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應急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應急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應急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急項目的確定、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項目,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實施緊急措施的搶險救災工程(含信息化建設等配套工程),具體包括:
(一)堤防、水庫、閘站、管渠、河湖等水利工程和公共水務設施的搶險加固以及整治工程;
(二)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
(三)房屋建築、構築物,道路、橋樑、港口、隧道、軌道交通等交通設施,市政、環衛、公共安全等設施的搶險修復處置工程;
(四)緊急救治場所、集中隔離場所、檢驗檢測場所、藥物研發和生產場所、應急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等公共衛生設施類工程;
(五)防止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核化學物質等泄漏、擴散以及水環境惡化、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等生態環境搶險修復工程;
(六)處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化學品類引起的火災、爆炸、中毒等應急搶險救災處置工程;
(七)處置冰凍雪災、森林火災等緊急情形的搶險救災工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項目。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應急項目:
(一)具有可預見性,可以納入計畫或者實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預見的嚴重危害發生前能夠完成施工招投標的;
(三)突發事件的威脅或者危害已經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條 應急項目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注重效率、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應急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審批程式,依法組織實施。
市、區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承擔應急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
市、區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應急項目的資金監管和審計監督。
第七條 應急項目由應急搶險救災指揮機構或者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分工確定:
(一)設立應急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的,由該應急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確定;
(二)未設立應急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其中,跨區的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應急項目按照工程的不同類型,由項目確定主體根據以下程式進行確定:
(一)對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的工程,由項目確定主體牽頭召開聯席會議,經會議審議通過後確定。
(二)對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如不採取緊急措施可能會造成重大風險隱患的工程,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聘請行業領域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對風險隱患進行評估並提交評審委員會的評估結果,由項目確定主體召開聯席會議,經會議審議通過後確定。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是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項目確定主體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通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參會審議。項目確定主體在召開聯席會議時,可以邀請行業領域專業人士參會,提供決策諮詢和業務指導。
第九條 應急項目不得化整為零、拆分實施,不得與非應急項目合併實施。兩個以上應急項目原則上不得合併實施,確需合併實施的,應當報項目確定主體批准。
第十條 項目確定主體可以直接確定應急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可以從行業主管部門中選擇。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掌握行業領域範圍內應急項目檢測鑑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隊伍的情況,具體包括隊伍的數量、資質和水平等。
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人士,專業人士應當是本行業中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技術能力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
第十二條 應急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通過招標確定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以及承包單位確定後應當通過媒體或者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
建設單位、承包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等行業規範開展各項建設活動,確保及時高效完成應急項目。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應急項目,依法需要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的,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職權範圍內簡化各項審批程式。
發生不立即組織實施應急項目將發生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情形時,經項目確定主體批准後,可立即組織實施,並在竣工驗收前或者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6個月內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應急項目實施前,建設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先簽訂契約,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契約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補簽契約,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或者計價方式、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應急項目實施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專門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全全生產。
應急項目在組織施工時,相關部門應當為施工單位的物資供應、交通運輸、現場秩序維護等提供保障,確保應急項目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項目確定主體應當加強對應急項目的全過程監管。應急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工程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工程質量。應急項目的參建各方依法對應急項目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六條 應急項目完工後,由建設單位及時組織驗收,並按照規定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確無保留必要的臨時建築等設施,經項目確定主體批准,由建設單位在完成項目審計後組織拆除。
第十七條 應急項目所需財政承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應急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工程進度或者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必要時可先行撥付部分預付款,確保工程建設資金需要。
項目總投資包括工程所需的檢測鑑定、工程諮詢、勘察、設計、造價、監理、施工、應急搶險措施費用等所有必要支出。
因事故責任引發的應急項目,工程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建設單位用財政資金墊付的,應當依法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追償。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並對在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應急項目確定和實施過程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依法履行職責,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應急項目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武漢市應急項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03號)(下稱《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制定《管理辦法》
一是深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要求,我市需要制定《管理辦法》,以完善我市應急項目管理體制,統籌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二是提高全市應急管理能力的迫切需要。應急項目建設是應急管理的重要內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應對處置工作對我市應急項目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需要進一步加強應急項目領域制度建設,建立指導性規則,提高快速回響能力。《管理辦法》的出台可以填補我市應急項目管理的制度空白。
三是加強和規範應急項目建設管理的迫切需要。當前全市應急項目建設需要在項目範圍、決策程式、職責許可權、項目審批、項目監管等方面進一步規範,確保突發事件發生時,工程項目能夠快速確定,工程隊伍能夠迅速產生,工程項目能夠及時發揮作用,確保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管理辦法》對應急項目的定義和範圍有什麼規定
為解決應急項目定義不明確和範圍不具體的問題,《管理辦法》明確了應急項目的定義和範圍。應急項目是指我市行政區域內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實施緊急措施的搶險救災工程(含信息化建設等配套工程)。結合我市自然環境、地理位置因素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應急項目範圍具體包括以下8類:1、水利工程和公共水務設施的搶險加固及整治工程;2、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3、房屋建築、公共運輸、市政環衛、公共安全等設施應急處置工程;4、公共衛生設施類工程;5、生態環境搶險修復工程;6、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工程;7、處置冰凍雪災、森林火災等緊急情形的搶險救災工程;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項目。
三、《管理辦法》對項目確定主體和確定程式有哪些規定
確定主體分為兩類情況,第一類設立應急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的,由應急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確定;第二類未設立應急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跨區的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確定程式分為兩種,第一種已經造成嚴重危害的,由項目確定主體牽頭召開聯席會議確定;第二種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經專家評估提出評估意見後,由項目確定主體牽頭召開聯席會議確定。
四、《管理辦法》對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產生有哪些規定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直接關係到工程質量和效率,《管理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產生程式。項目確定主體可以直接確定建設單位,可以從行業主管部門中選擇。在總結我市防疫抗洪工程建設經驗的基礎上,《管理辦法》明確了應急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通過招標確定承包單位。同時《管理辦法》也規定了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掌握行業領域內應急項目檢測鑑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隊伍的情況,便於緊急時刻能夠為項目確定主體確定承包單位提供參考。
同時,《管理辦法》還規定了應急項目的契約管理、資金管理、安全管理、質量管理、竣工驗收和決算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全方位規範應急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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