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庫使用實施細則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庫使用實施細則》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發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庫使用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監察專員辦和直屬單位: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庫使用實施細則(試行)》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月11日

檔案全文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庫使用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專家庫的使用,根據《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簡稱生態環境廳)負責本細則的制定、實施及修訂。
第三條 《專家庫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生態環境廳專家庫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廳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生態環境廳相關處(室)負責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廳科技與財務處,辦公室主任由科技與財務處處長擔任、副主任由科技與財務處分管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工作的副處長擔任,負責牽頭推進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專家庫管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生態環境廳專家庫套用平台”,是指“四川政務服務網”上“四川省生態環境廳”下設的“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庫”業務套用模組。第五條 《專家庫管理辦法》第六條所稱“單位推薦”是指在省內外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中任職的專家,通過單位推薦報名;“專家自薦”是指對個別理論素養、專業素質、實踐經驗等特別突出的專家,除單位推薦報名外也可通過自薦報名;“定向邀請”是指根據生態環境廳工作需要定向邀請有關專家入庫。
第六條 《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九條所稱“專家入庫流程”,主要包括如下流程:
(一)公開徵集。在生態環境廳入口網站發布公告公開徵集專家。
(二)申請入庫。所有申請入庫的專家均應在專家庫套用平台線上申請並附上相關支撐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承諾函》;
2.《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入庫申請登記表》;
3.本人身份證、學歷(文化)證書及技術職稱、職業資格
證書(原始掃描件);
4.個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證明材料(原始掃描件);
5.專家所在單位出具的推薦意見(原始掃描件);
6.其他證明材料。
(三)資格審查。根據申請專家情況,結合專家入庫條件,由科技與財務處初核,初核合格後由領導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四)公示入庫。對審查合格符合入庫條件的專家,按程式公開徵求意見後報請廳務會審議。審議通過後進入專家庫,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專家庫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所稱“迴避制度”,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主動迴避:
(一)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本人所在單位直接參與或有其他利害關係的評審或諮詢等活動;
(二)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與相關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的評審或諮詢等活動;
(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評審或諮詢等活動公平、公正開展的情形。
第八條 《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稱“專業領域”,專家申請原則上不超過五個專業領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自然生態保護、水生態環境、大氣環境、應對氣候變化、農村生態環境、土壤及地下水環境、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核與輻射安全、環境噪聲與振動控制、新污染物、生態環境監測與監控預警、生態環境類儀器設備技術論證、環境應急與風險防控、生態環境法規與標準、生態環境領域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環境管理與規劃、環境經濟與政策、循環經濟與清潔生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鑑定評估、危險廢物鑑別、環境健康、生態環境宣傳及輿情應對、財務評價、信息化等。
第九條 《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實時更新”,
包括專家因出國考察交流等個人原因一定時間內無法參與評審或諮詢等活動的,可自行登入專家庫套用平台暫時凍結個人賬戶,專家列入暫不可用名單,待解凍後正常使用。科技與財務處根據專家接受審查調查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正常履職的事項,將專家列入異常名單,視結論性意見予以解凍或進入清退程式。
第十條 《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定期審查”,包括根據工作需要,生態環境廳定期通知(通過簡訊、郵件等方式)在庫專家登錄專家庫套用平台,對專家單位、技術職稱、聯繫方式、常駐工作城市、研究成果、受處理處罰等關鍵信息進行更新,由生態環境廳核實確認。
第十一條 《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所稱“職責履行評價等級”,具體評價標準如下:
(一)優秀:科學嚴謹、觀點鮮明,能高質量完成評審或諮詢等活動,並提出客觀公正、真實可信的評審或諮詢意見。
(二)良好:認真負責、觀點較鮮明,可提供較為客觀公正、具有一定針對性的評審或諮詢意見。
(三)及格:能按要求完成評審或諮詢等活動,評審或諮詢意見針對性不強。
(四)不及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為不及格。
1.無故缺席項目評審或諮詢等活動的;
2.評審或諮詢意見空話套話、無針對性的;
3.在評審或諮詢等活動中有較為明顯偏袒或歧視現象的;
4.需迴避的而未主動迴避的;
5.其他不滿足評審或諮詢等活動工作要求的情況。
第十二條 《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稱“考察期”,具體考察標準如下:
(一)考察期間每次評審或諮詢等活動職責履行評價等級均達到“良好”以上,期滿退出專家異常名單。
(二)考察期間再次出現評審或諮詢等活動“不及格”的,予以清退出庫。
第十三條 《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其他不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情形”,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充分履職、未盡專家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受託工作三次及以上,消極對待受託的工作,造成所參與工作出現重大錯誤的;
(二)進入專家異常名單且考察期滿未退出名單的;
(三)不遵守工作紀律,泄露受託工作秘密,造成負面影響
的;
(四)學術失范,存在偽造、篡改和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實踐和結果背離科研事實等科研道德和倫理責任問題的;
(五)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受受託工作利益相關方請託,收取業務單位或個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六)未客觀、公正、獨立履行專家職責的;
(七)徇私舞弊或與受託工作利益相關方存在利害關係應迴避而未主動迴避的;
(八)以專家庫專家名義從事有損生態環境廳形象活動的;
(九)違反法律法規,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行業協會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正在接受審查調查,或者因專家評審或諮詢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處理,因違反政治、組織、廉潔等黨紀法規受到處理的;
(十一)其他不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的情形。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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