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武漢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經武漢市人民政府研究,於2022年03月16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等。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包括項目(法人)自建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市場化方式委託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建設單位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照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由市發改委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建立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市發改委是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市財政局依法對政府投資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七條 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含項目投資概算,下同)並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由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軌道交通項目和市屬高校項目除外)。項目單位應當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暫未明確項目單位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啟動項目前期工作,並在項目開工前與項目單位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第八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由市政務服務大數據局審批。需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在市政務服務大數據局完成技術方案審核後報市發改委審批;專用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人防指揮工程、人防疏散工程等)由市民防辦按照許可權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維修工程由市機關事務局、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審批;其他項目由市發改委審批。
不涉及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建設活動的徵收、拆除、湖泊清淤、土壤治理、園林補種(植)和單純的布展、設備購置及安裝等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報項目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按照政府採購方式組織實施。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審批。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時,應當依法提供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等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檔案。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已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開展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投資概算。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並達到規定深度。項目投資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等。
第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並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各類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以下四個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項目建設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渠道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項目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政府投資10億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基礎設施項目或者1億元以上的非基礎設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審批。項目審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須委託工程諮詢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項目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項目投資概算超過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以上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主管部門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 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使用政府投資1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急工程項目按照《武漢市應急項目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3號)的規定審批;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技術用房、業務用房大中修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自行決策。
第十六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程式和編制資金申請報告,並報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審批。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向市發改委報備。
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由各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補助資金超過項目總投資50%的,按照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專項資金管理部門統籌編制市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確定年度政府投資資金規模,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和經市人大批准後下達實施並納入預算管理。除應急工程項目外,未列入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按項目安排,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的項目,以及建成交付後因使用、運營、維護等需使用預算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九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初步設計項目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規定辦理手續;
(三)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資金已經落實。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但確需建設實施且年內可開工的項目,可作為預備項目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待條件具備後另行下達正式計畫。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市財政局應當根據已經批准的預算和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對有自籌資金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同比例將自籌資金撥付到位。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計畫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提出,經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調整計畫。調整後的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超過市人大原批准總規模10%的,應當報市人大審查批准。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十三條 擬變更項目單位(法人)、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設計方案等作較大變更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式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已經批准或者核定的項目投資概算。建設期內由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以及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項目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並由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後調整。超過原批覆概算10%以上,且非基礎設施項目增加概算金額500萬元以上或者基礎設施項目增加概算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審批部門原則上應當商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監督,並根據審計結論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批准。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對於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由於材料價格、人工費用等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二十五條 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資金由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自行解決。項目主管部門在報項目審批部門調整概算前,應當落實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處理意見和超概算資金。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的調整方案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批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不具備自行組織建設能力的,可依法選擇全過程工程諮詢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的建設實施。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後或者按照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後,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備。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工程諮詢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評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並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進度、財政資金使用以及竣工驗收等基本信息,並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統計和檔案管理,依法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數據,確保資料無缺失遺漏。
第三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外,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監管,確保資金管理規範、使用合理、專款專用。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審批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發生違反《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相關人員處分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5年,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武政規〔2005〕6號)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意見》(武政規〔2017〕2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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