯繫業務,推銷產品或從事不正當活動;
(七)受到刑事處罰;
(八)其他不適合擔任專家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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