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房產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房產市場的發展,維護正常的房產經濟活動,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房產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武政[1988]6號
【發布日期】1988-01-23
【生效日期】1988-0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房產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武政〔1988〕6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房產市場是指在本市進行的公有房屋(包括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和單位自行管理的房屋)、私有房屋買賣,租賃和調換活動。
第三條房屋產權所有人可出售、出租自己所有的房屋。公有房屋,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自行管理單位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房屋使用人調換房屋應徵得房屋所有人同意。
第四條出售、出租房屋,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發票,並按有關規定納稅。
第五條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科(以下簡稱房地產部門)是房產市場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交易
第六條買賣房屋,應到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設定的房產交易管理所辦理立契審核手續。
第七條買賣房屋當事人可委託他人代辦立契審核手續。代理人應持有委託人出具或者經過公證的合法委託書。
第八條買賣房屋當事人申請辦理立契審核手續,應按下列規定提供合法證件。
(一)房屋開發經營單位出售房屋,應提供房屋開發經營資格證件;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房屋買賣契約書和房屋移交通知單。
(二)買賣建在集體制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應提供鄉人民政府批准檔案。
(三)買賣其他房屋,雙方應分別提供房屋所有權憑證、個人身份證件或縣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單位的批准檔案。
第九條房屋開發經營單位出售房屋,應執行市場物價管理部門審定和公布的價格標準。其他房屋,應由買賣雙方申請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現場勘估確定基本價格後,根據所在地段環境因素議定成交價格,但不得超過市物價管理部門審定和公布的最高限價。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期限未滿的房屋,應事先辦理好過租承諾手續或就中止租約協調取得一致。房屋共有人之一出賣房屋,應在出賣自己所有部分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章 租賃
第十一條租賃房屋應由雙方簽定租約。
單位出租自行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私房所有人出租住宅和非住宅用房,應由租賃雙方在簽約一個月內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約審核手續。
第十二條租賃房屋當事人申請辦理租約審核手續,應按下列規定提供合法證件。
(一)本市單位承租私有房屋,應提供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檔案;個人承租私有房屋,應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二)外地來漢單位和個人租用住宅用房,應分別提供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檔案、當地公安機關證明及本市公安機關簽署的證件;租用非住宅用房,還應提供當地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明。
第十三條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和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用房出租,執行市場價管理部門審定和公布的租金標準。私有房屋和單位自行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出租,租金額由租賃雙方議定,但不得超過市物價管理部門審定和公布的最高限額。
第十四條房屋承租人應按期繳納租金,不得拒付和拖欠。
第十五條租賃房屋期限由雙方議定。租期未滿,不得要求承租人搬遷,租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房屋所有人有權提前解除租約索取賠償:
(一)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轉讓或作為資本與他人聯營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改變租約規定的房屋用途,損壞房屋結構的;
(四)無故閒置承租房屋達六個月的。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人應對出租房屋及時維修、保養,做到不塌、不漏、管道暢通,門窗和各種設施完好。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修理出租房屋,可要求承租人暫時遷出,並在修繕工程竣工後,及時通知原承租人搬回。
第十九條房產管理部門應對作為住宅使用的臨街門面房屋,予以調整,使之用於商業經營。門面房屋內的住戶,由使用房屋的單位安置。合理安置後原住戶拒不遷讓,經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可按非住宅租金標準收取房租。
第四章 調換
第二十條市、區(縣)房屋調換站負責本市、區、縣房屋調換的管理工作,並對自行管理單位設定的房屋調換機構實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房屋調換應本著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自願互利、合理用房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房屋調換應徵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在房屋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可以跨單位、跨行業、跨地區調換。
第二十三條自行管理房屋的單位對通過房屋調換使用所管房屋的外單位住戶,在房屋管理維修和租金標準等方面應與本單位住戶同等對待。
第二十四條房屋調換應按規定辦理手續。房屋調換後,原租約即行終止,由換入住戶與房屋所有人重新簽定租約。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物價、稅務、公安部門按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房屋買賣無效,並對雙方當事人各處以相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至二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相當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沒收全部租金,並對承租人處以相當全部租金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從次月算起,每月處以相當月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累計六個月未交房租,除追回全部欠租外,房屋所有人還有權解除租約,收回房屋;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由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沒收全部非法所得;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換房屋無效,房屋所有人有權要求遷搬;拒不遷出者,由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房屋買賣、租賃、調換管理工作人員應模範執行本辦法,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房屋交易、租賃、調換髮生糾紛,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協定,可申請房地產管理部門調處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企業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私有房屋的專場,租賃、調換,按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房屋買賣、租賃、調換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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