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由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6月2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 發布機構: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魯辦發〔2018〕28號
  • 發布時間:2018年6月20日
方案發布,方案全文,方案解讀,改革重要意義,實施內容特點,改革具體舉措,

方案發布

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魯辦發〔2018〕28號
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門(單位),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20日

方案全文

為加快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在總結我省改革試點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通過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到2020年,在全省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山東建設。
(一)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並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二)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三)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
(四)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我省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對法律法規尚未作出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範圍。本實施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設區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和《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等。
(二)明確賠償範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鑑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後評估等合理費用。經磋商達成一致,且由賠償義務人負責進行污染清除或生態修復的,污染清除、生態修復費用不再納入賠償範圍,但需達到磋商確定的修復效果。省政府相關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範圍的建議。鼓勵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三)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省政府相關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可根據需要擴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範圍,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四)明確賠償權利人。省政府、設區的市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設區的市政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跨設區的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設區的市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協商不成的由省政府指定管轄;省政府管轄跨設區的市且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省政府、設區的市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省政府、設區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
(五)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事宜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最佳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定。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省環保廳會同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辦法》。
(六)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各地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託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省法院會同相關部門修訂完善《關於審理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地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可根據試行情況,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建議。鼓勵法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七)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對磋商或訴訟後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後評估工作辦法》。
(八)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組建符合條件的專業評估隊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工作。加快推進將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納入統一登記管理。省司法廳負責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登記及管理工作。
(九)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託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復效果後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修訂完善《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改革責任。省級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納入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框架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設區的市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建立完善相應工作協調機制,明確部門分工,細化工作職責,及時制定本市的實施方案。省政府、設區的市政府要明確改革任務和時限要求,積極探索,紮實推進,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各設區的市要於2018年7月底前將本市的實施方案送省環保廳匯總後報省委、省政府。各設區的市在改革實施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省環保廳匯總後報省委、省政府。
(二)加強業務指導。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修複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後評估等業務工作。省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省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省司法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省環保廳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對各設區的市環境健康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和風險評估。
(三)建立監督機制。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四)加大經費和政策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等有關部門應在政策、資金、項目和技術研發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五)鼓勵公眾參與。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答覆。
(六)廣泛開展案例調研與實踐。省政府相關部門和各設區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從近年來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中篩選典型案例進行調研,重點了解和分析損害評估、賠償範圍、賠償磋商、賠償訴訟、損害修復等情況,為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提供基礎材料。2018年、2019年,每個設區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原則上每年至少完成2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實踐。省環保廳建立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庫,及時調度案例進展情況。

方案解讀

改革重要意義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行為。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具體實踐,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2015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個試點省市部署開展改革試點。
2017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38次會議,審議通過《方案》,強調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這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標誌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從先行試點階段,推進到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的新階段。《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到2020年,在全省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山東建設。”

實施內容特點

《實施方案》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總體要求。主要是我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第二部分,主要內容。主要是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適用範圍、賠償範圍、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從開展賠償磋商、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規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和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等方面開展工作。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主要從落實改革責任、加強業務指導、建立監督機制、加大經費和政策保障、鼓勵公眾參與、廣泛開展案例調研與實踐等方面保障改革工作。
《實施方案》沿襲了《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基本框架,對《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進行了補充調整,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一是增加賠償權利人,提高賠償工作效率。為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效率,克服工作能力不足的缺陷,將賠償權利人由省政府擴大至設區的市政府,形成省市兩級主體共同行使索賠權,並對省政府和設區的市政府的管轄劃分作了原則性規定。二是授權設區的市細化啟動賠償的具體情形。授權設區的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對“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適用情形作出相應規定,細化應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具體情形。三是健全磋商機制,賦予賠償協定強制執行效力。根據試點實踐,將賠償磋商作為訴訟的前置條件,即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前,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應先行磋商。對經磋商達成的協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磋商協定,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不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應及時提起訴訟。四是進一步明確了部門責任分工。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單位在推進改革中肩負的責任,細化了工作分工,努力形成相互支持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改革具體舉措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改革責任。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明確省環保廳是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牽頭部門,承擔主體責任。2018年4月,省政府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分管秘書長、省環保廳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省法院、省檢察院等16個部門單位分管領導任成員。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省環保廳廳長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
(二)明確部門分工,健全制度體系。《實施方案》明確提出,省法院會同相關部門修訂完善《關於審理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修訂完善《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省環保廳會同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辦法》;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後評估工作辦法》。
(三)調度改革進展,及時總結經驗。《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各設區的市要於2018年7月底前將本市的實施方案送省環保廳匯總後報省委、省政府。各設區的市在改革實施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省環保廳匯總後報省委、省政府。”近日,省環保廳專門印發通知,要求各地將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填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報送系統”,自2018年第三季度開始,每季度通報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進展,包括各市制定實施方案、成立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配套檔案、開展案例實踐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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