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是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檔案,自2000年12月26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26日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11月17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2月26日
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辦法》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負責道路、橋樑交通的管理,排除道路障礙,保證交通暢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批准和核發臨時占道許可證、挖掘道路許可證,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單位和個人需要臨時占用道路從事經營的,應持有關批准檔案,填寫臨時占用道路申請表並附占道地點平面示意圖,報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繳納占道費,並由城市管理、工商部門分別核發臨時占道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三)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公安部門核發臨時占道許可證”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核發臨時占道許可證”。
(四)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中的“到批准挖掘道路的公安部門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修改為“到批准挖掘道路的城市管理部門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
(五)將其他條款中的“公安部門”和“市政建設管理部門”分別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
二、《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
將第十二條第六項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占用城市道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三、《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未經市交通、規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四、《武漢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
(一)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不得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廳,”。
(二)刪去第十三條中的“單位應持上級主管部門認可的檔案,個人應持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農場)辦事處認可的檔案,”。
(三)將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從事歌廳、舞廳、卡拉OK廳和電子遊藝娛樂活動經營以及非個體演員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表演)活動的,由所在地的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將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從事音像製品零售的,經所在地的區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核發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武漢市森林資源管理辦法》
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由有關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修改為“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六、《武漢市宗教事務條例》
刪去第二十條中的“和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管委會的”。
七、《武漢市文物保護若干規定》
刪去第十七條中的“和宗教事務部門”。
八、《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
刪去第十二條中的“變更法定地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204(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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