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武漢市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是2021年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程用文
2021年1月27日
武漢市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旅遊突發事件的發生,規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旅遊者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安全、有序、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武漢市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以及由本市旅行社組團的團隊遊客在外省市、港澳台地區和境外旅遊過程中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置工作。
本辦法所稱旅遊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遊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第三條  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救助第一,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旅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急協調領導機制。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專項規劃,對旅遊應急避難場所、交通組織、氣象信息收集處理、涉旅區域安全維護等內容進行統籌安排。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建立和完善由財政支持的旅遊突發事件專項保險制度,為本市旅遊突發事件後續應急處置提供資金支持。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專業人才庫,聘請旅遊安全、應急救援、外語、保險、心理等專業人才,為旅遊突發事件事前防範、事中應對處置和善後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建議和技術支持,並建立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專業人才給予補償或者報酬的配套制度。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旅遊安全監督員,與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立聯繫,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定期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使其熟練掌握本崗位應急處置程式和應急措施。
第八條  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訂本部門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一級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旅遊經營者應當結合本單位主要風險因素,按照易發突發事件類型,分類制訂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採取下列日常安全管理措施:
(一)檢查旅遊設備設施,加強其維護和保養,及時排除隱患,確保全全使用;
(二)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三)檢查應急救援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暢通;
(四)定期檢查、維護存在隱患的危險建(構)築物;
(五)發現存在隱患的,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應急管理、旅遊、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住房保障房管、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等部門對存在事故隱患的旅遊經營場所,應當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必要時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第十一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以現有政府應急平台和專業應急平台為依託,建立旅遊應急信息平台,實現應急平台之間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旅遊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報送快速反應機制和輿論收集、分析機制。
第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主管部門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採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一)組織相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對接收的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測發生旅遊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影響範圍以及危害結果;
(二)預測發生旅遊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增大時,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向相關旅遊經營者發布安全警示;
(三)根據預測的風險情況,要求旅遊經營者調整經營行為,規避風險、降低損失;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措施。
第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配合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採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一)通過電子顯示屏、電視、廣播、簡訊、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加強對旅遊者的風險提示;
(二)旅行社迅速篩選可能受影響的旅遊團隊,調整經營活動,加強風險控制;
(三)其他旅遊經營者採取必要的關停等安全防範措施,及時轉移、疏散可能受影響的旅遊者。
第十四條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必要時可以徵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有關徵用和補償,按照國家、省、市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徵用和補償的相關規定執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物資和技術支持。
第十五條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區級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發生地區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本市旅行社組團的團隊遊客在港澳台地區和境外發生旅遊突發事件的,該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旅行社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在接到旅遊經營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相應預案,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公安、交通運輸、海事、城管執法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開闢專用通道,保障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旅遊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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