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深化項目評審的要求,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作用,完善評審專家的選取和使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規範上海市生態環境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結合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訂的辦法。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於2021年10月1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8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發展歷程,

印發信息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環科〔2021〕22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深化項目評審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決策諮詢作用,規範本市生態環境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經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0月18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深化項目評審的要求,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作用,完善評審專家的選取和使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規範上海市生態環境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結合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加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科研和項目評審、諮詢、論證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專家庫按照統一建設、標準規範、動態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四條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科技與國際合作處負責專家庫的總體建設和統籌協調,業務處室負責各專業領域專家庫的行業管理要求和信息更新。
第五條 專家庫的專業領域主要覆蓋以下方面:
(一)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大氣、水、海洋、土壤、自然生態環境保護;
(二)農業農村、固體廢物、化學品、核與輻射、機動車環境管理,噪聲、光、惡臭污染防治;
(三)生態環境監測、執法和應急、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管理、生態損害賠償、清潔生產審核;
(四)生態環境規劃、政策、法規、標準、宣傳和信息化;
(五)其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方面。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各業務處室可分別建立專業領域專家子庫,並在本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依照各自專業領域特點,提出專項管理要求和細則。
第七條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在生態環境管理中所需專家,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從專家庫中選取使用;因工作需要的,經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處室同意後,可邀請非專家庫內的人員。
第二章 專家庫的建設
第八條 入庫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黨、國家和人民,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自願參加上海市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二)熟悉生態環境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了解國家和上海市相關政策、標準、技術規範等;
(三)在生態環境相關專業或行業中有較深造詣和較高聲譽,熟悉其專業或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或取得相關行業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具備豐富的行政管理經驗及決策諮詢經驗;
(五)無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無被取消有關專家資格的情形;
(六)年齡原則上在70周歲以下(院士除外),身體健康,勝任相關工作。
第九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處室負責各子庫專家名單的更新確認。
專家入庫主要採用本人自薦、單位推薦的方式,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向市生態環境局推薦。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管理工作需要,可定向邀請專家入庫。
第十條 專家庫實行信息定期更新機制。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每年組織一次專家信息集中更新,通過簡訊、郵件等方式通知在庫專家變更信息。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調整出庫:
(一)因超齡、從事其他行業等個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庫專家基本條件的;
(二)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弄虛作假,未客觀公正履職的;
(三)違反科研和評審活動規定,擅自泄漏諮詢評審重要信息,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在行業內造成不良聲譽的;
(五)本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六)其他情形不適宜擔任專家的。
第三章 專家庫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誠信原則。處於失信約束期的專家,不得選取使用。
(二)隨機原則。根據生態環境業務領域特點和諮詢項目類型,合理確定專家選取條件和專家組組成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三)同行評議原則。生態環境各領域項目評審,應當選取在專業水平和知識結構上與項目領域評審要求相符的專家參與評審。
(四)輪換原則。避免同一專家反覆多次參加各類諮詢評審活動,保障專家科研和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工作需要向社會公開專家姓名、工作單位、技術職稱、專業領域。
第十四條 專家參評,實施迴避制度。專家在收到評審邀請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明迴避,不參加項目評審:
(一)作為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成員參加被評審項目;
(二)與被評審項目有利害關係;
(三)與被評審項目的承擔單位發生法律糾紛;
(四)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係、師生關係(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係;
(五)其他有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五條 專家庫建立評價機制。專家使用方對專家參與評審(諮詢)活動情況進行評估,作為專家選取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專家庫建立痕跡管理機制。對專家選取、專家評審、迴避、評價等活動進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關操作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第四章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專家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進行諮詢、評審,在參與諮詢、評審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二)以個人身份獨立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勞務報酬。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員在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設立的項目中不得獲取專家諮詢費。
(四)對專家庫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嚴格履行保密義務,由於泄密造成不良後果的,承擔相關責任。
附 則
第十八條 嚴格保障專家個人信息安全,嚴禁私自複製、下載、泄露、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發展歷程

2021年10月18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實施。
2022年6月,根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專家庫予以更新,現發布《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專家庫專家名單(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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