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湖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在1999.11.19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1.19
  • 實施時間:1999.11.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實施房地產開發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以及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下同)、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法人。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建築、土木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1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建築或房地產專業的專職管理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七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書面意見為依據。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契約。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分為四個等級,實行分級審批。一級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三級資質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四級資質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武漢市二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四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評定標準和承擔業務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具體制定。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後,應頒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無《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遺失《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應當登報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年檢。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開發經營情況,辦理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升降和去留。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註銷手續,並重新申報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和註冊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資質證書發放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應在辦理註銷《營業執照》的同時,按資質審批程式到原資質證書發放部門註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根據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提出年度開發項目計畫,按規定需經計畫主管部門批准的,還應報計畫主管部門批准,並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採取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規定的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並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可通過公開招標投標形式,確定開發企業。招標投標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企業,在已取得的開發項目進行綜合驗收之前,不得參與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和經營:
(一)已取得的開發項目未按開發項目建設契約的定期限開工和建設的;
(二)已取得的開發項目未落實拆遷安置方案的;
(三)已取得的開發項目未按拆遷安置補償約定期限安置被拆遷人的。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取得開發項目後,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並按照出讓契約約定的期限完成開發項目建設。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門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門宣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對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承擔質量責任。因建設質量問題給購買者或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開發企業與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之間的質量責任關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契約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每季度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驗一次。
第二十四條 開發項目竣工後,應進行竣工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後,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發項目按照批准的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並能滿足使用要求;
(二)開發項目中的所有單項工程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全部預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
(三)拆遷工作全部完成,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已落實;
(四)物業管理已落實;
(五)與綜合驗收有關的其他要求。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的具體程式和要求作出規定。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可以轉讓其開發項目,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開發項目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契約,並於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書面契約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開發項目轉讓時,開發項目建設契約及拆遷安置補償協定載明的權利、義務由受讓人繼續履行。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可以預售商品房,但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併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商品房。《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售登記手續,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預售的答覆。經審查合格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布廣告的,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廣告中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與商品房預購人簽訂書面契約。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契約報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向商品房預購人交付商品房;商品房預購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繳納購房款項。契約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契約,違約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有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託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檔案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
第三十六條 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七條 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契約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發項目未經綜合驗收即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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