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

2001年12月26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2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
1、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中的“產品出口企業”。
2、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先進技術企業按第(一)項規定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凡年所得額在一百萬元以下,銷售(營業)利潤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免徵當年地方所得稅”。
二、《武漢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1、刪去第二十條最後一段“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稅務部門徵收企業所得稅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返還企業、事業單位。具體返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刪去第二十一條,以下各條文順序作相應改變。
三、《武漢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零稅率”一句刪去。
四、《武漢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刪去,以下各條文順序作相應改變。
五、《武漢市檔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設定檔案館,由其自行決定”。
六、《武漢市城市公園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園內的建設,應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要求,在徵求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予以審批”。
七、《武漢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市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應按規定加強管理,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八、《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
1、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燃氣工程的設計審查由市燃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驗收合格的由依法設立的燃氣供應單位對其運行及安全進行管理和維護”。
2、刪去第十九條最後一句“並應設有燃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供應點標誌”。
3、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本市燃氣器具的生產者須取得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燃氣器具生產許可證》”。
4、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確需遷移燃氣設施的,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本決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武漢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武漢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武漢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武漢市檔案管理條例》、《武漢市城市公園管理條例》、《武漢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