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管理辦法

《武漢市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管理辦法》在1992.06.09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6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6月09日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本市發展外向型經濟需要,促進房地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營,是指從事房屋的買賣、租賃、信託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的經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居住、工商業、旅遊業的公共設施的用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和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核准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營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中方企業,必須是有房地產開發資格的企業。
第四條 外商投資經營房地產的企業設立和對外履約由武漢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委)負責;企業的行業管理由武漢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地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的法律以及外經委批准的契約、章程規定範圍內,有權自主進行房地產經營。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房地產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二章 企業設立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須按下列程式辦理申報手續:
(一)按開辦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審批程式,向市外經委提出書面申報,經審查批准,領取外資企業批准證書。
(二)持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市建委申報開發公司資格等級證書。
(三)自接到外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批准證書和技術資質合格證書及有關檔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其他貨幣),其中外方註冊資本占總投資的比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投資金額應在契約規定的出資期限內投入。
第三章 房地產經營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市經營房地產業,對土地的使用權,按照《武漢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土地經營房地產的,應向市規劃、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簽訂土地出讓或批租契約,領取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證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年度制定房地產生產經營計畫,報武漢市計畫委員會、外經委、建委備案,並應按照有關規定填報房地產生產經營統計表,報市外經委、建委和統計局。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開發、房屋建設,必須按照《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和有關建築設計、施工管理等規定實施。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我國的法律和規定,在中國境內、境外出售、轉讓、租賃、贈與、繼承。
出售、租賃、交換房屋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雙方必須簽定契約,其價格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買賣房屋,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賣方持有該房屋建設項目的《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到武漢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備案;
(二)買賣雙方應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契約》,並由買方持契約到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交易立契審核手續。
(三)買賣房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買方應在三十天內,持交易契紙和房屋交付憑證,到市房地局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五條 出租房屋的租賃雙方,應訂立《房地產租賃契約》,併到市房地局辦理租賃手續。
第十六條 外國政府及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商務代表機構在本市購買、租用房屋或使用土地,用於其駐武漢機構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可以用作抵押。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契約,應向市房地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契約無效。
抵押人就其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
抵押人不能按期還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法律和契約規定處置抵押物。
第四章 財務、稅收、外匯管理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自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應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制定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分別報送市財政局和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向當地的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並應附送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查帳報告。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須依照我國稅法規定納稅和繳交土地使用費,並可以按我國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房地產中有關外匯事宜,依照我國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房地產經營中的各項保險,應向我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第十二條的規定,由市規劃、土地局和市房地局依照分工管理許可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市房地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市工商、稅務、外匯管理部門依照分工管理許可權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房地產經營中產生契約爭議時,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由中國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由契約規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協定的,可向我國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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