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案質量,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根據《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通知》(環法規〔2022〕31號)和《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篩查及調查辦法(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晉環規〔2022〕1號)中相關規定,結合山西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4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24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環規〔2023〕4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
  為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案質量,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我們制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0月23日

辦法全文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案質量,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根據《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通知》(環法規〔2022〕31號)和《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篩查及調查辦法(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晉環規〔2022〕1號)中相關規定,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設、使用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來源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及有關單位,從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申請入庫或者已經入選專家庫的專家。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專家庫的建設,並遵循自願、公開、透明的原則對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章 專家庫的建設
第五條 專家庫專家從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環境風險評估、環境監測、污染治理、生態修復和法律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專業領域方面的專業人士中選取。
專家庫專家人選採取個人申請和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推薦兩種方式產生。
第六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二)熟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政策,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相關制度與技術規範;
(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專業領域工作5年及以上;
(四)年齡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相關工作;
(五)無違法犯罪、違紀等不良信用記錄,無學術不端等不良記錄,無被取消有關專家資格的情形;
(六)熱心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且自願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
第七條 專家個人提出入庫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資料,經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同意。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可以推薦入庫專家。
申請資料包括申請表、承諾書和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明複印件及學術、專業成就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入選條件和實際工作需求,組織對申請入庫人員進行遴選和資格審查,審查後確定擬入庫專家名單,並在省生態環境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對入選的專家無異議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公布正式錄入專家庫的專家名單。
第三章 專家庫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研究、諮詢論證、培訓檢查等活動,充分發揮專家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作用。
鼓勵專家庫專家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政策研究、制度建設、案例分析、宣傳培訓等,為高質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十條 專家庫專家可以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出具專家意見。以委託專家評估方式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提供評估意見的,應根據生態環境損害所涉及的行業領域、專業領域、地域和專家人數等因素在入庫專家中隨機抽取。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按程式組織一次專家信息集中更新,並向社會及時公布。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調整出庫:
(一)被邀請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相關工作兩次以上的;
(二)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相關工作兩次以上的;
(三)提出的意見建議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影響客觀、公正參與鑑定評估工作的;
(五)應當自行迴避而不迴避的;
(六)因違法犯罪、違紀受處理的;
(七)因超齡、從事其他行業等個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庫專家基本條件的;
(八)本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有關要求的。
第十三條 按照“誰委託、誰監督”的原則,委託部門應加強對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專家的監督,發現專家庫專家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在調整專家庫專家時予以調整出庫。
第四章 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專家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所評估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個人身份獨立發表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
(三)在從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活動中可以獲取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專家庫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紀律,勤勉敬業、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廉潔自律,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依法依規提出專業性意見建議,並對提出的意見建議負責;
(二)嚴格遵守保密法規,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秘密、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擅自披露與參與業務有關的信息;
(三)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有關鑑定人員迴避的規定主動自行迴避。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市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開展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也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專家庫管理規定,建立本地專家庫。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