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先進安全應急裝備科研成果工程化套用,提升全社會本質安全水平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科學有序開展安全應急裝備套用試點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安全應急裝備是為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救援提供的專用產品。套用試點示範範圍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四大類突發事件涉及的行業或領域,具體包括自然災害防治、重點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城市公共安全等。
第三條 圍繞保障安全及四大類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置需求,探索“產品+服務+保險”“產品+服務+融資租賃”等套用新模式,努力構建生產企業、用戶、金融保險機構等各類市場主體多方共贏的新型市場生態體系,加快先進、適用、可靠的安全應急裝備工程化套用。
第四條 示範工程申報和遴選遵循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問題導向、重點突破,示範帶動、有序推進,科學評價、注重成效的原則。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統籌示範工程管理工作,根據示範工程涉及行業領域,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布《安全應急裝備套用試點示範工程實施要素指南(年度)》(以下簡稱《示範工程實施要素指南(年度)》),組織開展項目評審、動態管理等工作,指導示範工程有序開展。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組織設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年度示範工程實施方向、要素條件與評價體系等建議,參與項目評審,對實施中的其他重大問題進行諮詢、論證等。
第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科技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和國家級行業協會負責組織項目徵集、推薦上報、跟蹤評價、示範推廣等工作。
第八條 示範工程項目申報主體應由產品生產方聯合用戶單位或金融保險機構等組成聯合體,單一企業申報原則上不予受理。參與申報的單位應為合法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九條 申報項目應具備技術先進性、套用實效性、模式創新性、示範帶動性等特點。積極支持“公共安全風險防控與應急技術裝備”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自然災害防治9項重點工程等國家專項支持形成科研成果的研發單位牽頭申報。
第十條 申報主體登入國家安全(應急)產業大數據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的線上申報系統,提交相關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符合當年發布的《示範工程實施要素指南(年度)》要求。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申報與初步審核工作,聯合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報送推薦項目。推薦意見及項目相關材料通過國家安全(應急)產業大數據平台的線上申報系統提交,紙質版分別郵寄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
中央企業、國家級行業協會可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推薦項目。
第十二條 示範工程認定過程包括項目遴選、跟蹤評價和評估認定三個階段:
(一)項目遴選。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委託專家委員會對推薦項目進行實地考察,遴選出若干項目作為示範工程候選項目,納入跟蹤評價範圍。
(二)跟蹤評價。項目推薦單位對示範工程候選項目開展為期6個月的動態跟蹤評價,並出具評價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結合評價報告擇優選擇一定比例的項目作為試點套用項目。
(三)評價認定。試點套用1年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試點套用效果進行評價。對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對提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具有重大套用成效的試點套用項目,認定為示範工程項目。落選項目可於次年進行複評。兩次未通過的,取消試點套用項目資格。
第十三條 示範工程項目的評審、認定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官方網站同時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長不少於1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由三部門或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示範工程項目名單。示範工程有效期為3年。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對示範工程建設和推廣予以支持:列入示範工程、試點套用項目名單的產品,將通過納入國家安全(應急)產業大數據平台等方式予以推廣;其中,符合條件的首台(套)重大安全應急技術裝備,優先推薦至《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指導目錄》。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專項資金等政策支持示範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 鼓勵地方各級政府組織開展區域性安全應急裝備套用試點示範工程建設,形成多級示範聯動。
第十六條 對上報資料弄虛作假的申報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將其失信行為記入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申報資格,或撤銷其項目命名。
第十七條 候選項目、試點套用項目、示範工程項目在跟蹤評價、試點套用、示範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發生人員傷亡生產安全事故的或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撤銷其命名。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